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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5:00:10  浏览:8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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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1997年2月14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章新胜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
           苏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已在各类福利企业、事业单位集中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中的残疾人,不属于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国家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实行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三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残疾人劳动服务部,县级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建立残疾人劳动服务所,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业务。
  民政、劳动、人事、卫生、财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采取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方法,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
  各级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管理,指导福利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技术开发,提高经济效益;发挥有关行业集团组织的积极性,增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能力。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部省属和外地驻苏单位)及城镇各类集体经济组织(属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型企、事业单位除外),应当按本单位城镇从业人员(含长期职工、临时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含已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及就业后致残的职工)。
  前款所称事业单位,包括经费全额管理的事业单位、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第六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从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待业残疾人招收(聘)。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单位的录用残疾人计划和劳动市场需求,组织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新介绍就业的残疾人,必须能够上岗工作或者经过培训后能够上岗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各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应当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第八条 各级残疾人评定委员会负责当地的残疾人残疾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发证工作。
  残疾人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残疾评定办法由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商定和制发。评定残疾人标准按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标准》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或者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可以计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总数。
  持有伤残军人证书的伤残军人,可以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评定的伤残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标准的,应当计入比例。
  安排1名一级盲人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可以按2名残疾人计算就业人数。
  残疾职工不得在一个或者数个单位空挂名,不得重复计入残疾人就业总数。
  凡计入就业比例的残疾人,均需经残疾人评定委员会确认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伤残军人证》。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及由省统一印制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寄送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一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苏州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和各单位填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的差额人数,确定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
  对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所规定的交款期限、应交金额,通过银行特约委托收款方式直接汇入保障金专用帐户。逾期不交或者不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限期补交外,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并加盖征收机构印章。


  第十二条 企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者收支结余中列支。
  确有困难需缓交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在交款期限前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市残疾人劳动服务部主要负责收取市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部、省、外地驻苏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主要负责收取区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县级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收取县级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外地驻辖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部门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等支出,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存款利息按年度计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管理办法由苏州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成绩显著的单位,由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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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实施办法
( 吉府办字 [2003] 18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问题,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凡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市公共交通公司办理免费乘车证。2002年办理的免费乘车证须换新,2003年3月1日起旧证停止使用。

二、免费乘车的范围为市区内1、2、7、9、10、路公交车。

三、老年人免费乘车证办理时间为每月20日--30日的工作时间,市公交公司在该工作时间内为免费对象随时办理。旧证换新时间为2003年1月24日--2月28日的工作时间。

四、办理免费乘车证的老年人必须办理相关保险。市公共交通公司要做好安全乘车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公交车上要设置注意安全的标志。为使老年人在乘坐公共汽车发生各种安全事故时能得到有效救治,老年人在办理免费乘车证的同时,必须办理"乘坐公交车辆人身意外伤害特约保险",2003年保险费为每人每月1元。执证者乘坐公交车如发生意外伤亡或交通事故,由执证人或执证人直系亲属向保险公司理赔,市公共交通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和费用。未办保险者不予办理免费乘车证。

五、老年人乘车时应自觉遵守乘车规则,主动出示免费乘车证;乘车时尽量避开客运高峰;年迈体弱、行动不便以及患病的老人须有人陪护(陪护者应按规定购票)。

六、为加强免费乘车证的管理,乘车证每三年换新一次,每年审验一次。年审一次收取手续费2元,并代办下一年度保险;新办或换发乘车证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七、丢失免费乘车证的,应及时登报申明作废。需要补发的,经市公共交通公司审核后予以办理。

八、市公共交通公司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尊老敬老的教肓工作,对老年人给予关爱和照顾,车厢内应设置老年人专座,提示乘客为老年人让座,搞好优质服务,营造良好的爱老、敬老的公交职业风尚。

九、考虑到7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较大,市公共交通公司承受较重的经济负担,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免费乘车证发放情况给予市公共交通公司适当的财政补贴。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煞住侮辱、殴打、伤害教师邪风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等


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煞住侮辱、殴打、伤害教师邪风的紧急通知

1983年8月4日,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公安、司法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一、坚决保障教师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对杀害教师和学生的犯罪分子,必须列入重点打击对象,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对侮辱、殴打、伤害教师、学生的犯罪分子,一律先抓起来,然后根据不同情节,依法作出严肃处理,不能手软。对典型罪犯的处理要在当地开大会宣布,以张扬法纪,震慑坏人,教育群众。对偷拿学校公物,破坏学校设备的违法人员,也要给予应得的处罚,绝不能纵容不管。
二、各级党政干部,特别是政法公安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袒护、纵容、侮辱、殴打、伤害教师的肇事者和凶手。如知法犯法,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三、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对学校、教师与农村、城镇基层干部、群众的纠纷,应立即查明情况,分清是非,及时妥善处理,不要不闻不问,拖延不决,防止矛盾激化,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四、各级教育部门及学校领导干部要认真负起搞好校内秩序的责任。遇有侮辱、殴打、伤害教师事件,应迅即上报有关领导和政法公安机关,取得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并积极协同有关部门从速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