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23:07 浏览:95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铜政办〔2008〕89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第三产业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专户管理,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规范操作、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形式
第四条 引导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每年财政预算安排;
(二)收回的引导资金。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
(一)扶持现代物流业、旅游业、大型专业市场、要素市场、社区服务业等重点领域的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
(二)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研究、课题研究和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三)配套补助国家和省扶持的服务业项目。
第六条 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服务业发展的新兴行业或重点行业;
(二)单个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300万元;
(三)有助于壮大企业规模,培育服务业品牌;能够扩大市场容量、增加就业,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
(四)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一定的带动和示范作用;
(五)列入省、市服务业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第七条 引导资金根据支持对象的不同特点,主要采用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凡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区域内注册并纳税;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九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按年度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第十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建设背景、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建成后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预测。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项目立项或备案批复;
(三)项目资金筹措方案的有效凭证或证明;
(四)项目选址意见、规划批复或有效证明;
(五)项目用地许可和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适用于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服务业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程序:县区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县、区发改委(或经发委)申报,县、区发改委(或经发委)筛选后报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市属企业按项目所属行业向市直主管部门申报,由市直主管部门筛选后报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调查和论证,提出引导资金安排意见,列入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市主要媒体和市发改委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引导资金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根据我市服务业发展规划,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确定年度引导资金安排,提出年度支持的重点,并对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根据引导资金安排计划,于每年7月前向社会公布当年度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及申报引导资金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每半年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报告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和有效使用。
第十七条 建立项目结题制度。对使用引导资金用于项目研究、课题研究的,项目单位应于项目、课题完成时申请结题,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对使用引导资金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在竣工并经过1年运作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组织对项目投入运行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公共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拨付的引导资金,在全市范围内公开通报批评,并在3年内不予安排市级支持项目:
(一)弄虚作假骗取引导资金的;
(二)违反引导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和用途的;
(三)截留、挪用或挤占引导资金的;
(四)不能协助正常监督检查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5年内有效。2000年6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的《铜陵市第三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考核办法》(铜政办〔2008〕38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中国政府 日本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时,下列代表同意下列规定应作为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虽有协定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与销售或者出租机器设备有关的咨询劳务,应不视为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设有常设机构。
二、 协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企业常设机构支付或者转帐给该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它办事处的下列款项(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不应允许扣除:
(一) 由于使用专利或其它权利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它类似款项;
(二) 对从事具体的服务或管理的佣金;
(三) 借款给该常设机构的资金的利息,但该企业是银行机构的除外。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1983年9月6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日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日本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吴学谦 安倍晋太郎
附:
日本国外务大臣
安倍晋太郎先生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提及今天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政府确认两国政府达成的下述谅解:
一、 据理解,协定第八条第二款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的类似日本国事业税的税收”一语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
二、 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协定应有效的所得或税收,经1982年12月9日两国政府换文修订的1974年9月28日和1975年5月20日两国政府关于经营船舶、飞机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所得互免税捐换文所作的规定,应停止有效。
我非常荣幸地请阁下代表贵国政府确认前述谅解。
顺此向阁下再次表示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
吴 学 谦
1983年9月6日于北京
日本国外务大臣
安倍晋太郎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收到阁下今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我谨就今天有关今天签署的日本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换文,代表日本国政府建议:上述用日文、中文和英文写成的换文,如果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来函中提出的建议。
顺此向阁下再次表示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长
吴 学 谦
1983年9月6日于北京
关于印发《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建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办〔2006〕82号
关于印发《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建方案》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根据中央编办批复精神,总局设立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广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四川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东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现印发《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建方案》,尽快开展组建工作。组建后试运行一年,请遵照执行。
附件:《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建方案》
二○○六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环保 机构 组建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附件:
总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组建方案
一、机构性质与主要职责
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为总局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是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受总局委托,监督站在所辖区域内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民用核设施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日常监督;
2、负责军用核设施的辐射环境管理日常监督;
3、负责由总局直接监管的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日常监督;
4、负责由总局直接监管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和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核与辐射事故(含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应急工作的日常监督,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响应;
5、负责全国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活动的日常监督(目前仅限于北方监督站);
6、承担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1、设立地点。上海、广东、四川、北方监督站仍维持原设置地点不变;东北监督站设置在大连;西北监督站设置在兰州,同时在404厂设置现场办公室。
2、机构建制。监督站均为司局级建制。
3、内设机构。根据监督站职责和具体工作任务,各监督站内设机构设置如下。
(1)上海、广东2个监督站分别内设3个机构。
综合处。主要负责文秘、人事、计划、财务、党群、行政后勤等综合事务。
监督一处。主要负责核电站、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的日常监督,以及核事故(含核恐怖袭击事件)的现场应急响应。
监督二处。主要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日常监督,以及辐射事故(含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的现场应急响应。
(2)四川监督站内设2个机构。
综合处。职责同上。
监督处。主要负责核电站、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的日常监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日常监督,以及核与辐射事故(含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的现场应急响应。
(3)北方监督站内设4个机构。
综合处、监督一处、监督二处。职责同上。
监督三处。主要负责全国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活动的日常监督。
(4)东北、西北2个监督站暂不设置内设机构。
三、人员编制与领导职数
1、分别核定东北、西北监督站人员编制6名、8名,组建初期根据工作需要和任务量控制使用;另外4个监督站的人员编制在保证人员素质的前提下,逐步配齐。
2、分别核定上海、广东、四川、北方监督站领导职数1正2副共3名,筹建期间先按1名配备;分别核定东北、西北监督站领导职数1至2名,筹建期间先按1名配备。
3、中层领导职数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四、运行机制
1、监督站受总局领导,对总局负责,但仅承担核设施和核技术利用项目的现场监督,既不指导也不督查地方环保部门辐射环境管理工作。
2、监督站人事、财务及资产管理按照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3、监督站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报经总局同意后执行;临时重大活动需事先报经总局同意后方可执行。
4、监督站纳入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随时保持与总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通畅联系。
5、监督站由核安全司归口联系和业务指导。
6、监督站的党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五、工作制度
1、监督站主要负责人参加总局召开的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等各类重要会议与活动,以及涉及该区域的环境保护专题会议和活动。
2、总局普发性文件发至监督站。
3、监督站应定期向核安全司汇报工作情况;重大事项及总局交办的其它事项应及时向总局报告,同时抄报核安全司。
六、各监督站的监管区域
上海监督站——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
广东监督站——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四川监督站——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北方监督站——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河南
东北监督站——辽宁、吉林、黑龙江
西北监督站——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