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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32:22  浏览:83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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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会[2001]6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核算,统一企业的会计标准,我部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请布置所属外商投资企业遵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从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财政部1992年6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33号]及其相关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现就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下列规定要求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外,其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
(一)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以及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及存货跌价准备与原制度计提数的差额,采用追溯调整法。
(二)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已确认的投资及投资收益,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和筹建期间汇兑损失余额较大,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和筹建期间汇兑损失余额较小,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无重大影响的,可将其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其他有关问题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有价证券”科目余额,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二)“预付货款”科目余额和“预收货款”科目余额,分别转入“预付账款”科目和“预收账款”科目。
(三)“存货变现损失准备”科目的余额,转入“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四)“筹建期间汇兑损失”贷方余额,应区别情况处理:留待清算时处理的,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留待弥补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年度亏损的,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自企业投入生产经营起按5年分期平均转销的,如直接将其余额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如直接转入当期损益对企业的利润无重大影响的,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五)其他递延支出余额,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对于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部分,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部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六)“递延投资损失”科目余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是借方余额,应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如果是贷方余额,应转入“递延收益”科目。
(七)应付公司债、应付公司债溢价或折价余额,应当转入“应付债券”科目。
(八)“应付工资(或“应付工资及福利”)科目余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属于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仍在“应付工资”科目反映;如果属于应付中方职工的退休养老等项基金、保险福利费用和国家的各项补贴,应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
(九)“应付福利费”科目除核算从“应付工资”科目转入的各项内容外,只核算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其余福利费应于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十)“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科目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
(十一)在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项目下增设“递延收益”项目。
在资产负债表的“实收资本”项目下增设“其中:中方投资(非人民币资本期末余额——)和外方投资(非人民币资本期末金额——)”项目。
(十二)外商投资旅游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本规定的基础上,利润表及其附表的格式暂按《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的格式填报。
三、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况下,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当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对于比较会计报表可比期间以前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当调整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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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特 急 国质检通函〔2007〕76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要求,指导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现印发《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请各局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关于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关要求,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07]5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质检执[2007]404号)制定本细则。

一、整治重点

本次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围绕以下重点开展:

重点商品: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商品,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特别是水产品原料,出口食品特别是列入HACCP验证的六大类食品,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产品,进出口水果、大豆、饲料、种子苗木、花卉、活动物、水生动物等农产品,出口玩具、儿童服装、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高风险工业品,实施出口质量许可的商品,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等。

重点单位:1. 曾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疫病疫情、致病微生物的食品原料基地、种植、养殖场;2. 曾被国外检出不合格、预警、通报、退货、召回的企业;3. 国内外媒体曝光的企业;4. 有过质量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代理报检机构;5. 发生过不诚信行为或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代理报检机构等。

二、整治目标

到今年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等100%退货或销毁;备案种植、养殖场、出口食品加工企业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保证出口食品货证相符;涉及健康安全产品进出口监管明显加强,完善和健全出口玩具、服装生产企业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和检验监管模式。

三、整治内容

(一)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对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开展全面清查整治,加强农兽药残留监控,检查是否按“公司+基地+标准化”模式进行管理,是否持续满足备案要求,是否违规使用农兽药,是否检出疫病疫情或致病微生物,是否从非备案种植、养殖场收购原料。对存在违规问题的种植、养殖场,吊销其备案资格并抄报总局,同时禁止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供应原料。总局将统一公布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原料基地名单。

(二)全面清查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对已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企业开展全面清查整治,对企业使用的添加剂情况进行清理,检查企业是否有健全、有效的卫生质量控制体系;是否拥有足够数量、具有食品卫生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并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卫生质量管理人员;是否有健全、有效的原辅料验收控制保障方法,企业的原辅料供应来源数量是否能够满足加工出口产量需要,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规范;检查是否从非备案种植、养殖场或已被取消资格的种植、养殖场收购原料;出口食品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是否规范到位,食品召回制度及渠道是否完善,历次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是否得到有效整改。通过全面清查,将出口食品所涉及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出口等各个环节纳入严密监管,逐步实现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清查整治中,要严防不合格食品出口和进入市场;一经发现,要坚决退市和召回。对清查整治中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同时,针对已实施源头控制、但仍在成品中检出农兽药残留的企业,应进行追溯调查,及时发现在源头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严厉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货物的行为。针对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货物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联合海关、工商等部门在口岸、堆场、冷库、批发市场、废料加工厂等敏感区域加强监督检查。对经查实属非法进口的货物,一律退货或销毁,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强化进出口高风险农产品的检验检疫把关。加强对进出口水果、大豆、饲料、种子苗木、花卉、活动物、水生动物等高风险农产品的检验检疫把关工作,有效提高疫病疫情截获率,严禁疫区产品和带土苗木入境,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严格执行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完善投入品的检测、登记制度;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等全过程的监管,把好内地供港澳农产品离境查验的最后关口。加强对进口农产品的查验,提高病虫害和有害有毒物质的检出率,严禁疫区产品和带土苗木入境。重点打击非法进口水果、皮张羊毛等敏感农产品的行为,对非法进口的农产品一律退运或销毁处理。

(五)强化进出口玩具、儿童服装、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质量监管。加强对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增强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对出口目的国无标准法规要求的出口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的商品,未获许可的不准出口,严格查处未获得许可而出口实施质量许可商品的行为;全面开展对已获质量许可企业的清查整治,发现企业质量管理及产品安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或因质量问题召回的,立即暂停出口质量许可证书,许可证暂停期间产品不准出口,情节严重的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书。9至12月在全系统开展出口玩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按照新的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实施细则进行全面清查;坚持凭证报检、产地检验,对首件玩具实施批批安全项目鉴定,对油漆等敏感原料供货商实施备案制度,加大对市场采购玩具的整治力度;加大出口玩具口岸查验的力度,坚决杜绝“三无”(无质量许可证、无原料安全项目控制体系、无首件和产品检测)企业玩具的出口。加大对服装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和抽批比例以及加强安全项目控制体系的建立。重新发布调整摩托车产品的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实施细则,并按照新规定开展全面审核。沙滩车列入临时出口强制检验产品后,要实行批批检验。对实施CCC认证的进口玩具、小家电、摩托车、灯具产品严格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实施和监管过程,提高认证有效性,加强入境验证和凭证报验,未获认证、货证不符的禁止入境。

(六)加强边贸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加强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进出口。

(七)严厉打击逃漏检、买卖单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逃漏检行为的查处,严防企业以调换、夹带或不如实申报等方式违法出口。严厉打击出口食品逃检、瞒报、调换、夹带、买卖检验检疫单证等非法行为,实现质检、海关之间的通关单联网核查,严防有问题的商品进出境,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和疫病进入我国。严厉打击掺杂使假,出口伪劣植物蛋白产品的行为;对进口农产品使用假证书报关报检、以疫区产品假冒非疫区产品进口、进口农产品逃避检疫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和打击。充分行使《特别规定》赋予检验检疫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多项权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查验中发现货证不符的,或企业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巩固整治成果保障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各直属局要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认真研究,加强探索,通过有效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及时发现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切实堵塞监管工作中的漏洞,有效解决执法把关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进出口商品检测方法标准,促进行业标准在进出口企业的有效实施;二是建立进出口商品预警机制,有效发挥进出口商品预警功能;三是建立健全进出口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快速预警与应急反应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是建立出口企业诚信管理系统,实施“黑名单”上网公布制度;五是建立名优企业联系制度,促进品牌企业发展。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

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是这次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八个专项中的一个重要专项。各直属局要把抓好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直属局要根据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订细化、针对性强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内容、时限、措施等,做好任务分解,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抓好落实,务求实效。

各直属局要抓住重点、难点和关键点,认真抓好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落实,切实解决悬而未决、久拖不决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屡禁不止、反复发生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反应强烈、影响重大的突出问题。在专项整治中,要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勤于调研思考,勇于探索实践,善于开拓创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整治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三)加强督查,落实责任。

各直属局要抓基层、强基础,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最基层,将精神和要求传递到最终端,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严格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禁止执法不作为、越权乱作为及执法扰民等行为。对整治行动中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整治不力、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各直属局要组织对分支机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本地区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直属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汇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开展。要加强整治行动的信息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广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宣传报道质量管理先进典型、专项整治工作经验;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典型案例等形式,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要完善和落实投诉举报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通过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全面总结,认真验收。

各直属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的经验教训,及时推广整治行动的典型和经验,通报不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要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其成效组织验收,确保各项要求都能得到有效落实,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控制能力进一步提升。2007年12月31日前将总结验收情况书面上报总局通关司。

(六)及时上报整治情况。

各直属局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使用等工作,编印专项整治行动简报,及时向总局、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通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每日向总局报1次动态信息,随时报送有关做法、成果、建议等重要信息,每周报送出口食品原料基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贴检验检疫标志、非法进口敏感货物处理等有关业务统计信息。



联系人:许书良、李辉

电话:010-82261774、82261786

传真:010-82260141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政发〔2007〕9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永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六月七日


永州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商投资,促进永州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 积极鼓励外商投资新型工业化、现代农业、基础设施、旅游业、生产性服务业、商贸物流业等领域。外商投资可以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以外的任何行业、项目、商品和服务,自主确定经营方式,享受本规定有关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对我市不可再生资源进行开采和加工的企业除外)。
  第二条 凡外商在我市境内投资第一条规定领域的项目,除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从投产之日起,企业足额上缴各种税收后,其地方财政享有部分,第1-3年每年将其本年度的3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三条 对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各种行政事业性规费除上缴中央、省里部分外,地方所得部分和各种有偿性服务收费项目在本级政府权限内,均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的50%收取。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按国家、省里有关规定办理,重点支持凤凰园开发区、长丰工业园和加工贸易走廊基础设施建设,优先保障用地需求。鼓励园区内企业集约用地,凡投资强度达到一定规模的、厂房在3层以上的优先解决用地指标。
   第五条 投资工业企业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成交价不得低于国家、省、市现行规定的我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六条 外商投资项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依法按有关规定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从事其他合法经济活动。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供水、供电规范并经验证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自行安装厂内的水电设施,有关部门不再收取管理费。
  第八条 对投资500万美元或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商贸物流项目、旅游项目、高新技术项目,纳入我市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世界500强企业、国内200强企业或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上市公司投资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项目,均可在用地和税收等方面,采取个案研究的办法,给予重点扶持,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同时,每个项目均建立市级领导联系制度,加强服务,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九条 市优化办、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要认真督促各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办证全程代办绿色通道制度。审批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要采取并联审批等措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外商来我市兴办企业,凡在我市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在资料齐备、手续俱全的情况下,各相关审批单位必须在法定工作时限内办好有关登记、发证等手续。
   第十条 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全面推行税外负担登记制度。税外负担登记采用登记卡形式,由企业持有,市物价、监察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收费部门对企业的各项收费,必须如实填写企业缴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付。
   第十一条 加强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工作。设立市外商投资投诉协调中心(设市商务局),负责会同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和协调处理外商的各种投诉。
   第十二条 对在我市投资兴办企业的外商,由市政府颁发“外商投资卡(绿卡)”。外商及家属、子女可凭绿卡到公安机关免费办理暂住证,在本市的公办学校选择就读(除交纳正常学杂费外,不再收取其它任何附加费用)。对投资额大或对我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商,可授予“永州市荣誉市民”称号,可特邀出席我市一年一度的人大、政协会议或重大庆典活动。
  第十三条 实际到位外资达100万美元或年缴税5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资金到位情况(以验资报告和外汇询证函为准)或缴税单,特批一辆小车在零陵区和冷水滩区区域内享受与市级领导机关车辆相同的过桥过路通行费减免优惠政策,有关减免手续由市商务部门统一代为办理。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加强为外商投资项目服务,认真帮助外商协调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保障外商的合法权益。项目建设用地由业主单位和国土部门组织专门人员限期报批;项目建设的水电供应要切实保证;对外来投资项目在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党政领导和责任部门必须限期调处。
  第十五条 对凤凰园经济开发区、长丰工业园等实行园区管理“六不准”: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到园区内企业进行各种名目的检查。确有必要进行的检查,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的有效证件,并且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园区企业乱摊派或变相摊派、强拉赞助、捐赠或以不正当理由占用企业产品。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查封园区企业财产、帐户和吊销营业执照。确需依法采取上述执法措施的,必须严格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4、不准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培训班,接受指定性服务,以从中谋利,或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强行推荐和介绍人员到园区内企业工作。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园区内企业强买强卖生产、生活资料和原材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所指外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永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国内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来我市投资项目的,经市商务局登记备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七日后生效。此前,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制定的招商引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各县区可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招商引资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