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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渭南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3:55:36  浏览:96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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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渭南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渭南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
  《2011年渭南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市应急管理工作争先创优的关键一年。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根据《2011年渭南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安排本地区、本部门(单位)2011年应急管理工作,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全面提升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2011年渭南市应急管理工作计划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做好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及全省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提高应急能力为核心,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为抓手,深入推进以“一案三制”为核心的应急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全市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推进和谐渭南建设。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即将出台的《陕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渭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做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观摩活动,完善演练方式,不断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可操作性。
  3.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切实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二、健全监测预警机制
  1.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因素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建立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落实防范措施,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2.建立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完善监测网络,扩大监测面,不断提高监测水平。
  3.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通报预警信息。
  三、加强信息报送工作
  1.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建立健全值班检查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全市政府值班系统24小时联系畅通。
  2.规范信息报送工作,培训值守人员,提高研判水平,及时、准确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程中失职、渎职情况严格处理。
  四、提升应急保障能力
  1.继续做好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培训、演练工作。推动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人身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组的作用。
  2.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制度,出台《渭南市应急物资征用办法》。
  3.完成渭南城区及各县市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在渭南城区新建1-2个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市朝阳公园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4.健全应急保障资金投入和拨付、监管制度,加强应急队伍和相关单位应急设备和装备配备。
  五、加快建设应急平台
  1.大力推进市政府应急平台建设。落实建设资金,建成市级移动应急平台,完成现有应急指挥场所改造工作,基本完成市政府应急平台一期建设任务。
  2.加强全市应急平台建设的指导。确定1个县(市、区)开展县级应急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加快专业应急平台建设。
  六、做好应急科普宣教工作
  1.拓宽培训途径。举办第二期县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培训班,提高领导干部的应急决策和指挥能力。对各级应急管理干部进行业务培训。
  2.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建立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基地。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日”宣传周等活动。通过省应急管理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加大应急管理知识宣传力度。继续推进《陕西省公众应急指南》进家庭活动。
  七、强化基层应急管理工作
  1.健全应急管理体制。继续加强县级政府及市直部门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设,充实人员,明确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2.深化基层应急管理示范点建设。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按照“四进五有”要求,抓好乡镇、社区(村)、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的应急管理,建设12个市级应急管理示范点,总结推广示范点的经验,带动基层应急管理上水平。
  八、编制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成立全市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市应急办会同有关单位,2011年 7月前完成编制工作,确定应急重点建设项目。
  九、完善区域合作机制
  建立健全信息通报、联合演练、资源共享、联合培训、学习交流机制,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地市的应急合作与交流。与山西运城、河南三门峡市建立应急管理联动机制。
  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从2011年开始,在全市应急管理系统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年初市政府印发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市应急办加强督促检查,推进工作落实。出台《渭南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按照客观公正、民主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据办法对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工作部门进行考核,通报考核结果,表彰先进,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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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投诉受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投诉受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许可监督,促进财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省财政厅应予受理:
  (一)不履行法定行政许可职责的;
  (二)越权或滥用行政许可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违法或不适当的;
  (五)其他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省财政厅不予受理,但必须将不受理的理由告知投诉人:
  (一)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或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不服的;
  (二)投诉事项已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信访部门受理的。

第四条 由厅办公室统一对外,并协调有关处室办理行政许可投诉案件。

第五条 厅办公室收到行政许可投诉后,转相关处室调查处理,相关处室收到办公室转来的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在投诉案件办结后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对于属第三条不予受理情形的,相关处室应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六条 对投诉案件依照《云南省财政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名牌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政发(8)〔2002〕13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齐齐哈尔名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ОО二年三月十八日


齐齐哈尔名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进一步提高我市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强齐齐哈尔名牌产品管理,鼓励企业积极实施名牌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齐齐哈尔市质量兴市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齐齐哈尔名牌是指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市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齐齐哈尔名牌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推进机制。
第四条 齐齐哈尔名牌的评价推荐活动,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社会评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齐齐哈尔名牌的审定机构是齐齐哈尔名牌审定委员会,由有关社会团体、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其职责是:负责组织制(修)定齐齐哈尔名牌管理办法;根据市名牌评选条件,对市名牌进行终审,并向市人民政府推荐;监督、指导、协调全市名牌战略的实施。
第六条 齐齐哈尔名牌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技术监督局,负责齐齐哈尔名牌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负责制定全市实施名牌战略规划以及实施中的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对省、市名牌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负责组织齐齐哈尔名牌的审定推荐工作和宣传活动;向省及国家推荐省级名牌和国家级名牌。
第七条 各县(市)区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齐齐哈尔名牌的申报和推荐工作,并组织实施对齐齐哈尔名牌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名牌评选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八条 齐齐哈尔名牌的评选范围是齐齐哈尔市辖区内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评选的重点是发挥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对全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产业 、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的产品。
第九条 申请齐齐哈尔名牌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产品须有注册商标;
(二)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市内领先地位,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三) 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四)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六)产品年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居本市同行业前列。原则上亏损企业不予评选。
(七)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企业具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八)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且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齐齐哈尔名牌称号:
(一)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
(二)在近二年内,有被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
(三)在近二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
(四)近二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属实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为主要评价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创汇水平;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齐齐哈尔名牌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经考核,对已不具备名牌条件的予以除名;对达到名牌条件,按程序审定通过的,可定为新增名牌。
第十四条 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齐齐哈尔名牌申报表》(另行制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所在县(市)区技术监督局。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技术监督局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报市名牌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名牌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社团对企业申报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初审,核实有关情况,提出综合评价,形成推荐意见报齐齐哈尔名牌审定委员会。
第十七条 齐齐哈尔名牌评选推荐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由中介机构进行质量跟踪,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八条 经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齐齐哈尔名牌审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发布,市人民政府授予“齐齐哈尔名牌”称号,颁发证书奖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齐齐哈尔名牌证书的有效期为二年。企业可以在获得齐齐哈尔名牌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璜、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名牌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间。
第二十条 齐齐哈尔名牌在有效期内,免于市县(市)区级政府部门的质量监督检查。对符合出口免检有关规定的,依法优先予以免检。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获得名牌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的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市名牌评选推荐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该产品的齐齐哈尔名牌称号。
第二十二条 未获得齐齐哈尔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名牌标志,被暂停或撤消名牌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者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名牌标志,违者按《中国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与齐齐哈尔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齐齐哈尔名牌称号者,将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名牌产品申请。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推进工作。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名牌产品评价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齐齐哈尔名牌管理规定》(齐政发〔1997〕36号)同时废止。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2年3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