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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2:51:18  浏览:87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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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府发〔20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辽源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批复》(吉政函〔2010〕46号)批准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0年四月五日  



 

辽源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以下简称《条例》)精神,提升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保障工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第15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及《辽源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第51号令,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务目标:2010年制定出台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及配套措施,初步建立市级统筹政策框架,统一待遇标准,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市级统筹体系,增强工伤保险的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市级统筹、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实行“五统一”,即:坚持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基金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待遇支付标准。

第四条 参保范围和对象:凡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收自支及差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必须统一参加工伤保险。

第二章 缴费标准

第五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单位缴费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单位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高于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第六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照《细则》规定,按行业类别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费缴费费率。缴费费率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时,另行通知。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七条 基金账户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后,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工作,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规定,分别设立收入户和支出户,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一)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在每月25日前划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再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划入市财政专户,收入户季度末无余额。

(二)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季度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情况在季末25日前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下季度用款计划,填制《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资金申请表》,同时上报《工伤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表》,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申请全市用款计划,于下季初15日前拨付至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年底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无余额。

第八条 市、县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单独核算。市、县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编制预、决算,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九条 建立市级统筹储备金制度。市级统筹储备金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10%提取,单独列账管理;沉淀储备金达到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30%时,不再提取。

储备金用于全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确有困难、入不敷出时的支出。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申请省级调剂金进行调剂。

使用储备金应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按照《吉林省工伤预防费、工伤认定调查费、职业康复费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吉劳社工字〔2005〕341号)提取,根据相关规定和目标考核情况,拨付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使用。两项费用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一条 实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统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报告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认为有必要进行事故调查的,由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进行事故勘察,并出具《工伤事故勘察意见书》。

第十三条 市本级参保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申请资料进行工伤认定;进行工伤事故勘察的,需附《工伤事故勘察意见书》。县级参保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资料予以初审,进行工伤事故勘察的,需附《工伤事故勘察意见书》,申请资料齐全的,在20日内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市属以上单位、在市及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由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各类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资料的初审工作,申请资料齐全的,在20日内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第五章 待遇支付标准

第十五条 实行市级统筹后,工伤保险参保职工按照《细则》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统筹支付标准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结算、大病审批的结算方式。具体结算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按照《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意见》、《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和《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医疗行为。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审批和撤销。原则上根据行政区域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建立全市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管理机制,参保的工伤人员,可在全市范围内的任何一家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需到统筹地区以外医院转诊治疗的,需到参保地填报转诊审批表,经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住院或转院治疗。未经批准的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负担。经批准的治疗费用中符合规定的,由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第二十一条 辅助器具配置按照《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目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伤保险工作纳入政府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两级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后,市、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的第一责任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工伤保险的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建立对市、县政府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两级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目标任务考核奖惩制度。每年年初,根据省下达的工伤保险任务目标,对市、县工伤保险参保扩面人数、缴费基数、工伤保险费征缴,待遇支付等情况进行检查、稽核,每半年考核一次,并将各县完成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目标任务的综合考核纳入市政府对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县,所征收基金不足支付工伤待遇的,从全市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调剂。未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县,当年支付的不足部分,市工伤保险基金不予以调剂,由县财政部门负责垫付,以后每年度从基金中归还。

第二十五条 完成当年扩面与征缴任务的县,同级财政对本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按一定标准安排专项补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因执行本办法不力,致使参保人员利益受到损害而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其他恶性突发事件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信息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全省“金保工程”的要求统一规划,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工伤保险信息化建设全部纳入市级“金保工程”数据中心进行管理。各县使用全市统一的工伤保险管理系统应用软件,做到全市工伤保险信息化工作“标准统一、资源共享、安全高效”。

(二)工伤保险信息系统主要由参保管理、变更管理、征缴管理、基金管理、支付管理、参数管理、统计查询及系统管理等部分组成,覆盖工伤保险业务处理全过程。

第九章 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市级统筹的主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科学编制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按规定核算并按时足额支付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建立工伤保险计算机网络平台,做好参保扩面和稽核工作。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要强化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及时拨付工伤保险基金;要增加对工伤保险网络建设经费的投入,确保市、县两级工伤保险网络建设和软件开发。

第三十一条 市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实施工伤保险基金审计,监督工伤保险基金安全运营,并查处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要组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对市级统筹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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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的复函

民政部


民政部政府机关人事局关于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的复函
民政部

复函
冶金工业部劳资司:
你部冶金地质会战指挥部探矿技术研究所劳动工资科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给国家劳动总局的函转我局。关于该所干部王达、李金祥二同志参加革命工作年限问题,按规定,高等学校毕业后考取研究生,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他们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研究班毕业后分配
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



1980年2月8日
《共产党宣言》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党的先进性建设的理论

云南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石安洲


《共产党宣言》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纲领性文献,是无产阶级政党第一个“周详的理论和实践的党纲”。列宁说:“这部著作以天才透彻鲜明的笔调叙述了新的世界观,即包括社会生活在内的彻底的唯物主义,最全面、最深刻的发展学说辩证法以及关于共产主义新社会的创造者无产阶级所负的世界历史革命使命的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是站在世纪交替的历史高度,着眼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继承历史,立足现实,前瞻未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精辟论断。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与必然趋势所作的深刻洞见和精辟揭示,它在诸多方面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
“三个代表”对党的先进性建设作出了集中而深刻的新概括,丰富了《共产党宣言》关于“先进共产党人”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应的特殊政党。共产党人同其他无产阶级政党不同的地方只是:一方面,在各国无产者的斗争中,共产党人强调和坚持整个无产阶级的不分民族的共同利益;另一方面,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共产党人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这里,马恩深刻指出,共产党人在实践方面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推动运动前进的部分;在理论方面,他们比其余无产阶级群众优越的地方在于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论述深刻揭示了在当时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共产党人先进性之所在,揭示了共产党人与一般工人群众是何等的不一般。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先进共产党人”思想,任何政党都是一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的代表,共产党是工人阶级政治领袖和先进代表,是工人阶级的先进觉悟阶层和先锋队组织,马恩的这一论述初步阐述了党的先进性的重要思想。
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思想深刻总结了我们党将近80 年的历史经验以及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经验,对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关于党的先进性思想作了全新的提炼和概括。进一步从社会发展规律和党的进步本质的高度,揭示了党的“先进性建设”的实质和内涵:
(1) 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揭示了党的先进性在于它能正确把握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这一思想是对《共产党宣言》中关于“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治运动中最坚决的、始终推动运动前进的部分”的具体概括,它充分说明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党的先进性的体现不尽一样,在改革开放社会主义新时期,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党的先进性理所当然地应体现在代表先进的社会生产力上。
(2) 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揭示了党的先进性在于它能正确把握物质与精神的辩证关系。这里江泽民同志将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同一切资产阶级政党及其他一切非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开来: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就在于它能成为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核心。这一思想不仅发展了马恩的思想,而且也发展了邓小平的建党思想。邓小平提出,要把党建设成为领导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坚强核心。十四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党的建设的新的伟大工程,十五大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党的建设目标,强调要把党建设成为用邓小平理论武装起来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完全巩固、能够经受住各种风险、始终走在时代前列、领导全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因此,党只有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即代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的前进方向,才能领导全国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3) 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揭示了党的先进性就在于它能正确把握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马克思、恩格斯早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所经历的各个发展阶段上,共产党人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因此,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共产党人要始终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就要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始终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确把握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江泽民同志将党的先进性进一步界定在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上,加深了人们对党的先进性的正确认识,从而对党的先进性的判定进一步科学、具体,实践性也更强。
“三个代表”思想同《共产党宣言》一样,各自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起了纲领性的伟大作用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论述,从根本上进一步回答了在充满希望和挑战的21 世纪,我们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和怎样建设党的问题,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伟大纲领,是永远保持党的先进性、战斗力和创造力的行动指南。如果说《共产党宣言》是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周详的理论和实践的党纲”的话,那么江泽民同志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跨世纪的周详的理论和实践的党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