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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7:13:46  浏览:8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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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9〕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2008年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和2009年工作实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研究提出了《关于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意见》,已向国务院报告。为了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2009年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关于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五月十一日



关于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

2008年工作总结和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意见

2008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搞好尾矿库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同心协力做好工作,基本完成了2008年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各项重点任务,取得了一定成效。2009年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任务艰巨,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大力度,做好工作,力求取得更大的成效。

一、2008年工作总结

2008年,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积极组织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各地区、各相关单位围绕促进尾矿库安全和环保形势稳定好转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落实“隐患治理年”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国务院安委会作出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部署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包括开展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内的实施意见。各省(区、市)及时下发文件,明确职责分工,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工作落实。据统计,2008年全国11944座(次)尾矿库企业排查出一般隐患29520项,已整改27621项,整改率93.6%;排查出重大隐患815项,已整改592项,整改率72.6%;列入治理计划重大隐患200项,落实治理资金54379万元。从2008年4月下旬至7月底,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排87人组成5个组,对河北等七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了督查,先后督查159座尾矿库,查出安全隐患801项。针对发现的隐患,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企业提出了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和责令停产整改等要求。

(二)吸取“9.8”事故教训,在全面排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治理了一大批隐患。山西襄汾“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发生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9月11日召开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场会,吸取事故教训,部署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9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以下简称《通知》)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转发了《通知》,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配合做好矿山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8〕117号),分别要求各级安全监管、国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认真贯彻《通知》精神,采取强力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9月17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向28个省(区、市)分别印发了《关于抓紧治理尾矿库安全隐患的函》(安委办函〔2008〕28号),要求抓紧治理197座危库、166座险库和757座病库。

2008年9月28日,国务院安委会向各省级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08〕2号),对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做出部署。按照统一部署,各地积极行动,全面开展检查。通过大检查,基本摸清了尾矿库底数:核定全国尾矿库为12655座,较大检查前增加3665座。其中: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5199座,正在申请办理1746座,在建1907座,已闭库1950座,应停用1853座。基本查清了尾矿库安全状况:12655座尾矿库中,有危库613座,险库1265座,病库3032座,正常库7745座。基本掌握了尾矿库下游人员聚集场所、饮用水源地、重要工业设施等情况,建立了尾矿库档案和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强化了治理工作。据统计,企业和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大检查中共查出尾矿库一般安全隐患55957项,已整改47498项,整改率84.9%;查出重大安全隐患4886项,已整改3067项,整改率62.8%。

(三)严厉打击了尾矿库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组织相关部门,明确责任,建立机制,依法严厉打击尾矿库非法违法生产行为。一是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二是对于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企业,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三是对于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擅自加高坝体的,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并落实取缔关闭措施。据初步统计,全国共依法取缔关闭尾矿库1415座。

(四)认真开展地震灾区尾矿库安全环保督查工作。2008年5月23日,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地震灾区尾矿库安全监管和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工作的函》;6月13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尾矿库环境监管的紧急通知》(环办〔2008〕35号),对地震灾区尾矿库的安全、环境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做出具体安排。5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派驻专家组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协调函〔2008〕132号),向四川、重庆、陕西、甘肃四省(市)分别派驻4个安全生产指导专家组,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抗震救灾、防范次生事故和复产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进了尾矿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尾矿库分级属地监管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8号),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二是完善了联合执法机制。福建省发展改革、经贸、国土、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完善了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用地审批、“三同时”审批等联动机制,初步形成了齐抓共管局面。三是强化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山东省2008年9月举办全省140个县(市、区)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研讨班,省政府分管领导就尾矿库安全监管作专题报告。四是严格了准入制度。云南省实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尾矿库一律停产整顿等“七个一律”过硬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

(六)加强了日常监管工作。一是认真抓好安全隐患核查和督导整改工作。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对广东省信宜市钱排镇银岩锡矿山尾矿库存在重大隐患问题进行了核查处理。根据核查情况,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向广东省政府印发了《隐患整改指令》(安办整管一〔2008〕1号),请广东省立即责令该尾矿库停止运行,并认真排查治理隐患,严防事故发生,确保该尾矿库下游居民绝对安全。经协调小组多次跟踪督导,该隐患已于2008年底前整改到位。此外,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第六督查组有关专家反映的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山铜矿所属尾矿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了核查。对云南地矿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北衙分公司尾矿库中库“4.6”泄漏等7起事故进行跟踪督导,有力地促进了问题的解决。

二是认真组织编制《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2008年2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报送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08〕25号),部署尾矿库隐患治理工程项目申报工作。根据各地上报尾矿库隐患工程项目情况,协调小组办公室起草了《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

三是努力营造关心重视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利用工作简报、《中国安全生产报》、《劳动保护》、《中国安全生产》、《安全与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等媒体,及时报道尾矿库整治工作的最新进展和相关信息,促进了工作的开展。

四是严肃查处事故,严格了行政问责。山西襄汾“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严格问责,对一些领导干部采取了必要的组织措施。成立了国务院调查组,全面展开了调查工作,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了相应措施,起到了警示作用。

二、尾矿库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一)各类小库多,安全、环保基础薄弱。全国12655座中,四、五等小型库12122座,占总数的95.8%。这些小型尾矿库绝大部分存在六个方面问题:一是没有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部分尾矿库设计存在一定缺陷。二是未认真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未按程序设计或规范标准建设和生产,未依法履行竣工验收、闭库程序。三是没有年排放计划,超设计能力排放尾矿现象突出。四是规章制度不健全,日常管理不规范,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五是安全投入不足,一些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六是应急救援预案不完善、针对性不强,防汛抢险物资配备不足。

(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力度不够。一是部分市(地)、县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还不落实。二是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进展缓慢。全国只有5199座尾矿库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占总数的41.1%。三是部分尾矿库关闭措施不到位,存在以停代整、以停代关、以关代闭问题。一些废弃、停用尾矿库仍存在无人监管现象。四是监管力量薄弱,专业人才缺乏。市(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尾矿库安全工作的一般仅有1-2人,县级平均不足1人,乡镇基本没有尾矿库安全监管人员。五是联合执法效能较低。

(三)重大安全、环保隐患多,整治难度大。经初步的安全度鉴定,全国有危库、险库、病库总数达4910座,占总数的38.8%。这些尾矿库普遍存在浸润线过高、调洪库容不足、坝体裂缝现象严重、坝体安全观测设施不健全等重大安全与环保隐患。这些隐患治理投入高、难度大、周期长,给人民生命财产及环境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四)非法、违法尾矿库仍然存在。一是部分未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尾矿库仍在非法运行。二是未批先建、安全设施尚未验收的尾矿库擅自生产。三是有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也在违法生产。

(五)治理进度缓慢。由于部分企业治理的积极性不高,企业和地方政府投入不足,隐患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理。

三、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

2009年3月4日,协调小组召开第三次全体成员会议,研究提出了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意见。

(一)深化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一是深入排查尾矿库安全隐患。落实治理责任,落实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对危库要责令立即停产,组织抢险;对险库要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对病库要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限期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二是加大力度推进尾矿库隐患治理。《尾矿库隐患综合治理方案》待国务院批准后,具体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单位,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及时治理和消除隐患,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三是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紧急情况下通知联络、疏散撤离、抢险救援程序办法,建立尾矿库与周边农村、工厂、市场、居民点等的联防联动机制。

(二)着力“打非治违”,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督促各地加大关闭取缔工作力度,依法取缔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一是对于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通过安全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尾矿库,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改,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二是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行为。三是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四是对于超量排放储存尾矿、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擅自违规加高坝体的企业,以及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吊销相关证照,停止生产并落实取缔、关闭措施,确保安全和环保。五是落实治理责任,要求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

(三)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尾矿库企业建立和落实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好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加大安全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内部管理,切实做到基础扎实、手段科学、执行有力、工作有效;严把筑坝工艺关,加强监测监控,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要求的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

(四)努力把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落到实处。一是根据尾矿库的规模、危险程度,督促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二是严把安全准入关。严格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严格尾矿库换发证工作,加快颁证工作进度,确保颁证质量。三是加大动态监管力度,对取证后放松管理、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对无主管单位的尾矿库,要督促地方政府抓紧明确监管主体。四是加大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加强部门间的相互协作,及时协调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五是完善尾矿库数据库,加强对尾矿库的日常监管和动态监管。六是认真落实“四不放过”原则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要求,严肃查处各类事故,强化责任追究。

(五)切实加强尾矿库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加大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排渗设施操作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工作力度。编制适用培训教材,确保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对地方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切实提高监管尾矿库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对中介评价机构和设计单位的管理,确保尾矿库设计、评价和施工等工作质量。强化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发挥媒体、互联网的作用,及时报道各部门、各地区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典型经验和典型做法,曝光存在问题,引导和督促各地把尾矿库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六)大力推广适用安全技术。一是大力推广尾矿库在线监控技术。研究制定《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搞好宣传贯彻,率先在二等以上尾矿库推行。二是积极推行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和尾矿综合利用技术。制定引导扶持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和尾矿综合利用经济政策,努力减少尾矿库数量和库内尾砂(浆)存储量。三是要求四等以上尾矿库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要求,配备坝体位移和浸润线观测安全设施。

附件:全国尾矿库基本情况汇总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09/0519/60364/files_founder_3082518598/293932008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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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政发[2008]43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襄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范围内职工个人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为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是指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单位及职工个人依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来源,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时发放的专项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和缴存住房公积金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均可以向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即借款人与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方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查、批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依法办理贷款手续。各县(市、区)分支机构按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由受委托银行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凡按规定向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达到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额度;

(三)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已付首期房款额占所购住房总价的比例不低于30℅(含30%,下同),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五)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缴贷挂钩原则和借款人具体情况核定:

(一)借款人购买新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总价款的70%(含70%,下同);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总价的60%;

(二)最高贷款额为30万元。根据今后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和社会发展水平,经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最高贷款额度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为3-15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利率执行。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如实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连同下列材料交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本人或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留复印件;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经济收入的书面证明;

(三)所购住房的合法房地产权属证件或购买住房的合同;

(四)购房首期付款的付款凭据;

(五)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向借款人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借款人在收到同意借款的批准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依法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四条借款人与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后,受委托银行按合同约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上述三种担保方式也可以并用。

质押物指金融机构存单、国库券、国债。

第十六条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押权益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权益自质押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抵押期内,抵押人(借款人,下同)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重复抵押;质押期内,出质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质押物挂失或追索;保证期内,保证人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得支取。

第十八条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改变抵押物结构,使抵押物价值少于抵押权价值,以及抵押人人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以其它财产为减少的价值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抵押权、质押权与其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权同时存在。债务清偿完毕,住房公积金贷款债权解除时,抵押权、质押权随之解除,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亦随之将有关保管物予以归还,抵押权由抵押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贷款合同终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保证人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具有代为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经济能力,保证范围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设定的抵押权或质押权转让给保证人,保证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第六章贷款保险

第二十二条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自愿办理房屋保险,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抵押有效期内,已办理保险的,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第七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归还实行逐月等额本息偿还法,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月利率×(1+贷款月利率)还款月数(1+贷款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连续3个月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经书面催缴仍不还款的,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处分抵(质)押物清偿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必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借款合同的,在合同当事人未达成变更协议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9月22日起施行。《襄樊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2002]42号)同时废止。



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旅监管发[2010] 7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落实《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促进我国旅行社业形成批发、零售业务分工体系,现就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可以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不含赴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的旅游者。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为组团社,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为代理社。

  二、组团社应当具有线路产品,并已就接待旅游者的事项与其他服务提供者签订了合同,或与地接社签订了委托接待合同。

  三、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双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此通知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形式、代理费及其支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四、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同时,向代理社出具《委托招徕授权书》,并报主管组团社和代理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招徕授权书》应当载明组团社和代理社名称、委托招徕的具体内容、委托期限,样式规格应当便于放置和识认,并注意防止伪造,具体由组团社确定。

  五、组团社可以将下列事项委托给代理社:
(一)招徕宣传;
(二)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
(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四)收取旅游费用;
(五)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六、代理社可以将代理招徕的事项交由其分社、门市部承办,但分社、门市部不得自行接受组团社的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组团社可以委托代理社负责其所在区域其他代理社的管理,但代理社不得将代理业务再行委托其他旅行社。

  七、代理社接受委托从事代理招徕活动时,必须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明示其为组团社招徕。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都必须标明为接受组团社委托的代理招徕以及组团社的名称,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旅游者和社会公众。代理社应当在相关资料上,同时标明组团社的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八、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和印章,也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加盖代理社印章,或者使用代理社的合同和印章。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加盖代理社印章的,应当在盖章处标明代理社名称和“委托代章”字样。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使用代理社合同和印章的,必须使用按照《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委托招徕专用)》制定的合同。

  九、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论是使用组团社的合同,还是代理社的合同,都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就诉讼地提出“原告所在地”和“合同签订地”两个选项,供旅游者选择。

  十、代理社收取旅游费用后,组团社可以直接向旅游者出具发票,也可以由代理社向旅游者出具发票。代理社出具发票的,应当在发票的项目栏标明“代××旅行社收取××旅游线路团款”字样。

  十一、旅行社委托非旅行社的组织或个人代理招徕旅游者,将在旅行社业内试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管理办法进行试点和逐步开放。

  十二、违反此通知规定的,按照《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请各地各旅行社认真按照此通知开展试行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工作,及时报告意见、建议和重要情况,我局将适时进行总结并制定、修订规章或规范,以保证此项改革取得成功。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委托招徕专用)
http://www.cnta.gov.cn/files/sunjing/2010.1-6/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doc
(本网站,合同范本页面有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