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0:17:18  浏览:8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政办〔2009〕134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7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  

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08〕20号),严格执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市区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
  (二)家庭无房或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每年进行一次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五条 家庭现住房是指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第七条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若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退还原租住的公有住房。
  第八条 每一个家庭只限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的控制面积标准为:普通职工居民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厅、局、地(市)一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住房建筑面积120平方米。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与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之和在其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享受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上浮20%计算补交差价款。差价款由市房改办收取,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市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及其管理费用支出。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实行统一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企业要把开发建设、销售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市房改办汇报,在销售一个月前须把房源的具体情况(包括楼盘地址、幢号、房号、户型、面积、价格、数量等)报告市房改办。
  市房改办根据可售房源情况,在《北海日报》和市房改办窗口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信息,同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在售楼部公布楼盘的幢号、房号、户型、面积、价格、数量等情况。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一)申请。
  申请人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领取《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初审。
  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
  1.《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薄的需提供婚姻情况证明)、职务或职称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证明(非北海市户口的城镇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同时,家庭自有私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家庭无房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
  5.市房改办需要的其他可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住房和收入情况等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复审。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上述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报送市房改办。
  市房改办对申请家庭的申购条件进行审查。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市房改办根据房源数量、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购房人员名单,无房户作为优先对象安排。
  (四)公示。
  市房改办将购房人员名单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北海日报》和市房改办窗口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批准。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改办发放《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和购房:
  (一)选房。
  申请家庭凭《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售楼部公开选房,与开发企业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认购协议。
  (二)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确认及超标面积差价款的收取。
  申请家庭将经济适用住房认购协议交给市房改办,市房改办根据申请人的职务、职称,对住房面积在控制标准之内的,开具《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确认书》;对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开具《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通知书》,再由住房面积超标的申请家庭到银行交款,存入市财政专户。
  (三)领取《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申请家庭凭经济适用住房认购协议、《住房面积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或《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通知书》及超标面积差价款缴纳票据、本人身份证等在15个工作日之内到市房改办领取《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四)购房。
  申请家庭在15个工作日之内持《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企业售楼部,按照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改办审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书。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逾期不办理选房或购房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或《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作废,相关部门退回已缴的款项。
  第十四条 《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必须按《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十五条 在办结经济适用住房初始登记手续的前提下,申请人持购房合同、《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开发企业应履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两证上须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十六条 购房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和缴交房款票据到市房改办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复函



国办函〔2000〕85号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你委《关于调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请示》(学位〔2000〕56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教育部副部长周远清不再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职务。

  二、教育部副部长吕福源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

  三、增补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郑必坚、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院长江泽慧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执行机构设立的尴尬:民事诉讼法规定自身的冲突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执行权是人民法院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强制不自觉的当事人履行义务,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但是作为强制执行的主体组织即执行机构,其本身的存在却遭遇着法律规定内在冲突的尴尬。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在我国的司法体制下,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根据该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条的规定,四级法院均可作为一审人民法院,即拥有强制执行和依法需要执行案件的是四级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上,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受理过一审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基本上没有设立执行机构之必要;其他三级人民法院均审理大量一审民事案件,因此有设立执行机构之必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执行机构的设立,该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执行机构的职责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很明显,根据该条文的规定,有权设立执行机构的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两级人民法院,而不包括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执行工作办公室,不负责具体案件的执行,只负责执行案件的协调、监督和具体问题解释,该做法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但是,全国高级人民法院均设立了执行局,具体负责案件的执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对其作为一审的民事案件拥有执行权;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无权设立执行机构。
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和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一方面高级人民法院无权设立执行机构,但另一方面却需要执行自身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将造成法律理解和适用上的尴尬。
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执行局作为执行机构,实践中也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局的设立却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实际上属于事实存在的“非法”机构。解决这一问题,其根据途径在于修改民事诉讼法互相矛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