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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4:20:16  浏览:83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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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


益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3日起实施。



市 长 胡忠雄

2013年7月3日

  


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湖南省新能源产业振兴实施规划(2010-2020年)》对发展核电的要求,加强对不可再生的核电厂址资源保护,确保桃花江核电厂址条件符合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是指在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及周边区域统一设定一定范围的保护区,并控制该区域内除核电相关设施以外的大型开发性项目建设和人口机械增长,确保厂址相关条件符合核安全、核应急等核电建设和运营要求。

  第三条 核电厂址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依法管理、严格保护、保障权益的原则。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单位要统筹协调,维护厂址保护区内的群众和核电企业的权益。 

  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应当配合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宣传。规划保护区内居民有权知晓区内的环境状况。

  第四条 湖南桃花江核电项目益阳市领导小组负责核电厂址保护工作总体部署,湖南桃花江核电项目益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核电工作办公室)负责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桃江县桃花江核电项目工作办公室负责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市、县两级规划、国土、住建、水务、公路、交通、电力、环保、公安、林业、安监、旅游、农业、渔政、海事等相关部门及核电项目所在乡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厂址保护工作。

  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及保护区内的其他单位、个人应切实遵守本办法及核电厂址保护规划,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厂址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范围

  第五条 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区包括:征地周界、非居住区、水域保护区、规划限制区、厂址半径10千米范围、大件运输道路、核电重件码头、核电采石场。范围如下:

  (一)征地周界指征地红线图内区域。

  (二)非居住区指以厂址内布置的四个反应堆位置分别为中心,半径除了东北偏东方位为1150米(芳竹山组方向),正东方位为850米(芭茅仑组方向)外,其他方位均为800米的包络范围,非居住区设置明显的标识。

  (三)水域保护区指为符合核电厂安全运行及反恐安保的要求,在核电厂拟建的取排水口附近由海事部门根据核电建设要求与航道实际划定一定范围的区域,并标记明显的警戒标识。

  (四)规划限制区指以厂址内布置的四个反应堆位置分别为中心按不小于5千米半径所合并围成的区域;

  (五)厂址半径10千米范围指以厂址内布置的四个反应堆位置分别为中心按10千米半径所合并围成的区域;

  (六)核电重件码头位于资江中下游右岸的桃江县潭洲湾河段,毗邻已经建成的桃江县潭洲湾码头。

  (七)大件运输道路起点为核电重件码头,主要经过金盆路、南环线、桃马公路、桃荷公路等道路。

  (八)核电采石场位于三堂街镇王母冲村。

  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保护区的具体界限,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会同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根据上款规定划定。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应配合当地政府,根据划定的具体界限,在非居住区、水域保护区、大件运输道路、核电重件码头、核电采石场设置明显的标识,并以文件形式函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六条 在核电厂址保护区内,实施分区保护。

  (一)征地周界,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入内;主厂区保卫边界(周界围栏)外侧及排洪沟外侧1米范围内,不得进行开挖作业。

  (二)水域保护区内,不得开展网箱养殖、挖砂、捕捞、船舶停靠及其它水上活动等作业。

  (三)非居住区内,不得新建房屋及其它构筑物,不得新增常住居民;穿过本区域的公路、铁路、水路不得干扰核电厂的正常运行。

  (四)规划限制区内,不得新建扩建大型开发项目、劳动密集型项目、工业园区;不得新建扩建石油化工、钢铁和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工业项目;不得新建和扩建大型企事业单位、大型医院或疗养院、旅游度假基地、飞机场、监狱、学校等,不得新增在应急状况下难以撤离的大型公用设施、军事训练场或军事设施。

  规划限制区内不再批准现有大型开发性项目的延期手续,对现有规划中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工业项目应进行规划调整;

  适当控制规划限制区内的人口分布和密度,控制人口总数的机械增长,不得大规模迁入移民,集镇常住人口总数应控制在1万人以下。

  (五)厂址半径10千米范围内,应适当控制人口分布和密度,不得大规模迁入移民,城镇人口总数应控制在10万人以下。

  (六)大件运输道路两侧水沟外1米范围内,不得有影响大件通行的构筑物;跨越大件运输道路上方的管、线、桥梁,预留不得少于9米净空;法律法规及省、市政府相关文件对跨越大件运输道路上方的高、低压电线等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大件运输道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必须事先征得公路、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七)核电重件码头拟用地范围内土地保持原有状态,不得另做它用。

  桃江县潭洲湾码头不得有可能影响核电设备吊装、运输作业的构筑物或设施。

  码头附近在航道部门设置的浮标水域范围内,不得有如捕捞、挖砂、养殖等可能影响核电设备运输、吊装作业的情况发生。

  (八)核电采石场距石料开采中心300米(爆破飞石影响区)范围内及2.5千米长进场道路两侧水沟外1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构筑物。

  三堂街镇乌旗山村赵家塘弃土场按既定维护、管理方案进行场址保护,征地范围内不得新建构筑物。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修编城乡规划、土地规划,应符合核电厂址保护要求,兼顾当地经济发展,体现我市核电特色,组织科学论证。

  市、县各有关部门在制订或修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工业园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水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网发展规划及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规划,以及审批相关项目时,要充分考虑满足核电厂址的核安全、核应急及大件运输等要求。

  第八条 湖南桃花江核电项目益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核电工作办公室)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核电厂址保护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湖南桃花江核电项目益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益阳市人民政府核电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市、县两级规划、住建、环保、国土、电力等有关部门,对核电厂址保护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影响核电厂址安全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没收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的合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迁补偿问题,由相关公司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根据其他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造成损失的,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水域保护区域内从事捕捞、挖砂、养殖等作业;

  (二)在核电重件码头新增有可能影响核电设备吊装、运输作业的构筑物或设施,且未征得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同意的;

  (三)核电重件码头附近由航道部门设置的浮标水域范围内,设置运输、吊装作业设施或从事捕捞、养殖等作业,且有可能对核电设备吊装、运输产生影响的。

  第十四条 核电厂址保护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为核电厂址保护区内的建设核发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厂址有被挪作他用或条件发生颠覆危险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含义。

  湖南桃花江核电厂址位于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沾溪镇沾溪村和三堂街镇湖莲坪村交界处的“荷叶山”。厂址地理坐标约为东经111°56′50″-110°58′02″、北纬28°34′10″-28°35′03″。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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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国发[1983]88号《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最近印发各地、各部门。通知中指出的问题的采取的措施,完全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再作以下补充规定,希各地、各部门一并贯彻执行。使我省市场作到“活而不乱,管而不死”,以促进生产,扩大
流通,稳定物价,保护群众利益,发展大好形势。
一、国家授予企业的价格管理权限,企业要按照商品经营分工的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不能统统下放到基层企业。行使价格管理权限的基层企业,除国家另有专门规定者外,必须是配备有专、兼职物价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非独立核算的商店、门市、柜组以及个人均无权定价。独立核
算单位按照规定的权限,制定或调整价格,在内部应建立必要的制度和审批程序,不能搞“口头价”或“点头价”。
商业和饮食、服务行业实行承包责任制时,必须把执行物价政策,加强物价管理作为承包的内容。企业是否完成承包任务,主管部门要作全面的考核,如有违反物价政策和物价纪律的行为,就不能当作完成 承包任务对待,并对其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二、一切经营单位都要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坚决做到亮证经营、明码标价。国营工商企业、农工商企业、社队企业和供销社在固定的网点以外摆摊设点的,也必须照此办理。凡超过限期或拒不执行的,要实行经济制裁,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应勒令其停业整顿,对无证经营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妥善处置。符合登记条件的,要限期进行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原则上应当取缔,如有特殊困难的,可发给临时执照。
国营商店、供销社经营紧缺商品,必须在门市出售并注意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尽量方便群众。对只图省事搞趸售或截留商品搞不正之风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甚至内外勾结,为转手倒卖者提供方便,收受贿赂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三、经营批发业务的工商企业,只能对持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者按其经营范围供货。工业企业出售国家允许自销的产品,应按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执行出厂价、批发价和零售价,除规定可以浮动和协商定价的产品外,均不得高价出售或抵价竞销。允许指定的集体、个体商业经营批发的
三类工业消费品中的少数小商品,限于省府[1981]10号文件规定的可以协商定价的商品,除此以外三类工业消费品和一、二类工业消费品则一律不准搞批发。
四、议价商品要坚持薄利经营,不许哄抬价格,牟取高利;不许把平价商品拿去卖议价;也不许平、议价商品硬性搭配销售。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议购、议销的业务指导和价格指导,必要时可以采取行政措施进行干预。
五、从事批发、零售商业活动的国营、集体和个体经营者,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信守职业道德。出售商品掺杂使假、混等混级、以次充好、短斤少两以及饮食行业超过规定毛利率、非商品收费不按规定标准多收乱要等,都是违法、违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必须严肃处理。当前,特别
要加强对猪肉等主要副食品的检查监督。生产单位要十分注意产品质量,按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如出现上述违法、违纪行为,在处理时更要从严。
六、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和物价工作的任务将越来越繁重,国务院曾多次强调,去年十二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2]56号文件”还特别指出:“当前和今后物价部门的任务都很重,根据中央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对经济综合、协调、监督部门要加强的
精神,现有的物价机构要稳定下来,并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和加强市、县一级机构,充实人员。”最近,国务院“国发[1983]88号文件”又再次规定:“各级物价部门,要设立物价检查机构,充实物价检查人员。”各地要认真贯彻、迅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切实加强物
价工作和工商行政管理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提高干部素质。
七、各级政府在接到《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和物价管理的通知》和本《补充规定》以后,要迅速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物价、税务、银行、公安、工业、商业、医药、卫生和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力量,认真贯彻落实,并在六、七月份内抓出成效,迅速改变目前市场和物价方面存在的某
些混乱现象。在今后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个过程中,也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对贯彻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补充规定的情况,要在七月底以前写出书面报告。



1983年5月3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4年省本级决算的决议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4年省本级决算的决议

闽常〔2005〕17号

(2005年7月2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马潞生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4年省本级决算的报告》和省审计厅厅长俞传尧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4年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结合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赵觉荣所作的《关于2004年省本级决算初步审查的报告》,对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04年省本级决算草案进行了审议,决定批准2004年省本级决算。
  会议同意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初步审查报告中所提出的意见。会议要求省人民政府继续落实《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福建省2004年预算执行情况及2005年预算的决议》,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改进预算编制工作,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科学性;进一步改进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切实加强预算项目的前期准备和项目预算执行工作;进一步完善财政基础工作,规范收入行为,改进支出管理,加强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努力增收节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