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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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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司法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发〔2012〕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人民政府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普法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宣传部,武警总部政治部: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不断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特此通知。


  中组部 中宣部

  司法部 全国普法办

  二〇一二年五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开展,增强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转发的“六五”普法规划,把领导干部作为普法对象的重中之重。领导干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肩负着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事业的重要职责,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下,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是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保证,是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同时,深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对于全民普法教育具有重要表率作用,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良好风尚。总体上看,经过长期的普法教育,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明显增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与水平普遍提高,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有些地方一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淡薄,依法管理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力不强,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各级领导干部要从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学习法律、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性,带头学习法律,做尊崇法律、运用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表率。

  二、 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结合的原则,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化、规范化,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深入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牢固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进一步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 进一步明确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主要任务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出的新要求,围绕“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六五”普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学习以宪法为核心的各项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

  要突出学习宪法。坚持把学习宪法放在首位,深入学习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牢固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牢固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自觉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

  要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理念,自觉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贯穿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的管理中。

  要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基本构成和基本特征,认真学习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深入学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依法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能力。

  要深入学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熟练运用法律处理事务,解决问题;及时学习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法律知识,更好地适应依法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需要;深入开展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要深入推进法治实践。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积极推进各级领导干部结合岗位需求开展用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自觉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不断提高各项工作的法治化管理水平。

  四、 健全制度,创新方法,进一步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深入开展

  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积极拓宽工作渠道,努力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实际效果。

  要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集体学法、法制讲座、法律培训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学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的经常化。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在重大事项决策前,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健全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政府决策中的参谋作用。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把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

  要拓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渠道。坚持自学为主的方法,结合领导干部自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联系实际,确定学习内容,定期接受各种形式的辅导。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培训机构要发挥主渠道作用,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课程和培训计划,加强法制课程建设,定期举办各类领导干部法制专题研讨班,推动学法活动不断深入。要以“法律进机关”为载体,结合“学习型机关”建设,广泛搭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平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通过开办专栏、专刊、专题节目等,不断拓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渠道和空间。

  要推进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方式方法创新。认真总结各地区、各部门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经验,坚持和完善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积极探索研究式、互动式学法方式,通过立法调研、执法监督检查、案例讨论、工作研讨等形式,把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紧密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学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切实列入重要日程,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工作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列入干部培训计划,协调落实党校、行政学院、干部院校开设法制课程,加强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执政能力的考核。党委宣传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舆论宣传,把法律知识作为党委(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好计划和安排。司法行政部门和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计划安排、组织实施,负责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法制培训和考试考务等日常工作。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措施保障建设。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各项工作制度,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学法讲师团建设,加强管理和服务,为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提供师资保障;要加强经费保障,安排和落实专项经费,保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正常开展。

  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监督激励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积极查找薄弱环节,及时整改完善。要注意总结宣传推广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加强工作交流,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及时制定符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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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大庆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推行居住证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等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庆市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我市居住和享有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的证明。本办法实施后,此前在我市居住、工作、生活需要申领《暂住证》的流动人口,符合本办法申领条件的,不再办理《暂住证》,应当申领《大庆市居住证》。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但市区内跨区居住的人户分离人员除外。
  第三条 在我市居住、工作、生活的流动人口符合以下情况的,应当申领《大庆市居住证》:
  (一)因务工、经商等事由,拟在我市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年满16周岁至70周岁的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大庆市居住证》;
  (二)在我市旅馆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内住宿不超过一个月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超过一个月的应予申领《大庆市居住证》。
  第四条 未满十六周岁和七十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可以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领《大庆市居住证》。
  第五条 以下人员应申报居住登记,不办理《大庆市居住证》:
  (一) 在我市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流动人口;
  (二) 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培训的流动人口;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华侨。
  第六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填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
  居住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现居住地住址、服务处所、居住事由、联系方式、本人相片、血型、十指指纹信息、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社会保险、服兵役等情况,以及随行家庭成员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及与申报人关系。
  第七条 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证等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将制作《大庆市居住证》等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大庆市居住证》制作、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财政、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人口计生、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持有《大庆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作。
各区、县要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各街道、乡镇要组建流动人口服务中心,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大庆市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知悉的流动人口身份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部门、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查询、使用流动人口身份信息。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和各分局、县公安局要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各相关部门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汇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第二章 《大庆市居住证》的申领和发放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申领《大庆市居住证》,应当提交居住地住址和就业或者就学等证明材料,18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还应提交《婚育证明》材料。
  居住证明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就业证明由劳动就业保障工作站(点)出具,《婚育证明》由居住地街道(乡镇)出具,经商证明由《大庆市居住证》申领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对申领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对申领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机关要当场告知申领人所需的补充材料。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完成申领材料审核工作。
对申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领人;对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作发放《大庆市居住证》,制作发放《大庆市居住证》的期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大庆市居住证》持有人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大庆市居住证》为一人一证,在全市范围内使用,由居住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签发。
  第十六条 《大庆市居住证》持有人在当地连续居住的,在居住每满半年的最后7日内到居住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办理核验手续。
  第十七条 《大庆市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办理换领手续。
  《居住证》需要变更、更正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的,持证人凭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居住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办理换领手续。
  持证人在换领《大庆市居住证》时,应当交回原证,再领取新证。
  《大庆市居住证》丢失的,原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补领手续。

第三章 《大庆市居住证》持有人的权利待遇

  第十八条 持有《大庆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以享受市政府规定的相关住房保障待遇。
  第十九条 持有《大庆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子女在接受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方面与户籍人口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条 持有《大庆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省、市相关规定,可在本市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二十一条 持有《大庆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方面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免费服务,以及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持有《大庆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夫妻,在居住地免费享有避孕药具供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持有《大庆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以享有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服务。
  第二十四条 持有《大庆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务工人员因病、因灾造成严重困难情形时,相关部门应协调用人单位及时实施临时救助。
  第二十五条 持有《大庆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车辆落户和机动车驾驶执照。
  第二十六条 持有《大庆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市区内有合法稳定职业及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三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投资兴办实业纳税的企业管理人员可放宽至60周岁以下),本人及其共同生活配偶和未婚子女(25周岁以下)可申请迁入本市落户。
  第二十七条 持有《大庆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符合市政府规定办理乘车优待证的,凭《大庆市居住证》办理乘车优待证。
  第二十八条 持有《大庆市居住证》自主创业的流动人口,符合条件的,可依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一定的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十九条 持有《大庆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有关社区事务管理活动方面,享有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的权利。


第四章 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责任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子女就学入托、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就业培训、职业介绍、法律援助和社会救济等方面工作纳入当地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时,应当依据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要求,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和有序流动;在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时,应当向新兴城镇和流动人口集中流入地倾斜。
  第三十二条 禁止针对流动人口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禁止干涉用人单位合法招用流动人口;禁止针对流动人口就业或者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设置收费项目。
  第三十三条 政府职能部门及时为持有《大庆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提供免费的岗位信息、政策咨询、职业指导等基本就业服务,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参加本市有关部门开展的劳动技能比赛和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先进评选。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安部颁布的法律和法规,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大庆市居住证》制作、发放工作;保障《大庆市居住证》持有人申请迁入落户、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落户等方面的权益;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预防和打击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持有《大庆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做好劳动管理与就业服务工作,加强职业介绍管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要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查验工作,保障持有《大庆市居住证》人员免费享受免费避孕药具供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七条 城乡建设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公租房等建设方面的投入,指导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一批员工集体宿舍或廉租公寓,提供给持有《大庆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居住。
  第三十八条 房产、城管等有关部门要做好房屋租赁的登记管理及出租房屋建筑安全监管工作,保证房屋居住安全。
  第三十九条 民政部门要做好持有《大庆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困难救助工作,保障持有《大庆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享受现居住地民政部门提供的与户籍居民同等的城乡困难群众家庭临时生活救助。
  第四十条 税务部门要做好出租房屋相关税费征缴工作,指导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做好税费征缴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四十一条 教育部门要合理规划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设置和建设,本着相对就近或指定学校入学的原则,做好持有《大庆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幼儿教育和义务教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卫生部门要科学预算和使用政府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方面拨付的经费,大力开展对流动人口的健康教育和卫生保健工作,对持有《大庆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提供传染病防治和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
  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普法教育,对持有《大庆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将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用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开支。
  第四十五条 工会组织应积极发挥作用,依法保障持有《大庆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务工人员参加工会的权利,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大庆市居住证》的使用和查验

  第四十六条 《大庆市居住证》持有人需要证明其居住状况及身份时,应当出示《大庆市居住证》。
  第四十七条 《大庆市居住证》持有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大庆市居住证》。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大庆市居住证》。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扣押和收缴《大庆市居住证》。
  第五十条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大庆市居住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大庆市居住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雇用无《大庆市居住证》人员或者违法扣押《大庆市居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政策规定,收取与《大庆市居住证》有关费用的;
  (二)利用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大庆市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私利的;
  (三)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大庆市居住证》;
  (四)泄露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知悉的流动人口身份信息,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
  (五)在居住登记和《大庆市居住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四条 被处罚人对依照本办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大庆市居住证》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式样由大庆市公安局制作和制定。
《大庆市居住证》的有效期分为A证(1年以上)和B证(1年以下)。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7日内办理延期手续。
《大庆市居住证》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住址、本人相片、有效期限。
  第五十六条 流动人口首次申请领取《大庆市居住证》的,免收证件工本费。
丢失补领或变更、更正项目信息需要换领《大庆市居住证》的,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和长输管道界定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和长输管道界定标准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2012〕57号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大型化工装置高度危险化工装置和长输管道界定标准问题的请示》(吉安监管审批﹝2012﹞7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所称大型化工装置,是指按照原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确定的大型项目的化工生产装置。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所称高度危险化工装置,是指涉及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生产装置。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所称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

四、根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第九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