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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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9日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周红波
2012年9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精神,经对我市政府规章进行集中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八条中的“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强制恢复,并按照改变停车场性质或缩小范围的泊位数处以每泊位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临时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或停车指示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拒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并按泊位数处以每泊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处,对部分文字作了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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