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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评定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9:50:45  浏览:86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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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评定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印发广东省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评定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建科字[2001]92号



印发广东省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评定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建委、城建局、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深圳市建设局、城管办、规划国土局、住宅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规划国土局:
现将《广东省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评定和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评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建设类培训机构的资质评定和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建教[1998]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建人教专[1999]1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培训机构资质是指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师资条件、人员素质、办学基本条件、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与培训业绩方面等。培训机构资质分为三个等级,具体标准按建设部《暂行规定》第五条执行。
第三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培训机构可申请资质等级:
(一)承担建设类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成人教育培训(不含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机构相对独立、有足够的固定工作人员和教学条件的培训机构;
(二)经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三)经物价部门批准,取得培训的《收费许可证》;
(四)成立时间至少满一年,其中申请一级资质的至少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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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
第四条 对于名为培训中心,实际从事会议接待、休假疗养等业务为主的宾馆、招待所,不受理其资质申请。
第五条 办学时间不足一年的培训机构,可按三级培训机构的资质标准(不含培训业绩部分)申请临时资质等级取得临时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六条 培训机构资质的申报评定每年进行一次。申请一级资质的培训机构于3月5日前受理,3月20日前完成初评并报建设部评定;申请二级或三级资质的培训机构8月份受理,11月底前完成评定,12月公布评定结果。
第七条 培训机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评定:申请一级资质的培训机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送行审核后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按照布局合理、统筹安排的原则进行初评,初评合格的报建设部评定。申请二级或三级资质的培训机构,先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报省建设厅评定。
第八条 省建设厅成立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11人组成,评委会专家由省建设厅聘任,负责申请一级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初评和申请二、三级资质的培训机构的评定;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科技教育处,负责培训机构资质评定和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地级以上市成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有关局、办、培训机构和企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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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专家和分管领导组成的初评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专家人数不少于60%)。
第九条 培训机构资质的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培训机构进行自评;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组织对申请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初评,并将初评合格的上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评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评定;
(四)评委会如认为必要,可派视察小组对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
(五)培训机构对评定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组织评定的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条 培训机构申请资质等级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培训机构资质等级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3份);
(二)培训机构自评报告;
(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四)物价部门核发的培训《收费许可证》;
(五)培训机构章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六)培训教学计划;
(七)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件;
(八)图书、教学资料情况及教学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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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培训业绩资料及近三年结业学员反馈的有关材料;
(十)资质管理部门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资质的培训机构应首先进行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自评报告是培训机构资质管理部门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重要依据之一,申请资质的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进行自评,提交的自评报告应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在与第六条规定的申报评定时限相衔接的时间内,做好申请一级资质培训机构的申报材料审核和申请二、三级资质培训机构的初评工作,并按时报送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为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对申请资质的培训机构应进行初评。初评采取由初评小组(省建设厅为评委会)成员对自评报告内容、近年来的培训业绩与教学质量以及是否具备申报条件等方面进行评议的方式,并形成初评意见,初评未能通过的不得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定。
第十四条 省建设厅组织培训机构资质评定(初评)时发现疑点或认为需要实地了解情况的,可派出视察小组到培训机构进行实地考察,视察小组的人员组成、视察方法和步骤按《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视察小组提交的视察报告作为资质评定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评审采用无记名的方式投票表决,以确定培训机构的资质等级,到会的评委会成员不少于8人(即不少于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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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的四分之三)才算有效,到会的评委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投赞成票则视为通过。评委会还应根据培训机构师资条件和专业特长核定其专业培训范围。
笫十六 条评定结论将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如无申请单位提出异议,新评定资质等级的培训机构名单将报建设部备案,评定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公布。
笫十七条 培训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使用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一级培训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由建设部颁发,二、三级培训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由省建设厅颁发,证书编号形式执行《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必须根据《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证书》规定的培训范围和培训内容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取得一级资质的培训机构,可承担全国性的培训任务;取得二级资质的培训机构可承担本省或行业主管部门所辖范围内的培训任务;取得三级资质的培训机构可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的培训任务。
第十九条 培训机构的资质等级原则上每三年复检一次,本省二、三级建设类培训机构的复检由省建设厅负责。
(一)复检时,培训机构应填写《复检评估表》和《评估赋值表》(见附件二、三)交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建设厅复检。必要时省建设厅可派出视察小组进行实地考察。复检时除检查是否具备《暂行规定》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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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外,还应着重检查其教学质量。
(二)经复检,凡符合原定等级标准且教学质量合格的培训机构,继续维持其等级不变。不符合原定等级标准或教学质量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应降低其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共培训资质。
(三)对申请升级且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按资质申请程序进行复检,合格的准予升级。
升、降级以及取消资质的培训机构名单将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条 对培训机构应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建设类培训机构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办法》进行教学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存档,作为资质等级复检的业绩资料;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培训机构,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向省建设厅提出处理建议。省建设厅将随时抽查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发现问题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以至按资质管理权限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一个月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培训机构发生合并、分立,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一个月内,到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凡没有取得资质等级证书的培训机构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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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承担建设类培训任务,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培训机构也不得超越核定范围培训,如有违反,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建设厅科技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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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2007年4月24日保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公 告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已由保山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7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充分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做好代表议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参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代表为提出议案开展的调查研究等活动,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第四条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秘书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各代表团应当配备工作人员为代表提出议案做好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涉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应当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属于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由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同级人民政府处理的事项;

  (三)属于人民法院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属于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八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时,联名代表应在“联名代表姓名”栏中签名,同时要按要求写明所在代表团、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字迹要工整清楚。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应在有关栏中按要求填写清楚。在同一件议案中,代表不应当重复签名。

  第九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代表大会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事先打印好的议案,可以剪贴在专用纸上或者附在首页的后面。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十条 代表应通过视察、执法检查、考察、专题调研等,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一条 代表提出议案,领衔人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代表在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凡不符合基本条件的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大会主席团直接领导下负责代表议案的审查工作。

  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在代表中提名,一般在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上通过,任期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十四条 大会秘书处负责接收代表提出的议案,复查代表联名是否符合法定人数、有无重复签名,并对议案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对代表议案先行审议或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再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后,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第十五条 大会主席团对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进行审议,并对代表议案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规定,条件比较成熟、方案具体可行的,决定列入本次大会议程;

  (二)符合规定,但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决定交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或研究。

  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六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对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汇总研究后,提出审议结果或研究意见的报告,再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作出决议或决定。

  代表提出的议案要求撤回的,应当填写《撤回代表议案登记表》。大会秘书处收到《撤回代表议案登记表》后,对该项议案的处理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对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进行审议或研究,提出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研究意见的报告,并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两个月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应当邀请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列席会议。

  审议结果应当答复提出议案的代表,并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审议或研究代表议案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部分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等,听取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在审议结果或研究意见的报告中,应当充分反映吸收代表议案内容的情况。

  第十九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审议或研究代表议案,需事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接到议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研究意见,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研究意见。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市人大代表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的决议、决定的施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公开开庭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职能的基本形式也是每个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功。法庭是法官依法审案的场所通过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分清是非责任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裁判。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与实施,审判方式改革正在进一步深化,强化庭审功能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而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则成为重中之重。什么是庭审驾驭能力?法官应当具备哪些庭审驾驭能力?怎样提高庭审驾驭能力?这些不仅成为审判方式改革研究的理论课题而且成为法官审判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因此,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到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也关系到法官的形象和法律的公正。
庭审驾驭能力是每个法官依法行使审判职能所应具备的最基本的能力之一。“驾驭”一词的本意是指控制、驱使、使他人服从自己的意志而行动。庭审驾驭能力是指法官主持、控制庭审的一种能力,它是法官凭借健全的人格、公理的精神、扎实的法律知识来熟练运用程序规则,主持整个庭审过程,指控和控制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作出裁判的能力。它是法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等综合素质在法庭上的集中反映。
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有下几个特征:
1、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有综合性
具体表现为法官掌握运用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通过逻辑思维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综合运用来审理案件。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科学确定庭审辩论范围,引导各方当事人围绕案件焦点展开辩论,制止不必要的发言提问,合理安排庭审程序,以及妥善处理庭审中出现的种种突发情况。
2、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有即时性
在庭审的有限时间里,诉讼参与人在庭上的种种即兴表现,要求法官及时作出判断,这种判断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和不可逆转性的特点。因此,法官在法庭上的一言一行是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的综合性和即时性的反映,必须慎言慎行,加强平时的锻炼与修养。
3、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具有职业性
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是很重要的,人们常常把法官职业与医生职业相比较,两者在某些方面确有相通之处。同样,庭审驾驭能力强的法官,当庭就能查明案情,作出准确判断,通过准确适用法律,阐释、宣传法律,使当事人服判息讼。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注意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有利于公正断案、化解矛盾、为民排忧解难,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是提高法官素质的重要内容
司法实践的经验告诉我们,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官必须具备三个基本功,一是开好庭,二是写好判决书,三是娴熟正确适用法律。庭审是法院整个审判过程最重要的一个阶段,是一种动态的审判,是法官素质高低最集中的体现。做一名法官的基本工作就是审案,开好庭对于法官来说是最基本的素质,全面提高庭审驾驭能力将有助于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
(二)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是提高司法公信度的重要措施
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是社会真善美与假恶丑的裁判者,而法庭就是审判的场所在法庭上法官的言行举止无不关系到执法者的形象,这同时也会给当事人、旁听者以及社会社会大众留下深刻印象。反之,法官的庭审能力差,就会影响审判的公正笥与严肃性,就会在人民群众的心中降低司法公信度。
(三)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法官审判是否公正,当事人、旁观者、社会大众主要是通过法官主持庭审来直观感受的。法官在法庭上开庭、主持调解、宣判等等,直接反映出是否达到三个公正。要实现程序公正,法官必须在庭审过程中依法行使审判权,同时确保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这就对法官提出要求,应当让当事人讲话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享有的诉讼权利,但又不能让其漫无目的地讲,要关于引导,归纳好当事人的陈述要点,查明案件的事实。要实现实体公正,准确运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听到一些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提不出问题,但对法官的态度、形象提出非议,认为法官对自己态度不好而对另一方态度很好等等。因此,确立法官的公正形象、提高庭审驾驭能力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
庭审驾驭能力综合反映于整个庭审过程中,它是对法官素质的整体反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预测、筹划和安排能力
预测、筹划的安排能力,是指法官应当具备的设计和组织庭审的综合能力。预测和筹划,是预测庭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设计解决问题的方案安排是具体落实设计的庭审计划。在这个过程中,能充分体现法官的统筹能力。
2、庭审控制和引导能力
庭是控制和引导能力,是指法官按照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营造庭审的氛围,有序推进庭审的能力。一方面要把握庭审进程不偏离轨道,另一方面,要关于引导当事人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避免白费口舌,浪费诉讼资源。这要求庭审法官首先应确定法庭辩论的范围,审定辩论的内容,限定辩论的时间。其次是适时地决定辩论的开始和结束,使辩论紧扣争议焦点内容具体充实过程完整明晰,动作规范有序,时间紧凑合理,使辩论具有针对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法庭辩论阶段应根据案件的难易,合理地限定发言时间,以使当事人辩论意见观点鲜明,论述简单扼要。达到庭审过程简洁有序的目的。
3、协调和应变能力
协调和应变能力,是指法官在庭审进程中,要善于把握双方当事人的思路,在对立中寻找统一点,协调双方的矛盾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调解工作。
4、语言表达能力
语言表达能力,是指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要坚持运用法言法语而昼避免市井语言。这就要求法官学会用法律术语进行思考,能够将种种社会问题用法律语言表达出来,并且按照法律上的逻辑和价值对案件作出判断。
5、综合分析、辩证、谁和裁判能力
综合分析、辩证、认证和裁判能力,是法官最重要的能力则审判能力的具体表现。庭审的最终目的就是确认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终局裁判。因此,庭审驾驭能力的其他方面都最终服务于裁判的作出。
总之,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高低,最终决定于审判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而庭审驾驭能力是由审判法官的自身素养所决定的,其自身掌握法律知识的水平、运用程序规则的熟练程度、组织和指控当事人参与诉讼的能力等均是影响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必要因素。为此,要加强教育培训,将提高法官庭审驾驭能力作为专题来研究、组织和实施培训。

北安法院 于旭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