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02:33  浏览:87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

1989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9〕23号的请示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病员及其亲属如果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如因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此复

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结论不服可否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请示 川法研〔1989〕2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国务院1987年6月26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这一规定,有的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不服,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对其性质是属于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甚至是否应当受理发生争议,认识分歧,请示我院研究解决,经我们研究认为: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属于科学技术鉴定,起证据作用,而不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不能将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列为被告;
二、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不宜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如当事人以索赔因医疗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目的提起诉讼的,可动员变更诉讼请求,将医疗单位列为被告,按民事案件立案审查。坚持按不服鉴定结论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以上意见当否,请批示。
1989年7月2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潍坊市保护耕地暂行规定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令


《潍坊市保护耕地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大海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

潍坊市保护耕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耕地、开发复垦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政府规划国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计划、财政、农业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规划国土部门做好保护耕地工作。
第四条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政府要把土地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市用地计划由市计划委员会同市规划国土局于每年初下达各县市区执行。县市区建设用地一律不得突破市下达的计划指标。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保护耕地责任书,作为领导任期目标重要考核内容。
第五条 建立耕地使用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县市区的耕地使用、土地开发复垦、人均占有耕地等情况,市政府每半年通报一次。对保护、节约耕地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对浪费、破坏耕地的,通报批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必须按规定报批。一类基本农田必须报省政府批准。属县市二、三类基本农田的,由县市规划国部门核发《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收取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属市区二、三类基本农田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核发《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收取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基本农田建设基金按下列标准收取:占用一类基本农田,按该耕地征地补偿总额的2倍收取;占用二类基本农田,按1.5倍收取;占用三类基本农田,按1倍收取。
第七条 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应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粮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需征得农业部门同意后报规划国土部门审批。行政村内一次占用耕地50亩以下的,报县级规划国土部门审批;超过50亩的,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
第八条 城镇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协调,与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相衔接,按人均占地不超过120平方米的要求,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不占或少占耕地。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复垦土地。凡开发复垦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三年内不缴粮食定购任务,从第四年起,按国家规定征收有关税费。
第十条 市、县(市、区)政府建立土地开发复垦基金,由市、县(市、区)规划国土部门会同财政、农业部门统一安排,用于土地开发复垦和建设新的基本农田。土地开发复垦基金由基本农田建设基金、土地荒芜费和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构成。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复垦采限政府补助与集资开发相结合的原则。开发复垦的耕地,由规划国土部门会同农业、财政部门验收,经市、县政府批准,规划国土部门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荒芜耕地。非农业建设用地从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的,由县市区规划国土部门按亩年产值的2-3倍收取荒芜费;满两年未动工的,除按规定收取荒芜费外,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由于未承包而造成土地荒芜的,由县市区规划国土部门按亩年产值的2-3倍向村委收取荒芜费。弃耕撂荒农用承包土地的,每年由村委会按亩年产值的2-3倍向责任者收取荒芜费,弃耕两年的,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三条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违法用地,由县级以上规划国土部门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土地15元以下罚款;
(二)弄虚作假骗取批准占用土地,批准文件无效,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土地15元以下罚款;
(三)各类临时用地,未经批准或超期使用的,责令限期退还,并处以每平方米土地15元以下罚款;
(四)确实需要又无法退还的土地,按(一)、(二)、(三)款规定处理并补办用地手续;
(五)对无权批地、化整为零、变耕为非、越权批地的,由上一级规划国土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并没收非法批地出让金、土地管理费,注销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违法批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各级领导要模范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对乱表态、纵容、支持非法占地的,一经查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潍坊市规划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关于200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关于200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4年度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数据分析,经与建设部有关单位共同研究,现将本年度两专业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100分 55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100分 60分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100分 60分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100分 55分
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150分 90分
房地产经纪概论 150分 90分
房地产经纪实务 150分 90分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150分 90分

  二、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将分别向各地发送考试成绩数据和考试合格人员名单。

  三、各地应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公布考试合格标准、考试成绩和资格证书发放等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