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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4:56:01  浏览:8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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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08〕103号)精神,制定《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大连市按比例分配安置残疾人就业规定》、《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向未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征收的,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并平等参与社会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使用对象为本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或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单位及机构。

第四条 保障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统筹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保障金统一缴入市级国库,按规定的分成办法由市县两级使用。

(三)专款专用的原则。保障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保障金的使用,必须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利于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有利于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

(四)公正公开、讲求效益的原则。保障金的使用必须体现公正性,凡是符合保障扶助条件的残疾人平等享有使用的权利,所有扶助残疾人政策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要不断优化支出结构,提高保障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保障金的筹集及分配

第五条 保障金的来源包括:

(一)各类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

(二)保障金的利息增值收入;

(三)保障金的滞纳金收入;

(四)上级专项拨款;

(五)社会专项捐赠;

(六)其他收入等。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代扣的保障金、各级地税部门代征的保障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征收的保障金全部实行市级统一管理,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直接缴入市级国库。

第七条 征收的残疾人保障金由市县两级使用。市级保障金主要用于全市性政策的实施,部分用于调剂基金;区市县级保障金用于本地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保障金的市县两级分成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级财政将采取下达专项转移支付的形式将保障金拨付至各区市县。

第三章 保障金的使用

第十条 保障金不得用于任何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公用经费开支,只能用于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专项支出。

第十一条 保障金使用范围:

(一)扶持残疾人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产业和种植业、养殖业生产;

(二)补助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补贴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三)适当补助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的中介机构;支持举办残疾人庇护工厂等安置机构;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专项经费以及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其他开支;

(六)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保障金的使用重点

(一)扶持残疾人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产业和种植业、养殖业生产:

1、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公益性岗位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以及集体开办具有一定规模并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的劳动组织的就业补助;

2、残疾人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银行贷款贴息;

3、用人单位及中介机构组织残疾人劳务输出、招聘、岗位开发、就业援助的相关费用补助;用人单位为安排残疾人就业,配置、改造小型无障碍专用设施(设备)的经费补助;

4、扶持残疾人开办种植、养殖业及各类家庭副业的补助;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业及各类家庭副业的银行(信用社)贷款贴息;

5、开办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的扶贫基地的补助;

6、为残疾人就业购买社区性、公益性和特种岗位及设施。

(二)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教育:

1、经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区市县以上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参加职业培训、行业培训、特殊技能培训及种养业、家庭副业实用技术培训的费用补助;

2、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专、技校及职业高中教育)及高等教育(含特殊教育)的费用补助;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进行各类岗位技能培训的经费补助;

4、残疾人培训、教育、就业等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添置相关设备器材的经费补助;

5、用于提高残疾人自身就业能力的康复训练经费补助;

6、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城镇下岗失业、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补助。

(三)补贴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1、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以及纳入城乡低收入家庭保障范围的残疾人的生活费用补助;

2、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交费资助和医疗救助;

3、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经费补助;

4、对无业重残者给予生活救助,对因病及其它原因引起生活困难的残疾人给予临时救助;

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残疾个体劳动者的参保费用补助;

6、残疾人劳动及其他合法权益维护经费补助。

(四)补助举办残疾人庇护工厂等安置机构:

1、安置机构启动开办、购置残疾人辅助用具及设备设施的经费补助;

2、安置托养残疾人员及居家养残相关经费补助。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专项经费补助,奖励受到各级人民政府表彰的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1、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专项经费补助;

2、为残疾人提供培训、扶持、社区救助等服务的就业与社会保障机构专项经费补助;

3、受到各级人民政府表彰的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经费。

4、用于残疾人信息系统网络化建设经费。

(六)其他由保障金列支的经费。

第十三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残联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级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残联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任务,审核编制本级保障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出台新的政策或工作任务变动,需要调整预算的,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五条 各级残联应严格执行保障金预算,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变更保障金支出用途。需要补助或扶持残疾人的专项经费,应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区市县残联要在每年年终做好保障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向市残联报送上年度保障金使用决算。

第十六条 各级残联应建立保障金使用项目档案,对保障金单独建账,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保障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保障金的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和残联应加强对保障金的监督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保障金的日常监督。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保障金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残联负责审核编制保障金预、决算,组织、督促所属单位管好用好保障金;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残联领导下,负责保障金使用的有关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批保障金预、决算,监督、检查本级保障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保障金,保障金不得列支规定以外的支出项目。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或人员因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保障金流失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残联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保障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保障金使用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大连市财政局下发的《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综字〔1995〕6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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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4]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日前,国务院在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取消了“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审批”。为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决定对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的规定,“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审批”是指注册税务师从事业务的执业注册审批。此项审批取消后,凡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为执业注册税务师,未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为非执业注册税务师。自2004年7月1日起,取得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取得证书后到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由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备注”栏加盖“备案”字样,注明“执业或非执业”,并附上备案编号(按原注册证书编号方法填写)。国家税务总局不再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执业注册证书》。
  二、凡在所在地的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执业”备案手续的注册税务师,均可申请成立或申请加入税务师事务所,申请办法参照原有规定执行。
  三、已办理注册登记的注册税务师暂按原办法管理。
  四、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转发市计委、市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计委、市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天津市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计委、市物价局拟订的《天津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征收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一、为解决我市长期存在的办电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在原国家统一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基础上,每度电再增加征收二分钱,作为天津市电力建设专项资金。
二、征收范围
增加征收天津市电力建设资金的范围是:凡由天津市电力局供电并收取电费的所有企业(河北省任丘市除外),包括中央在津企业,乡镇企业,村办及集体、个体企业,“三资”企业,部队及学校事业单位办的各类企业。
下列各项免征天津市电力建设资金:
(一)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二)农业排溉用电,于桥水库库区工副业用电;
(三)市、区、县财政经费开支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部队用电;
(四)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事业用电;
(五)企业出资购买用电权、电力债券兑现电量;
(六)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七)发电厂、送变电站自用电。
三、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为每度用电二分钱,即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开征的电力建设资金(每度用电量二分钱)合并征收每度用电量四分钱。
原对煤气、自来水企业每度电征收一分钱,这次增加二分后,每度用电量合并征收三分钱。
生产化肥(含合成氨)、烧碱、黄磷、电石、铁合金用电,每度用电量减半征收一分钱。
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用电量包括国家统配电量、市分配的集资电量、新机电量及超计划用电量。
四、征收办法
电力建设资金由天津市电力局随电费一并收取,单开收据,按月结算,实行■售用电的县,由当地供电部门随电费收取后,按月上交天津市电力局。天津市电力局按月划拨到专立帐户。
五、资金的使用与电力、电量分配
天津市电力建设资金由天津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全部用于电力建设。天津市电力建设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利率按建设银行基建贷款办法执行。收回的本息、利再投入电力建设。使用天津市电力建设资金的电厂,其所发电力、电量由天津市计委统一平衡后纳入计划。
六、资金的监督管理
天津市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和使用要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纳入审计范围。
天津市电力局按月向天津市人民政府报送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结算、划拨情况及报表,于每月二十日前将上月征收的资金划拨到专立帐户。
电力部门代征的天津市电力资金,按年征收总额提取千分之二的手续费。
七、税收
天津市电力建设资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各项税收。
八、本办法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九、本办法由天津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