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36:01  浏览:8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齐齐哈尔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才市场管理办法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开发人才智力资源,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人才市场是运用社会化调节手段,为组织和推进人才、智力开发及合理流动而建立的常设性服务场所。人才市场在市人事局领导和管理下工作。
第三条 人才市场服务范围:
(一)存储、提供市内外人才供求信息。
(二)办理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和人才引进业务。
(三)接受委托,组织人才培训,开展专业培训工作。
(四)承办各类流动人才登记、发证、工作介绍和洽谈以及人事档案的管理、转递、查阅、出具证明材料等业务工作。
(五)接受委托,为企事业单位审查人才招聘简章,联系、办理刊登招聘广告并为中标人接转人事和工资关系。
(六)承办流动人才各类合同(协议)的审查、签订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为回国留学人员、归国华侨择业及国际人才交流提供服务。
(八)开展人才流动政策、法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进入人才市场的对象:
(一)市区内要求流动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国家不包分配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闲散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三)单位富余的未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被解聘、辞退和辞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引进条件,愿来本市工作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七)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交流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进入人才市场人员凭下列有关证件办理求职登记等手续:
(一)本市在职人员凭工作证、学历证明、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所在工作单位介绍信。
(二)国家不包分配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凭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毕业证书。
(三)离休或退休人员凭离休或退休证件、学历证明和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四)辞职、停薪留职、被辞退人员凭辞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手续和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五)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凭工作证、学历证明、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所在工作单位介绍信。
(六)社会闲散专业技术人员凭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所在居地街道或乡镇介绍信。
(七)外地愿来本市工作人员凭工作证、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和单位人事部门、县级以上人事部门证明。
以来函形式登记的,须填写个人简历并附上述证件的复印件。
第六条 凡拟在人才市场招聘或委托人才市场向社会公开招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单位,均须填写《聘用(调入)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登记表》并持有下列有关证件。
(一)全民或集体企事业单位持本单位介绍信;
(二)乡镇企业、街道企业、民办企业持本单位介绍信,个体户、专业户持个人申请和工商营业执照;
(三)招聘承包企业和租赁企业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书(介绍信)和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四)外商投资企业持本单位董事会招聘委托书。
第七条 进入市场的供需双方实行双向选择。洽谈成功者分别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一)在职人员按市人事局及各主管部门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办理手续。
(二)招聘去乡镇企业工作人员,按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手续。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社会非在职人员,经市人事局办理录用手续。
(四)外地拟到本市企业工作的技术人员,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第八条 凡经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鉴证的聘用合同,在执行时对有关条款发生争议的,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处理。
第九条 在人才市场发生的人才流动争议事项,由市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办公室按《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人才流动纠纷争议仲裁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人才市场实行有偿服务。成交后按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服务费。收费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1991年8月1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行为规范管理手册(试行)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行为规范管理手册(试行)
建设银行


第一章 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行为规范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银行员工职业道德建设,规范员工工作行为,提高全行员工整体素质,保证建设银行各项业务稳健发展,实现中国建设银行“商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发展目标,特制定此行为规范。
第二条 本行为规范是建设银行全体员工必须遵循的准则,它是评价员工职业行为的标准,是规范建设银行员工内外行为的依据。
第三条 建设银行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遵守行为规范,并抓好所辖部门的行为规范教育、培训、监督、考核工作。全行员工言行应遵循行为规范,共同塑造建设银行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四条 本行为规范适用于建设银行全行员工,包括全行在职干部、职工、离退休返聘人员和从事本行工作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行为规范的解释权在中国建设银行。

第二章 中国建设银行员工职业道德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7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7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93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