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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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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昆明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住宅建设遵循统一规划、集中建设、集约用地、方便生活、有利生产的原则,按照建设新村、置换旧村的方针,实行先规划后建设。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农村住宅。



  第三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村庄不单独编制镇、乡、村庄规划,纳入昆明城市规划;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村庄不单独编制乡、村庄规划,纳入各县(市)区城市(镇)规划。

  前款规定以外的乡、村庄应当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农村住宅应当按照昆明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环境保护、滇池保护等要求。

  未编制镇、乡、村庄规划或者不符合昆明城市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的,不得建设农村住宅。



  第五条 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禁止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模式集中建设多层或者中、高层建筑,其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标准测算。



  第六条 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区域以外的农村住宅,可以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住宅,建设用地总面积按照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住宅楼层不超过4层,建筑高度和层高不得超过规划批准的高度,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执行;属山区、半山区的,每户建设用地总面积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住宅建设应当按规划整合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预留安置用地。农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集体农用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八条 农村住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应当按照“原基础、原面积、原层数”进行修缮,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5年内村庄无整体改造;

  (二)不影响村庄的综合整治和村庄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建设;

  (三)村庄内有规划道路红线的,退让规划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无规划道路红线的主要道路,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现状道路外缘;

  (四)符合建筑消防相关规范的要求;

  (五)满足日照间距的要求且住宅外墙面(含挑排阳台、雨篷、台阶等外边线)垂直投影不得超出宅基地边线。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城市居住区模式建设农村住宅的,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建房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一)建房申请经村(居)民会议通过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持村(居)民会议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二)持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到所在地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立项批准手续后,持立项批准手续等相关材料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或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后,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持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签章的图纸、文件以及经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低层联体式和单户独院式农村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一)建房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进行讨论同意后,公示10日,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持村(居)民委员会通过的建房申请、村(居)民户口证明文件、拟建位置和无房户情况说明以及现村庄用地处置意见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后,到所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昆明城市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农村住宅的,修缮申请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村(居)民小组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后,由村(居)民小组统一持村(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宅基地等证明文件、施工图(2层以上建筑须有资质设计部门签章的施工图)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还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述区域范围外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修缮的,修缮申请人直接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农村住宅竣工验收前,到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查,符合批准规划文件和图纸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农村住宅的,建房申请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60日内将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已有住宅用地又提出新的农村住宅用地申请的,应当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办理退还原住宅用地的手续。原住宅用地应当于新房建成竣工之日起半年内退还,逾期不退还的,按照非法占地处理,拆除原住宅,土地交由集体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于农村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土地征收报批登记手续后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其住宅纳入城市房屋权属管理范畴,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环保、滇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细则,负责做好农村住宅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村(居)民委员会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建设负有监管责任。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住宅的跟踪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批准文件建设或者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要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有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农村住宅建设,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住宅建设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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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评审记录表》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评审记录表》的通知

(国检监〔1995〕168号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的管理,国家商检局于1994年发布了《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和《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并陆续发布各类食品加工企业的注册卫生规范。为了便于注册评审的操作,国家商检局制订了《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评审记录表》,现印发你们,请在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工作中使用。

  附件: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评审记录表

                          年申请书号

  评 审 项 目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

  1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质量管理

  1.1 有企业最高领导人公布的食品卫生质量

方针和目标                   □    □    □

  1.2 有质量管理机构和明确的职责     □    □    □

  1.3 有与产品质量有关人员的卫生培训计划

和培训记录                   □    □    □

  1.4 有与食品加工有关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

健康档案                    □    □    □

  1.5 有厂区环境卫生保持计划及防虫、防鼠

措施和执行记录                 □    □    □

  1.6 有车间及加工设施、设备卫生清洗消毒

作业规程和执行记录               □    □    □

 *1.7 有原料、辅料(水)进厂验收标准、验

收规程和执行记录                □    □    □

 *1.8 确定了产品加工过程的卫生质量关键控

制点,并有关健点质量控制作业规程和执行记录   □    □    □

 *1.9 有预冷/速冻/冷藏/储存过程卫生质

量控制作业规程和执行记录            □    □    □

 *1.10 有工序检验/成品检验/出厂检验作

业规程和执行记录                □    □    □

  1.11 有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定期对质量体

系进行审核的规定和执行记录           □    □    □

  1.12 制订有处理质量偏差的纠正措施并有

执行记录                    □    □    □

  1.13 有产品标识和质量追踪的规定并有执

行记录                     □    □    □

  1.14 有记录和档案管理规定       □    □    □

  1.15 有每日开工前卫生检查制度,并做记

录                       □    □    □

  2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加工、检验人员管理

  2.1 出口食品加工人员应能按照产品卫生规

定操作                     □    □    □

  2.2 加工人员熟悉个人卫生规定并符合要求 □    □    □

 *2.3 加工人员有健康检查证明       □    □    □

 *2.4 检验人员熟悉并掌握产品卫生检验标准 □    □    □

  2.5 检验人员应能按要求完成现场检验   □    □    □

  2.6 检验人员有上岗检验合格证明     □    □    □

  3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厂区环境卫生要求

 *3.1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厂区内无污染源   □    □    □

 *3.2 厂区内无有碍食品卫生的其它物品   □    □    □

  3.3 厂区路面平整、不积水        □    □    □

  3.4 厂区要绿化             □    □    □

  3.5 厂区有冲水式卫生间并设配套洗手设施 □    □    □

  3.6 厂区卫生间有防蝇、防虫、防鼠措施  □    □    □

  3.7 厂区废水、废料存放、处理符合卫生要

求                       □    □    □

  3.8 厂区有原料、包装物料专用储存间(库

)                       □    □    □

 *3.9 产品加工区域与生活区域分开     □    □    □

  4 出口食品加工车间卫生要求

  4.1 车间面积与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合理 □    □    □

  4.2 车间通风良好,排水畅通       □    □    □

  4.3 车间天花板和墙壁符合卫生要求    □    □    □

  4.4 车间墙角、地角、顶角具有孤度    □    □    □

  4.5 车间有内窗台时,其台面要与墙面呈4

5度夹角                    □    □    □

  4.6 车间门、窗建筑符合卫生要求     □    □    □

  4.7 车间照明符合规定并有防爆装置    □    □    □

 *4.8 车间内温、湿度符合产品加工要求   □    □    □

 *4.9 车间设有工器具清洗消毒间      □    □    □

 *4.10 车间设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干手

设备或用品                   □    □    □

 *4.11 车间水龙头为非手动开关      □    □    □

 *4.12 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     □    □    □

 *4.13 设有与车间相连接的卫生间和淋浴间 □    □    □

  5 食品加工用原料、辅料卫生控制

  5.1 食品加工用原料辅料具有检验合格证或

检疫合格证书                  □    □    □

 *5.2 原料、辅料(含罐头、饮料的空罐、空

瓶等容器,下同)要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    □    □

  5.3 不合格原料、辅料的处理符合要求   □    □    □

 *5.4 加工用水(冰)符合卫生标准     □    □    □

 *5.5 对水质分析每年不少于2次      □    □    □

  5.6 自备水源要有防尘、防污染设施    □    □    □

  6 出口食品加工过程卫生控制

  6.1 食品加工人员的穿戴符合卫生要求   □    □    □

  6.2 加工过程中手部受伤者应调离岗位   □    □    □

  6.3 加工前卫生检查,加工中生产设备应能

保证使产品符合卫生要求,加工后清洗消毒车间并有

记录                      □    □    □

  6.4 盛放食品的容器不接触地面      □    □    □

 *6.5 工作台面定时清洗消毒并有记录    □    □    □

 *6.6 生、熟制品分别存放         □    □    □

 *6.7 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隔开       □    □    □

  6.8 跌落地面的产品设有收集处理设施   □    □    □

  6.9 前工序的不合格品不转入下一工序   □    □    □

 *6.10 不合格品应作标记分别存放处理并有

记录                      □    □    □

  6.11 废弃物有专用容器存放,加施标识,

及时处理                    □    □    □

  7 出口食品包装、储存、运输卫生控制

  7.1 成品包装要在专用车间操作      □    □    □

 *7.2 内、外包装材料卫生合于包装食品,内

包装材料应分别放置于清洁之处          □    □    □

  7.3 预冷库、速冻库、冷藏库、保温库的温

、湿度符合工艺要求               □    □    □

  7.4 冷库、保温库配备温度自动记录装置  □    □    □

  7.5 库内物品应与地面、墙面有一定距离  □    □    □

  7.6 同一库内不得存放相互串味的食品   □    □    □

  7.7 库内定期消毒并有记录        □    □    □

  7.8 库内有防霉、防鼠、防虫设施     □    □    □

  7.9 食品运输工具清洁卫生        □    □    □

  8 出口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管理

  8.1 有与出口食品加工量相适应的检验机构

和人员                     □    □    □

  8.2 检验机构有满足工作的仪器设备    □    □    □

  8.3 计量器具定期校准并保存计量证明   □    □    □

  8.4 检验半成品、成品应作记录      □    □    □

  8.5 加工过程对加工人员手、工器具定时实

施卫生监测并有记录               □    □    □

  8.6 经检验的不合格品应加施标识     □    □    □

  9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卫生质量记录管理

  9.1 应能证明企业卫生质量的活动     □    □    □

  9.2 记录应完整、真实、规范       □    □    □

  9.3 记录经主管人员签字后应编目、归档、

集中保存                    □    □    □

┌───────────┬────────────┬─────────┐

│    考核结果    │     通过     │   不通过   │

├───────────┴────────────┴─────────┤

│  考核组成员签名:                        │

│                                  │

│                                  │

│                                  │

│                         年  月  日  │

└──────────────────────────────────┘

备注:1.此表内容为基本要求。各类出口食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如有特殊要

求的,可在有关章节后增加评审项目。

  2.表中“评审项目”各条之后的结论分为三种,对符合该项目者,在“符合

”栏内打“√”,对不符合该项目者,在“不符合”栏内打“√”,如该项目不适

用被评审的食品类别,则在“不适用”栏内打“√”。

  3.表中带*者,为必须达到的要求,基中有一条未达到者,即为不通知。

  4.表中未带*号者,为应该达到的要求,其中有三条未达到者,也为不通过



  5.此表使用后,应与《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申请书》一并归档。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4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城市交通拥堵、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城市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提高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交通拥堵的重要手段。为解决好城市交通问题,促进城市健康发展,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我国土地资源稀缺,城市人口密集,群众收入水平总体还不高,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符合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实际,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优先地位,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发展步伐。要通过科学规划和建设,提高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优化运营结构,形成干支协调、结构合理、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交通系统。要进一步放开搞活公共交通行业,完善支持政策,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率,为群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共交通服务。要充分发挥公共交通运量大、价格低廉的优势,引导群众选择公共交通作为主要出行方式。
  二、充分发挥规划调控作用
  (一)科学编制公共交通规划。交通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要在对交通现状、需求和发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共交通为核心,通过编制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城市交通规划要与城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确定发展战略目标、任务、有关技术和经济政策;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重点确定公共交通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计划等。
  (二)保障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城市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公共交通规划编制工作,将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编制任务的完成。要保持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保障规划的组织实施。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防止和纠正违反规划、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保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要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成功经验,从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加快建立确保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要健全场站建设、车辆配备与更新、设施装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强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指导作用,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有序发展。
  三、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一)合理规划设置场站和配套设施。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求,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计划;将公共交通场站作为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一项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场站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对符合公共交通车辆通行条件的居住区,应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及相应的站点。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上,建设港湾式停靠站,配套完善站台、候车亭等设施。按照“满足群众需求,不干扰正常通行”的原则,合理规划、科学设置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停靠点。对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验收。
  (二)加强城市交通换乘枢纽建设。交通换乘枢纽是一体化交通系统的关键环节。符合条件的地区要建立换乘枢纽中心,引入各种交通方式,实现公共汽(电)车、大容量快速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之间的方便快捷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民航等对外交通之间的有效衔接。换乘枢纽中心要配套建设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配备相应的指向标识、线路图、时刻表、换乘指南等服务设施,方便群众使用。
  (三)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发展。要积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的公共交通系统,以信息化为基础,促进乘客、车辆、场站设施以及交通环境等要素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智能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建设公共交通线路运行显示系统、多媒体综合查询系统、乘客服务信息系统,使广大乘客能够方便了解公共交通信息,合理安排出行。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建立电脑营运管理系统和连接各停车场站的智能终端信息网络,加强对运营车辆的指挥调度,提高运营效率。
  四、优化公共交通运营结构
  (一)大力发展公共汽(电)车。公共汽(电)车承担着城市公共客运的主要任务,要在稳步增加线路、延长营运里程、扩大站点覆盖面的基础上,优化线网结构和运力配置,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要和多样化交通需求。公共汽(电)车线路和停靠站点要尽量向居住小区、商业区、学校聚集区等城市功能区延伸,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扶持城乡之间的公共交通发展,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向农村延伸服务,方便农村客运与城市公共交通的接驳换乘,解决农民出行难问题。小公共汽车作为公共汽(电)车的补充,是中小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形式,要充分发挥其优势,合理引导,规范发展。
  (二)有序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要坚持量力而行、有序发展的方针,与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建设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81号)要求,对经济条件较好,交通拥堵问题比较严重的特大城市轨道交通项目予以优先支持。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成本不能完全通过车票收入来平衡,要积极探索改革建设、运营和投融资体制,增加投入,促进轨道交通健康发展。
  (三)适度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是利用现代化大容量专用公共交通车辆,在专用的道路空间快速运行的公共交通方式,具有与轨道交通相近的运量大、快捷、安全等特性,且建设周期短,造价和运营成本相对低廉。具备条件的城市应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因地制宜发展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系统。要在做好建设规划的基础上,处理好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衔接和配合。
  五、保障公共交通的道路优先使用权
  (一)科学设置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要通过科学论证,合理设置公共交通优先车道、专用车道(路)、路口专用线(道)、专用街道、单向优先专用线(道)等,调整公共交通车辆与其他社会车辆的路权使用分配关系,提高公共交通车辆运营速度和道路资源利用率。公共交通优先车道要配套设置清晰、直观的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使公共交通流与其他交通流明确区分,确保公共交通车辆的优先或专用路权。要通过合理配置公共交通车辆感应信号系统,调整交叉口信号周期、信号相位,设置公共交通车辆专用信号等措施,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保证道路优先通行权。
  (二)加强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公共交通优先车道监控系统,加强优先车道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管理,对占用公共汽车专用道、干扰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的社会车辆依法查处,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优先车道的使用权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的正常运转,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行速度和准点率。
  六、积极稳妥地推进行业改革
  (一)改革投融资体制。要按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鼓励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以合资、合作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投资、建设和经营。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企业采取盘活现有资产、改制上市等方式筹集资金。要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周边地区用地开发统筹考虑,充分发挥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
  (二)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有序开放公共交通市场,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在实施特许经营的过程中,要防止片面追求经济收益,盲目拍卖出让公共交通线路和设施经营权,严禁将同一线路经营权重复授予不同经营者。对经营恶化、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的企业,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
  (三)加强市场监管。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交通企业经营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营运、妨碍公共交通正常运行、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要逐步推行等级服务评定制度,开展文明线路创建活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四)提高服务水平。公共交通企业要科学调度车辆和编制运行图,加大行车密度,及时疏解客流,缩短乘客等候时间。要加快车辆更新步伐,积极选用安全、舒适、节能、环保的车辆,淘汰环境污染严重、技术条件差的车辆。要加强对公共交通场站、车辆、设施装备等的维护保养,为群众创造良好的乘车、候车环境。
  七、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提供财政支持。城市人民政府要对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场站建设,以及车辆和设施装备的配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要用于城市交通建设,并向公共交通倾斜。
  (二)规范补贴制度。对公共交通实行经济补贴、补偿政策。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公共交通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并给予适当补贴。对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持月票乘车等)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定期进行专项经济补偿。
  (三)调整客运价格。要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考虑企业经营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共交通票价。发挥客运价格的导向和杠杆作用,继续保持低票价和低成本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吸引客流,提高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各种公共交通方式之间也要建立合理比价关系,实现优势互补,提高整个公共交通系统的运行效率。
  (四)实行用地划拨。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等设施,其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用划拨方式供地。不得随意挤占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改变土地用途。
  (五)加大科研投入。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公共交通行业的科研投入,实现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科技支撑。要对公共交通规划理论与方法、综合交通枢纽设计、公共交通优先的道路网利用和信号系统、综合交通信息平台、车辆智能化和安全性有关标准等组织立项,加大科研力度。要积极推广应用先进科技成果,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技术需要。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对企业管理系统的科技投入,提高运营组织水平。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有关政策措施,把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作为实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落实。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指导,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对取得明显成效的城市给予表彰,引导各地做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工作,促进城市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