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青岛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48:52  浏览:81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青岛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9年10月10日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减轻职工大病就医的个人负担,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救助金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由个人缴纳。在职职工和未参加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参加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退休人员,从本人基本养老金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扣缴。
大额医疗救助金缴纳标准的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 大额医疗救助金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单独列帐,独立核算。
第五条 参保人员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额医疗救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5万元。超出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六条 大额医疗救助金的支付范围及结算办法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用人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代扣或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大额医疗救助金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救助待遇。
第八条 城镇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的大额医疗救助金筹集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000年6月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司法部


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暂行规定

司法部
2002年3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指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是指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实行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应有利于保证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有利于“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维护应试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司法考试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五条 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由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察室(处)在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指导下开展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

第六条 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受理对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调查处理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的行为。

第七条 监察机关应对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重点环节加强监督:

(一)监察人员可以列席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报名、考试期间,监察人员可进行现场监督;

(三)评卷期间,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可派专门人员进入现场监督;成绩登录期间,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应派专门人员进驻现场监督;

(四)应试人员成绩登录校正完毕后,在正式公布前应送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备份存档;应试人员提出查分后变更成绩的,应书面通报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

第八条 监察机关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国家司法考试规定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三)要求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建议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暂停涉嫌违纪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九条 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应当执行。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第十条 国家司法考试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工作人员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和重大事件的,除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和重大事件,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察室(处)应及时报监察部驻司法部监察局。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应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监察人员应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严守纪律,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监察人员在国家司法考试监察工作中违反纪律的,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岗位责任制试行办法

山西省革委


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岗位责任制试行办法
山西省革委




为了实现工作着重点的转移,把学校逐步建成两个中心,加强学校的科学管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教师岗位责任制主要是对教师承担的教学、科研和其它工作任务实行四定,即定任务项目、定质量要求、定完成时间、定工作量,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检查制
度和奖惩制度,把教师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为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为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贡献。
一、教师的职责和任务
教师的职责和任务应包括:教学工作、教学法工作、编写教材和编制电教资料工作、科学研究工作、实验室和资料室建设工作、进修提高及其它社会工作。对各级教师的职责分别要求如下:
1、教授和副教授
(一)讲授二门以上的课程,其中应有一门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指导教学法工作、实验室工作及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
(二)指导研究生和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提高。
(三)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掌握本学科一个或几个方面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主持一个或几个课题的研究工作,编写质量较高的教材和专著,定期提出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负责或参加审阅校内外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论文。协助教研室主任,系学术委员会做好业务人员提升的学术评定
工作。
(四)对本专业发展规划以及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培养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五)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担任讲师、助教的工作和其他社会工作。
2、讲师
(一)系统讲授一门课程,逐步争取开出两门以上课程,负责制定本门课程的各种教学法文件;组织与指导实习、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
(二)在实验室工作的讲师主要担任实验室建设工作;组织与指导实验工作,开设新的实验项目,革新实验手段,编写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三)协助教授、副教授(经领导批准,也可担任)报导研究生及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提高。
(四)独立进行或参加科研工作及其它技术工作;定期提出科研报告或学术论文;参加编写教材、翻译外文资料等工作。
(五)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担任助教的工作和其他社会工作。
3、助教
(一)担任某门课程的辅导工作、答疑、习题课、课堂讨论和批改学生作业、指导实验、实习,也可担任该课程部分或全部的讲课工作或指导毕业论文等。
(二)在教授、副教授或讲师指导下,参加教学法工作、科研工作、实验工作和翻译外文资料工作,定期提出读书报告和工作报告。
二、教师岗位责任的确定和任务的分配
1、试行岗位责任制,按年度制定四定计划。
2、学校应贯彻教学为主的原则,首先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全校教师教学工作量大体上应不少于百分之七十。专职搞科研的教师也应有百分之三十工作量搞教学。根据承担任务,各校应逐步实行定员定额。
3、各教研室要按照校、系的规划制定年度任务规划书。各项任务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教学工作: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本教研室应开设哪几门课程,什么时间开出,多少学时,确定该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材和参考书目,明确任课教师。
(二)教学法工作:包括编写教学法指导书,习题卡,习题集,实验实习指导书,观摩教学,建立教学档案,研制电化教学,直观教具等。
(三)教材建设工作:包括编写教材名称,种类(自编、统编),完成时间,主编和参加人。
(四)科学研究工作:包括学科发展方向,项目及课题,完成时间,学术领导人和参加人。
(五)实验室、资料室建设工作:包括内容,实验项目的更新和手段的革新等。
(六)进修提高:在以上工作任务作出现划后,就规划有多少教师可以进修提高,哪些属于骨干教师?准备采取什么措施保证他们上去?在预定时间内有多少青年教师可以达到研究生水平(开出必读书目和外语过关、专业基础知识过关的要求)等。
4、将教研室的各项任务具体落实到每个教师,经过民主讨论,确定教师任务书。任务书的确定:教学工作按教学工作量办法确定,科研工作及其它工作有条件的实行八小时上班制,或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工作日为单位计算,民主评定,经领导审核批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任务书有不? 泻鲜导实牡胤剑萄惺铱梢匝芯康髡? 在各项任务四定到人时,教研室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防止畸轻畸重,并根据教师的职称和实际业务能力分别分配任务,做到各尽所能,人尽其才,以充分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
三、考核和检查办法
对教师岗位责任制的考核与检查,主要从教师是否确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的思想,对其工作态度、方法和效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与检查的方法采取双月汇报制度、期末小结制度和年终全面考核制度。
双月汇报制度:每两个月教师将其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书面或口头向教研室汇报。
期末小结制度:每学期末,教师对自己完成教学、科研等任务情况进行小结,向教研室汇报。
年终全面考核制度:每年末,由教师本人在教研室或教学小组会议上,对一年来教学、科研、进修提高等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完成的工作量与质量)进行汇报。由其他同志进行评议,教研室领导作出综合评语,将考核结果放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其提升职称和工资、评发奖金和
超额津贴的依据。
对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分别采取如下考核办法:
教学:通过期中数学检查和期末评教评学,由教研室和学生对教师教学情况进行评议,并检查教师的备课笔记、讲稿等。一门课结束后可采取统考(基础课,由教研室统一命题)、抽考或验收考试(专业课,由教研室委托除任课教师以外教师命题)的方法,了解学生的学习成绩和教师
的教学效果。
科研:已完成的科研成果,要在教研室报告,群众评议,教研室和系学术委员会作出评语。未完成的工作也要作工作报告,写出阶段总结。
编写教材:教研室和系学术委员会要对自编的各门教材进行审查,作出评语,并收集使用教材的反映。
进修:听课都要取得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自学课程由教研室或指导教师检查笔记,评议读书报告,或一定的考试等方式进行考核。
其他工作任务也要由群众评议,教研室或系作出评语。
通过考核,对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质量效果良好,成绩显著,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优先考虑提升职称和工资,发给超额津贴或奖金。对于没有完成工作任务或质量效果很差,不得提职,增加工资,评发奖金。对于拒不接受任务,严重不负责任者,应予批评教育,长期不能完成教学、
科研等任务者,应予扣发部分工资,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对虽经组织培养,本人亦较努力,确属不适合做教学或研究工作的,应予调整工作。



197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