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村民委员会选举场地要求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48:43  浏览:85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村民委员会选举场地要求

民政部


ICS 03.160
A 00
备案号:35946-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 029—2012

村民委员会选举场地要求
Requirements for Village Committee Election Site

2012-03-02发布

2012-03-05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布



目 次
前言 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选举场地设置 2
4 人员配置 3
5 票箱要求 4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稳定与危机管理研究中心、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
究中心、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湖北省民政厅。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唐镖、王江伟、唐鸣、王勤、詹成付、王金华、汤晋苏、黄观鸿、郝海波、
杜炜、贾虹、马建平。

村民委员会选举场地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场地设置、人员配备及票箱规格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选票 ballot
选民用来圈定或填写自己要选举的候选人姓名的一种加盖了公章的纸质凭证。
2.2 
选举监督员 supervisor of election
对选举过程进行观察监督的人员。
2.3 
验证发票处 voter qualification check and ballot distribution place
检验选民证并发放选票的场所。
2.4 
写票处 ballot writing place
选民填写选票的场所。
2.5 
代书处 ghostwriting place
为没有写票能力或行动不便的选民代写选票的场所。
2.6 
投票处 polling place
选民投票的场所。
2.7 
计票处 ballot counting place
统计得票数量的场所。
2.8 
流动票箱 mobile ballot box
专为不能到会或到站投票的选民设置的接收选票的容器。
2.9 
监票员 scrutineer
监督投票、唱票、计票的人员。
2.10 
计票员 teller
在投票选举中统计得票数量的人员。
2.11 
唱票员 ballot announcer
在投票选举中宣读得票情况的人员。
3 选举场地设置
3.1 场地确定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设置选举中心会场,选举中心会场或投票站为选民投票的选举场地。为方便选民投票,可在村内适宜场所设置投票站,投票站设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并公告。
3.2 场地面积
选举场地应能够容纳参加投票的选民,还应符合选举中心会场或投票站布置的其他要求。
3.3 场地悬挂物
选举场地可悬挂有关选举的宣传横幅、候选人的简历介绍展板等,场地悬挂物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统一负责管理。
3.4 选举会场布置
3.4.1 主席台
3.4.1.1 选举中心会场应设置主席台,主席台上方(或后上方)应悬挂“××村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大会”字样的横幅。
3.4.1.2 主席台应设置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席位。
3.4.2 监督员席
在主席台或会场侧边应设置专门的选举监督员席。
3.4.3 选民席位划分
选民席位按村民小组划分,选民分区域入席参加选举大会。各区域前宜设置“第××村民小组”字样标牌。
3.4.4 安全通道
选举中心会场应设置快速疏散选民的安全通道,并设置可识别的安全标识。
3.4.5 验证发票处
3.4.5.1 选举中心会场应设置2至4个验证发票处,每个投票站应设置验证发票处。
3.4.5.2 每个验证发票处应配备2名验证发票员。
3.4.6 写票处
3.4.6.1 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写票处。
3.4.6.2 写票处应具备封闭性,写票处之间应有障碍物隔离,保证选民投票意愿不被他人察觉。每个写票处应统一配置笔和桌椅。
3.4.7 代书处
3.4.7.1 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代书处。
3.4.7.2 每个代书处应配备1名熟悉选举程序的代书员。
3.4.8 投票处
3.4.8.1 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投票处。
3.4.8.2 每个投票箱应配备监票员2名。
3.4.9 计票处
3.4.9.1 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设置专门的计票处。
3.4.9.2 每个计票处应配备计票员2名。
3.4.10 流动票箱设置
3.4.10.1 流动票箱的设置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设置流动票箱:
a) 本村没有不能到站投票的选民;
b) 本村有不能到站的投票选民,但全部办理了委托投票。
3.4.10.2 流动票箱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管理。
3.4.11 选举场所间的间距
选举场所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验证发票处与写票处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5米;
b) 写票处与代书处之间的距离应不少于1米;
c) 写票处、代书处与投票处的距离应不少于2米。
4 人员配置
4.1 工作人员配置
4.1.1 选举中心会场应设主持人1名,并配备验证发票员、代书员、计票员、唱票员、监票员和选举秩序维护人员。
4.1.2 投票站应配备验证发票员、代书员、监票员和选举秩序维护人员5至7人。
4.1.3 每个流动票箱应配备工作人员2名,监票员1名。
4.1.4 选举秩序维护人员: 选举中心会场应不少于3人,投票站应不少于1人。
4.2 工作人员标识
选举中心会场、投票站和流动票箱的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证。
4.3 选举监督员
4.3.1 选举监督员可以是本村选民或政府工作人员、专家、法律工作者和媒体人士。
4.3.2 选举监督员在选举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佩戴工作证。
5 票箱要求
5.1 票箱制作
票箱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制作。
5.2 票箱规格
票箱应为正方体或长方体,为可开的封闭箱。
5.3 投票口的规格
投票口应设在箱顶中央,其大小应以选票可折叠投入为限。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颁发《海洋站测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颁发《海洋站测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1985年8月1日,国家海洋局

各分局:
为了加强对海洋站的管理,提高测报质量,增加海洋站观测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荣誉感,更好的为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现颁发《海洋站测报工作规章制度》,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执行。望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制定有关执行《制度》的细则,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要求,注意总结经验,并于一九八六年七月将贯彻执行的情况报调查指挥司。

海洋站测报工作规章制度(国家海洋局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
前 言
海洋站测报工作是海洋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海洋环境预报、环境研究和海洋开发服务的一项基础工作,它的主要任务是按时、准确地取得第一性水文气象资料,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测报质量的高低,关系到国家当前和长远的利益和荣誉,台站观测人员务必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对工作极端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严守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制度,坚持质量第一,为获取具有代表性、及时性、准确性、比较性和连续性的水文气象资料而努力。
目 录
前 言
一、岗位职责
(一)站长职责
(二)观测员职责
(三)预审员(兼职)职责
(四)资料、档案保管员(兼职)职责
(五)仪器维护、保管员(兼职)职责
二、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
(二)交接班制度
(三)仪器场地维护制度
(四)报表制作和报送制度
(五)业务学习制度
(六)报告制度
三、海洋站测报人员考核办法
(一)在职人员考核
(二)海洋站见习观测员转为正式值班的考核办法
四、海洋站测报质量评定办法
(一)目的和要求
(二)基分统计方法
(三)考核内容和扣分方法
(四)错情率统计
(五)几点说明
五、海洋站测报人员连续百班无错情劳动竞赛办法
(一)劳动竞赛评比条件
(二)验收核实
(三)授予“质量优秀测报员”称号和奖励
(四)加强领导
一、岗位责任制
(一)站长职责
1、海洋站长是全站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海洋站站长要团结全站人员,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立搞好海洋测报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感,进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组织和领导全站人员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上级规定的测报工作和各项任务。
2、根据上级布置的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站的工作计划,合理组织分工和安排班次,并要以身作则,坚持参加测报值班,一般不少于全站平均数的三分之一。遇有重要工作任务和灾害性天气时,要亲临现场,做好组织指导及安全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3、督促检查全站业务人员严格执行观测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抓好本站各项业务建设。注意对测报工作的督促检查,组织业务考核和业务学习,定期组织集体观测和业务讲评会,不断提高全站观测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4、保护好测站环境和设施安全,组织好仪器设备的安装、检定和维护。
5、负责海洋站业务技术档案的填写及核实。
6、尊重当地党政领导,关心职工生活。搞好站容、站貌建设。
7、副站长协助站长做好日常工作。站长因故离站时,副站长行使站长职责。
(二)观测员职责
1、严格执行规范和技术规定,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和掌握各种观测仪器的性能、结构和使用维护方法,按时取准、取全第一性海洋、气象资料。了解当地海洋、气象变化情况。认真做好海洋情报、资料服务工作。
2、服从领导,积极完成分配的各项任务。
3、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决不弄虚作假,关心并积极参加站内各项工作和公益劳动。
4、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及专业知识,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海洋观测员。
(三)(兼职)预审员职责
1、熟悉规范和各项技术规定,认真审核原始记录和各种报表,负责纠正错误,保证数据正确,把好质量关。
2、原始记录要做到旬清月结、全面预审,按时报送报表,并认真填写报送清单。
3、审出的错情和疑问要逐一登记,并在业务质量评定会上及时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切实解决。对报表的工整程度进行评定,质量不合格的报表可交由站长退还本人,限期重抄。
4、认真填写预审单,写清记录疑、误的原因、情况及处理意见,统计测报错情、事故,填写质量评分表,并每月进行公布。
5、要认真负责对待查询,在收到查询单三到五天内组织讨论查复,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6、按月清点各种观测表、簿、自记纸、电码本、值班日志等,送交资料保管员入库。

(四)资料、档案保管员(兼职)职责
1、定期清理各种原始表簿、自记纸和加工整理的资料、档案。记录报表和自记纸要按时装订、详细登记,分类归档。做到有条不紊,便于查找,并负责提供服务。
2、保证资料完整无损。经常认真检查,做到五防:防火、防潮、防盗、防鼠咬、防虫蛀。
3、资料要注意保密,借用要有手续,归还当面清点,及时入库。严禁擅自更改资料。原始记录不得外借。如有丢失,需查明原因,并及时上报。
4、资料保管员工作变动时,全部资料、档案要移交清楚,双方签字,以示负责。
(五)仪器维护、保管员(兼职)职责
1、编制器材计划,做好仪器的清领和供应工作。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帐物清楚。
2、保管好器材、防止丢失、变质和浪费。消耗器材要先到先用。
3、熟悉各种仪器的构造、性能及使用方法,对仪器进行维护保养、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证使用仪器合格、运转正常。
4、负责按时撤换和送检仪器,做到使用仪器不超检。报废仪器必须经上级验收、批准。
5、当仪器保管员工作变动时,全部仪器设备要当面移交清楚,双方签字,以示负责。
二、工作制度
(一)值班制度
1、严格执行规范和各项技术规定,及时、准确完成各项测报任务。
2、提前到达值班工作点,做好测报值班的准备工作。严格遵照观测程序和时间,取全、取准各项资料。不私自代班、调班,不做与测报无关的事。
3、值班员必须密切注意天气及海面变化情况,按时巡视各种仪器,遇有特殊现象或仪器发生不正常时,要采取措施并及时汇报。
4、观测时必须携带观测簿,及时记录现场观测结果,不得追记、漏记,防止早测、迟测、缺测、漏报和损失仪器,严禁丢失资料、涂改、伪造记录及字上改字、擦、刮、贴等现象的发生。
5、做好值班的安全保密工作、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值班室;值班人员保持值班室(观测点)的整洁和肃静。
6、必须按时为自记钟上弦,并定时进行观测用表对时。
7、全面细致检查、核对上班记录,认真填写值班日记。 (二)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前,值班员应做好准备工作,待接班员来到后,两人共同仔细检查全部仪器、用具和表簿。交接班工作完成后,双方在值班日记上签名。
2、因特殊情况需换班或代班时,应向站领导请示,得到批准后,方可改变班次。
3、本班发现的特殊天气或海面状况,应详细告诉下班,便于下班注意掌握;交接班过程中发生的特殊情况,由交班员处理,接班员主动协助。
4、接班员未到,值班员不得离开岗位和中断值班记录。 (三)仪器场地维护制度
1、现用仪器设备由白班每天小清洁一次,每月按规范规定全面检查清洁维护一次。
2、水位自记仪应经常用软毛刷或干布擦刷,保持干燥;井内外水尺应定期清洗或重打油漆,并按规范规定校测水尺零点;每年清理一次验潮井,清除淤泥和海蛎子等(污物),清洗验潮井底输水管,经常维护井内浮筒。
3、岸用测波仪要严防灰尘、雨淋、日晒,每次观测完毕要加盖并放入干燥剂,注意制动和起重螺丝灵活;平时观测要注意测报浮筒跳动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组织检查和维修。

4、水温表、采水桶每次观测后应及时用淡水冲洗。
5、盐度测量中,严禁在电导池无水时打开加热器;测量完毕,按技术规定进行清洗、贮放;(出现问题立即检查原因,及时排除,无法排除时,报上级业务部门处理)。
6、经常检查百叶箱、风向杆、围栏是否牢固并保持洁白,一般1 ̄3年油漆一次,大风和降雨(雪)以及其它有关天气之后要及时检查清洁仪器。
7、经常保持观测场内整洁,浅草平铺,草高不超出20厘米。观测场四周在规定距离内不种高杆作物。
8、安装、维护仪器一定要严密组织、保证安全。 (四)报表制作和报送制度
1、报表制作要定人、定时、明确责任,做到日清、旬清、月清。
2、报表字迹、符号要求工整、清晰、美观、大小适当,严禁书写怪体字、字上写字及涂、擦、刮、贴。
3、报表必须认真抄校,仔细进行初复算,严格预审,争取出门合格。
4、月报表应按规定的份数(连同预审单、报送清单)在次月十日前上报;年报表必须在制作前将全年查询单更正情况复校一次,并于次年三月底前完成上报。
5、不合要求退回的报表,必须认真重新制作,并于报表收到后五天内寄出。
6、凡报送上级业务部门的各种记录报表,必须包装牢固、挂号邮寄。 (五)业务学习制度
1、业务学习采取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集体学习每周不少于4小时。
2、学习内容要密切联系业务工作,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学习规范和有关规定,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效率。
3、未达到中专水平者应努力学习,在一定时期内达到中专水平;已达到中专或以上水平者,要不断提高理论基础和实际业务工作能力。
4、业务学习要定期考核(具体办法另定),作为测报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六)报告制度
1、定期向上级业务部门上报每季业务工作小结和全年测报工作总结及安排。
2、每月的测报质量考核月报表及其它观测报表同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3、海洋站档案变动情况表,于次年一月内填写一式三份报上级业务部门。
4、台站发生重大问题,如伪造涂改记录、损坏仪器、丢失原始记录资料等事故及场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要及时做不定期专题报告上报上级业务管理部门。
三、海洋站测报人员考核办法
(一)在职人员考核
海洋站在职测报人员应定期考核,考核主要有以下四项内容:
1、出勤考核。按月(年)统计出勤、公差、病假、事假、旷工日数,计算月(年)出勤率。其中日数包括在站的各种工作日数和外出公差日数:
实际出勤日数
月(年)出勤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0%
全月(年)应出勤日数
(准确到小数后一位)

探亲假时间和日数在备注栏内注明。月(年)应出勤日数为除节、假日和探亲假以外的日数。
2、业务工作质量考核。按现行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3、业务技术及学习考核。年内本站、中心站、分局、局进行的各种业务技术、学习考核及测报竞赛成绩都要进行登记,有突出技术创新、发表业务论文除在备注栏内注明外,还应附有专门材料记载。
4、思想考核。主要考核对本职工作的认识、工作责任心、对业务学习的态度;参加政治思想教育及在日常生活中的表现。年终总结,经过群众评议、站领导批准,记入思想考核栏内。
(二)海洋站见习观测员转为正式值班的考核规定。
凡分配到海洋站担负测报工作的人员,不论是否为专业毕业生包括大学、中专、高中、短训班),必须通过见习和考核合格后,才能正式值班。为使见习观测员顺利地完成见习期任务,非本专业院(校)毕业生先由分局(或中心站)组织进行三到六个月的专业知识培训,后再进入见习期。
达到正式值班的标准、考核办法和审批手续规定如下:
1、达到正式值班的标准。
(1)地面气象:
Ⅰ、气象专业毕业生(大学或中专)见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非气象专业毕业生(不论大学、中专、高中或其它)见习时间一般为半年,包括学习气象基础理论和实习。
Ⅱ、见习操作必须做到:
A、基本掌握各种气象观测仪器的构造、性能及其维护,能正确操作和观测、整理记录;
B、基本掌握各类云的特征和结构,正确判别云状、云量、云高,会识别和记录各种天气现象和能见度;
C、在承担天气发报任务的台站工作,必须会编发天气电报;
D、会编制站内现有的各类气象报表;
E、见习期间错情率≤2.0%。 (2)潮汐
Ⅰ、见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其中见习观测不少于30个班次)。
Ⅱ、见习操作必须做到:
A、懂得潮汐学一般知识,明确本站潮高基准面、水尺零点、校核水准点和基本水准点的关系。
B、懂得验潮仪的工作原理、结构、性能及使用方法,熟悉自记记录和报表编制。
C、在承担风暴潮观测任务的台站工作,应会编发风暴潮电报。
D、见习期间错情率≤2.0%。 (3)海浪
Ⅰ、见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其中见习观测不少于30个班次)。
Ⅱ、见习操作必须做到:
A、懂得测波仪器的原理、结构和使用方法,正确进行观测和整理记录,掌握波高、波周期的目测方法,正确判定海况、波型。
B、会编制海浪报表。
C、在承担海浪发报任务的台站工作,应会编发海浪电报。
D、见习期间错情率≤2.0%。
(4)表层海水温度、盐度、海发光
Ⅰ、见习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其中见习观测不少于30个班次)。
Ⅱ、见习操作必须做到:
A、懂得水温、盐度观测仪器的工作原理、结构和使用方法,能正确进行观测和整理记录。
B、能按照发光类型和等级表正确进行观测记录。
C、会编制水温、盐度记录报表。
E、见习期间错情率≤2.0%。
2、考核办法: (1)见习观测员达到上述要求后,海洋站提出申请报告, 由中心站进行考核。 (2)考核内容:
Ⅰ、笔试;Ⅱ、观测操作;Ⅲ、计算;Ⅳ、编发报;Ⅴ、报表。
每一项考核(考核细则由分局制定)结果以百分制计分,各单项分别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
3、审批手续
(1)见习期满,由海洋站填表上报中心站,经中心站考核合格,报分局批准后,才能正式值班。
(2)根据见习观测员的实际工作情况,对优秀的见习观测员,经海洋站长提名,中心站考核合格,报分局批准后,可提前正式值班。
(3)见习观测员见习期满,经考核不合格,不能达到正式值班的要求时,应适当延长见习时间;延长期满,经考核仍不合格时,应考虑其能否继续从事观测工作。
海洋站测报人员考核登记表
一九______年 姓名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级别______
┏━━━━━━━━┯━┯━┯━┯━┯━┯━┯━┯━┯━┯━┯━┯━┯━┓
┃ 月份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十│全┃
┃项目 │ │ │ │ │ │ │ │ │ │ │一│二│年┃
┠──┬─────┼─┼─┼─┼─┼─┼─┼─┼─┼─┼─┼─┼─┼─┨
┃ 出 │出勤日数 │ │ │ │ │ │ │ │ │ │ │ │ │ ┃
┃ ├─────┼─┼─┼─┼─┼─┼─┼─┼─┼─┼─┼─┼─┼─┨
┃ │公差日数 │ │ │ │ │ │ │ │ │ │ │ │ │ ┃
┃ ├─────┼─┼─┼─┼─┼─┼─┼─┼─┼─┼─┼─┼─┼─┨
┃ 勤 │ 事假 │ │ │ │ │ │ │ │ │ │ │ │ │ ┃
┃ ├─────┼─┼─┼─┼─┼─┼─┼─┼─┼─┼─┼─┼─┼─┨
┃ │ 病假 │ │ │ │ │ │ │ │ │ │ │ │ │ ┃
┃ ├─────┼─┼─┼─┼─┼─┼─┼─┼─┼─┼─┼─┼─┼─┨
┃ │ 旷工 │ │ │ │ │ │ │ │ │ │ │ │ │ ┃
┃ ├─────┼─┼─┼─┼─┼─┼─┼─┼─┼─┼─┼─┼─┼─┨
┃ │出勤率(%) │ │ │ │ │ │ │ │ │ │ │ │ │ ┃
┠──┼─────┼─┼─┼─┼─┼─┼─┼─┼─┼─┼─┼─┼─┼─┨
┃ 业 │工作基分 │ │ │ │ │ │ │ │ │ │ │ │ │ ┃
┃ ├─────┼─┼─┼─┼─┼─┼─┼─┼─┼─┼─┼─┼─┼─┨
┃ 务 │事故次数 │ │ │ │ │ │ │ │ │ │ │ │ │ ┃
┃ ├─────┼─┼─┼─┼─┼─┼─┼─┼─┼─┼─┼─┼─┼─┨
┃ 工 │错情总扣分│ │ │ │ │ │ │ │ │ │ │ │ │ ┃
┃ ├─────┼─┼─┼─┼─┼─┼─┼─┼─┼─┼─┼─┼─┼─┨
┃ 作 │错情率(%) │ │ │ │ │ │ │ │ │ │ │ │ │ ┃
┠──┼─────┼─┼─┼─┼─┼─┼─┼─┼─┼─┼─┼─┼─┼─┨
┃业务│考核单位 │ │ │ │ │ │ │ │ │ │ │ │ │ ┃
┃技术├─────┼─┼─┼─┼─┼─┼─┼─┼─┼─┼─┼─┼─┼─┨
┃及学│考核项目 │ │ │ │ │ │ │ │ │ │ │ │ │ ┃
┃习考├─────┼─┼─┼─┼─┼─┼─┼─┼─┼─┼─┼─┼─┼─┨
┃核 │成绩评定 │ │ │ │ │ │ │ │ │ │ │ │ │ ┃
┠──┴─────┼─┴─┴─┴─┴─┴─┴─┴─┴─┴─┴─┴─┴─┨
┃ 思想考核 │ ┃
┃ │ ┃
┠────────┼─────────────────────────┨
┃ 备 注 │ ┃
┗━━━━━━━━┷━━━━━━━━━━━━━━━━━━━━━━━━━┛
四、海洋站测报质量评定办法
(一)目的和要求
质量考核的目的是考核海洋站测报人员的工作质量, 便于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扬成绩,纠正错误,促进测报人员业务技术水平的提高。
质量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严禁弄虚作假。
(二)基分统计方法
1、观测部分
┏━━━━━━━━━┯━━━┯━━┯━━━━━━━━━━━━━━━━━┓
┃ 项 目 │ 单位 │基分│ 备 注 ┃
┠─────────┼───┼──┼─────────────────┨
┃波 浪 │ 次 │ 4 │ 加密观测亦按此计算 ┃
┠─────────┼───┼──┼─────────────────┨
┃水 温 │ 次 │ 2 │ 采水样一次加一分 ┃
┠─────────┼───┼──┼─────────────────┨
┃水 位 │ 天 │ 6 │ ┃
┠─────────┼───┼──┼─────────────────┨
┃风暴潮 │ 时 │ 2 │ ┃
┠─────────┼───┼──┼─────────────────┨
┃海 冰 │ 次 │ 3 │ ┃
┠─────────┼───┼──┼─────────────────┨
┃海发光 │ 次 │ 1 │ ┃
┠─────────┼───┼──┼─────────────────┨
┃气象观测 │ 次 │ 6 │ ┃
┠─────────┼───┼──┼─────────────────┨
┃计算风、水位自记纸│ 张 │ 3 │ ┃
┠─────────┼───┼──┼─────────────────┨
┃计算温压湿降水纸 │ 张 │ 1 │ ┃
┠─────────┼───┼──┼─────────────────┨
┃绘冰情图 │ 张 │ 2 │ ┃
┠─────────┼───┼──┼─────────────────┨
┃测冰厚 │ 点 │ 2 │参加人每人每点 ┃
┠─────────┼───┼──┼─────────────────┨
┃测定盐度 │ 个 │ 1 │参加人平分 ┃
┠─────────┼───┼──┼─────────────────┨
┃水文气象报 │ 组 │05│取整数 ┃
┠─────────┼───┼──┼─────────────────┨
┃校核上班记录 │ │ │得上班记录所得的基分的25% ┃
┠─────────┼───┼──┼─────────────────┨
┃保养检查仪器 │ │ │气象10分,潮汐、温盐、波浪各3分┃
┗━━━━━━━━━┷━━━┷━━┷━━━━━━━━━━━━━━━━━┛
2、报表部分
┏━━━━┯━━┯━━┯━━┯━━┯━━┯━━┯━━┯━━┯━━┯━━┓
┃ 名称│海表│海表│海表│海表│海表│海表│海表│气表│气表│旬表┃
┃ 分数 │ │ │ │ │ │ │ │ │ │ ┃
┃工序 │ 1 │ 2 │ 3 │ 4 │11│13│14│ 1 │21│表 ┃
┠────┼──┼──┼──┼──┼──┼──┼──┼──┼──┼──┨
┃抄 录│ 5 │15│20│15│ 8 │40│20│35│40│15┃
┠────┼──┼──┼──┼──┼──┼──┼──┼──┼──┼──┨
┃校 对│ 3 │10│12│ 9 │ 6 │24│12│21│24│10┃
┠────┼──┼──┼──┼──┼──┼──┼──┼──┼──┼──┨
┃初 算│ 8 │16│38│24│12│64│32│39│64│10┃
┠────┼──┼──┼──┼──┼──┼──┼──┼──┼──┼──┨
┃复 算│ 6 │12│30│18│ 8 │48│24│30│48│ 8 ┃
┠─┬──┼──┴──┴──┴──┴──┴──┴──┴──┴──┴──┨
┃预│底本│每份得分与复算分相同 ┃
┃ ├──┼─────────────────────────────┨
┃ │抄本│每份得分与校对分相同 ┃
┃ ├──┼─────────────────────────────┨
┃审│原始│每份得分为校核上班记录所得分的50% ┃
┃ │记录│ ┃
┠─┴──┼─────────────────────────────┨
┃ │1、抄本只统计抄录、校对分 ┃
┃备 注├─────────────────────────────┨
┃ │2、气表中作雨量自记加5分,抄逐时风加20分。 ┃
┗━━━━┷━━━━━━━━━━━━━━━━━━━━━━━━━━━━━┛
(三)考核内容和扣分方法
1、伪造涂改记录或电报:伪造指根本没有进行观测,赁空捏造的记录或电报:涂改指为掩盖错情而将观测记录、电报等涂改,致使记录失真。每发生一项扣60分,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本人态度等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
2、缺测:某项目定时观测全部未进行或超过正点一小时进行为缺测。每发生一次,按该项目定时观测基分的十倍扣分。
3、缺报:漏发整份电报(气象、水文报以正点后45分钟为准;航空报以正点后10分钟为准)为缺报。每发生一次扣40分。
4、早测:不按规定时间,提前进行观测为早测。发生一次,按所测项目时观测所得基分的2倍扣分。
5、迟测:超过规定观测时间,而在规定时间进行补测的为迟测。按所测项目定时观测得基分的2倍扣分。
6、观测错情
(1)目测错情。经研究,确定有明显差错的,每项扣2分。
(2)器测错情。各类仪表读数有错,每错一项扣2分。
(3)自记纸错情。各种自记纸的读数达到下列误差,每一项扣2分。
┏━━┯━━━━━━┯━━━━━┯━━━━┯━━━━━━┯━━━━━━┓
┃项目│气 压 计│温 度 计│湿 度 计│雨 量 计│日 照┃
┠──┼──────┼─────┼────┼──────┼──────┨
┃算错│ │ │ │ │一天感光迹线┃
┃ │≥0.5pa│≥0.5℃│ >1% │≥0.3mm│大于铅笔线 ┃
┃标准│ │ │ │ │0.2小时 ┃
┗━━┷━━━━━━┷━━━━━┷━━━━┷━━━━━━┷━━━━━━┛
┏━━┯━━━━━┯━━━━━━━━━━━━━┯━━━━━┯━━━━━┓
┃项目│风 向 │ 风 速 │水位计潮时│水位计潮高┃
┠──┼─────┼─────────────┼─────┼─────┨
┃算错│ │风速≤3.0m/s,>0.3m/s │ │ ┃
┃ │≥1个方位│ │≥1分钟 │≥1cm ┃
┃标准│ │风速>0.3m/s时,>风速×10%│ │ ┃
┗━━┷━━━━━┷━━━━━━━━━━━━━┷━━━━━┷━━━━━┛
注明:小于上述规定虽不算错,但须改正误差。
(4)漏测项目。某项或某几项要素漏测,每漏一项要素扣4分。
(5)自记记录中断。在守班时间内自记记录中断,按影响正点记录的个数计算错情,每个扣2分;非守班时间内出现记录中断,是否扣分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雨量自记纸在无降水过程中中断记录,可不算错情。
(6)查算错情。在查算过程中出现的差错。以要素为单位计算错情个数,每个扣2分;影响错不扣分。
(7)违反操作规程。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检查、维护仪器,每发生一次扣3分。如:不按规定清洁仪器或换湿球纱布;仪器不上弦、不对时;不冲洗水温表和帆布桶;漏掉最低气温度表酒精柱读数;字上改字,擦、刮、贴等。
7、发报错情:包括编错、漏组、多组、例组、传递错等,按组数计算错情个数,每个错情扣1分,最多不超过4个。
8、报表错情:错一个扣2分,但不统计影响错。
9、其他:凡不影响测报质量,但未按规定填写或填写错误的项目,每项扣一分。如:表、簿封面,封面里的各项日期、签名;自记纸换上换下的时间、型号等。 (四)错情率统计(取小数后两位)
1、个人错情率:个人月测报总扣分
_________________×100%
个人月测报总基分
2、全站错情率: 全站个人月测报总扣分之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0%
全站个人月测报总基分之和
(五)几点说明:
1、如发现伪造、涂改、缺测、缺报、丢失原始资料等,应及时弄清情节,严肃处理。
2、损坏仪器等不列入质量考核,但发生后要及时采取措施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并报中心站。
3、下一班对上一班的记录、报表抄算或编报错情等未校出而被第三者或预审员,检查发现的,校对者和上一班各算错情的一半。
4、中心站审核各种报表中发现的错情,预审员算一个错情,属原始记录错,值班员和复算者(校对者)各算半个错情,属报表错,初算者(抄录者)和复算者(校对者)各算半个错情。
5、旬、月报表中发现的错情,算在该旬、月的最后一天。年报表中发现的错情,算在次年的3月31日。
6、海洋站每月将测报质量统计好,填写一式三份,由站长签名后随月报表上报中心站二份,经中心站审核更正后于每季后二月内(连同中心站质量统计)上报分局(中心站每季发《测报质量简报》一次)。
7、执行本办法时如遇有问题,在不影响本制度总的精神的前提下,由分局负责解答,并上报局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8、在危险天气情况下进行观测时,应在注意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保证测报质量。
五、海洋站测报人员连续百班无错情劳动竞赛办法
为增强海洋站测报人员的工作责任习,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广大测报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促进测报工作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此办法。
(一)劳动竞赛评比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作风正派,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技术,关心集体,团结互助。
2、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消灭伪造、涂改、缺测、缺报、早测、迟测,人为原因损坏仪器、丢失原始资料等现象。
3、边疆值班达到的要求:
(1)测报业务连续取得1800分无错情时,算作连续50班无错情;连续3600分无错情时,算作连续百班无错情;连续7200无错情时,算作连续双百班无错情。
(2)测报业务连续取得5400分,错情扣分不超过2分时,作为连续百班无错情看待;连续取得10800分;错情扣分不超过2分时,作为连续双百班无错情看待。
(3)原始资料、报表预审工作单独计算。凡预审记录、报表达到连续二十个站月(年报表按月报表来参加统计)无错情者(即连续取得基分7000分),作为连续双百班无错情看待(连续50班、百班无错情的计算方法由分局自定)。考虑到报表预审有的站是轮流担任,故此“连续”是指某人连续预审次数(即月份不一定连续)。但预审员必须参加测报值班,其值班班次不得少于本站月值班测报人员数(包括预审员)除当月总值班次数的三分之一。预审员参加测报值班的工作基分和错情,与其他测报人员一样另行统计,并参加竞赛活动。
(4)测报人员连续半年或以上时间未参加值班工作,则在统计连续50班、百班和双百班无错情工作基分时,未参加值班前后的工作基分不得合并统计。预审员连续半年不参加预审工作,则在统计连续二十个站月无错情时,未参加预审前后的月份不得合并统计。
(二)验收核实
1、达到连续50班、百班无错情者,由中心站组织验收核实,报分局审批达到连续双百班无错情者,分局验收核实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2、验收时,必须抽查原始记录(包括报底)。验收双百班无错情时,抽查各项记录资料不得少于三分之一;验收50班、百班无错情时,抽查的资料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3、参加验收的同志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不得循私舞弊。验收工作要走群众路线。验收结果要征求站长和群众意见后,再上报审批。
4、海洋站凡有隐瞒错情、弄虚作假者,除取消本人劳动竞赛资格外,全站人员50班、百班、双百班无错情的统计都从验收之日重新开始计算,以前的统计一律作废。
5、经验收后应写出验收小结归档备查。
(三)授予“质量优秀测报员”称号和奖励
凡达到连续双百班无错情,并由分局验收核实后,报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每年审批二次(五月、十一月),授予“质量优秀测报员”称号和给予奖励,并通报分局,以资鼓励。
连续50班、百班无错情的应给予奖励,其奖励办法由分局自行制定和实施。
(四)开展劳动竞赛中,各级领导必须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测报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他们钻研技术,苦练基本功,着重锻炼每一个测报人员的独立工作能力,实事求是地按时取准取全第一性资料,全面提高测报质量,为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


龙岩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龙岩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龙政综〔2003〕309号



新罗区政府、市直各部门:
  《龙岩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已经2003年4月30日龙岩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一日


            龙岩市中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境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及省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若干意见》(闽政〔2002〕4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
  第三条 龙岩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的统一管理工作,委托龙岩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征收对象
  第四条 在本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标准
  第五条 市区范围内居民(含暂住人口)每人每月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2.5元。外来打工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业主承担,并按用工人数计算和统一支付,标准仍按每人每月2.5元计收。
  第六条 市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按实有人数每人每月缴纳垃圾处理费3元,由所在单位支出。
  第七条 农贸市场与临时小菜市场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天0.3元收取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商店、饮食店、酒家、宾馆等服务业按照不同类别、营业面积计收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第九条 市区内固定摊点,如水果摊、小商品摊、早夜市饮食摊点及流动摊点均需缴纳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第十条 市区范围内的科研、医疗卫生、屠宰场、生物制品企业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垃圾经过自行处理达标后需运入垃圾处理场进行填埋处理的,按每吨40元的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四、收费管理
  第十一条 龙岩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目前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有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支付中心城市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环卫设施建设与维护。支出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按经批准的用款计划从财政专户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计委(物价)、建设、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检查垃圾处理费的收费管理及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卫处直接征收,或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村)委会代征。垃圾处理费按一年或半年征收一次。
  第十三条 市环卫处负责对沿街道商店、个体工商户、各种摊点、农贸市场(经工商部门审批、登记)、市区范围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村)委会负责对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自发性市场及其清扫保洁范围内的商店垃圾处理费的代征工作。
  第十四条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征(代)收单位征收范围确定垃圾处理费征收基数,并按一定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村)委会代征的垃圾处理费在征收基数内按实际征收额的10%提取代征手续费,超过基数部分按20%提取代征手续费;市环卫处按实际征收额的3%提取手续费,超过基数部分按8%提取手续费。
  市财政按照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居(村)委会代征额的60%返还给新罗区政府,统筹用于征收范围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及环卫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以及残疾人、孤寡老人、下岗职工等确属民政救济、低保对象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经有关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出具证明并报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减免垃圾处理费。其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
  五、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对在收费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交垃圾处理费,凡妨碍收费工作或者侮辱、殴打收费工作人员者,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收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市区范围"系指市规划区内所产生的垃圾并进入市垃圾处理场处理的区域,并随着城市发展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各县(市)以及有条件的乡镇对生活垃圾进行统一处理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龙岩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龙岩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表
——————————————————————————————————————————————————
 类别   行 业   基准数  收费基数   收费标准        备 注
——————————————————————————————————————————————————
一类  酒家、酒店   20平方米以内  20元/月   20平方米以内  20元/月 厨房餐厅(含过道
     饭店等饮食                  21-50平方米 35元/月 及包房)为计算面积
     业及茶馆 51-100平方米 50元/月
101-200平方米 100元/月
201-500平方米 150元/月
501-1000平方米 200元/月
1001-2000平方米 300元/月
2001-2500平方米 400元/月
2500平方米以上 500元/月
——————————————————————————————————————————————————
宾馆、旅社 20床以内 20元/月 每增1床增收1元 有餐饮的需按餐饮
标准收费(不对外
营业的减半收费)
——————————————————————————————————————————————————
录像厅、舞厅、
影剧院 50平方米以内 20元/月 50平方米以内 20元/月
51-100平方米 30元/月
101-300平方米 50元/月
300平方米以上 80元/月
——————————————————————————————————————————————————



——————————————————————————————————————————————————
类别 行 业   基准数   收费基数      收费标准       备 注
——————————————————————————————————————————————————
二类  玻璃、装潢店、蔬  20平方米以内  18元/月   20平方米以内 18元/月
    菜、理发、美容美                 21-50平方米 25元/月
    发、作坊、鲜花、                 25元/月51-100平方米 40元/月
    汽车、摩托车、自                 101-200平方米 60元/月
    行车修理店              201-500平方米 90元/月
501-1000平方米 150元/月
1000平方以上 250元/月
——————————————————————————————————————————————————
三类 日用百货、什杂等其 20平方米以内 15元/月 20平方米以内 15元/月
他商店服装、家用电 21-50平方米 25元/月
器及其维修 51-100平方米 30元/月
101-200平方米 50元/月
201-500平方米 75元/月
501-1000平方米 100元/月
1001-1500平方米 150元/月
1501-2000平方米 200元/月
2000平方米以上 250元/月
——————————————————————————————————————————————————
单位 机关、团体、部队、 按实有人数 3元/人.月 学校指教职工
企事业单位、学校
——————————————————————————————————————————————————
农贸市场 营业面积 0.3元/平方米.天
——————————————————————————————————————————————————


——————————————————————————————————————————————————
项 目 收费标准 备 注
——————————————————————————————————————————————————
居 民 2.5元/人.月
——————————————————————————————————————————————————
水 果 摊 25-30元/月.个
小商品摊 15-20元/月.个
早夜市饮食摊点 30-50元/月.个
流动摊点 15-20元/月.个
——————————————————————————————————————————————————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0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