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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4:39:09  浏览:9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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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 134 号

《南昌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胡宪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地震工作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教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要求。

第五条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等材料报送市地震工作部门。

市地震工作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地震工作部门,并在省地震工作部门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后,将抗震设防要求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有关项目审批部门。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已经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幼儿园、医院、大型商场、体育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一般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所在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八条 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建设工程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通知地震工作部门,由地震工作部门对该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提出意见。

第九条 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工程设计和施工许可的必备内容,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第十条 地震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下列区域提出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方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城区和中心镇;

(二)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的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和新建开发区;

(三)其他需要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

第十一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

在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市地震工作部门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区)地震工作部门进行业务登记,并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准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设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建设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 地震、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的抗震设防水平。

第十五条 地震、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工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需要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地震工作部门提请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决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者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地震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进行监督检查,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建设工程办理有关手续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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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
1991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两个《决定》),对刑法和有关法律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为进一步促进打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斗争的开展,严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决定》,深刻领会《决定》的精神,严格依法办案。
为了正确执行这两个《决定》,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198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有关规定,与《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相抵触的,在《决定》施行后不再适用。
二、对在两个《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两个《决定》的规定办理。对在两个《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三、在两个《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的、已由人民法院依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作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案件,不再变动。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21日 证监基金字[2002]10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重大变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司办理重大变更事项,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本通知的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

  二、公司办理重大变更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一)公司新增股东;

  (二)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出资比例、变更股东人数;

  (三)变更公司名称;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更换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

  (六)设立、变更、撤销分公司。

  三、公司办理重大变更事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未涉及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公司章程修改的;

  (二)设立、变更、撤销办事处。

  四、公司办理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重大变更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材料(见附件一、二);

  (二)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五、对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重大变更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有关当事人修改、补充申报材料的时间)作出批准、暂停审核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暂停审核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涉及新增股东和出资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变更申请的审核,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司筹建审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公司办理须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的重大变更事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备案材料(见附件三);

  (二)中国证监会收到备案材料满10个工作日未提出异议的,备案生效。

  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变更股东出资比例、更换股东和变更股东人数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出资;新增股东的,新增股东的出资一年内不得转让。执行法院判决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及证监会批准的情况除外;

  (二)涉及新增股东的,新增股东应当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出资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应当是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须以货币方式缴付出资,出资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八、公司变更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按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况授权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对重大变更事项涉及的事项进行调查。

  十、重大变更事项涉及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变更的,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办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变更事宜。

  十一、公司应当在重大变更事项办理完成后30日内公告。

  十二、本通知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基金管理公司。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一)

   二、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二)

   三、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备案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附件一

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一)

(适用于办理本通知第二条第(一)、(二)项重大变更事宜)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申请材料”字样、具体变更事项和申请人名称。

  (三)份数

  申报材料一式3份,其中1份为原件。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变更事项的内容、目的、必要性,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资产的管理以及基金持有人等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的影响。申请报告应当由有关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及对基金管理公司办理有关具体事项的授权书。

  (三)有关当事人的情况

  1.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成立时间、批准机关、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及主要股东等。

  2.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

  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

  3.实收资本及财务状况

  (1)出资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经审计的最近三年财务情况的审计报告;

  (2)其他股东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证明。

  4.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与关联方关系说明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的各个股东及其出资人与关联企业的产权关系说明与示意图,重点说明与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5.出资比例最高、提名董事人数最多的股东和新增股东的自律备案情况说明

  主要说明:自律备案时间、自律承诺内容、备案期间遵守自律承诺情况等。申请前未办理自律备案事项的,应当说明其理由和相关法律依据,以及申请后的自律备案事项的安排。

  6.如有关当事人是现有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须对以下情况作出说明:已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名称、出资金额与比例、历年的投资回收情况、向基金管理公司委派人员情况、行使股东权利与履行股东义务的其他情况等。

  (四)有关当事人的协议

  各股东就重大变更事项签署的协议,包括出资金额与比例、权利与义务等。涉及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不足一年内转让的,还须附有关当事人就相关法律依据提交的书面说明。

  (五)发生有关重大变更后公司全体股东对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合规控制、执行纪律程序、完善员工行为规范所提出的书面意见,以及董事会根据相关股东会决议所拟定的相关实施方案。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

  (七)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对有关当事人协议、公司章程等出具的法律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规或比照先例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附件二

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二)

(适用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三)、(四)、(六)项重大变更)

  一、申请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申请材料”字样、具体变更事项和申请人名称。

  (三)份数

  申报材料一式2份,其中1份为原件。

  二、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重大变更事项的内容、目的,对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基金持有人等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构成的影响等。申请报告应当由有关当事人签字、盖章。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及对基金管理公司办理有关具体事项的授权书。

  (三)公司章程修正案。

  (四)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法规或比照先例要求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附件三

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备案材料的内容与格式


  一、备案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

  封面应标有“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备案材料”字样、具体变更事项和备案人名称。

  (三)份数

  备案材料一式2份,其中至少1份为原件。

  二、备案材料目录

  (一)备案说明

  主要说明:办理备案的重大变更事项的内容,变更原因,对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还应说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是否对公司的合法权益、基金持有人等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构成实质性影响。

  (二)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须报送修改前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副本。

  (四)公司聘请的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及有关当事人认为有必要提交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