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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2010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3:39:13  浏览:9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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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2010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全国妇联


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2010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妇联: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关于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有关要求,加强农村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工作,卫生部与全国妇联共同决定继续在全国农村妇女中开展“两癌”检查项目。现将《2010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10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doc
2010年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

为提高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以下简称“两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提高广大农村妇女健康水平,根据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61号)及系列文件,卫生部、财政部、全国妇联决定在2010年继续实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经费,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本项目通过宣传、健康教育和为全国35岁-59岁农村妇女进行“两癌”检查等方式,提高“两癌”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多部门协作、区域医疗资源整合、全社会参与的妇女“两癌”防治模式和协作机制,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逐步提高广大农村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健康水平。
(二)年度目标。
1.2010年为400万农村妇女开展宫颈癌检查,为40万农村妇女开展乳腺癌检查。
2.提高检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2010年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2010年项目地区妇女“两癌”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50%以上。
4.通过试点,总结经验,进一步探索适合基层的“两癌”检查服务模式和优化方案,逐步形成定期为农村妇女进行“两癌”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的工作机制。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在全国31个省(区、市)的221个县(区)开展宫颈癌检查,其中东部30个县(区),中部78个县(区),西部113个县(区),各项目县应当在2009年完成项目应查总人数20%的基础上,2010年完成项目应查总人数的40%。在全国200个县(区)开展乳腺癌检查,每县每年完成2000人。
(二)项目内容。
1.宫颈癌检查
1.1妇科检查:包括盆腔检查及阴道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染色检查。
1.2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或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VIA/VILI)。
宫颈脱落细胞检查:包括取材、涂片、固定、染色以及采用TBS描述性或巴氏分级报告对宫颈细胞进行评价。
醋酸染色检查及复方碘染色检查(VIA/VILI):仅限于资源匮乏、没有宫颈脱落细胞检查条件(包括设备、读片人员等)的地区使用。
1.3阴道镜检查
对宫颈脱落细胞检查或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VIA/VILI)结果可疑者或异常者进行阴道镜检查。
1.4 组织病理学检查
对阴道镜检查结果可疑或异常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2.乳腺癌检查
2.1乳腺临床检查
对接受检查的妇女均进行乳腺的视诊、触诊。
2.2乳腺彩超检查
对乳腺临床检查可疑者和高危人群进行乳腺彩超检查。
2.3钼靶X线检查
对乳腺彩超检查可疑或异常者,进行钼靶X线检查。
3.人员培训
3.1管理人员培训内容
项目管理方法、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本项目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具体要求等,如项目工作计划、信息上报和相关要求,财务管理的要求等)。
3.2为保证农村妇女“两癌”检查质量,对项目地区(包括省、市、县、乡级)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逐级培训。
3.3医疗技术人员培训内容
3.3.1宫颈癌的相关专业知识(流行病学、临床检查方法及诊断标准等)。
3.3.2宫颈脱落细胞检查涂片方法和要点、阅片TBS分类方法、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阴道镜等检查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诊断标准及组织病理学的诊断标准、检查报告填写要求等。
3.3.3乳腺癌的相关专业知识(流行病学、临床检查方法、病理及诊断标准等)。
3.3.4乳腺钼靶X线、彩超检查、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影像标准、检查报告填写要求等。
4.开展多种形式的妇女“两癌”健康教育和社会宣传,提高健康知识知晓率。
4.1医务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向服务对象传播核心信息,普及健康知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4.2各级妇联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社会宣传工作,利用网络、电视等媒体,播放公益广告和专题片、开辟专栏,广泛开展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相关政策和妇女健康知识宣传,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如印发妇女健康知识宣传册、招贴画,开展健康知识竞赛,举办健康大讲堂和千村妇女健康课堂等活动,提高妇女健康意识,帮助广大农村妇女树立文明健康理念,培养良好的生活方式。
4.3各级妇联充分利用妇联网络体系,深入社区、家庭,开展社会宣传,动员妇女参加“两癌”检查项目。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卫生部和全国妇联共同成立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卫生部分管副部长任组长,全国妇联副主席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卫生部妇社司、规财司、疾控局、农卫司、医政司、医管司、科教司及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等相关司局,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妇社司。负责全国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负责组织制订妇女“两癌”检查工作方案;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指导项目质控工作;对相关信息进行管理。其中乳腺癌检查项目由卫生部疾控局具体负责。
2.全国妇联配合卫生部做好项目的组织动员和宣传工作,两部门密切合作,建立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的实施。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本地区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制订实施方案;落实有关经费;确定妇女“两癌”检查及确诊机构,建立转诊机制;组织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开展人员培训;管理相关信息;对项目实施监督,定期向卫生部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通报进展情况。
(二)相关机构职责。
1.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分别制定辖区内宫颈癌、乳腺癌检查工作计划和流程;负责提供健康教育、咨询和“两癌”检查技术服务;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开发制作健康教育宣传材料;组织专家进行“两癌”检查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做好异常病例的随访。
2.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检查出的可疑病例提供相应的诊断,并将诊断结论及时反馈至转送病人的妇幼保健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专家技术指导组职责。
各级专家技术指导组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负责对承担妇女“两癌”检查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指导完成质量控制工作。
(四)“两癌”检查工作流程。
1.人群选择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在公安、妇联、计生、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下,登记辖区内符合检查条件的适龄妇女,并动员其检查,签署《自愿免费检查知情同意书》,组织安排受检对象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
2.检查流程
2.1宫颈癌检查流程
2.1.1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初检医疗机构)负责对受检妇女进行妇科盆腔检查、阴道/宫颈分泌物湿片显微镜检查/革兰染色检查和宫颈脱落细胞检查的取材、涂片、固定(或宫颈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并填写相关个案登记表。集中将固定好的宫颈脱落细胞检查涂片标本、宫颈细胞学检查申请单及相关联系卡送至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涂片染色及TBS描述性报告。开展宫颈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初检医疗机构)将可疑者转至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阴道镜检查。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后,可进行宫颈脱落细胞的染色和阅片。
2.1.2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进行宫颈脱落细胞巴氏检查涂片染色及TBS描述性报告,并填写宫颈细胞学检查表格。对检查出的可疑或异常病例进行登记,并将报告结果反馈至受检对象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初检医疗机构),使其完成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的填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初检医疗机构)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并通知可疑和异常者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阴道镜检查。
2.1.3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宫颈细胞学检查及宫颈醋酸染色检查/复方碘染色检查结果为可疑或异常的妇女提供阴道镜检查。对阴道镜检查可疑或异常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将阴道镜和病理检查结果进行登记,同时将检查结果反馈至受检对象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初检医疗机构),使其完成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的填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并督促确诊患者进行进一步治疗。
2.1.4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初检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或确诊患者进行追访,并将追访结果记录在个案登记表内。
2.2 乳腺癌检查流程
2.2.1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妇女进行初筛。由专业人员对受检对象进行登记建档并填写相关个案登记表,同时进行乳腺癌健康宣教、问卷调查及高危人群评估。由受训过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检诊医师对全部受检妇女进行乳腺的视诊和触诊,记录乳腺大小和硬度,特别应当注意乳腺出现的一些不被重视的轻微异常症状和体征,由检诊医师填写《乳腺临床检查表》,判定为高危人群及手诊结果可疑或异常者需进行下一步乳腺彩超检查。
2.2.2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高危人群及手诊结果可疑或异常者进行彩超检查。彩超检查设备要求:高频探头数字化彩超(中档及以上)。如当地卫生院不能满足设备要求,则需将受检对象转至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查。超声检查医生负责填写《超声检查诊断报告书》。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填写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通知可疑和异常者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乳腺钼靶X线检查。
2.2.3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超声检查结果为可疑或异常的妇女提供乳腺钼靶X线检查。乳腺钼靶X线检查设备要求:常规乳腺X线机或数字乳腺X线机(DR)。对钼靶X线检查可疑或异常者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登记,同时将结果反馈至受检对象所在辖区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其完成个案登记表相关内容的填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将检查结果反馈给辖区内受检对象,并督促确诊患者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2.2.4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可疑或确诊患者的检查、诊断和治疗情况进行追访,并将追访结果记录在个案登记表内。
(五)信息收集和管理。
1.信息收集和报送途径。
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妥善保存个人检查资料,做好保密工作,将宫颈癌和乳腺癌数据按季度分别报送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要求收集相应的信息数据。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将汇总数据分别上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和中国抗癌协会,经汇总后上报卫生部。宫颈癌检查项目省级季度汇总统计表内容见附件8。
2.报送时间。
以省(区、市)为单位分别报送。每年2月1日前上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报表,5月1日之前上报本年度第一季度报表,8月1日之前上报本年度第二季度报表,11月1日之前上报本年度第三季度报表。
(六)质量控制。
1.卫生部制定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技术规范。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辖区内承担“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质控,规范操作流程,复核检查结果;定期召开质控工作会议,对检查质量进行通报并提出改进措施。
3.质控标准及方法。
宫颈细胞学质控:阳性涂片按20%抽查,阴性涂片按5%-10%抽查,抽取涂片全部由专家复核。
妇科质控:检查现场的消毒隔离状况,观察所有妇科检查人员的操作程序及卡册填写情况,现场复核5%-10%的检查妇女,诊断结果符合率达到80%。
乳腺手诊检查和B超检查的质量控制,所有的检查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并测试合格。
乳腺彩超质控:观察所有超声检查医生的操作,专家抽取质控当日5%-10%的检查妇女现场复核,诊断结果符合率达到80%。
可疑病例追访:对检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例进行追访,追访率达到90%。
数据质控:随机抽取上月1%-5%的各类表册进行检查及复核,错漏项小于5%,完整率要达到95%。
(七)经费管理。
1.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下达,详见《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38号)。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相关配套资金,足额保障项目资金,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筹使用各级补助资金,落实督导、培训和宣传动员等相关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2.承担农村妇女“两癌”检查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向县级卫生部门报送检查人数和检测项目等情况,经县级卫生、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将专项补助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按工作量直接拨付给相应医疗卫生机构。也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经卫生、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
3.专项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受益妇女等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专项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补助资金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除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外,还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项目监督和评估
(一)卫生部制订督导评估方案,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的管理、资金运转、实施情况、质量控制及效果进行督导和评估。
(二)省、市(地)、县(区)项目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检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建立例会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如期完成。

附件:1.宫颈癌检查流程图
2.乳腺癌检查流程图
3.农村妇女“两癌”自愿免费检查知情同意书
4.农村妇女“两癌”自愿免费检查反馈卡
5.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内容及成本测算表
6.2010年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经费预算
7.2010年农村妇女乳腺癌检查补助资金分配表
8.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季度统计表(省级汇总表)

附件1
宫颈癌检查流程图

附件2
乳腺癌检查流程图

附件3
农村妇女“两癌”自愿免费检查
知情同意书

为保障妇女的生殖健康,早期发现危及妇女健康的常见疾病,决定为35岁-59岁农村妇女免费进行宫颈癌、乳腺癌和生殖道感染检查。
本次检查只是初步检查,不是最后的诊断。如果本次检查未发现异常,请继续定期检查;如果有可疑异常情况,请前往指定的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和治疗。
如果您是农村适龄妇女,愿意参加本次检查,请在本知情同意书上签名。本次检查要耽误您半天的时间,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并对您的个人信息给予保密。
请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时到 时携带本人身份证前往 参加免费检查。
本人已经完全了解检查的有关事宜,同意参加检查。

签名:
日期:



附件4
农村妇女“两癌”自愿免费检查反馈卡
宫颈癌检查反馈卡

卡 号:□□□□□□□□□□□
姓 名: 年 龄: 联系电话:
地 址:
医疗卫生机构: 检查日期:
检查结果:①未见明显异常:
②可疑异常:
注:1.本卡个人信息由本人如实填写,医疗卫生机构、日期及结果由承担宫颈癌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填写。
2.本次检查只是初步检查,不是最后的诊断。检查结果可疑异常者,请携带本卡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
—————————————————————————
乳腺癌检查反馈卡
卡 号:□□□□□□□□□□□
姓 名: 年 龄: 联系电话:
地 址:
医疗卫生机构: 检查日期:
检查结果:①未见明显异常:
②可疑异常:
注:1.本卡个人信息由本人如实填写,医疗卫生机构、日期及结果由承担乳腺癌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填写。
2.本次检查只是初步检查,不是最后的诊断。检查结果可疑异常者,请携带本卡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做进一步检查。
—————————————————————————
生殖道感染检查反馈卡

卡 号:□□□□□□□□□□□
姓 名: 年 龄: 联系电话:
地 址:
医疗卫生机构: 检查日期:
检查结果:①未见明显异常:
②可疑异常:
注: 1.本卡个人信息由本人如实填写,医疗卫生机构、日期及结果由承担宫颈癌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填写
2.本次检查只是初步检查,不是最后的诊断。检查结果可疑异常者,请到医疗机构诊治(费用自理)。
附件5
农村妇女“两癌”检查
项目内容及成本测算表


项 目 服务内容 费用
(元/人/次)
宫颈癌
检查 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 妇科检查 15
脱落细胞取材、涂片、固定 5
染色及阅片,TBS描述性报告 15
小计 35
阴道镜检查 宫颈脱落细胞学检查后10%的人 60
组织病理学检查 阴道镜检查后50%的人 160
宫颈癌检查人均经费 49
乳腺癌
检查 乳腺癌宣教 2
乳腺手诊 5
B超检查(手诊后35%的人) 70
钼靶检查(超声检查后45%的人) 200
乳腺癌检查人均经费 73


附件8
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季度统计表(省级汇总表)
( 年 季度)
省(区、市)(盖章)
序号 项目县(区) 应查
人数

1 实查
人数

2 正常
人数

3 宫颈脱落细胞检查(人数) 醋酸/碘染色
(人数)
巴氏分级 TBS分类 
报告
人数
4 ⅡB级及以上
5 报告
人数
6 不典型鳞状上皮细胞
7 低度鳞状上皮内病变
8 高度鳞状上皮内病变
9 鳞状细胞癌
10 不典型腺上皮细胞
11 不典型颈管腺细胞倾向瘤病
12 颈管原位腺癌
13 腺癌

14 实查

15 异常/可疑
16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 计
(未完,见续表)

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季度统计表(续表)

序号  项目县(区) 知识知晓情况(人数) 生殖道感染(人数) 子宫肌瘤

25 其他良性疾病
26 阴道镜检查(人数) 病理检查(人数)
知识问卷调查
17 知晓

18 部分知晓
19 外生殖器尖锐湿疣
20 滴虫性阴道炎
21 外阴道假丝酵母菌病
22 细菌性阴道病
23 其他

24 应查

27 实查

28 异常

29 实查

30 CIN1

31 CIN2

32 CIN3

33 原位
腺癌
(AIS)
34 微小浸润癌
35 浸润癌

36 其他

37
1
2
3
4
5
6
7
8
9
10

合 计

填表人: 填表机构: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项目季度统计表填表说明
一、指标解释
1.应查人数:指本地区在统计年度内应进行宫颈癌检查的35岁~59岁妇女人数。
2.实查人数:指本地区统计年度内实际进行宫颈癌检查的妇女人数。
3.正常人数:指未检出妇科疾病的人数。
4. 巴氏分级报告人数:指进行宫颈脱落细胞检查以巴氏分类标准填写报告的人数。
6. TBS分类报告人数:指进行宫颈脱落细胞检查以TBS分类标准填写报告的人数。
15. 醋酸/碘染色实查人数:指本地区统计年度内实际进行醋酸/复方碘染色后肉眼观察检查的人数。
16. 醋酸/碘染色异常/可疑人数:指进行醋酸/复方碘染色后肉眼观察检查结果提示宫颈异常/可疑,需要进一步进行阴道镜检查的人数。
18. 知识知晓人数:指填写宫颈癌防治相关知识问卷的妇女中,回答正确率达70%以上的人数。
19. 部分知晓人数:指填写宫颈癌防治相关知识问卷的妇女中,回答正确率在40%-70%的人数。
20. 外生殖器尖锐湿疣患病人数: 指根据临床表现及肉眼观察结果诊断的患病人数。
21-23. 滴虫性阴道炎、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细菌性阴道病患病人数:指根据病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确诊的患病人数。
24. 生殖道感染其他人数:指外生殖器尖锐湿疣、滴虫性阴道炎、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细菌性阴道病以外的其他生殖道感染的患病人数。
25. 子宫肌瘤人数:指根据临床表现、超声检查诊断的患病人数。
26. 其他良性疾病:指除外妇科恶性肿瘤及本报表所列妇科疾病以外的其他妇科良性疾病。
二、逻辑关系
 1≥2≥3
 4≥5
 6≥7+8+9+10+11+12+13+14
 15≥16
 17≥18+19
 27≥28≥29
 30≥31+32+33+34+35+36+37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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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


佳木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政府采购原则
  (一)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政府采购制度,加强财政支出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根据《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以政府信誉或者财产担保的借贷资金及政府性其他资金。
  (三)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1.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2.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3.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在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下,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并负责同级政府的集中采购业务。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2.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计划;
  3.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4.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5.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
  6.审批进入本地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7.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
  8.编制和发布政府采购目录,确定公开招标采购的限额标准;
  9.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政府采购资金;
  10.处理政府采购投诉;
  11.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六)政府采购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以质优价廉的商品、良好的售后服务和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为目的。
  2.以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为主导采购方式,依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促进国家和本市经济及本关产业政策的贯彻落实。
  (七)未经批准,采购机关不得采购国外货物、工程和服务。
  (八)采购机关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者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及其个人的贷款或者赠款进行采购,贷款或者赠款人对采购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主体
  (一)政府采购主体包括采购机关和供应商。采购机关分为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市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管理处,为本级政府的集中采购机关,其他为非集中采购机关。
  (二)市政府采购管理处负责下列政府采购事务:
  1.统一组织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2.组织采购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项目;
  3.承担不具备或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采购业务;
  4.受其他采购机关委托代理采购或组织招投标事宜;
  5.建立与采购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6.办理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务。
  (三)采购机关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业务。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2.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过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机构人员的20%以上。
  3.具有一定数量能够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4.具有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能力;
  5.市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关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资格:
  1.具备中国法人资格或者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
  4.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状况;
  5.市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社会中介机构和供应商,实行登记管理,其资格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核准。

  第三条 政府采购范围与形式
  (一)政府采购范围主要有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别。
  1.货物类:办公、、医疗、科研、教学、文体、广播电视等所需的用品、器械和设备,以及公务用机动车辆。
  2.工程类:政府财政投资的各种建筑、修缮工程项目等。 3.服务类:政府所需的各类社会服务等。
  (二)政府采购实行大额集中采购和小额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采购管理处统一组织的采购,财政部门直接同供应商办理结算。分散采购是指各采购机关自行组织采购直接同供应商办理结算,并逐步实行定点采购。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用集中采购:
  1.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2.一次性批量购买的货物总金额达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的;
  3.单位价值0.5万元以上(含0.5万元)的产品设备;
  4.价值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建筑、水利工程、修缮工程以及其他工程;
  5.年累计价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服务项目;
  6.公务用机动车辆购置及维修、燃油;
  7.采购机关无采购能力或被取消采购资格的;
  8.有特殊技术要求或财政部门有专门规定的。
  (四)未达到上述第(三)条规定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各采购机关可自行组织采购。
  
  第四条 采购办法
  (一)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法。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示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5家以上特写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或邀请招标采购:
  1.采购对象在市场上质价差别较大,竞争性较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能获取较高效益的;
  2.一次性采购数量多、额度大、或单台(套、件)价值经较昂贵的货物;
  3.财政拨款的建筑工程和修缮工程项目;
  4.金额较大,竞争性较强的服务项目;
  5.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或询价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无合格标的;
  2.招标所需成本费用过高,与采购总价值不成比例的;
  3.因急需采购,按招标方式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4.采购对象的质价在市场上弹性不大或相对统一的;
  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殊要求的;
  6.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对货源单一,无替代供应商,或原采购合同有特殊规定,以及为扶持相关产业,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购买的,可采用单一来源的采购方法。

  第五条 招投标管理
  (一)公开招标采购严格按照发布招标公告、制定招标文件、投标商资格审查、发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签订采购合同、履约监督、验收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办理。
  (二)招标公告应在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发布,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数量;
  2.招标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5.投标时间和地点。
  (三)招标文件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或委托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并要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人须知;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规格;
  3.投标价格的要求及计算公式;
  4.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5.投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6.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7.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8.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9.开标、评标和定标的时间及评标原则;
  10.采购合同格式及其条款;
  11.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四)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招标文件收受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不得少于20日。
  (五)招标人对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人数、标底以及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必须保密。
  (六)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开标前不得开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应当原样退还,不得开启。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自己提效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七)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八)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以公开方式进行。并邀请公证人员参加。 严禁投标人与招标人在开标后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
  (九)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十一)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六条 采购预算编制
  (一)政府采购预算是单位预算的组成部分。行政部门及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对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范围和项目,单独编制部门采购预算,上报财政主管业务科室审核。
  (二)财政部门各业务科室在组织编报部门预算时,对各部门上报的采购预算进行审核,经同级人大批准下达部门预算指标后,由财政部门各业务科室在部门预算总指标控制数内核定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后,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处。
  (三)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财政部门各业务科室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汇总编制本级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四)预算年度内,经批准追加的财政支出,属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财政部门有关业务科室要及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处。
  (五)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市直各部门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时,一并编报政府采购决算,由财政部门各业务科室审核;财政部门各业务科室汇总编报年度政府采购决算及政府采购决算说明,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汇总本级政府采购决算,上报市政府。
  
  第七条 采购资金管理
  (一)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办法,各级政府要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采购资金不得设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
  (二)凡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项目、资金都要直接划转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存储。采购机关自筹资金,在采购启动前也必须存储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上。
  (三)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根据采购单位验收结果签发的验收结算书,通过财政总预算会计向供应商直接支付货款、工程和服务价款。采购节余资金,属财政资金退还给国库存款。属财政和采购机关共同出资的项目,按双方所占份额分别返还国库和采购机关。
  (四)采购机关凭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的付款凭证及供应商原始销售单据作为记帐凭证。
  
  第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
  (一)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应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2.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4.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情况;
  5.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发现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的,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当责令采购机关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三)采购部门和单位对应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处集中采购而自行采购,或未经市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面擅自采购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财政部门按其采购额度核减预算经费。
  (四)采购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或订立补充合同的,应当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
  (五)市政府采购管理处应当对采购合同和结算书进行审核验收,符合规定的,办理采购资金拨款手续。
  (六)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新增国有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新增资产的登记。
  (七)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八)政府采购应当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条 违法法纪处理
  (一)采购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必须改正并由财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供应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采购事务的;
  4.与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5.开标后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鉴定采购合同的;
  7.拒绝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8.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必须改正。由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规章规定予以查处;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2.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4.与采购机关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5.开标后与招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关签订采购合同的;
  7.向采购管理处、采购机关、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8.拒绝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三)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给采购机关、供应商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
  2.超出代理权限进行采购业务的;
  3.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4.拒绝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5.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情形。
  (四)市政府采购管理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五)具有上述(一)、(二)、(三)、(四)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当事人对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及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各县(市)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佳木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战线开展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活动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教育战线开展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活动的通知


2001-02-22

教党[2001]4号


2001年7月1日,是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纪念日。回顾和总结80年来中国共产党的光荣历史,讴歌我们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光辉业绩,歌颂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成就,唱响共产党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的主旋律,对激励教育战线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进一步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振奋精
神。开拓进取,努力开创“十五”期间我国教育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纪念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将教育战线开展纪念活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纪念活动的宣传教育内容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组织的纪念活动,要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宣传教育的内容:宣传中国共产党的光辉历史,阐明党的领导地位和核心作用形成的客观过程和历史必然性,进一步坚定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跟党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宣传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实现两次历史性飞跃和取得两大理论成果的伟大意义,进一步提高教育战线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自觉性;宣传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加强新形势下教育战线党的建设,进一步做好各项工作;宣传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战线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所取得的辉煌成就,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努力开创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局面。

  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纪念活动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结合教育战线的实际,教育部拟主要开展以下纪念活动:6月中旬,教育部召开“教育战线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理论研讨会”(由教育部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具体承办);6月下旬,教育部拟与中共北京市委联合举办一场以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为主题的首都大学生形势报告会。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教育战线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参加中央和各地组织的各种形式的纪念活动。7月1日上午,中共中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教育战线党员、干部和师生员工收
听、收看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的实况转播,并开展学习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各自的实际和特点,把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活动作为党员、干部、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和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把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活动纳入学生日常教育之中,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中小学校主要利用课堂教学进行宣传教育,语文、历史和思想品德课、思想政治课等学科教育要充分利用教材中的看关内容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同时还要利用时事政策课、活动课和中学生业余党校、团校及班会、团队会等时间开展专题宣传教育活动。高等学校要把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特别是“形势与政策”教育教学的重要主题。要通过报告会、专题讲座、演讲会、知识竞赛、征文、体育比赛、文艺演出(艺术歌曲比赛)、诗歌朗诵等丰富多彩的纪念活动,生动活泼地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组织以及校外教育机构和基地的作用,利用团、队、学生会组织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广大学生进行以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为主题的宣传教育。中小学校可通过升国旗仪式、国旗下讲话、组织观看影视
片、参观革命纪念地(馆)、走访等形式开展纪念活动。高等学校党团组织、学生会和群众性社团组织要充分利用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的契机,开展适合大学生特点的纪念活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建设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要充分利用校内广播、电视、网络、校报、校刊、黑板报等宣传媒体,反映中国共产党成立80年来的丰功伟绩,反映学生开展纪念活动的情况。

三、切实加强对纪念活动的组织领导

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纪念活动,要按照党中央以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统一部署,在各地党委的领导下,围绕纪念活动主题,结合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纪念活动既要生动活泼,又要讲究实效,重点突出活动的教育意义和感染力、说服力;要区分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特点和知识水平,有针对性地开展纪念活动;在校外开展纪念活动要注意学生的安全;提倡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充分利用教学主渠道和当地条件开展纪念活动;要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和增加学生负担的现象。
各地开展纪念活动有关情况及反映请及时向我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