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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9:49:39  浏览:91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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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


(1993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鉴于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已经依法制定了《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从1993年3月1日起废止《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



199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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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总局测绘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国家测绘局 波兰国家测绘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总局测绘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6年4月25日 生效日期1986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总局(以下简称“双方”)为在测绘科学技术、教育和共同完成工程项目等方面进行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合作包括如下领域:
  一、科技合作。其范围包括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图制图等各个领域,主要为:
  (一)卫星大地测量技术的研究。
  (二)大面积水平网、水准网、重力网的建立,整体平差理论与方法以及结果的分析研究。
  (三)利用大地测量成果对地球动力学的研究。
  (四)对遥感资料的计算机处理技术的研究。
  (五)遥感技术在国民经济规划、管理、环境保护方面的应用技术的研究。
  (六)高精度工程测量方法的研究。
  (七)地籍测量的野外实施与室内数据处理技术以及多功能地籍测量数据库的建立、管理与应用。
  (八)地图复制及缩微技术。
  (九)专题地图制作理论和技术。
  二、生产技术合作。其范围包括同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图制图等有关的各种工艺技术,主要为:
  (一)就相似的现代化设备的正确使用和改造问题交流经验。
  (二)就两国各自生产的某些测量及制图设备的设计、规格、检校等问题进行交流。
  (三)就有关的测绘立法、测绘规范、技术标准、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经验进行交流。
  (四)交换、出售或转让大地测量、其他测量及制图的技术。
  三、教育合作。其内容主要包括:
  (一)交流双方测绘院校及测绘专业的教学经验。
  (二)相互邀请教授和专家进行讲学。
  四、合作进行工程项目,包括按双方国内或第三国的要求在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制图及工程测量等工程项目中进行合作。
  (一)在第三国进行的合作,包括共同获取工作任务,共同进行各项准备工作,进行投标,共同完成外业内业等。双方分工时应考虑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及接受任务国家的条件,工作中要密切协作,以保证获得最佳的经济效果。
  (二)双方在第三国共同获取的商业情报均应保密,以利于同第三者竞争。
  五、双方感兴趣的其他领域。
  对上述各领域的合作,应根据双方达成的具体协议或纪要实施。

  第三条 双方同意,合作采取以下形式:
  一、互派科学家、技术专家、管理专家或代表团。
  二、就双方感兴趣的课题开展合作研究,包括仪器设备的研制和安装。
  三、联合组织或参加对方组织的学术会议、讨论会和讲座。
  四、交换双方认为合作活动所需要的技术成果和其他材料。交换出版物。
  五、双方合作承担第三国的测绘工程项目,或一方承包另一方为第三国承担的测绘任务。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四条
  一、双方同意,人员交流原则上应对等进行,派出方负担其派遣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访问人员在接待方国内的食宿、交通费用。特殊情况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二、双方同意,在人员交往中,一旦发生疾病或事故情况,接待方给予必要的医疗救护。随行家属的费用原则上由本人自理。
  三、合作进行工程项目费用,应按双方签订的项目合同执行。
  双方每年通过会议或通信联系,在第三季度安排下一年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局应协调中方其他部门和实体参加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波兰人民共和国国家测绘总局应协调波方其他部门和实体参加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合作活动。双方同意,在根据本议定书的第二条第四款所进行的活动中,波兰测绘组织GEOKART可在具体工作和项目的实施中代表波方。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书面同意,本议定书可以修改或延长。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欲终止本议定书,应以书面通知另一方,本议定书自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后终止。
  本议定书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正在进行的和尚未完成的项目和计划的执行。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华沙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为便于工作,双方同意以英文作为双方工作语言。一旦发生分歧时,可持英文本进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波兰人民共和国
  国家测绘局代表           国家测绘总局代表
    王增藩              A·什曼斯基
   (签字)               (签字)

商业部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的若干规定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改革供销合作社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的若干规定

1984年6月18日,商业部

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指出:“供销社体制改革要深入进行下去,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各级供销社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关制度也要按合作企业性质进行改革。”为了贯彻中央通知的精神,现对改革供销社的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领导干部实行选举制。供销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正副主任,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被选举的人员要经过社员代表充分酝酿和协商,必须符合“四化”要求。当选后要报上级审批。要注意把上级机关对干部的审查考核同社员群众对干部的监督、评议很好地结合起来。
当选的干部享受国家同级干部的政治待遇,实行职务津贴。职务津贴从工资基金中开支。当选的干部在任期内原则上不能调动,下届落选或在任期内被罢免的,取消职务津贴,按照原来的岗位安排工作。社内中层干部和一般管理干部由主任提名任命。提名任命的干部要定期进行考核,不合格的由主任提出免职。这样就能较好地保证干部能上能下,有利于发现和起用符合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求的人才,加强供销社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
(二)新增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供销社需要增加人员时,应根据业务和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劳动计划,与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商定后,提出招工简章,公开张贴招工通告,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按德、智、体条件择优录用,张榜公布,坚决杜绝不正之风。
招收合同制职工的条件,应是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个别地区招收高中毕业生有困难的也可以适当招收一部分初中毕业生),年龄在二十五岁以下。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先开办各种业务培训班,招工时,优先从培训班中吸收;没有条件的地区,招工后应经过一定时间的业务培训才能上岗位。合同制职工的来源,县以下主要从农村招收。从农村招收的合同制职工,不转为城镇户口,不吃商品粮。合同期满后业务、工作仍需要留用的,可以续订合同。劳动合同的签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应包括:生产或工作任务、合同期限、试用期限、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劳动保护、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的其他义务与权利。合同制职工的工资,原则上应当高于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被录用后,可给予半年至一年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和试用期满后,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及所从事的工种不同,给予不同的待遇。企业经济效益好,本人表现优异的,可比同工种固定职工转正定级的工资定高一些。合同制职工的劳保用品、奖励、津贴、医疗、保健食品等应与同工种固定职工相同,但不享受家属半费医疗。合同制职工的政治待遇应与固定职工一视同仁,可以入党入团,可以当选为企业的领导干部,并有参加企业管理,参加政治学习、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的权利。
为了保障合同制职工年老退休后的生活待遇,解除后顾之忧,县以上联社应建立合同制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制度。基金来源:一是按照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10—20%的比例从税前提取;二是从税后盈余中提取一部分;三是个人少量缴纳。合同制职工年老退休后,由供销社根据投入基金年限长短和金额的多少按月发给一定数额的养老金。
劳动合同制是用工制度的一项改革,是供销社今后的一项长期用人制度。考虑到目前供销社的队伍组织状况,可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制度”,分别对待。原有国家职工,政治经济待遇不变(包括计划内临时工)。青年职工如有愿意实行合同制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以改为合同制职工。现有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亦商亦农等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精神,根据业务需要,普遍进行一次考核,合格的转为集体所有制的合同制职工,不合格的清退。由于供销社已恢复为农民所有的合作商业,因此今后不再存在混岗的问题。
(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国家分配、企业招聘和企业选举培养的办法。国家分配,主要是由国家分配一定数量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的学生;企业招聘,主要是企业根据业务和工作的需要,提出用人条件,张榜公布,择优招聘;选送培养,主要是从职工(含合同制职工)中挑选一部分有培养前途的人,送到大学、中等专业学校或其他培训机构学习,毕业后回原单位分配工作。供销社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是国家分配,企业招聘,选送培养的,只要符合条件,都应保留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评定技术职称,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
(四)扩大供销社的劳动人事管理权。供销社按照国家政策可以根据需要从外单位、外地区招聘技术、管理人员并自行确定报酬;有权自行选择用工形式;有权调剂和调配职工;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有权辞退和开除严重违法乱纪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可以根据自己的特点自选工资形式,有权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每年的晋级面为3%,这部分工资开支计入商品流通费或成本。有权对提取的奖励基金自主分配。
为了适应供销社工作的要求,县联社要担负起全县供销社系统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同时,保证基层供销社有必要的人事管理权。基层供销社正副主任,县联社正副股长,公司正副经理等均由县联社负责管理。
供销社的机构和人员,必须贯彻精简原则,要努力提高职工的素质,实行定员定额,有权抵制任何部门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向企业硬性安插人员、非经理事会批准,不得随意增加机构和人员。
(五)改进工资制度,实行劳动分红。供销社现行的工资制度很不合理,特别是职工的劳动报酬与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脱节,平均主义严重。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社要结合体制改革对职工的工资制度逐步进行自费改革。在改革时,要注意总结过去的经验,如试行浮动工资等,积极探索改革的途径。
为了在确保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提高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更好地把职工的劳动报酬同企业的经营成果挂起钩来,充分发挥分配促进生产经营,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供销社要建立劳动分红制度。劳动分红基金的来源,是从企业税后盈利中提取。提取劳动分红基金要规定一个适当的比例,做到利多多分,利少少分,无利不分。职工个人所得劳动分红的数额,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有高有低,不搞平均主义。如果提取的分红基金较多,不一定全部分完,结余部分可以结转下年,也可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劳动分红制度的试行,也是对供销社现行分配制度的一种改革,它可以使职工感到经营上有奔头,工作上有劲头,经济上有甜头,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各地要通过实践逐步总结,逐步完善。
改革供销社的劳动人事制度,是关系到供销社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各级供销社应组织劳资、人事、基层等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努力做好这一工作。态度要积极,工作要扎实,质量要保证。要以改革的精神认真搞好试点,取得经验,逐步展开,不断提高劳动人事工作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