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若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若干工作的意见
教财〔2004〕9号
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颁布以来,我国职业教育发生了显著变化,改革与发展的进程逐步加快,以就业为导向,培养生产、服务第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技术人才已成为各地职业院校的共识。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以京津为中心的奥运经济带、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经济带、以广州和深圳为中心的珠江三角洲经济带的迅速崛起,以及国家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需要大量掌握先进技术和工艺的技能型人才。农村富裕劳动力向非农业和城镇转移,小城镇建设进程的加快,同样需要加快职业教育发展,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但与社会的需要相比,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还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仍然把职业教育等同于一般的学历教育,在专业设置、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等方面,没有充分体现出职业教育紧跟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注重学生动手能力培养的特征,很多职业院校由于实训基地条件差,设备陈旧,数量不足,实训教师水平不高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技能和动手能力的培养,这也是目前一些职业院校毕业生不被社会认可的主要原因。为此,教育部与财政部决定采用中央财政资金引导的方式,推动各地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促进职业教育改革不断深入。为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切实做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规划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思想,做好实训基地布局规划。实训基地建设的类型和布局,要符合本地区相关经济领域对技能型和高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应重视发挥现有教育资源的作用,将实训基地建设与前几年中央财政支持的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相结合,与近几年教育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支持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相结合,使前期投入发挥更大效益。实训基地建设规模要因地制宜,国家鼓励建设资源共享的规模较大的实训基地,最大限度地发挥实训基地的使用效益。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紧迫状况的分析,中央财政将对数控技术、汽车维修技术、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电工电子技术、建筑技术5个专业领域实训基地建设给予扶持。2004年重点向数控技术实训基地建设倾斜,以加快培养数控技术人才,满足我国制造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同时,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重点解决当地急需专业领域的实训基地建设。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本地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整体建设规划,同时制定上述5个专业领域及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相关领域实训基地的分专业领域建设规划,并尽快付诸实施。
二、明确中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为引导和支持各地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从2004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实训基地进行扶持。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向范围将打破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对办学方向正确、能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大量社会紧缺的技能型短缺人才、毕业生就业率高;在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学校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加强校企合作等方面都有所突破和创新;特别是在社会培训、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职业院校,给予奖励性经费支持(具体要求见附件)。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各地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对东部等经济发达地区,在奖励方式上以贴息为主;对中西部地区以补助为主。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训基地设备更新和购置。
三、提高实训基地建设质量
各地要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积极聘请行业、企业和社会中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作为兼职教师,切实改善职业院校的实训条件,使实训设备质量和数量以及师资水平满足教学要求,逐步形成实训内容与实际生产相结合的实训模式,保证学生获得足够时间的、高质量“真刀真枪”的实际动手训练。实训基地建设要尽量降低成本,设备配置要以实用为原则,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不要片面追求设备的高、精、尖、洋。
四、创新实训基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可以由学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建设,也可以由地方政府统筹建设和管理;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在实训基地建设资金的筹集上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例如参股、合资、合作等;实训基地要实行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和管理办法,在管理和运行上要相对独立,以使其增强活力和自我生存的能力。实训基地要探索建立资源共享、自主发展的新机制。不仅要完成对学生的实训任务,还应主动面向市场,开展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技术服务,使其成为集教学、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教育培训中心。
五、做好实训基地项目的申报工作
2004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第一批实训基地,由教育部、财政部根据已掌握的情况从有关省市选择。第二批及以后年度支持项目由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和相关单位直接向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申报,经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于5月20日前按照规定向教育部、财政部推荐,经两部审核后,批准确定。然后由各项目单位填报中央财政资金申请书(见附件三),写出可行性报告,经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于6月15日前,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核确定经费支持额度。最后将审定批准的设备采购计划按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招标采购。财政部和教育部将对已安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并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各省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重要参考因素。
六、以实训基地建设带动职业教育改革的深化
职业教育是培养学生就业技能的教育,必须坚持面向市场,实行灵活的办学方针。要以加快实训基地建设为突破口,立足于提高学生技能和动手能力,深化教育改革,职业教育的专业、学制、课时等设置要紧扣市场需求,向市场求生存求发展。促进职业教育发展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职责,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切实转变思想观念,为职业教育发展创造适宜、宽松的外部环境,取消各种不合理的限制政策,突破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界限,支持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发展,对公办和民办职业教育一视同仁,并支持现有公办职业教育引入民间资本,因地制宜加大改革改制力度,创新管理机制,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促进职业教育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各地也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和协调。要重视发挥行业办职业教育的优势作用,管理体制改革要有利于校企紧密结合,有利于加强行业、企业与学校的合作与信息交流,不要轻易改变职业学校和行业的隶属关系。
为总结各地前几年实训基地建设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把前期实训基地建设的情况,特别是运行效果好的实训基地情况,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整体建设规划和分专业领域建设规划,于2004年5月20日前报送教育部财务司(3份)、财政部教科文司(1份),并将电子文档同时发至cwszxc@moe.edu.cn。 (附件略)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奖励性支持条件
实训基地建设应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为主,并尽可能实现本地区内资源共享。要广泛吸引国内外企业参与实训基地的建设和运行,面向产业实行与企业的共建和合作;要千方百计地为企业的配套生产服务,最大限度为实训者提供足够的“真刀真枪”的实际动手机会,在提高学生技能的同时增强持续发展能力。
申请经费的单位总体上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科学合理定位:适应本地区制造业方面人才的市场需求,明确本学校在区域经济中的合理定位,应有切实可行的改革不适应人才培养的方案,应有学校整体改革的思路和长远规划。
2.具备资源共享条件:应以有条件、有积极性的职业院校为主体,原则上有周边若干所职业院校作为协作单位参加;鼓励高职、中职教育园区联合集中建设。
3.具备产学结合与校企合作的条件:该专业有校企合作经历,参与合作办学的企业一般不少于3家。
4.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条件:能够保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有条件为企业提供配套的生产服务。
5.具备较好的办学条件:申报基地建设的职业院校举办该专业的时间一般应超过3年,有一届以上该专业毕业生;该专业在校生应超过200人;原则上该学校应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鉴定站”资格;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到80%以上;该专业应具有满足人才培养要求的“双师型”教师队伍。社会相关企业申报应有较好的前期教育和培训基础,每年直接培养培训职业院校学生400人以上,并有较高的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
6.申请经费的单位除应具备以上共同条件外,还应满足各专业实训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数控技术实训基地基本条件
项 目
入 选 条 件
场地面积要求 用于实训基地建设的建筑面积应在2000平米以上
现有实训条件要求 拥有数控设备l0台套以上,有技师或中级职称以上的双师型教师4人以上
对外培训要求 每年为社会培训300人次以上
(二)汽车维修技术实训基地基本条件
项 目 入 选 条 件
场地面积要求 用于实训基地建设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平米以上
现有实训条件要求 现有汽车类实验实训设备总值在100万元以上,有技师或中级职称以上的双师型教师4人以上
对外培训要求 每年为社会培训300人次以上
(三)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实训基地基本条件
项 目 入 选 条 件
场地面积要求 用于实训基地建设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平米以上
现有实训条件要求 现有教学用计算机200台以上,具有比较好的校园网络条件,校园网覆盖全部教学场所和管理科室、部门,宽带接入因特网,运转正常,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双师型教师4人以上
对外培训要求 每年为社会培训500人次以上
(四)电工电子与自动化技术实训基地基本条件
项 目 入 选 条 件
场地面积要求 用于实训基地建设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平米以上
现有实训条件要求 已有电路基础、模拟电路、数字电路、高频电路等实验室齐备的设备各24套以上,有不低于40个工位的电子整机产品装配、调试、维修的专用实训场所3个及以上,持有电工、电子技术类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4人以上
对外培训要求 每年为社会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建筑技术实训基地基本条件
项 目 入 选 条 件
场地面积要求 用于实训基地建设的建筑面积应在3000平米以上
现有实训条件要求 有专用实训场所3个以上,并有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场所3家以上,现有建筑类实验实训设备总值在100万元以上,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双师型教师4人以上
对外培训要求 每年为社会培训300人次以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随着电子联行入网行的增加,尤其是1993年9月16日实行专业银行大额汇划款项通过人民银行转汇以来,电子联行业务已有较大增加。但由于各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业务是用手工处理的,影响了电子联行的运行效率和结算速度。为此,决定改变电子联行业务处理方式。现将《各
行与电子联行交换磁介质和联网暂行规定》、《各行与电子联行交换磁介质和联网处理程序》下发给你们,请组织实施。同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采用联网方式的,总行先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城市进行试点;采用交换磁介质方式的,各行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试点,并将准备试点的城市名单报告总行。试点城市可视各行的业务量和条件不同采用不同的方式处理。使用12.0以上版本软件的电子联行入网城市一律使用计算
机编押、核押。试点的经验,将逐步在其他电子联行入网城市推广。
二、采用计算机代替手工实行点对点分段逐笔编押、核押。将原密押要素中的凭证提交号由统编页号五位和笔序号一位改为交换号和笔序号各四位组成。
三、总行会计司负责确定全国密押要素、确定和分发联行密钥;小站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会计部门负责确定和分发所在地各行的密钥。清算总中心负责管理和分发联行密押卡;清算分中心负责代管和分发所在地各行的密押卡;密押主管负责密钥及编押员、复押员的管理。
四、采用交换磁介质、联网方式处理业务和实行计算机编押、核押是电子联行处理业务的一项较大变革。各有关行要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培训和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试点和采用计算机编押、核押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一、各行与电子联行交换磁介质和联网暂行规定
一、为了提高电子联行的运行效率,加快结算速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使用12.0以上版本电子联行软件的人民银行发报行、收报行办理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类贷记支付业务。
三、参加电子联行系统的银行有汇出行、发报行、转发行、收报行和汇入行。
汇出行是向人民银行电子联行提交支付业务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报行是接收汇出行发来的支付业务并向电子联行网络发送支付信息的人民银行;转发行是通过电子联行网络接收发报行发来的支付信息并向收报行转发支付信息的人民银行;收报行是从电子联行网络接收支付信息
并发送汇入行的人民银行;汇入行是从人民银行电子联行接收支付业务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电子联行支付信息始于汇出行发出支付信息,终于汇入行对支付信息的确认接收。
五、汇出行与发报行、收报行与汇入行可采用交换纸凭证、交换磁介质、联网三种方式处理支付业务。
六、发报行、收报行和采用交换磁介质、联网方式发送、接收支付信息的汇出行、汇入行实行计算机编押、核押。
纸凭证转化为电子支付信息,采用计算机编押,应由发报行会计营业部门输入有关的密押要素,与清算分中心录入凭证要素核对相符后自动生成密押,才能发出支付信息。
七、电子支付信息与纸凭证支付信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纸凭证转化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生效,纸凭证失效;电子信息转化为纸凭证,纸凭证生效,电子信息生效。
八、支付信息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并按照规定加编密押经过确认方产生支付效力。
九、支付信息的确认方式,根据支付信息的发送方式确定。
(一)发报行接收汇出行的纸凭证支付信息,以签发符合规定的纸凭证回单方式予以确认;收报行向汇入行发送的纸凭证支付信息,以汇入行经办人员接收该纸凭证时的签收为确认。
(二)磁介质发送的支付信息的确认,必须经过交接签收和信息审查才能完成。签收是对磁介质交接情况的记录,信息审查是对磁介质中储存的支付信息进行的技术性、合法性检查。凡在约定时限内未退回的磁介质支付信息,均视为已获得确认。
(三)联网方式发送的支付信息的确认,由接收方计算机对支付信息的技术性、合法性进行检查,并自动发回确认信息。
十、汇出行发送的支付信息,必须经过发报行确认并清算资金后才能进入电子联行网络;收报行收到的支付信息,必须经过确认后才能发送汇入行。
十一、发报行对汇出行资金不足清算的支付信息,按收到支付信息的先后顺序实行排队清算、超时退回的方式处理。
十二、汇出行对其发出尚在发报行排队清算的支付信息,可以向发报行申请撤销。发报行收到撤销申请,未清算资金的,予以撤销并通知汇出行;已清算资金的,通知汇出行由其与汇入行联系退回。退回按新发生电子联行业务处理。
十三、汇出行、发报行、收报行、汇入行对其当日发出和接收的电子支付信息,均应于营业终了前分别打印清单,按同类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保存。发报行、汇入行对其收到磁介质的保存期限,不得短于一个月。
十四、各行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内部制约机制和岗位责任制,保证资金支付和清算安全。要及时发送支付信息,加快资金周转。对延压、丢失支付信息以及造成资金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按照规定承担责任。
附:二、各行与电子联行交换磁介质和联网处理程序
一、交换纸凭证的处理程序(图一)
(一)汇出行的处理
汇出行向发报行会计营业部门提交三联转汇清单和一联划款凭证及有关原始汇划凭证。
(二)发报行的处理
发报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汇出行交来的凭证和清单,经审查无误,对汇出行存款帐户余额足够支付的,按照《电子联行往来制度》进行处理。会计营业部门的编押员、复押员根据第二联转汇清单将规定的三个密押要素逐笔录入计算机;清算分中心录入员、复核员根据第一联转汇清单逐
笔录入计算机,计算机核对无误后,自动编押并向转发行发送。对汇出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支付的,按《电子联行往来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三)转发行的处理
转发行收到发报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经计算机处理后,自动向收报行转发。
(四)收报行的处理
收报行收到转发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由计算机核押相符后,按《电子联行往来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图一:交换纸凭证的处理程序
-------------------------------------
汇 出 行| 发 报 行 |转发行|收 报 行 |汇入行
-----|-----------|---|-----------|---
|会计营业 | 清算分 |清算总| 清算分中心 |会计营|
|部 门 | 中 心 |中 心| |业部门|
|-----|-----|---|-------|---|
接 填 |接 清 录 录 自 发 接 转|接 自 清 打|填 清|接 帐
| 入 入 | | |
收 制 |收 算 复 复 动 送 收 发|收 动 分 印|制 算|收 务
原 凭 |凭 核 核 | | |凭
| 密 凭 | | |
始 证 |证 资 押 证 编 信 信 信|信 核 信 报|凭 资|证 处
凭 清 |清 要 数 | | |清
证 单 |单 金 素 据 押 息 息 息|息 押 息 单|证 金|单 理
(五)汇入行的处理
汇入行收到收报行转来的有关凭证和清单进行帐务处理并通知收款人。
二、交换磁介质的处理程序(图二)
(一)汇出行的处理
汇出行根据汇划凭证分别由编押员、复押员将规定的密押要素逐笔录入计算机,再交由录入员、复核员将汇划凭证数据逐笔录入计算机,计算机对无误后自动编押并生成磁介质送发报行。将汇划凭证加盖“已转汇”戳记,留存保管。
(二)发报行的处理
发报行收到磁介质,在汇出行签收簿上签收,注明磁介质编号和签收时间。清算分中心将磁介质读入计算机,由计算机自动核押、编押。会计营业部门通过与清算分中心的联机终端打印清单并清算资金,对已清算资金的,向清算分中心发出可以发送的信息;对暂时不能清算资金的,待
汇出行筹足资金后再向清算分中心发出可以发送的信息。清算分中心接到会计营业部门发来可发送的支付信息后向转发行发送支付信息。在营业终了时,对未接到可发送的支付信息,将其退回汇出行。
(三)转发行的处理
转发行收到发报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经计算机处理后,自动向收报行转发。
(四)收报行的处理
收报行收到转发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由计算机自动核押、编押,然后将生成磁介质的支付信息,通过联机终端传送会计营业部门进行资金清算,同时按汇入行生成磁介质交汇入行。
(五)汇入行的处理
汇入行收到磁介质,在收报行签收簿上签收,注明磁介质编号和签收时间,将磁介质中的支付信息读入计算机,在自动核押无误后,打印出汇总单和有关凭证,进行帐务处理并通知收款人。
三、联网的处理程序(图三)
(一)汇出行的处理
汇出行根据汇划凭证分别由编押员、复押员将规定的密押要素逐笔录入计算机,再交由录入员、复核员将汇划凭证数据逐笔录入计算机,计算机核对无误后,自动编押并生成电子支付信息发送给发报行。
(二)发报行的处理
发报行收到汇出行传送来的支付信息,由计算机自动核押、编押。对汇出行存款帐户余额足够支付的,会计营业部门清算资金后,通知清算分中心发出支付信息;对汇出行存款帐户余额暂时不足支付的,作排队处理,待汇出行筹足资金后,清算资金并通知清算分中心发出支付信息。在
营业终了时,清算分中心将未清算的支付信息退回汇出行。
(三)转发行的处理
转发行收到发报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经计算机处理后,自动向收报行转发。
(四)收报行的处理
收报行收到转发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由计算机自动核押、编押,然后按汇入行发送支付信息并清算资金。
(五)汇入行的处理
汇入行收到收报行发来的支付信息,由计算机自动核押无误后,打印出汇总单和有关凭证,进行帐务处理并通知收款人。
图二:交换磁介质处理程序
-------------------------------------------------
汇出行 | 发 报 行 |转发行| 收报行 |汇入行
---------|---------|-----------------------------
|清算分中心|会计营|清算|清算总|清算分中心 |会计营|清算|
| |业部门|分中|中 心| |业部门|分中|
| | |心 | | | |心 |
|-----|---|------------------- |--------
接 录 录 自 生|接 自 自|打 清|发 |接 转|接 自 自 清|打 清|生 |接 自 打 帐
入 入 | | | | | | | |
收 复 复 动 成|收 动 动|印 算|送 |收 发|收 动 动 分|印 算|成 |收 动 印 务
原 核 核 磁|输 | | | | | |磁 |磁
密 凭 |入 | | | | | | |
始 押 证 编 介|磁 核 编|清 资|信 |信 信|信 核 编 信|清 资|介 |介 核 报 处
凭 要 数 |介 | | | | | | |
证 素 据 押 质|质 押 押|单 金|息 |息 息|息 押 押 息|单 金|质 |质 押 单 理
资金不足
排 队
超时 退 回
退回 汇出行
图三:联网的处理程序
-------------------------------------------------
汇出行 | 发 报 行 |转发行| 收报行 |汇入行
---------|------------|---|-----------|----------
|清算分中心|会计营|清算|清算总|清算分中心 |会计营|清算|
| |业部门|分中|中 心| |业部门|分中|
| | |心 | | | |心 |
|-----|---|--------------|---|----------
接 录 录 自 发|接 自 自|打 清|发 |接 转|接 自 自 清|清 |发 |接 自 打 帐
入 入 | | | | | | | |
收 复 复 动 关|收 动 动|印 算|送 |收 发|收 动 动 分|算 |关 |收 动 印 务
原 核 核 | | | | | | | |
密 凭 | | | | | | | |
始 押 证 编 信|信 核 编|清 资|信 |信 信|信 核 编 信|资 |信 |信 核 报 处
凭 要 数 | | | | | | | |
证 素 据 押 息|息 押 押|单 金|息 |息 息|息 押 押 息|金 |息 |息 押 单 理
资金不足
排 队
超时 退 回
退回 汇出行
1994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