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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11年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引导计划》成果申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18:38:42  浏览:91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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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2011年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引导计划》成果申报的通知

公安部


关于组织《2011年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引导计划》成果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党委关于“三项建设”和“三项重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实施科技强警战略,进一步推动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我局决定组织实施2011年度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引导计划(简称“引导计划”)。现向国内各社会单位广泛征集科技成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公安中心工作为目标,以推动公安实战应用为重点,逐步调整公安科技成果推广模式,大力加强科技成果在公安工作中的推广应用,最大限度的发挥科学技术的强警增效作用,切实提高公安机关的战斗力和服务水平。

  二、基本思路

  (一)拓宽成果申报推荐渠道。成果申报坚持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管理原则。通过自主申请、单位审核、逐级推荐等程序,遴选并推荐出科学实用的科技成果。

  (二)分类组织实施。将成果按重点工程、集成示范、产品系统分类。重点工程主要指列入中央或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以财政投入为主、采用新技术较多、技术密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代表公安科技发展方向,对公安工作有重大、长远影响的工程项目;集成示范主要指针对制约公安业务工作开展的关键性技术难题,集成优秀成熟科技成果,以提升实战单元工作效率为目标,加大推广应用力度,解决实战难题,创建典型示范样板;产品系统主要指一些先进、科学、实用的仪器设备、产品装备等,对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有推动和促进作用。要根据每项成果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双向选择方式,引导公安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加强实用性评估。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统一制定《2011年公安科技成果试用推荐目录》,组织在全国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地和有条件的部分省、市开展免费试用和实用性评估工作,遴选出适合公安机关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经试用并得到一致认可的成果,列入2011年引导计划。经试用不被认可的成果,不列入引导计划并推广工作。

  三、申报要求

  组织申报的成果应是公安业务工作急需、技术成熟、可在公安机关广泛推广应用的非涉密类科技成果。包括应用于刑侦、治安、消防、交通管理、边防、禁毒、信息通信、出入境管理等领域的实用成果。

  (一)社会单位提供的成果应是国内自主研发且适合公安机关推广应用的成果。每项成果只能填报一个成果提供单位,且需要详细填写单位情况信息。成果应用主体应为公安机关。成果应无强制性认证或行政审批要求,且通过了下列评价方式之一:经省部级以上鉴定、验收;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权或软件著作登记权证书;具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通过国家级、省部级检测机构检测等。

  (二)各省公安科技管理部门有专人受理社会单位申报的科技成果。各成果提供单位将申报成果按地域报送到相应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各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经评估遴选后统一报送到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引导计划办公室。(有关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

  (三)成果申报请登陆公安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系统v1.3,系统及其使用说明请从各省科技管理部门下载,并安装调试。要认真阅读填报说明,并按要求详细填写成果申报书有关内容。各项内容填写完整无误后,导出数据(mdb文件)报送各省科技管理组织部门。

  四、材料报送

  各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21日。各省级公安机关科技管理部门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受理的申报材料统一汇总并经评估遴选后报送至公安科技成果推广引导计划办公室。组织申报成果的单位需提供纸质成果申报书一式2份。

  附件:成果申报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508/n2173912/n2702383.files/n2702361.xls 

   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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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6]194号


关于转发自治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州文体局关于《自治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州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范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技能;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建立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
(一)推动我州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我州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延续性的认同,提高对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
(三)尊重和彰显我州各民族、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多样性;
(四)鼓励各族群众、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增进州内外和国际社会对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自治州文化在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评定工作由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第六条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项目,应是自治州具有杰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杰出价值;
(二)扎根于一定社区、群体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地运用传统工艺和技能,体现出高超的水平;
(五)具有作为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的历史见证和保存历史记忆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城市化、或文化移入、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五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
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以保证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自治州境内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九条县市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州直属单位可直接向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条申报者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报项目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五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第十一条传承于自治州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联合申报的各方须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二条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聘任的专家组。
第十四条专家组由州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专家组每届任期四年,组长由州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五条专家组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提交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公   示
第十六条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七条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入选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提交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上报州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州人民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对列入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给予相应支持。同时,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认真做好各项保护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导保护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一月一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伍保兴
                         
二000年十二月十四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民政部门主管义务兵及其家属、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优待和享受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的补助、立功受奖义务兵的奖励以及随军家属生活补助、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


  二、原第八条增加三项内容,分别作为第六、七、八项:
  (六)随军家属的生活补助;
  (七)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
  (八)城镇非在职入伍的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删除原第十一条。


  四、原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义务兵优待金发两年。凡当年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当年不计发优待金,退伍以及被直接提升为干部或转为士官的当年发给全年优待金。义务兵在服役期间考入军事院校的,在军事院校学习期间至其毕业当年每年发给当年度50%的优待金;”
  其余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