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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54:45  浏览:82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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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吕梁市市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吕政发〔2008〕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吕梁市市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日



吕梁市市级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合理规范使用,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及产煤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西省煤炭工业可持续改革措施试行工作总体实施方案》、《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分成入库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依照《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上缴的留市级部分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条 基金的使用按照“规划先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为基金安排使用的主体。市财政局为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基金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基金使用范围及重点

第六条 基金主要用于企业无法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其他社会性问题。

(一)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主要治理内容包括:煤炭开采所造成的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和矸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和沉陷引起的地质灾害等。

(二)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主要支持领域包括:重要基础设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化工业、煤炭工业、煤炭安全、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工业、旅游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发展等。

(三)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主要支持领域包括:分离企业办社会;棚户区改造;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关系密切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其他社会事业发展等。

(四)市政府确定予以支持的重点项目。

第三章 基金使用及下达

第七条 基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分成的基金安排使用分别由市、县级政府统筹管理,纳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经同级人大批准后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基金使用规划,市级基金使用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制定环境生态治理规划、资源型城市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规划、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并由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

第九条 市级基金使用结合规划,按照预算实行项目申报制度。凡使用市级基金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商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后,对项目进行综合平衡一并审查提出项目计划,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意见,按照政府投资管理程序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项目资金计划,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章 基金使用方式

第十条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采取拨款补助、持股或参股经营、贷款贴息三种使用方式。

第十一条 采取持股或参股经营的,由财政部门委托具备条件,有管理资质的资产经营公司代为持股或参股经营。同时要建立适时退出机制,即持股或参股3—5年起到扶持效果后适时退出。

第十二条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投资、建设周期和改造周期的长短确定贴息时间,贴息额以同期银行贷款合同利率为准计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实施进度和实施质量,确保达到预期效益。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财政部门,并由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和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基金使用的全程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投资项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对超范围安排使用基金的,市政府责令撤销其做出的项目投资安排,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挪用所拨基金的,市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将所拨基金予以全额追回;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基金使用资格,并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于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基金安排和使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级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县级基金使用规划可参照市级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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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潍坊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五月四日

潍坊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市委十届三次会议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考核范围。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考核时间。每半年对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年终对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四、考核实施。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考核组织工作,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办法。年终综合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95分以上为优秀,94至81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发生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于6月底和11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和年度完成情况写出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安委会。在此基础上,市政府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在具体考核工作中,考核组可以查阅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文件资料,并深入基层单位实地考核和抽查。

  六、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七、本办法其它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事宜,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考核各县市区和市属各开发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计分办法
http://www.weifang.gov.cn/WFZW/ZFWJ/WZBF/P020080703375946081334.doc

河北省地方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地方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地方投资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路建设用地(包括新建、改建和养护工程,以及取土、挖砂、采石用地),乡级以下公路用地的补偿、安置费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交通部门应按规定,向县、市计委(计经委)、土地管理局申请批准公路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 县境内地方公路用地,必须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跨地、县地方公路建设用地,可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预批用地控制数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验收以前,必须全部办完征地手续。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工程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 苇塘、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倍计算。征用林地(林木除外)和其他非耕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倍计算。
(二)年产值的计算,按县统计局统计年报资料中被征地乡的产值核算。具体计算方法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执行。
(三)被征用土地附着物(如青苗、林木、果树、房屋及其他设施等)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有关规定执行。
(四)占用无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实行无偿划拨;占用有使用单位的国有土地,实行有偿划拨。其补偿标准按当地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用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外,还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一)征用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土地年产值的二倍计算。
(二)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方法计算。
(三)征用没有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需临时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执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城关的菜地,除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还应向当地市、县土地管理局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为:征用城市(含工矿区)菜地,每亩二千元以内;征用县城城关菜地,每亩一千元以内。
第九条 县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用耕地,其耕地占用税统一按每平方米二元计征。
第十条 凡在《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包括房屋、电缆、管道及一切设施),废弃建筑物,以及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建的建筑物,抢栽的林木,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路建设征地,可按有关规定由县、市土地管理局统一承办,并实行费用包干。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1987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