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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43:16  浏览:83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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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第64号


  现发布《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万学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和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四条 省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省城乡绿化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绿化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 城市中的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损害、破坏绿化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的现状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胜迹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配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第八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规划原则、规划期限和目标,确定绿化指标、各类绿地布局、树种规划、实施措施、近期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等内容。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城市绿地率、城市绿化复盖率、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指标、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面积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自身的性质、规模、自然条件、基础情况等,确定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城市绿化用地具体规划指标。
  第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规划执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确定的城市绿化指标要求审批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建设要坚持以绿为主,以植物造景为主,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
  第十二条 城市古典名园、动物园和面积在20公顷以上的公共绿地的修复、设计方案,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已经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典名园保护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建设设计方案,还须经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0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河道绿化设计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单位附属绿地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参与会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已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分期实施,在每年度的城市建设维护费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和河道绿化等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城市道路和河道绿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统一安排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工程竣工后,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和河道绿化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由其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绿地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的完好。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化用地和已建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其性质,确需占用或改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面积超过2公顷以上的,还须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批准占用或改变绿地的,实行就近易地绿化,并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指标确因客观原因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已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退还。
  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按期恢复原状,并应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设立广告牌等,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同意,持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护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管护的树木、城市的古树名木,归国家所有;单位内自行种植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居住区的树木,归居住区管护单位所有;私人宅院自费种植、管护的树木,归个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的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除按规定补植树木和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外,并应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等安全,需要砍伐树木的,交通、管线等管理单位可先行合理处理,但应在48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管线应尽量避让现有树木,确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和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行道树管护单位定期对行道树进行修剪,交通、管线等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因交通、管线等建设需要临时修剪树木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修剪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古树名木档案、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单位管界内和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绿化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保护城市绿地有功的单位、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城市各类绿地,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绿化工程设计或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完成后,逾期未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完成,超过限期仍未完成的,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绿化施工单位代行完成(费用由建设单位按实支付)外,可并处绿地建设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除赔偿损失外,可并处被侵占面积绿化补偿费3至5倍的罚款。
  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时间的,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并处所占面积绿化补偿费1至3倍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设立广告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其限期迁出、拆除,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共绿地范围内从事商业服务摊、点或广告经营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共绿地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损害,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树木价格或绿化设施建设费1至10倍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花草、树木的;
  (二)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被处罚款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缴纳罚款,逾期缴付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罚款总额3‰的滞纳金。
  第三十三条 按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没款、滞纳金,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收取,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城市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侮辱、殴打城市绿化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未设建制镇的独立工矿区的绿化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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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外长联合声明

中国 俄罗斯


中俄外长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对目前印巴之间的紧张局势加剧表示严重关切。

  中俄对2001年12月13日新德里发生的恐怖事件深表愤慨,坚决谴责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

  中俄认为,印巴表现出克制,避免局势进一步加剧,符合印巴两国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南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中俄呼吁印巴双方通过外交努力政治解决当前危机。

  中俄认为,印巴双方相互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也有助于阿富汗冲突后调解进程的顺利进行。

  中俄将继续为实现上述目标作出自己的努力。   

  2002年1月7日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4]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管理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确保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支持农业土地开发的重大决策落到实处,现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组织研究落实。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报告。


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为加强对各地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按各市、县不低于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15%确定。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 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各地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见附件一。


第四条 调整现行政府预算收入科目,将“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下的850101项“土地出让金”取消;增设850103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划入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增设850104项“其他土地出让金”,反映从“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中扣除划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专账后的土地出让金。
第五条 市(地、州、盟)、县(市、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办理的土地出让合同,按季统计土地出让面积送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抄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


第六条 市(地、州、盟)、县(市、旗)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出让面积、城镇土地级别、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不低于15%),计算应从土地出让金中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并按照专账管理的原则和土地出让金缴交情况,由财政部门在次月5日前办理土地出让金清算时,按级次分别开具缴款书,办理缴库手续,将属于本市(地、州、盟)、县(市、旗)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低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的70%部分)缴入同级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将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集中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不高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30%的部分)按就地缴库方式缴入省国库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专账。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缴的监督,保证土地出让金专户资金优先足额划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专账。


第八条 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提取比例、收入征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将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情况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第九条 财政部可授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等别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标准
160
125
105
90
75
65
59
53
47
41
35
30
25
20
15




注:1、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划分中的市、区、县名称及行政范围,依据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04》确定。

2、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等别划分附后。

 

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等别划分



一等:

上海: 黄埔区 卢湾区 徐汇区 长宁区 静安区 普陀区 闸北区

虹口区 杨浦区



二等:

北京: 东城区 西城区 崇文区 宣武区 朝阳区 丰台区 海淀区

石景山区

上海: 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 广州市越秀区 广州市东山区 广州市荔湾区 广州市海珠区 广州市天河区 广州市芳村区 广州市白云区 深圳市福田区 深圳市罗湖区 深圳市南山区 深圳市盐田区



四等:

天津: 和平区 河东区 河西区 南开区 河北区 红桥区

河北: 石家庄市长安区 石家庄市桥东区 石家庄市桥西区 石家庄市新华区 石家庄市裕华区

辽宁: 沈阳市沈河区 沈阳市和平区 沈阳市大东区 沈阳市皇姑区 沈阳市铁西区 沈阳市东凌区 沈阳市于洪区 大连市西岗区 大连市中山区 大连市沙河口区 大连市甘井子区

江苏: 南京市玄武区 南京市白下区 南京市秦淮区 南京市建邺区 南京市鼓楼区 南京市下关区 南京市雨花台区 常州市钟楼区 常州市天宁区 常州市新北区 无锡市崇安区 无锡市南长区 无锡市北塘区 无锡市滨湖区 苏州市金阊区 苏州市沧浪区 苏州市平江区 苏州市虎丘区

浙江: 杭州市拱墅区 杭州市上城区 杭州市下城区 杭州市江干区 杭州市西湖区 杭州市滨江区 宁波市海曙区 宁波市江东区 宁波市江北区

福建: 福州市鼓楼区 福州市台江区 福州市仓山区 福州市晋安区 厦门市思明区 厦门市海沧区 厦门市湖里区 厦门市集美区

山东: 济南市市中区 济南市历下区 济南市槐荫区 济南市天桥区 青岛市市南区 青岛市市北区 青岛市四方区 青岛市崂山区 青岛市李沧区

湖北: 武汉市江岸区 武汉市江汉区 武汉市硚口区 武汉市汉阳区 武汉市武昌区 武汉市青山区 武汉市洪山区 武汉市东西湖区

湖南: 长沙市岳麓区 长沙市芙蓉区 长沙市天心区 长沙市开福区 长沙市雨花区

广东: 深圳市宝安区 珠海市香洲区 珠海市金湾区 汕头市金平区 汕头市龙湖区

重庆: 渝中区 大渡口区 江北区 沙坪坝区 九龙坡区 南岸区

四川: 成都市青羊区 成都市锦江区 成都市金牛区 成都市武侯区 成都市成华区



五等:

天津: 塘沽区

河北: 唐山市路北区 唐山市路南区 唐山市开平区

山西: 太原市杏花岭区 太原市迎泽区 太原市万柏林区

辽宁: 鞍山市铁东区 鞍山市铁西区 鞍山市立山区 鞍山市千山区

吉林: 长春市朝阳区 长春市南关区 长春市宽城区 长春市二道区 长春市绿园区

黑龙江: 哈尔滨市道里区 哈尔滨市南岗区 哈尔滨市道外区 哈尔滨市香坊区 哈尔滨市动力区

江苏: 徐州市云龙区 徐州市鼓楼区

安徽: 合肥市庐阳区 合肥市瑶海区 合肥市蜀山区 合肥市包河区

江西: 南昌市东湖区 南昌市西湖区 南昌市青云谱区 南昌市青山湖区

河南: 郑州市中原区 郑州市二七区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郑州市金水区 郑州市惠济区

广东: 广州市黄埔区 深圳市龙岗区 惠州市惠城区 东莞市 中山市 佛山市禅城区

广西: 南宁市新城区 南宁市兴宁区 南宁市城北区 南宁市江南区 南宁市永新区

海南: 海口市龙华区

云南: 昆明市盘龙区 昆明市五华区 昆明市官渡区

陕西: 西安市莲湖区 西安市新城区 西安市碑林区 西安市灞桥区 西安市未央区 西安市雁塔区

新疆: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乌鲁木齐市东山区



六等:

北京: 通州区 顺义区 昌平区 大兴区

天津: 西青区 津南区

河北: 保定市新市区 保定市北市区 保定市南市区 邯郸市从台区 邯郸市邯山区 邯郸市复兴区

内蒙古: 包头市昆都仑区 包头市东河区 包头市青山区 包头市九原区

辽宁: 大连市旅顺口区 大连市金州区 抚顺市顺城区 抚顺市新抚区 抚顺市东洲区 抚顺市望花区 本溪市平山区 本溪市溪湖区 本溪市明山区 盘锦市兴隆台区 盘锦市双台子区

吉林: 吉林市船营区 吉林市龙潭区 吉林市昌邑区 吉林市丰满区

黑龙江: 大庆市萨尔图区 大庆市龙凤区 大庆市让胡路区

上海: 闵行区 宝山区 嘉定区

江苏: 南京市栖霞区 扬州市广陵区 扬州市维扬区 南通市崇川区 南通市港闸区 镇江市京口区 镇江市润州区 常州市戚墅堰区 苏州市吴中区 苏州市相城区

浙江: 温州市鹿城区 温州市龙湾区 温州市瓯海区

安徽: 马鞍山市雨山区 马鞍山市花山区 马鞍山市金家庄区 芜湖市镜湖区 芜湖市马塘区 芜湖市新芜区 芜湖市鸠江区

福建: 福州市马尾区

山东: 济南市历城区 淄博市张店区 潍坊市潍城区 潍坊市奎文区 烟台市芝罘区

河南: 洛阳市西工区 洛阳市老城区 洛阳市瀍河回族自治区 洛阳市涧西区 洛阳市洛龙区

湖北: 襄樊市襄城区 襄樊市樊城区 黄石市黄石港区 黄石市西塞山区

湖南: 株洲市天元区 株洲市荷塘区 株洲市芦凇区 株洲市石峰区 湘潭市雨湖区 湘潭市岳塘区 衡阳市雁峰区 衡阳市珠晖区 衡阳市石鼓区 衡阳市蒸湘区

广东: 广州市番禺区 汕头市濠江区 江门市江海区 江门市蓬江区 佛山市南海区 佛山市顺德区 湛江市赤坎区 湛江市霞山区 湛江市麻章区

广西: 柳州市城中区 柳州市鱼峰区 柳州市柳南区 柳州市柳北区

重庆: 渝北区

贵州: 贵阳市南明区 贵阳市云岩区 贵阳市小河区

云南: 昆明市西山区

甘肃: 兰州市城关区 兰州市七里河区 兰州市西固区 兰州市安宁区



七等:

北京: 门头沟区 房山区 怀柔区

天津: 汉沽区 大港区 东丽区 北辰区

河北: 秦皇岛市海港区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山西: 太原市小店区 太原市尖草坪区 太原市晋源区 大同市城区 大同市南郊区 阳泉市城区 长治市城区 长治市郊区 晋城市城区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辽宁: 沈阳市苏家屯区 沈阳市新城子区 辽阳市白塔区 辽阳市文圣区 辽阳市太子河区 丹东市振兴区 丹东市元宝区 丹东市振安区 营口市站前区 营口市西市区 营口市老边区 锦州市太和区 锦州市古塔区 锦州市凌河区 葫芦岛市龙港区 葫芦岛市连山区

黑龙江: 牡丹江市爱民区 牡丹江市东安区 牡丹江市阳明区 牡丹江市西安区

上海: 金山区 松江区 南汇区

江苏: 南京市江宁区 连云港市新浦区 连云港市海州区 泰州市海陵区 泰州市高港区 启东市 无锡市惠山区 无锡市锡山区 江阴市 昆山市 张家港市

浙江: 杭州市萧山区 宁波市北仑区 宁波市镇海区 嘉兴市秀城区 嘉兴市秀州区 绍兴市越城区 台州市淑江区 台州市黄岩区 台州市路桥区

安徽: 淮北市相山区 淮北市烈山区 淮南市田家庵区 淮南市大通区

福建: 厦门市同安区 厦门市翔安区 泉州市鲤城区 泉州市丰泽区 金门县 漳州市芗城区

江西: 南昌市湾里区 九江市浔阳区

山东: 威海市环翠区

河南: 新乡市卫滨区 新乡市红旗区 新乡市牧野区 安阳市北关区 安阳市文峰区 安阳市殷都区 安阳市龙安区 平顶山市新华区 平顶山市卫东区 平顶山市湛河区

湖北: 荆州市沙市区 荆州市荆州区 宜昌市西陵区 宜昌市伍家岗区 宜昌市点军区 宜昌市猇亭区

湖南: 岳阳市岳阳楼区

广东: 广州市花都区 韶关市北江区 韶关市武江区 韶关市浈江区 潮州市湘桥区 佛山市三水区 肇庆市端州区 阳江市江城区 茂名市茂南区 茂名市茂港区 湛江市坡头区

广西: 桂林市秀峰区 桂林市叠彩区 桂林市象山区 桂林市七星区

青海: 西宁市城中区 西宁市城东区 西宁市城西区 西宁市城北区

宁夏: 银川市兴庆区 银川市金凤区 银川市西夏区



八等:

天津: 武清区

河北: 张家口市桥西区 张家口市桥东区 承德市双桥区 承德市双滦区 唐山市丰润区 廊坊市安次区 廊坊市广阳区 沧州市运河区 沧州市新华区 衡水市桃城区 邢台市桥东区 邢台市桥西区

辽宁: 朝阳市双塔区 朝阳市龙城区 阜新市海州区 阜新市太平区 阜新市细河区 铁岭市银州区 辽阳市宏伟区

吉林: 四平市铁西区 四平市铁东区 通化市东昌区 通化市二道江区 延吉市

黑龙江: 哈尔滨市松北区 哈尔滨市平房区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齐齐哈尔市铁峰区 鹤岗市兴山区 鹤岗市向阳区 鹤岗市工农区 鹤岗市南山区 鹤岗市兴安区 鹤岗市东山区 佳木斯市前进区 佳木斯市永红区 佳木斯市向阳区 佳木斯市东风区 佳木斯市郊区 鸡西市鸡冠区

上海: 青浦区 奉贤区

江苏: 淮安市清河区 淮安市清浦区 常州市武进区 宜兴市 吴江市 常熟市

浙江: 杭州市余杭区 宁波市鄞州区 湖州市吴兴区 湖州市南浔区 义乌市

安徽: 蚌埠市蚌山区 蚌埠市龙子湖区 蚌埠市禹会区 蚌埠市淮上区 铜陵市铜官山区 铜陵市狮子山区 铜陵市郊区 安庆市迎江区 安庆市大观区 安庆市郊区

福建: 福清市 泉州市洛江区 石狮市 晋江市 漳州市龙文区

江西: 赣州市章贡区

山东: 青岛市黄岛区 青岛市城阳区 烟台市莱山区 济宁市市中区 济宁市任城区 泰安市泰山区 泰安市岱岳区

河南: 焦作市山阳区 焦作市解放区 开封市鼓楼区 开封市龙亭区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开封市南关区 开封市郊区

湖北: 十堰市张湾区 十堰市茅箭区

湖南: 常德市武陵区 常德市鼎城区 郴州市北湖区 郴州市苏仙区

广东: 增城市 珠海市斗门区 汕头市潮阳区 汕头市潮南区 汕头市澄海区 清远市清城区 河源市源城区 梅州市梅江区 揭阳市榕城区 普宁市 汕尾市城区 惠州市惠阳区 江门市新会区 台山市 开平市 肇庆市鼎湖区

海南: 海口市秀英区 海口市琼山区 海口市美兰区 三亚市

重庆: 巴南区

贵州: 贵阳市白云区 遵义市红花岗区 遵义市汇川区

云南: 玉溪市红塔区

新疆: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九等:

北京: 平谷区 延庆县 密云县

天津: 宝坻区 蓟县 静海县

河北: 鹿泉市 张家口市宣化区 唐山市古冶区 唐山市丰南区

山西: 阳泉市郊区 晋中市榆次区 临汾市尧都区

辽宁: 瓦房店市 海城市 营口市鲅鱼圈区

吉林: 松原市宁江区 辽源市龙山区 辽源市西安区

上海: 崇明县

江苏: 南京市浦口区 南京市六合区 徐州市泉山区 连云港市连云区 盐城市亭湖区 靖江市 泰兴市 海门市 通州市 如皋市 扬中市 丹阳市 溧阳市 太仓市

浙江: 慈溪市 余姚市 舟山市定海区 舟山市普陀区 诸暨市 上虞市 绍兴县 金华市婺城区 金华市金东区

福建: 三明市梅列区 三明市三元区 莆田市城厢区 莆田市涵江区 莆田市荔城区 龙岩市新罗区

江西: 九江市庐山区 景德镇市珠山区 景德镇市昌江区 新余市渝水区 萍乡市安源区 宜春市袁州区 吉安市吉州区 吉安市青原区

山东: 聊城市东昌府区 德州市德城区 东营市东营区 淄博市淄川区 淄博市博山区 淄博市临淄区 淄博市周村区 潍坊市寒亭区 潍坊市坊子区 烟台市福山区 烟台市牟平区 龙口市 莱州市 荣成市 文登市 日照市东港区 临沂市兰山区 枣庄市市中区 莱芜市莱城区 滨州市滨城区 菏泽市牡丹区

河南: 漯河市源汇区 南阳市卧龙区 南阳市宛城区

湖北: 武汉市江夏区 荆门市东宝区 荆门市掇刀区 鄂州市鄂城区 仙桃市 潜江市

湖南: 益阳市赫山区 益阳市资阳区 岳阳市云溪区 衡阳市南岳区 永州市冷水滩区 永州市芝山区 邵阳市双清区 邵阳市大祥区 邵阳市北塔区 娄底市娄星区

广东: 从化市 惠东县 恩平市 鹤山市 佛山市高明区 高要市 云浮市云城区 罗定市 廉江市

广西: 桂林市雁山区 梧州市万秀区 梧州市蝶山区 梧州市长洲区 贵港市港北区 贵港市港南区 贵港市覃塘区 北海市海城区 北海市银海区

重庆: 北碚区

四川: 绵阳市涪城区 绵阳市游仙区 德阳市旌阳区

贵州: 贵阳市花溪区 贵阳市乌当区

云南: 安宁市

陕西: 铜川市王益区 铜川市印台区 宝鸡市渭滨区 宝鸡市金台区 汉中市汉台区

新疆: 石河子市



十等:

天津: 宁河县

河北: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辛集市 藁城市 正定县 迁安市 三河市 涿州市

山西:阳泉市矿区 侯马市 运城市盐湖区

内蒙古: 赤峰市红山区 赤峰市元宝山区 赤峰市松山区 通辽市科尔沁区 乌海市海勃湾区 乌海市海南区 乌海市乌达区

辽宁: 普兰店市 庄河市 铁岭市清河区 本溪市南芬区 大石桥市 盖州市

吉林: 长春市双阳区 白城市洮北区 公主岭市 梅河口市 白山市八道江区 图们市 敦化市

黑龙江: 双城市 尚志市 阿城市 呼兰区 黑河市爱辉区 大庆市红岗区 伊春市伊春区 双鸭山市尖山区 双鸭山市岭东区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 双鸭山市宝山区 绥芬河市 绥化市北林区 肇东市

江苏: 徐州市九里区 徐州市贾汪区 淮安市楚州区 东台市 扬州市邗江区 仪征市 江都市 姜堰市 镇江市丹徒区 金坛市

浙江: 富阳市 海宁市 衢州市柯城区 永康市 东阳市 临海市 温岭市 瑞安市 乐清市 丽水市莲都区

安徽: 肥东县 肥西县 阜阳市颖州区 阜阳市颖东区 阜阳市颖泉区 亳州市谯城区 滁州市琅琊区 滁州市南谯区 芜湖县 繁昌县 宣城市宣州区 宁国市

福建: 长乐市 南平市延平区 永安市 泉州市泉港区 南安市 龙海市

江西: 鹰潭市月湖区 贵溪市 上饶市信州区 丰城市

山东: 胶州市 即墨市 寿光市 招远市 临沂市罗庄区 临沂市河东区

河南: 三门峡市湖滨区 鹤壁市淇滨区 鹤壁市山城区 鹤壁市鹤山区 濮阳市华龙区 许昌市魏都区

湖北: 武汉市蔡甸区 沙洋县 孝感市孝南区 黄冈市黄州区 鄂州市华容区 黄石市下陆区 黄石市铁山区 江陵县 随州市曾都区 天门市

湖南: 浏阳市 长沙县 张家界市永定区 岳阳市君山区 怀化市鹤城区

广东: 南澳县 英德市 连州市 佛冈县 乐昌市 南雄市 曲江县 潮安县 揭东县 陆丰市 海丰县 博罗县 四会市 阳春市 化州市 信宜市 高州市 电白县 吴川市 雷州市

广西: 邕宁县 武鸣县 玉林市玉州区 钦州市钦南区 钦州市钦北区 北海市铁山港区 防城港市港口区 防城港市防城区

海南: 琼海市 儋州市

重庆: 万盛区 双桥区

四川: 成都市龙泉驿区 内江市市中区 乐山市市中区 乐山市沙湾区 自贡市大安区 自贡市自流井区 泸州市江阳区 宜宾市翠屏区 攀枝花市东区 攀枝花市仁和区

贵州: 六盘水市钟山区

云南: 昆明市东川区 曲靖市麒麟区

西藏: 拉萨市城关区

陕西: 西安市阎良区 西安市临潼区 西安市长安区 渭南市临渭区 咸阳市秦都区 咸阳市渭城区

甘肃: 嘉峪关市 金昌市金川区 白银市白银区 天水市秦城区

宁夏: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新疆: 喀什市 阿克苏市 库尔勒市 伊宁市



十一等:

河北: 新乐市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 遵化市 霸州市 定州市 高碑店市 任丘市 黄骅市 邯郸市峰峰矿区 武安市 邯郸县

山西: 古交市 清徐县 大同市矿区 大同市新荣区 朔州市朔城区 忻州市忻府区 介休市 孝义市

内蒙古: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满洲里市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乌兰浩特市

辽宁: 新民市 北票市 凌源市 阜新市新邱区 阜新市清和门区 调兵山市 开原市 本溪满族自治县 辽阳市弓长岭区 灯塔市 凤城市 东港市 凌海市 葫芦岛市南票区 兴城市

吉林: 九台市 榆树市 磐石市 蛟河市 桦甸市 舒兰市 集安市 临江市 珲春市 龙井市 和龙市

黑龙江: 五常市 宾县 七台河市桃山区 七台河市新兴区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鸡西市滴道区 密山市 海林市 海伦市 庆安县

江苏: 溧水县 高淳县 邳州市 新沂市 宿迁市宿城区 大丰市 高邮市 宝应县 兴化市 如东县 海安县 句容市

浙江: 临安市 桐乡市 嘉善县 兰溪市 玉环县

安徽: 长丰县 宿州市埇桥区 淮北市杜集区 黄山市屯溪区 黄山市徽州区 六安市金安区 六安市裕安区 巢湖市居巢区

福建: 闽侯县 连江县 莆田市秀屿区 惠安县 宁德市蕉城区

江西: 乐平市 萍乡市湘东区 抚州市临川区 井冈山市

山东: 济南市长清区 章丘市 平度市 胶南市 莱西市 安丘市 昌邑市 青州市 诸城市 莱阳市 蓬莱市 乳山市 枣庄市薛城区 滕州市 曲阜市 兖州市 邹城市 新泰市 肥城市 莱芜市钢城区

河南: 郑州市上街区 洛阳市吉利区 焦作市中站区 焦作市马村区 新乡市凤泉区 商丘市梁园区 商丘市睢阳区 信阳市浉河区 信阳市平桥区 太康县 驻马店市驿城区 济源市

湖北: 武汉市汉南区 武汉市黄陂区 武汉市新洲区 丹江口市 襄樊市襄阳区 老河口市 枣阳市 宜城市 钟祥市 应城市 麻城市 武穴市 鄂州市梁子湖区 大冶市 咸宁市咸安区 赤壁市 石首市 洪湖市 松滋市

湖南: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沅江市 汨罗市 临湘市 醴陵市 湘乡市 耒阳市 吉首市

广东: 清新县 新丰县 连平县 兴宁市 梅县 饶平县 揭西县 惠来县 龙门县 怀集县 封开县 德庆县 云安县 新兴县 阳西县 阳东县 遂溪县 徐闻县

广西: 百色市右江区 来宾市兴宾区

海南: 文昌市 万宁市 东方市 澄迈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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