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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5:13:24  浏览:8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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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五日

张家界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障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县城以上城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改造、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各类农(副)产品,符合城区商业网点规划,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的市场。

第四条 农贸市场是一项公益性基础设施,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和加大财政投入。市、区县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行业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对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建设、开办与管理



第五条 农贸市场选址必须符合《城区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在实施过程中需调整规划的,须经市、区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管理等相关部门核定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与城市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配套规划一个中心农贸市场。

第六条 农贸市场建设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确保市场建设结构安全、生产安全和使用功能齐全。

第七条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投资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

第八条 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向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经当地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步选址后,各相关部门按照政策和项目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建设、改造,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审查中须征求市场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或须有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项目建成后,应经验收合格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农贸市场营业执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支持大型商业连锁超市参与生鲜超市、便民生鲜网点建设,鼓励下岗职工和个体经营户参与便民网点经营。

  第十一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区商业网点规划》要求;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建设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确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的,原则上应本着“拆一还一”和先建后拆的办法移址重建。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自主经营,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规定范围内的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经营管理协议;

(二)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制止并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场内经营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四)不定期对经营户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五)对于无法确定经营主体的行为,如环境卫生、污染治理等,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负责各项环保治理等无法由经营者单独管理的各类设施的正常运转;

(六)承担市场“门前三包”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凡在农贸市场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

(二)服从农贸市场的统一管理;

(三)货物摆放整齐;

  (四)使用依法检测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遵守交易规则,文明经商;

(六)履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因所售农副产品质量或者提供服务不合格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受国家保护的动植物及其制成品;

(三)未经检疫检验的肉品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水产品;

(四)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其他农(副)产品。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严禁下列行为:

(一)对环境造成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行为;

(二)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短斤缺两等违法行为;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编制和实施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编制农贸市场发展规划的技术指导和农贸市场的规划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的农贸市场,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周边经营秩序的维护,严禁以路为市、占道经营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餐饮安全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实施计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并依法对农产品批发市场不设立检测机构、不进行抽样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立即停止销售,并不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予以监督管理;

  林业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野生动植物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畜禽水产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依法查处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物价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商品及服务价格实施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造成环境污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十九条 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面积不宜小于10000平方米;中心农贸市场经营面积不宜小于2000平方米;社区农贸市场经营面积不宜小于400平方米。布局结构比例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新建农贸市场净高不低于6米;主通道宽度,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心农贸市场不宜小于6米,社区农贸市场不宜小于4米;次通道宽度不宜小于3米;出入口不少于2个;主出入口的宽度,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心农贸市场不宜小于6米,社区农贸市场不宜小于4米。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内经营应当实行功能分区。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的区域与其他食品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间距不少于3米;熟食、卤腊经营档不得与经营鲜活禽畜、水产的区域相邻或相对;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距离活禽专柜、卫生间、垃圾房间距应当大于10米;活禽档、水产档、海鲜档靠墙集中设置。位于城郊结合部的农贸市场应当适当设置自产自销区。

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布局应当按照农产品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防止交叉污染。

新建、改扩建的农贸市场应当按照《张家界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建设专用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和停车场地面应承重、耐磨、防滑。

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内应当配备合理的供排水系统。排水沟采用暗沟,适量设置窖井。柜台内设置带滤网地漏,柜台外通道两侧设置排水槽,宽度不小于100毫米,弧度深度不小于60毫米。主下水道排水管管径应当按计算确定并不小于600毫米,管材选用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并确保与城市道路排水畅通,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内排放污水要设置初级隔渣过滤设施,污水排放采用三级过滤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应当保持良好通风。市场面积在2000平方米的安装不低于2.2千瓦抽送风机,2000平方米以上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0.22千瓦抽送风机设施。市场排放废气应当采用管道式二级排风系统,废气经下水道水池过滤排放。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内用电管线应当采用暗敷,电线必须穿管敷设。应当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并设漏电防护装置。设置专用配电间,电表集中管理。市场内普照灯光度应当达到100LX/平方米,柜台摊位辅助灯光度达到150LX/平方米,主通道出入口应当设置应急灯。每个摊位应当根据经营需要设置带地线低压电源插座,水产摊位应当安装防水电源开关、插座。

第二十四条 农贸市场地面应当平整,并向排水沟倾斜。市场内墙身和立柱四周贴墙砖,宜铺设至顶,高度不低于1.8米。

第二十五条 农贸市场应当按消防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农贸市场应当按要求建设必要的污染防治设施,并符合环境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农贸市场内摊档台设置应当整齐划一,台面用不锈钢或面砖制作,柜台前沿高750毫米,后沿高850毫米,柜台外沿挡水栏高度为50毫米,内挡水栏高度为100毫米。柜台外立面贴墙面砖。柜台经营摊位结合部应当留出设置电子秤及悬挂证照、号牌和安装辅助光源的不锈钢支架位置,支架顶端离柜台面1.8米。

肉品档每档台面面积不宜少于3.5平方米,必须设置固定操作台,柜台高度为700毫米,柜台面宽度为700毫米,设置统一台面、货架,商品堆放高于地面100毫米。

水产、冰鲜档每档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必须设置固定操作台,配置排污槽、污物桶。冰鲜档要求配有保鲜冷柜。水产类销售池台外立面地台高300毫米,外挡玻璃400毫米,内挡玻璃300毫米,池内按经营需要用玻璃设置活动隔板,台面应当用穿孔不锈钢制作,柜台应当设置砧板。

熟食及半成品档应当配有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设施;有专用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配置加热或冷藏设施,不得露空售卖;进行熟食分切应当设置专间,熟食间设有洗手、消毒设备,用脚踏式或自动式水龙头。

豆制品销售应当设置冷藏设备,分类陈列,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当放入冷柜贮藏。

粮油、干货、调味品档应当设置独立卷闸门面,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安装卷闸门,设置统一台面、货架,商品堆放高于地面100毫米。

第二十七条 农贸市场活禽类区应当按照存放、宰杀、销售三分离原则,用玻璃与其他商品区隔离设置。采用管道式排风,同时设置符合流量要求的三级排风系统,并视外部环境需要,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下水道水池过滤的方式排放废气。存放活体禽畜使用钢笼,笼底应当设置接载禽类粪便的设施,配备给排水设施、清洗水池、操作台以及垃圾收集设施。

第二十八条 新建的农贸市场应当设置面积不小于6-20平方米的食品安全检测室,操作规程悬挂在检测室内,检测结果要进行公示;检测室门口应当设有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 农贸市场(社区农贸市场除外)应当设置电子显示屏。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应当设置公厕(不得设置在熟食经营区域内),设置公厕标准应当与市场规模及人流量相适应。

第三十一条 农贸市场内通道应当按每1000平方米不少于6个标准合理设置果皮箱或垃圾箱,每个摊位设有统一的垃圾容器;市场内应当在通道附近设置固定垃圾中转站,并方便垃圾清运车辆进出,市场垃圾日产日清。

第三十二条 农贸市场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子秤,其最小分度值和准确度要满足零售商品计量允许误差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与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规范和上一等级标准相冲突时,以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规范和上一等级标准为准。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在城区范围内新建农贸市场,按工业用地政策对待。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经营用水、用电按照与工业企业同网同价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农贸市场用地的土地收益金,由政府征收后全额返投用于该项目建设;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

第三十七条 市、区县政府分别从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农贸市场建设、维修专项基金,并视财政收入情况同步增加。
  第三十八条 新开业的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实行3年培育期,中心农贸市场实行2年培育期,社区农贸市场实行1年培育期。

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在建设和培育期内,对于国家、省规定必须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除上缴中央和省里外,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市、区县政府给予适当资金引导。

第四十条 外地业户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其子女可就近入托入学,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张家界市民享受的国家民族政策除外)。

第四十一条 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由农贸市场所在区县政府给予资金支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城市规划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由有关部门追回优惠资金。

第四十五条 农贸市场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原有农贸市场的改造提质参照执行。

第四十七条 大型商业连锁超市所建生鲜超市、便民生鲜网点和建制镇集贸市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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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金德水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我市现行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下列167件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或因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或因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予以废止(见附件1)或宣布失效(见附件2)。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118件

  ┌──┬─────────┬───────┬────────────────────────┐

  │序号│   文号    │  发布日期 │          文件名            │

  ├──┼─────────┼───────┼────────────────────────┤

  │ 1 │市政[1986]12号  │ 1986.1.18 │关于建立副食品储备基金的通知          │

  ├──┼─────────┼───────┼────────────────────────┤

  │  │         │       │批转市劳动局、财税局《关于执行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的│

  │ 2 │市政[1986]18号  │ 1986.2.22 │<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的几点│

  │  │         │       │意见》的通知                  │

  ├──┼─────────┼───────┼────────────────────────┤

  │ 3 │市政[1986]28号  │ 1986.3.26 │批转市无线电管委会《关于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意 │

  │  │         │       │见的报告》的通知                │

  ├──┼─────────┼───────┼────────────────────────┤

  │ 4 │市政[1986]41号  │ 1986.4.28 │转发市房地局《关于执行<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

  │  │         │       │地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

  ├──┼─────────┼───────┼────────────────────────┤

  │ 5 │市政[1986]45号  │ 1986.5.3  │关于印发《宁波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6 │市政[1986]88号  │ 1986.10.4 │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 │

  │  │         │       │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

  │ 7 │市政[1986]99号  │1986.10.12 │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商业体制,搞活│

  │  │         │       │商品流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

  │ 8 │市政[1986]104号  │1986.10.27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若│

  │  │         │       │干意见                     │

  ├──┼─────────┼───────┼────────────────────────┤

  │ 9 │市政办[1987]30号 │1987.5.8  │关于加强棉纱、坯布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      │

  ├──┼─────────┼───────┼────────────────────────┤

  │10 │市政[1987]44号  │1987.7.10  │印发《关于实行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试行办法》的通│

  │  │         │       │知                       │

  ├──┼─────────┼───────┼────────────────────────┤

  │11 │市政办[1987]51号 │ 1987.7.28 │关于坚决制止紧销商品“卖大户”等问题的通知   │

  ├──┼─────────┼───────┼────────────────────────┤

  │12 │市政办[1987]70号 │ 1987.8.27 │转发市工商局《宁波市城乡集市贸易违章行为处理实 │

  │  │         │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         │       │关于转发经贸部[87]外经贸综字第45号、[87]外经贸 │

  │13 │市政办[1987]76号 │ 1987.9.7  │综管体字第61号和省经贸厅[87]浙经贸办字第620   │

  │  │         │       │号文通知                    │

  ├──┼─────────┼───────┼────────────────────────┤

  │14 │市政[1988]6号   │ 1988.1.20 │印发《关于进一步发展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的规定(试 │

  │  │         │       │行)》的通知                   │

  ├──┼─────────┼───────┼────────────────────────┤

  │15 │市政[1988]10号  │ 1988.1.23 │关于粮食附加税使用问题的通知          │

  ├──┼─────────┼───────┼────────────────────────┤

  │16 │市政发[1988]17号 │ 1988.1.26 │批转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分局关于开放外汇调剂市场 │

  │  │         │       │和建立外汇调剂中心请示的通知          │

  ├──┼─────────┼───────┼────────────────────────┤

  │17 │市政办[1988]10号 │ 1988.1.29 │转发市经委关于市优质产品评选办法请示的通知   │

  ├──┼─────────┼───────┼────────────────────────┤

  │18 │市政[1988]18号  │ 1988.2.22 │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补充规定      │

  ├──┼─────────┼───────┼────────────────────────┤

  │19 │市政发[1988]60号 │ 1988.3.15 │批转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

  ├──┼─────────┼───────┼────────────────────────┤

  │20 │市政[1988]33号  │ 1988.4.30 │关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宁波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意见 │

  ├──┼─────────┼───────┼────────────────────────┤

  │21 │市政[1988]49号  │ 1988.6.10 │宁波市出口商品留成外汇分配暂行办法       │

  ├──┼─────────┼───────┼────────────────────────┤

  │22 │市政([988]59号  │ 1988.7.6  │关于加强棉花产购销管理的通知          │

  ├──┼─────────┼───────┼────────────────────────┤

  │23 │市政办发[1988]33号│1988.10.24 │转发市财办、财税局制定的关于建立蔬菜副食品生产 │

  │  │         │       │发展等三项基金制度的通知            │

  ├──┼─────────┼───────┼────────────────────────┤

  │24 │甬政办发[1989]9号 │1989.1.16  │关于加强鳗苗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

  ├──┼─────────┼───────┼────────────────────────┤

  │25 │甬政[1989]1号   │1989.1.19  │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

  ├──┼─────────┼───────┼────────────────────────┤

  │26 │甬政办[1989]26号 │1989.4.12  │关于调整黄酒价格及整顿酿酒行业的协调会议纪要  │

  ├──┼─────────┼───────┼────────────────────────┤

  │27 │甬政办[1989]25号 │1989.4.18  │转发市计委关于加强我市地方自有外汇计划管理工作 │

  │  │         │       │若干意见的通知                 │

  ├──┼─────────┼───────┼────────────────────────┤

  │28 │甬政办发[1989]47号│1989.5.5  │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补充 │

  │  │         │       │意见的通知                   │

  ├──┼─────────┼───────┼────────────────────────┤

  │29 │甬政办发[1989]61号│ 1989.5.26 │关于油菜籽奖励政策问题的批复          │

  ├──┼─────────┼───────┼────────────────────────┤

  │30 │甬政办[1989]33号 │1989.5.31  │转发市财办关于加强市区商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的若 │

  │  │         │       │干意见的通知                  │

  ├──┼─────────┼───────┼────────────────────────┤

  │31 │甬政办发[1989]75号│1989.6.21  │关于重点工程施工人员粮食供应及亏损补贴等问题的 │

  │  │         │       │通知                      │

  ├──┼─────────┼───────┼────────────────────────┤

  │32 │甬政办[1989]38号 │1989.4.12  │转发市财政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对个体户、私营企 │

  │  │         │       │业若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

  │33 │甬政发[1989]138号 │1989.9.6  │关于缓解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紧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

  │34 │甬政发[1989]145号 │1989.9.7  │关于加强我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 │

  │  │         │       │有关问题的通知                 │

  ├──┼─────────┼───────┼────────────────────────┤

  │35 │甬政发[1989]143号 │1989.9.9  │关于设立发展外向型经济“奉献杯”奖的通知    │

  ├──┼─────────┼───────┼────────────────────────┤

  │36 │甬政[1989]49号  │1989.9.15  │关于建立平滞产品销售与催讨呆滞欠款奖励办法的通知│

  ├──┼─────────┼───────┼────────────────────────┤

  │37 │甬政办[1989]60号 │1989.10.20 │关于加强企业集资管理整顿金融秩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38 │甬政办[1990]7号  │1990.1.26  │关于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留成外汇分配办法的通知   │

  ├──┼─────────┼───────┼────────────────────────┤

  │39 │甬政[1990]13号  │1990.3.8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

  ├──┼─────────┼───────┼────────────────────────┤

  │40 │甬政发[1990]52号 │1990.3.19  │批转市农经委关于调整棉粮挂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

  │41 │甬政办[1990]21号 │1990.3.24  │关于转发市计划委员会《宁波市计划内纺棉分配与纱、│

  │  │         │       │布及其制品供产销挂钩办法》的通知        │

  ├──┼─────────┼───────┼────────────────────────┤

  │42 │甬政办[1990]33号 │1990.4.21  │关于改进市政府规章发布工作的通知        │

  ├──┼─────────┼───────┼────────────────────────┤

  │43 │甬政[1990]29号  │1990.4.25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继续推行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 │

  │  │         │       │的通知                     │

  ├──┼─────────┼───────┼────────────────────────┤

  │44 │甬政发[1990]70号 │1990.4.28  │批转市经委、计委关于对宁波市重点企业实施倾斜政 │

  │  │         │       │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45 │甬政发[1990]90号 │1990.5.4  │关于同意乡镇企业局确定一百十一户乡镇企业为重点 │

  │  │         │       │扶持企业的通知                 │

  ├──┼─────────┼───────┼────────────────────────┤

  │46 │甬政办[1990]55号 │1990.7.27  │宁波市农村合作经营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

  │47 │甬政[1990]42号  │1990.8.8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贸出口创汇的若干 │

  │  │         │       │政策规定                    │

  ├──┼─────────┼───────┼────────────────────────┤

  │48 │甬政发[1990]151号 │1990.9.5  │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及其征收工作 │

  │  │         │       │的通知                     │

  ├──┼─────────┼───────┼────────────────────────┤

  │49 │甬政[1991]3号   │1991.3.27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技术改造的若干意见的 │

  │  │         │       │ 通知》                    │

  ├──┼─────────┼───────┼────────────────────────┤

  │50 │甬政[1991]4号   │1991.3.27  │《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扭亏增盈若干意见的通知》│

  ├──┼─────────┼───────┼────────────────────────┤

  │51 │甬政发[1991]64号 │1991.4.16  │《关于同意建立宁波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批复》  │

  ├──┼─────────┼───────┼────────────────────────┤

  │52 │甬政办[1991]17号 │1991.5.14  │《关于简化机电产品出口推销服务人员多次出国审批 │

  │  │         │       │手续的通知》                  │

  ├──┼─────────┼───────┼────────────────────────┤

  │53 │甬政[1991]12号  │1991.6.21  │《关于印发<宁波市出口商品收汇额度分配办法暂行规│

  │  │         │       │ 定>的通知》                 │

  ├──┼─────────┼───────┼────────────────────────┤

  │54 │政府令第8号    │1991.7.31  │宁波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

  │55 │甬政办[1991]32号 │1991.8.1  │《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与外 │

  │  │         │       │商投资项目立项审查意见的通知》         │

  ├──┼─────────┼───────┼────────────────────────┤

  │56 │甬政发[1992]9号  │1992.1.21  │关于《宁波市北仑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投资开发 │

  │  │         │       │北仑港工业区的若干规定》的批复         │

  ├──┼─────────┼───────┼────────────────────────┤

  │57 │甬政[1992]10号  │1992.5.23  │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改革经贸体制加快发展我市 │

  │  │         │       │对外经贸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

  │58 │甬政发[1992]140号 │1992.5.29  │关于《宁波市北仑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鼓励全市各地、│

  │  │         │       │各部门合力开发北仑港工业区的若干规定》的批复  │

  ├──┼─────────┼───────┼────────────────────────┤

  │59 │甬政办发[1992]66号│1992.6.24  │转发市侨办等部门关于侨胞购买自住商品房若干意见 │

  │  │         │       │请示的通知                   │

  ├──┼─────────┼───────┼────────────────────────┤

  │60 │甬政[1992]12号  │1992.7.28  │关于鼓励兴办“嫁接”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若干意见│

  │  │         │       │的通知                     │

  ├──┼─────────┼───────┼────────────────────────┤

  │61 │甬政发[1992]199号 │1992.8.8  │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联工作的通知          │

  ├──┼─────────┼───────┼────────────────────────┤

  │62 │甬政[1992]15号  │1992.8.24  │关于县(市、区)设立自费开发区有关问题的通知   │

  ├──┼─────────┼───────┼────────────────────────┤

  │63 │甬政办发[1992]  │1992.11.22 │转发市城乡建委关于推广商品混凝土工作意见的通知 │

  │  │134号       │       │                        │

  ├──┼─────────┼───────┼────────────────────────┤

  │64 │甬政[1993]1号   │1993.1.13  │关于印发加快我市第三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

  │65 │政府令第16号   │1993.2.24  │宁波保税区管理办法               │

  ├──┼─────────┼───────┼────────────────────────┤

  │66 │甬政发[1993]61号 │1993.3,30  │关于棉花产销若干政策的通知           │

  ├──┼─────────┼───────┼────────────────────────┤

  │67 │甬政[1993]5号   │1993.4.30  │关于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健康发展的通知 │

  ├──┼─────────┼───────┼────────────────────────┤

  │68 │甬政办发[1993]62号│1993.6.2  │关于粮食产销政策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

  ├──┼─────────┼───────┼────────────────────────┤

  │69 │甬政办[1993]12号 │1993.7.7  │转发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宁波市外商投资企业中 │

  │  │         │       │方职工社会保险统筹办法意见的通知        │

  ├──┼─────────┼───────┼────────────────────────┤

  │70 │甬政办发[1993]120 │1993.10.12 │转发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

  │  │号        │       │关于进一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若干意见的通知    │

  ├──┼─────────┼───────┼────────────────────────┤

  │71 │甬政办[1993]16号 │1993.11.5  │转发市文化局关于文化事业若干经济政策实施意见报 │

  │  │         │       │告的通知                    │

  ├──┼─────────┼───────┼────────────────────────┤

  │72 │甬政办[1993]19号 │1993.12.21 │关于转发《宁波市内联科技机构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

  │  │         │       │知                       │

  ├──┼─────────┼───────┼────────────────────────┤

  │73 │甬政办[1994]2号  │1994.2.25  │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管理意见 │

  │  │         │       │的通知                     │

  ├──┼─────────┼───────┼────────────────────────┤

  │  │         │       │转发市外经贸委关于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地方工业分 │

  │  │         │       │公司挂靠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宁波轻工联合经营公 │

  │74 │甬政办发[1994]28号│1994.3.10  │司挂靠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独立经营进出口业务问 │

  │  │         │       │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

  ├──┼─────────┼───────┼────────────────────────┤

  │75 │甬政办发[1994]27号│1994.3.11  │转发市财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市场 │

  │  │         │       │管理意见的通知                 │

  ├──┼─────────┼───────┼────────────────────────┤

  │76 │甬政[1994]4号   │1994.3.14  │关于批转市财税局、粮食局制订的《宁波市粮食风险基│

  │  │         │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77 │甬政办[1994]4号  │1994.4.6  │转发市外经贸委关于改进市级外经贸企业工效挂钩和 │

  │  │         │       │经营目标考核办法意见的通知           │

  ├──┼─────────┼───────┼────────────────────────┤

  │78 │甬政[1994]12号  │1994.7.18  │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开发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

  │  │         │       │通知                      │

  ├──┼─────────┼───────┼────────────────────────┤

  │79 │甬政办发[1994]94号│1994.8.9  │转发市证券委关于规范期货市场交易活动加强期货市 │

  │  │         │       │场监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

  │80 │甬政办[1994]12号 │1994.8.24  │关于印发宁波市加大企业改革力度加快转换经营机制 │

  │  │         │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81 │甬政办发[1994]  │1994.10.12 │转发市外经贸委关于市科技对外贸易公司、市东宏贸 │

  │  │120号       │       │易公司挂靠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独立经营进出口业务 │

  │  │         │       │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

  ├──┼─────────┼───────┼────────────────────────┤

  │82 │甬政发[1994]237号 │1994.11.13 │关于加快林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

  │83 │甬政发[1994]238号 │1994.11.13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港口和经济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 │

  │  │         │       │的通知                     │

  ├──┼─────────┼───────┼────────────────────────┤

  │84 │甬政[1994]25号  │1994.12.10 │关于转发《甬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国内外投资 │

  │  │         │       │者投资甬江新区若干规定》的通知         │

  ├──┼─────────┼───────┼────────────────────────┤

  │85 │甬政办发[1995]31号│1995.3.1  │转发市人防办关于加强人防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86 │甬政办发[1995]34号│1995.3.15  │关于加强海曙、江东、江北区预拌砼管理的通知   │

  ├──┼─────────┼───────┼────────────────────────┤

  │87 │甬政办发[1995]58号│1995.4.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招收 │

  │  │         │       │家居农村老工人子女户粮对迁补充意见请示的通知  │

  ├──┼─────────┼───────┼────────────────────────┤

  │88 │甬政办发[1995]74号│1995.5.15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改进 │

  │  │         │       │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办法报告的通知      │

  ├──┼─────────┼───────┼────────────────────────┤

  │89 │甬政办发[1995]88号│1995.5.22  │转发市旅游局关于加快发展宁波旅游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

  │90 │甬政办发[1995]  │1995.6.30  │关于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宁波海港 │

  │  │105号       │       │口岸试行收取口岸管理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

  ├──┼─────────┼───────┼────────────────────────┤

  │91 │甬政办发[1995]  │1995.8.17  │转发市乡镇企业局关于乡镇企业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意 │

  │  │139号       │       │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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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一页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府令第144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已经2012年12月27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2年12月29日



相关附件:zfl144附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定稿.xls
http://www.shantou.gov.cn/ucapformsresource/resourceservlet.ucap?key=/2013/1/8162f733-8d4a-441e-808b-39fae24762da&filename=zfl144附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定稿.xls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一、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51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税初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 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初审
市科技局 3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市公安局 4 出海船舶边防登记薄
市民政局 5 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取消,改为备案
市民政局 6 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取消,改为备案
市民政局 7 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取消,改为备案
市民政局 8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市申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 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 取消,改为备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 农民工积分制入户 取消,改为备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1 优秀农民工入户 取消,改为备案
市环境保护局 12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实物试生产许可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3 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14 房屋拆迁资格许可
市交通运输局 15 《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续期换证
市交通运输局 16 市内零担货物运输线路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17 经营跨省、 跨市零担货物运输配载专营线路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18 货运配载线路专营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19 四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企业经营资格审批
市水务局 20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取消,并入“取水许可”
市农业局 21 从省外引进三有(有益、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
市农业局 22 农作物种子广告核准
市农业局 23 学生饮用奶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4 外商投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事项(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法定地址变更)审批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5 口岸开设、关闭、迁建或调整审核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26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备案 取消,调整为日常事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7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 取消,并入“申请设立出版物批发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及其变更事项审批(外商投资、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除外)”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8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9 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 取消。并入“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印刷企业除外)”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0 市属及以下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1 出版物发行单位申请在互联网上从事出版物发行活动审批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32 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审批
市卫生局 33 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审批事项
市卫生局 34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市卫生局 35 卫生保健合格证书核发
"市人口和计划
生育局" 36 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
市物价局 37 机动车强制保养及服务费的制定
市物价局 38 违章车辆拖车费的制定与调整
市物价局 39 出租车挂靠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制定
市物价局 40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市海洋与渔业局 41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2 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3 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机械等等行业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4 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初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45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46 人民防空工程装修审批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47 人民防空工程转租或者转让审批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48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审验
市体育局 49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核
市港口管理局 50 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的备案初审 取消,并入港口经营许可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51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


二、转移的行政审批事项(10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工程档案验收认可
市水务局 2 项目评审
市水务局 3 工程服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4 初级安全主任资格证核发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5 城市园林绿化三级企业资质核准
市体育局 6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市体育局 7 二级裁判员审批
市体育局 8 二级运动员审批
市房产管理局 9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三级及以下)
市房产管理局 10 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三、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220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下放实施机关 备注
市发展和改革局 1 依法必须招标的基建工程(包括工程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和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方式、组织形式及招标范围的核准 区(县)政府 部分下放:调整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立项项目,其招投标核准与项目审批核准一并办理,同步下放
市发展和改革局 2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区(县)政府 部分下放:《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基础设施及采掘业项目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不含)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进行核准(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
市发展和改革局 3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区(县)政府 "部分下放:
由区县政府投资,符合城市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且资金及建设条件可以自我平衡的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建设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4 酒类零售许可证核发 区(县)政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5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区(县)政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6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7 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的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8 宗教团体筹备、成立、变更和注销前的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9 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0 宗教团体负责人的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11 宗教社会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的审批 区(县)政府
市公安局 12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3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4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5 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6 核发机动车牌证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7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8 出海船舶户口薄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19 出海船民证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0 台湾居民登陆证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1 边境通行证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2 夫妻投靠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报市备案
市公安局 23 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报市备案
市公安局 24 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报市备案
市公安局 25 收养未成年小孩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6 购房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报市备案
市公安局 27 参军注销户口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8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登记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9 招生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0 市内居民移居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1 更改户口项目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2 大中专生毕业户口回迁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3 退学回迁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4 退伍军人回原籍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5 出生登记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6 死亡登记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7 加入和恢复中国国籍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8 华侨、港澳台同胞定居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9 连续暂住七年以上人员入户 区(县)公安部门
市民政局 40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登记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1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2 全市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3 全市性社会团体(含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注册登记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4 全市性社会团体(含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5 全市性社会团体(含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注销登记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6 建筑物、住宅区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7 自然地理实体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8 居民地名称(路、街、巷)命名、更名、销名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49 市政设施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50 建设殡仪服务站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51 建设经营性公墓(含利用外资建设公墓)审核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民政局 52 地名类图(册)审核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53 全市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民政局 54 设立社会福利企业核准 区(县)政府 待省民政厅同意后执行
市司法局 55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待省司法厅同意后执行
市司法局 56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待省司法厅同意后执行
市司法局 57 律师执业许可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58 律师执业变更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59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设立许可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0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的变更许可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1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的注销许可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2 公证员执业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3 公证员执业变更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4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登记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5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6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注销登记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7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69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销登记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司法局 70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的初审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财政局 71 会计从业资格证审批 区(县)政府
市财政局 72 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 区(县)政府
市财政局 73 市、县工商机关登记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 区(县)政府
市财政局 74 省级以下社会团体、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审核 区(县)政府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75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区(县)政府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76 公开招聘方案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77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资格审核 区(县)政府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78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审批 区(县)政府
"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79 职业介绍机构认定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环境保护局 8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区(县)环保部门 "部分下放:
将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的环评登记表审批下放。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列入我市具有较大环境影响具体名录、涉及跨区域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除外。核技术利用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下放后报市备案"
市环境保护局 8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区(县)环保部门 按审批权限下放
市环境保护局 82 防治污染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审批 区(县)环保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 83 拟退役或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核准 区(县)环保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 84 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批准 区(县)环保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 85 排污许可证批准 区(县)环保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 86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批准 区(县)环保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 87 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 区(县)环保部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8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区(县)政府
市交通运输局 90 设立除旅客、液化危险品外的经营市内跨区(县)航线水路运输企业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交通运输局 91 设立国内水运服务企业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交通运输局 92 《水路运输许可证》续期换证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交通运输局 93 港澳企业从事营运性道路运输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水务局 94 取水许可(包括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有关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水务局 95 市管河道采砂许可 区(县)政府 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水务局 96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水务局 97 省十大堤围穿堤建筑物建设方案审批 区(县)政府 跨区域项目保留,非跨区域项目下放,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水务局 98 装机2000-5000千瓦且附属水库为小型及以下的小水电站技术改造、中型机电排灌工程、中型灌区(1-30万亩)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区(县)政府 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水务局 99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审批 区(县)政府 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水务局 100 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审核 区(县)政府 跨区域项目保留,非跨区域项目下放
市水务局 101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审核 区(县)政府 除跨区域项目外,其他下放
市水务局 10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区(县)政府
市水务局 103 水利工程设计初审 区(县)政府 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水务局 104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和竣工验收 区(县)政府 除列入省或国家专项规划,上级部门对开工批复、竣工验收有专门规定外,其他下放。待省水利厅同意后执行
市农业局 105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父母代种禽场和种畜扩繁场)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农业局 106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农业局 107 兽药经营许可 区(县)政府
市农业局 108 市级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农业局 109 建立森林公园的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农业局 110 进入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农业局 111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农业局 112 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审批 区(县)政府
市农业局 113 森林资源资产产权登记 区(县)政府
市农业局 114 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市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局" 115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实质性变更审批(国家和省有专项规定须由地市级以上审批的项目除外) 区(县)政府
"市对外贸易
经济合作局" 116 外商投资企业质押或者担保合同审批 区(县)政府
"市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局" 117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许可 区(县)政府
"市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局" 118 营业性涉外演出增加演出地备案 区(县)政府
"市文化广电新闻
出版局" 119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卫生局 120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1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2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执业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3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4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5 放射诊疗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6 医师执业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7 护士执业许可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8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 区(县)政府
市卫生局 129 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 区(县)政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3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区(县)政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3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区(县)政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32 计划生育系统的各单位与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 区(县)政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33 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涉及计划生育情况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 区(县)政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34 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审批 区(县)政府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135 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要求终止妊娠手术审批 区(县)政府
市外事侨务局 136 华侨捐赠兴办公益项目审核 区(县)政府
市统计局 137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 区(县)政府
市物价局 138 当地供热价格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39 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0 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作价办法)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1 生猪等牲畜定点屠宰加工费(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2 除省属和跨地级以上市工程外的地方小水利供水价格(在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3 自来水、地下水、中水价格(在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新溪、外砂镇除外)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4 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租金 区(县)政府
市物价局 145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市物价局 146 当地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等垄断行业的工程安装、维修收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新溪、外砂镇供水除外)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7 除市属民爆器材经营企业销售以外的民爆器材的流通费用标准及销售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区(县)政府
市物价局 148 污水处理费(在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濠江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49 在省规定的范围内制定小学、初中、高中(含职业高中)及幼儿教育收费具体标准,制定非学历高等教育收费标准 区(县)政府
市物价局 150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委、省政府文件规定进行的强制性培训收费 区(县)政府
市物价局 151 地方公路渡口过渡费 区(县)政府 除市属和跨区域事项外,其他下放
市物价局 152 保安服务费(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3 殡葬(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4 当地公路汽车运输客货站场收费标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5 除商业性投资所建景观以外的公园、博物馆、文物古迹、自然风景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6 交通事故拯救费和故障、事故车辆拖车费(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7 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8 除“四害”服务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59 清洁卫生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60 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61 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62 邮政延伸服务资费、邮政代办点服务费(在省规定的范围内)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63 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部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64 非营利性民办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地级以上市、县级政府部门主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部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报市备案
市物价局 165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车、轮渡票价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除跨区域的事项外其他区(县)下放
市海洋与渔业局 166 水产种苗生产许可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海洋与渔业局 167 渔业捕捞许可 区(县)政府
市海洋与渔业局 168 渔业船舶登记发证 区(县)政府
市海洋与渔业局 169 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海洋与渔业局 170 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证书核发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1 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核发(除省直和中直单位以外) 区(县)政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2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区(县)政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3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区(县)政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74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区(县)政府
市旅游局 175 导游证核准 区(县)政府
市旅游局 176 出境旅游领队证核发 区(县)政府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77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核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78 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核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79 权限内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区(县)政府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80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中心城区) 区(县)政府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81 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区(县)政府
"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182 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183 餐饮服务许可证注销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184 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185 餐饮服务许可证变更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 186 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发 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87 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88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许可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89 拆迁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许可 区(县)政府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90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191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的保障措施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保密局 192 市属及以下国家秘密及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销毁定点审批 区(县)政府
市保密局 193 市属及以下涉密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维修维护审批 区(县)政府
市体育局 194 临时占用(拆除、改变)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区(县)政府
市体育局 195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 区(县)政府
市档案局 196 非国有档案出卖、转让、赠送审批 区(县)政府
市档案局 197 携带、运输、邮寄属于国家所有的和非国家所有但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 区(县)政府
市地震局 198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地震局 199 地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核准)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港口管理局 200 港口经营许可(港口理货除外)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1 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许可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2 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许可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3 港口工程设计(初步设计)许可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4 港口工程设计(施工图)许可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5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6 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港口管理局 207 在港口进行疏浚、采掘、爆破等可能危及港口安全活动许可 区(县)政府 潮阳区、南澳县下放,其他区(县)保留,报市备案
市公路局 208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以及在公路两侧广告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公路局 209 超限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0 商品房预售许可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1 房屋所有权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2 房屋抵押权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3 房屋地役权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4 房屋预告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5 房屋更正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6 房屋异议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房产管理局 217 房屋查封登记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下放
"市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218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 区(县)政府
"市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219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 区(县)政府
"市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 220 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 区(县)政府






四、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4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受委托机关
(单位)" 备注
市教育局 1 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区(县)政府 金平、龙湖区保留,其他区(县)委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区(县)政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外国人就业证 区(县)政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区(县)政府


五、服务前移的行政审批事项(4项)
原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承接机关
(单位)" 备注
市公安局 1 申办因私护照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2 内地居民申请赴港澳定居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3 申办往来港澳通行证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 4 申办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许可 区(县)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