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39:59  浏览:91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  长  张建华


  二O一O年六月六日


  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公共安全应急处置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及《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资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生成、报送、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城建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心城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
  东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城市规划区以外城建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河口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城建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人防、胜利石油管理局等部门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城建档案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在城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建档案接收和移交
  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下列城建档案资料:
  (一)各类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设工程档案,包括油气、化工等工矿企业,办公、商业用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所,住宅小区及其他住宅楼等工程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道路、桥涵、隧道、排水、水质净化厂、城市照明、泵站、大型停车场等工程档案;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广播电视等工程档案;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汽车站等工程档案;
  5、园林绿化、广场、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公园、绿地、苗圃、纪念性建筑、名胜古迹、古建筑、有代表性的城市雕塑等工程档案;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粪便处理场、大型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工程档案;
  7、城市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涉密工程除外)档案;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规划、勘测、建设、管理等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文件,科学研究成果以及与城市建设相关的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市建设资料。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工程进度同步编制,并于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有关部门应当在五年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收集。
  第九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和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是原件或者原件的缩微胶片,并按照建设部、国家质监总局《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燉T50328)、《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燉T117)的要求进行整理,符合国家和省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报送单位在报送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与纸质档案一致的电子档案。
  第十条 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应当真实、准确、齐全,主要包括建设、施工、监理等文件资料及竣工图、竣工测量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声像资料等。
  建设工程竣工图应当与工程实体相符。绘制工程竣工图,应当采用统一坐标系、高程系实测数据,加盖竣工图章,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
  隐蔽工程档案应当附有重要部位状况的图片或者录像。
  第十一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签订合同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需要报送的工程档案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条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该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构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经审验合格的建设工程档案核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第十四条 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五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工程档案,不得遗失。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向城乡规划部门报送。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时,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地下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测定地下管线的坐标、标高及走向,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测量结果。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施工、竣工验收文件及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文件资料。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矿企业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专业图。
  住宅小区、厂矿区、校区及机关单位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汇总后与房屋建设工程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报废、漏测的地下管线情况及时修改、补充到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在修改补充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二十一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普查和补测形成的档案材料,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动态管理系统,及时接收普查、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三章 城建档案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利用和保密等工作。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建立和完善城建档案信息网络。
  第二十四条 城建档案馆(室)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档案馆建设标准及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配置适宜安全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及防盗、防火、防晒、防渍、防尘、防潮、防有害生物的必要设施,具备及时抢救、修复损坏或者变质档案的条件,确保城建档案的安全完好。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发城建档案信息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城市应急公共安全提供城建档案信息。
  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利用城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向社会提供利用重要城建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使用复制品代替原件。
  加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印章标记的档案复制品,与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合法有效证件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国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城建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
  第二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等专业知识,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漏城建档案中涉及的国家秘密。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城建档案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乡镇、村建设规划及乡镇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等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6年7月11日,中国农业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际卡收单业务管理,保证国际卡收单业务健康、稳固地发展,总行特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分行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信用卡业务领域,进一步加强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是指农业银行接受境内、外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委托,由指定的农业银行分支机构(简称收单行)和特约单位(包括营业网点及特约商户)受理银行或信用卡机构所发行的国际信用卡取现和直接购物消费业务。
第三条 发卡行是指发行国际卡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
第四条 收单行是指代理国际卡在境内业务的行。此处特指各地的农业银行信用卡部。
第五条 清算行是指负责为收单行向发卡行进行资金清算的行。
第六条 委托行是指委托国内银行进行国际卡收单业务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
第七条 凡欲开办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的行,必须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经管辖行审核后报经总行批准,方可正式开办业务。
第八条 各收单行要将委托行及签约的特约单位情况报总行备案。
第九条 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必须贯彻“统一管理、集中清算”的原则,总行EDC自动处理系统开通后,要通过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中心集中清算。在开通前,各级行可沿用目前的手工收单方式。

第二章 代理国际信用卡的种类
第十条 根据总行与委托行签订的协议书,目前农业银行受理的国际卡包括以下几种:
1.万事达卡,是指经万事达卡国际组织(MASTER CARD INTERNATION-AL INCORPORATION)认可的境内、外会员银行发行的,有红黄相叠圆圈,当中印有“Master Card”字样的商标,有激光全息防伪地球标志及该组织所规定特征的万事达信用卡。
2.威士卡,是指经威士国际组织(VISA INTERNATIONAL)认可的境内、外会员银行发行的,有蓝白黄三色横条(白色横条上有VISA字样)所组成的商标,及有激光全息防伪鸽子标志的威士信用卡。
3.大莱卡,是指经大莱信用卡有限公司认可的银行或机构发行的,有蓝银双色独特标志,注有DINERS CLUB INTERNATIONAL字样(即国际通用)的大莱信用卡。
4.运通卡,是指经美国运通公司认可的银行或机构发行的,有“百夫长”图像的独特标志,注有AMERICAN EXPRESS字样的运用信用卡。
5.JCB卡,是指经日本JCB公司认可的银行发行的有蓝、红、绿三色竖条“JCB”字样商标,有不同图案防伪技术的JCB信用卡。
6.今后根据业务的发展,增加新的卡种时,总行将另行通知。

第三章 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必须在市场发展潜力较大、通讯条件良好的地区进行。
第十二条 收单行要有良好的办公条件,积极发展特约商户,并对特约商户签订受理国际信用卡业务协议书。负责与委托行的业务联系,向经办的特约单位提供办理业务所必备的机具用品等。
第十三条 代理国际信用卡业务的收单行,必须在当地国际业务部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四条 收单行必须配备国际卡业务专职人员,尤其要有专人负责发展特约单位及到特约单位上门收单,以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收单行的上级管辖行必须配备专人负责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的管理、指导与协调工作。

第四章 基本规定
第十六条 办理取现业务的行,必须通过EDC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采用人工或POS授权的行,必须是通过手工压单方式取得原始单据;使用EDC授权,其原始凭证必须是EDC自动打印单据。
第十八条 各收单行必须统一执行农业银行与委托行确定的代办手续费标准。万事达、威士、JCB卡为交易总额的1.5%,运通、大莱卡为1%。
第十九条 国际信用卡的使用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货币结算单位。对一些开有外汇帐户,要求以外币结算的特约商户,在报经总行批准后,允许以外币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收单行或特约单位应保留持卡人签署的取现、购货单据副本一年半,以便需要时查对。其中手工单据由收单行负责保管,EDC单据由特约单位负责保管。凡因单据在规定期限内丢失,无法进行查询、核实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单据保管部门承担。
第二十一条 各收单行要积极发展特约商户,并与委托行一起做好特约单位的人员培训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收单行必须在当地国际业务部开设外汇帐户,其帐户资金余额按农业银行规定的外汇活期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系统开通后,止付名单由总行营业部印刷后,直接发送到各特约单位。

第五章 授 权
第二十四条 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授权方式分为自动授权和电话人工授权。收单行可通过EDC或POS直接取得授权(机器发生故障无法取得授权时,特约单位可将电话直接打到总行营业部,或由当地收单行转授权)。总行营业部实行24小时授权值班。目前人工授权方式有两种,即特约单位直接向境外委托行取得授权,或由当地收单行代授权,授权费用由委托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在已安装国际信用卡自动授权POS的特约单位,每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授权。
第二十六条 尚未安装使用国际卡授权POS的特约单位,当持卡人凭国际信用卡取现或直接购货时,其每次取现或购货的金额,超过各委托行规定的限额时,必须向委托行取得授权。
第二十七条 特约单位对持卡人所持国家信用卡产生疑问时,除要求持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外,可向收单行或委托行的信用卡授权中心索权。

第六章 资金清算
第二十八条 手工收单资金清算方式:
(一)办理万事达卡、威士卡收单业务,其资金清算可由下列委托行办理:
马婆信用卡有限公司;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中银信用卡有限公司;
海外信用卡有限公司。
各收单行可本着就近的原则,在上述委托行中自行选择。今后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新的委托行时,总行将另行通知。
为方便各收单行的资金清算,加快清算速度,委托行可在农业银行选定代理清算行,但委托行必须在代理清算行开立一个信用卡外汇备用金帐户,用以支付收单行受理的国际信用卡款项,收单行需在代理清算行开立外汇帐户,用以进行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的清算。
(二)资金清算的基本要求。
1.收单行收到所受理的国际信用卡单据后,分别将不同的特约商户总计单总额的96%划付特约商户。
收单行根据特约单位填制的总计单,填写借记通知书,将借记通知书、总计单及所附签购单、取现单航空挂号分别寄往各委托行指定地点。
2.万事达卡和威士卡将签购单、取现单的总额,按总行当日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成外汇,向指定的清算行发电传索汇。
运通卡将签购单、取现单的总额,按总行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合成外汇,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和美国运通公司(香港)通过SWIFT和发电传索汇。
大莱卡将签购单、取现单的总额通过SWIFT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索汇,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以当日总行提供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成美元进行清算。
JCB卡将签购单、取现单总额的97.5%按总行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买入价折合成日元,通过SWIFT向总行清算中心索汇。
第二十九条 EDC资金清算方式,另行规定。

第七章 风险责任
第三十条 国际卡持卡人在中国境内遗失国际信用卡,可到收单行受理网点办理挂失手续。收单行受理挂失后,应立即将持卡人的姓名和信用卡卡号等内容用电传或传真方式通知委托行,通讯费由委托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由于收单行或特约单位未能按照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程序办理业务而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收单行或特约单位自行承担。
第三十二条 收单行或特约单位因疏忽兑付了列入止付名单的国际信用卡,如持卡人仍在中国境内,可直接向持卡人追回所兑付款项;如无法追索或持卡人已离境,委托行应协助收单行追索,若追索无效,收单行或特约单位应承担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收单行如发现并查实特约单位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处理和纠正,直至取消该特约单位。
第三十四条 特约单位在受理国际信用卡时,对信用卡的真伪应进行严格审查,对确属无法辨认而误收伪卡、假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其责任由委托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特约单位应在30天内向收单行交单。如超过30天,收单行可请委托行办理托收,若托收无效,应由特约单位承担损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为了便于总行及时、准确地掌握各级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情况,各级行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情况报表”报总行信用卡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改权归总行信用卡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规定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印发江门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人民政府文件



江府[2006]1号



印发江门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现将《江门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四日  



江门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合理调控资产收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及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其他占有、使用、处置市属国有资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国有资产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接受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国有资产收益的预算和决算



第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范围包括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

第五条 企业在预算的编制、执行工作中,市国资委派出的产权代表应当贯彻出资人意图,监督预算的实施,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国有资产收益预算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市国资委根据财政总预算的总体要求,提出年度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报告格式、编制方法,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营运机构布置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

(二)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要求编制本企业税后利润及利润分配预算,各营运机构须在每年11月15日前汇总所授权企业下一年度企业税后利润及利润分配预算,并结合营运机构本部的收支情况、国企改制和资产处置计划等情况,编制本营运机构的资产收益部门预算报市国资委。

(三)市国资委于每年11月30日前审核汇总并编制市直国有资产收益预算草案,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预算,组织预算的实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企业的预算一经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企业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偏离幅度超过10%的事项,如属重大事项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在该事项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如属一般事项,应当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营运机构汇总的预算执行情况在次月1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九条 经批准的年度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必须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而要进行预算调整的,由营运机构在每年8月31日前提出预算调整方案, 9月30日前市国资委编制汇总预算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市国资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委托审计机构对企业决算进行审计。市国资委根据审计结果汇总编制国有资产收益决算草案,报市政府审查。

第十一条 经确认的企业决算相关指标是市国资委对产权代表进行业绩评价和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三章 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范围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本性收益,包括以下收益来源:

(一)母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利润;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应上缴的利润;

(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市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四)其他因占有使用市属国有资产应上缴的资产占用费等。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产权转让收入,包括以下收入来源:

(一)母公司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产权转让净收入;

(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四)转让其他市属国有资产的净收入。



第四章 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上一年度利润分配一般应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决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市国资委或授权机构的批复决定利润分配方案。

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在利润分配前,市国资委授权代表应当按市国资委对预算的批复意见,依法在企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会议上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上缴利润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企业净利润的30%,具体比例由营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市国资委审定。

本规定所称企业净利润是指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的企业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和少数股东损益后的净利润。

第十七条 国有控股公司每年向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度净利润的30%。

提取的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上的,每年向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度净利润的60%。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或授权机构根据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年度应缴利润数额,并下达利润收缴通知书。

第十九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根据利润收缴通知书,按时足额上缴利润。

第二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每年应缴利润和国有控股公司市属国有股权每年应分股利、红利必须在次年6月30日前缴清。国有参股公司市属国有股权每年应分股利、红利根据企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的决议分配。

第二十一条 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应当按市属国有股权比例分红,坚持同股同利。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应当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其他占有使用市属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当上缴的收益,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收缴办法。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股权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由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转让合同收取。转让净收入全部纳入国有资产收益专户管理,由市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照下列用途使用:

(一)补充市财政公共支出;

(二)资本性支出;

(三)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四)国有资产监管费支出;

(五)补充国企改革周转资金。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规划等要求所进行的国有资本投入。具体包括下列资本性支出项目:

(一)新设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投入;

(二)现有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

  (三)购买企业股权;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具体包括下列支出项目:

(一)发放安置补偿金;

(二)支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支付所欠工资;

(四)改革相关费用支出

  (五)其他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资产监管费,是指市国资委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在行政办公经费以外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以下支出项目:

(一)营运机构的工资和经费;

(二)财务总监的工资和经费;

  (三)审计费用;

  (四)营运机构经营者奖励费用;

  (五)资产评估费用;

  (六)清产核资费用;

  (七)诉讼及律师代理费用;

  (八)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收益用于资本性支出、企业改革成本支出、国有资产监管费支出和为所属企业提供周转性借款的,营运机构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向市国资委编报预算,严格按预算执行。未列入年度预算的支出项目,由营运机构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章 国有资产收益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收益实行专户专存、独立核算。分别设立市资产收益专户和营运机构资产收益专户进行管理、核算,专户与营运机构的基本、一般帐户分开核算,专户实行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已纳入授权经营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由相应的营运机构收取,未纳入授权经营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由市国资委收取。

第三十二条 各资产营运机构按月编制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使用情况表在次月15日前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负责编制汇总报表。

第三十三条 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上缴的,应当经市国资委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用于资本性支出的,在国有资本到位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完成资本变更的相关法律手续。

第三十五条 企业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应列入所有者权益,由企业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享有权益。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擅自调整未分配利润余额。

企业应当加强对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的管理,其使用应当由国有产权代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收益应按本办法及时足额收缴,并按规定的范围合法、有效使用。企业及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国有资产收益。凡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依照有关法律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营运机构资产收益上缴任务暂按年度任务下达。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江门市直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江资委[2001]51号)在本办法施行后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