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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究竟如何定性?/张学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31:08  浏览:96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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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究竟如何定性?

张学伟


  【内容摘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认当事人责任大小的书面材料。该认定书在是否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是否进行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赔偿诉讼中起着重要作用,甚至可说是起到了决定性作用。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如何定性进行了粗浅的探讨,以期求教于大家。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性质 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日前,笔者代理了一件道损案件,基本案情如下:
  2010年4月28日22时12分,我的委托人无证驾驶燃油助力车搭载两名同学,由西向东行使至某路口处,被后面A某无证超速驾驶轻便摩托车追尾,A某驾驶失控,人被甩出27米之远,造成颅脑触地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A某为主责,我的委托人为次责。在查阅事故卷宗后,我们认为该事故认定书对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证据明显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我的委托人应为无责,遂依法申请事故复核。复核结论为撤销原认定,责令重新作出认定。不久,接到原事故处理部门通知,拟维持初次的认定结论。而根据现行规定,事故复核以一次为限,这就意味着不能再通过申请复核的途径来推翻该认定,亦不能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来进行法律救济。这不禁让人产生困惑: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究竟该如何进行定性?
  二、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性质的争议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确认当事人责任大小的书面材料。该认定书在是否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是否进行行政处罚,以及民事赔偿诉讼中起着重要作用,甚至可说是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对其如何进行定性,众说纷纭,争议很大。大抵包括如下几种观点:
㈠证据或鉴定结论说。根据1992年12月1日最高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月15日《公安部关于对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公安部门及司法实务部门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起的是证据作用,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此外,依据2005年1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也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㈡行政确认说。持该观点的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完全符合行政确认的基本特征。理由:第一,交通事故认定实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一种行政主体;第二,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法》的授权而实施的一种职权行为;第三,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针对特定的交通事故而单方作出的行为,它代表着国家行政机关的独立管理意志,不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当事人是否提出处理申请或者在处理活动中是否同意,都不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不同于行政管理调解,也不同于准司法仲裁行为。第四,交通事故认定一经作出,即对特定的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实质的影响,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分担。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完全是一种具体的行政确认行为。
  三、关于两种不同观点的简要评析
  1.就现状而言,证据说为目前司法实务部门所采纳。如《南通中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证据”,并将“事故认定书中划分责任的比例,作为人民法院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既然事故认定书仅仅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一种证据使用,从理论上讲,该认定书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并无当然的约束力。人民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采用,也可不予采用。然而事实上,不予采纳的情形是十分罕见的,而且有时还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如有的法院规定,如不采纳事故认定书,应经过分管院长同意。其次,交通事故认定的技术性很强,无论当事人或审案法院往往缺乏相应的专门知识,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很难被推翻的,易于形成交通事故认定在民事诉讼中难以真正受到司法审查的真空状态,会使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变成一种特权,失去司法监督,增加随意性,纵容违法行政。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十分重大。如不赋予当事人除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核之外的救济措施,很难保证事故认定书的准确性,从而极有可能因此影响法律的正确适用,以及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2. 由于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单纯证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有关事实本身,更重要的是其内容中包含了对当事人事故责任划分的认定,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甚至会严重影响到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从行政法学的角度而言,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确认、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行为,无论从行政主体、行使的职权,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对当事人的权益的重大影响等方面,均符合行政确认的特征。
  其次,如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为证据,则根据上述分析,该认定书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并无当然的约束力,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用,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但该做法又与现行法律规定相矛盾。进行交通事故认定是《道路交通法》赋予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而人民法院的做法无疑有司法权不当代替行政权的嫌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具有合理性。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定性为行政确认,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允许当事人对该行政确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将有利于防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专断,又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立法及司法机关能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进行重新定位,以消除纷争,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更好地促进谐社会的建设。

(作者:徐州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张学伟律师)
2010-7-25初稿


参考资料:
[1]王德勇:浅谈不当错误交通事故认定之法律救济,山东律师论坛;
[2]任卫利、周瑞杰: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和效力问题,中国法院网;
[3] 正义:也谈《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时效,湖北省宜都市法院网;
[4]张天浪:关于《道交法》适用中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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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暨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暨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暨《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

附件:1.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
2.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
3.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

为加强技工培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
决定》,按照劳动保障部《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实施“国家高
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从适应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要
出发,充分依靠行业和企业,广泛动员全社会的教育培训力量,普遍开展技能
振兴行动,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

二、目标任务

瞄准企业生产急需,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加强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术工
人的培养,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使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
师的数量和比重有明显增加和提高,缓解高技能人才短缺状况。

三、项目内容

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结合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在制
造、加工、建筑、能源、环保等传统产业和信息通信、航空航天等新技术产业
领域,选择一些重点工业城市,实施若干高级技工培训项目。2002年10月,首
先启动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其他项目将陆续发布实施。

四、主要措施

(一)充分发挥企业和高级技工学校的作用,动员其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积极行动,沟通培训机构与企业的联系,促进职业培训与岗位开发相结合,强
化高级技能人才和复合型技能人才的培养。

(二)推广新技术、新技能在职业培训领域的研究、应用和推广,创新培
训形式,开展远程职业培训,推动多媒体音像、仿真模拟教学技术的应用。

(三)推动企业落实培训经费,大力开展职工培训,建立培训、考核、使
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提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工资水平、岗位津贴
和福利待遇。

(四)推进职业技能鉴定改革,探索实行与企业生产和职业学校教学实际
相结合的鉴定模式。加大技师考评改革的工作力度,使经过培训的高级技工,
通过公开考评的方式,取得技师职业资格,促进高技能人才尽快成长。

(五)实行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
招收、录用技术职业(工种)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
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实施情况加强劳动监察,对违
反规定的进行纠正并给予处罚。

(六)利用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性职业培训教师培训基地,加强教师特别是
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培训,培养具备高级职业资格的专业理论和生产实习指导
“一体化”教师。

(七)组织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开展群众性岗位练兵活动,表彰奖励
优秀高技能人才。建立高技能人才库,定期组织同业技能交流活动。

(八)逐步完善职业分类、标准、教研、教材等基础工作,依据《国家职
业标准》、《高级技工学校教学计划》和行业、企业生产岗位规范要求制定培
训教学计划,并根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发展,进行动态调整。
开发和出版一批体现高技能人才培养特色的教材。

(九)做好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设职业指导必修
课。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做好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和企业用工需求情况的收
集、预测、分析和发布工作,做好培训毕(结)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组织
专场招聘会。

(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大
力宣传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政府和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和
使用的政策、措施,宣传各行业的技术能手和标兵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技
能人才、争当技术标兵的良好氛围,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社会风尚。

五、经费筹措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向当地财政部门
争取专项经费,用于工程的组织推动和基础工作开发。

(二)企业应从职工教育经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中落实技能
培训经费。

(三)培训机构和承担委托培训任务的企业,可根据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
的类型,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

(四)对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培训,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从
地方再就业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

六、组织管理

劳动保障部负责工程的总体规划、综合管理,并在中国劳动力市场网
( WWW.LM.GOV.CN)设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专栏,及时通报工程进
展。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的组织实施、管理服务、监督检查等工
作。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工程的实施工作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企业负责本企业
工程的组织实施。


附件2 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

从2002年10月到2005年底,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机电高级技
工培训项目(以下简称机电项目)。

一、任务目标

根据企业急需,在部分工业较为集中的城市和机电类职业比重较高的行业、
企业,大力开展机电类现代制造技术高技能人才培训,力争到2005年,高级工、
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数量明显增加,在技术工人中所占比重提高3-5个百分点,
其中中青年高级技工的比重达到30%左右。

二、重点实施范围

(一)重点城市:北京、天津、太原、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
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济南、广州、深圳、洛阳、郑州、武
汉、湘潭、株洲、柳州、重庆、成都、贵阳、西安、兰州、银川、乌鲁木齐等
30个城市为部里的重点联系城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确
定各自的重点联系城市。

(二)重点行业组织和企业集团: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航天科技集
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第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第二集团
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
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北方机车
车辆工业集团公司等10家企业集团。

(三)重点职业领域:数控机床操作人员,模具量具制造人员,特种焊接
人员,机电一体化维修人员(机械设备),以及机械加工和装配生产线岗位、
工种中多技能复合型技工。

三、主要内容

(一)选择100家企业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机电项目)培训基地”。
依托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和效益较好、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建立培
训基地。原则上每个重点城市各确定2家、机械工业联合会确定10家、每个重
点企业集团各确定3家,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公布。企业结合实际及长远发展需
要制定培训计划,实施以下培训项目:

1.面向本企业职工,实施岗位适应性培训、转岗培训、师傅带徒培训、技
能提高培训等,组织岗位技能竞赛和练兵比武,表彰奖励技术能手。

2.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委托培训和订单培训。

3.面向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校企联合培训,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
和设备,承担实习或见习任务。

4.面向社会,继续办好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二)选择100家学校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机电项目)培训基地”。
依托机电类高级技工学校和相关专业实习设备先进、师资力量较强的工科高等
院校、职业学校,建立培训基地。原则上每个重点城市各确定2家,每个重点
行业、企业集团各确定2家,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18
家,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公布。由学校制定后备机电高级技工培养计划,实施以
下培训项目:

1.面向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中级技术工人,
开展高级技工学制教育。

2.面向社会上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企业高级工,开展技师、高
级技师培训。

3.面向高等教育毕(结)业生中尚未就业的人员或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
培养具备较高文化层次的高技能人才。

4.面向初、高中毕业生,培养后备技工。

5.面向企业在职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力市场求职人员及社会其他人
员,开展技能训练和职业资格培训。

(三)选择3家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机电
项目)资源开发中心”。依托北京工贸技师学院、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上
海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建立资源开发中心,开展基础研发工作。

1.跟踪了解新技术、新技能的推广、应用情况。

2.开发培训课程,开展示范性培训。

3.组织培训方法研究,承担教材开发和骨干师资培训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国现代制造技术应用软件培训课程”远程培训。依托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上海职业培训指导中心,陆续开展数控工艺、数
控加工仿真系统开发、数控机床加工等领域的远程培训项目,推广应用计算机
辅助设计和计算机辅助加工(CAD/CAM)等现代制造技术。

(五)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企业或学校基地完成重点
职业的培训任务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企业或职业学校鉴定试点模式,
组织实施鉴定,由劳动保障部门为合格者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加大技师
考评力度,原则上每个重点城市和企业集团每年组织1次技师资格考评。加强
劳动监察,原则上每个重点城市每年至少组织1次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劳
动监察,对违反规定的进行纠正并给予处罚。

(六)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宣传表彰一批优秀高技能人才。原则上每个重
点城市和企业集团在3年内举办1-2次重点职业(工种)的技能竞赛,每年集中
组织一次技术能手的专项宣传和表彰活动。劳动保障部会同重点行业、企业集
团,在3年内将组织1-2次国家级重点职业(工种)的技能竞赛;第六届、第七
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增加重点职业高技能人才所占
的比重。

四、组织推动

(一)成立由劳动保障部主管部领导任组长,行业组织、企业集团主管领
导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下设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的
统筹安排和指导协调等工作,由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
导中心承担。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成立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行
业组织、企业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并做好企业和学校的沟通联系工作。

(三)重点行业组织、企业集团成立或落实相应工作机构,推动项目实施。

行业组织要开展行业企业人力资源预测,确定本行业的重点职业,沟通培
训信息,组织同行业交流和技术比武及观摩活动,组织和指导有关教学培训工
作。

企业集团要制定规划,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切实
提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工资水平、岗位津贴和福利待遇,指导企业培
训基地与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全面推动项目的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02年10-12月)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重点行业组织和企业集团成立或
落实项目领导实施机构。

2.调研了解地区及行业、企业需求,并制定实施方案。

3.确定企业和学校培训基地。

(二)实施阶段(2002年10月至2005年10月)

1.组织实施培训。

2.做好基础工作和技术支持。

3.进行阶段性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三)效果评估(2005年10-12月)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重点行业组织、企业集团自行评
估。

2.劳动保障部组织检查评估。

3.项目总结。


附件3 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小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成员:薛德林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副会长
吴 卓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薛 利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刘思诚 中国航空第一集团公司党组成员
王守信 中国航空第二集团公司党组成员
李柱石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陈天立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总经济师
杨广宏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党组成员
白玉龙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郑昌泓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李文科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于法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司长
陈 宇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主任

全国银行IC卡密钥管理规则(暂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全国银行IC卡密钥管理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银行IC卡密钥统一管理,保证银行IC卡业务运行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银行IC卡密钥采用三级管理体制,即全国密钥管理中心(一级中心)、试点城市或商业银行密钥管理中心(二级中心)及发卡银行密钥管理中心(三级中心)。
第三条 凡开展银行IC卡业务的银行、试点城市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所建立的密钥管理中心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IC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集成电路卡;IC卡密钥是指对银行IC卡信息进行加密变换的保密数据;PSAM卡是指银行IC卡终端设备的安全存取模块。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是负责全国银行IC卡密钥管理的专门机构。目前暂由上海分行代行全国密钥管理中心职责。
第六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实施密钥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作及管理全国消费主密钥(GMPK);
(二)分发管理二级发卡母卡;
(三)分发管理PSAM卡;
(四)对二级中心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三章 全国消费密钥的管理
第七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应按照《银行IC卡联合试点密钥管理系统总体方案》的有关规定制作全国消费主密钥,并根据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安全管理规定指定专人保管,确保主密钥的安全。

第四章 PSAM卡管理
第八条 申领PSAM卡的二级中心须向全国密钥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全国密钥管理中心根据二级中心的申请为二级中心统一制作PSAM卡。
第九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对二级中心的申请材料进行必要审查,审查通过后,二级中心需提交经检测合格的PSAM空白卡(可以委托全国密钥管理中心代购)。
第十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应按照PSAM卡初始化操作规程进行PSAM卡的印刷、洗卡等初始发卡工作。
第十一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向二级中心发出PSAM卡领取通知时,二级中心应派专人或经协商以机要传输手段领取PSAM卡。
第十二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向二级中心提交PSAM卡的同时,应提供发卡清单。同时对PSAM卡的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二级中心对PSAM卡操作过程中损坏的PSAM卡应如数及时退回全国密钥管理中心统一销毁,并对其原来的登记情况给予注销。
第十四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对PSAM卡的初始化发卡提供有偿服务。

第五章 发卡母卡管理
第十五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采用主控母卡形式产生二级中心发卡母卡,分发二级消费密钥。发卡母卡由全国密钥管理中心代购,产品品牌须在银行卡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中选定。
第十六条 申领二级发卡母卡的二级中心须向全国密钥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对二级中心提出的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审查通过后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应按照发卡母卡制作程序制作二级发卡母卡。
第十八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在向二级中心发出发卡母卡领取通知时,二级中心应根据通知,派专人或经协商以机要传输手段领取发卡母卡。
第十九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向二级中心递交发卡母卡的同时应递交相应密码(PIN)。发卡母卡每套三张,包括主控母卡、洗卡母卡、母卡认证卡。如未接到特殊申请,全国密钥管理中心一般向二级中心提交两套发卡母卡。
第二十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交付发卡母卡的同时应向二级中心提供发卡单据,并对各二级中心的发卡母卡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二级中心对在发卡母卡操作过程中,损坏的发卡母卡应如数及时退回全国密钥管理中心统一销毁,并对其原来的登记情况给予注销。
第二十二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对二级中心分发发卡母卡提供有偿服务。

第六章 支持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应向二级中心提供PSAM卡及二级发卡母卡详细使用说明及接口资料,并协助调试,同时协调组织对二级中心密钥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全国密钥管理中心应积极配合二级中心密钥系统建设,并根据二级中心的需要提供相关增值服务。
第二十五条 消费主密钥一般每三年更新一次。如有特殊需要,全国密钥管理中心有权随时更换全国消费主密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