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深圳经济特区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7:36:57  浏览:86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经济特区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深圳经济特区旧机动车车辆交易管理规定》已经1994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管理, 制止非法交易, 维护旧机动车辆交易的正常秩序,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旧机动车辆, 是指有合法来源, 资料齐全, 已使用半年以上的汽车、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辆。
第三条 凡在特区内进行旧机动车辆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应在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内进行, 禁止场外私下交易。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必须依法向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未经注册登记, 不得营业。
第五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的日常监督管理,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公安交通管理、运输、海关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设立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 除应有广东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核准的名称外,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合法有效的场地使用证明;
(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三)有一定数量的获得车辆价格评估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拍卖方式进行旧机动车辆交易的, 还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应为旧机动车辆交易提供场地、信息及有关服务设施, 主持当事人双方交易。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可收取服务费, 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不得超过成交总值的1%, 由交易双方共同负担。
第八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车辆价格评估员(以下简称评估员)必须获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资格。评估员为交易双方提供评估服务, 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不得提供虚假不实的评估证明, 不得参与旧机动车辆买卖。
旧机动车辆的评估标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并公布。
第九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 采用现场当面交易、收购、代购、寄售、拍卖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车辆名称及数量;
(三)车牌、发动机、底盘编号;;
(四)车辆的质量;
(五)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六)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名称;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下列旧机动车辆, 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质量安全鉴定合格后,可以进入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一)商品车;
(二)具有有效的批准文件和完备的海关手续的进口翻新车辆;
(三)有允许销出特区外的批文或海 关批准转让手续的原特区单位进口自用免税车辆;
(四)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转让出售并有海关批准手续的华桥、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损赠的车辆;;
(五)更新后经车辆管理部门技术检验合格可以继续使用的旧机动车辆;
(六)其他按规定可以交易的车辆。
军用退役旧机动车辆的交易,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下列旧机动车辆禁止交易:
(一)走私车辆;
(二)来源不明的车辆;
(三)手续不全的车辆;
(四)按规定报废的车辆;
(五)擅自拼装组装的车辆;
(六)其他按规定禁止转让的车辆。
第十三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交易:
(一)卖方将旧机动车辆停放在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内, 并提供下列文件:
1、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附加费证明;
3、年审合格的行驶证明和旧机动车辆鉴定证明;
4、属进口商品车辆的, 应提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免税车证明;
5、属进口免税车辆的, 应提供海关的许可证明。
(二)买方应提供以下文件:
1、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需控办批准和运输主管部门定编方得购车的单位, 应提供控办、运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进口车辆销出广东省外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对交易双方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查, 材料不齐的, 通知补齐材料。审查合格后, 由交易双方自主选择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交易双方或一方要求对车辆价格进行评估的, 由评估员进行评估, 评估价格, 作为交易的参考价格。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车
辆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合格的, 旧机动车辆交通市场不得为卖方提供服务。
(四)交易双方成交后, 在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办理成交手续, 领取交易发票, 并按规定交纳服务费;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交易发票上加盖审验专用章。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验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证明资料后, 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人员、评估员违反本规定的, 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因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人员、评估人员的过错造成交易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损失的, 由交易市场和直接责任人员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下列违法行为,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一)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擅自开办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责令停业, 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外私下买卖旧机动车辆的, 对交易当事人处以旧机动车辆价值10%以下的罚款, 并责令按规定补办交易手续;
(三)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违反本规定, 提高交易服务费标准的, 责令退还,并按多收部分的3倍处以罚款;
(四)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与交易一方串通侵犯交易另一方利益的, 责令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营业执照; 造成交易另一方财产损失的,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应与同其串通的交易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评估员违反规定, 弄虚作假, 侵犯客户利益的, 取销评估员资格; 造成客户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2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安部关于农用运输车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农用运输车道路交通管理的规定
1993年5月17日,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近年来,农用运输车发展很快,为缓解城乡道路运输紧张状况,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农用运输车也存在着产品质量低、安全性能差的问题。为了加强农用运输车的管理,我部交通管理局于1987年下发了《关于加强农用运输车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87〕公交第446号),针对当时情况,规定了四轮农用运输车的管理办法。几年来,情况发生了一些变化,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农用运输车的管理办法。为此,本着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对农用运输车的道路交通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农用运输车(包括四轮和三轮,下同)的检验、核发牌证和驾驶员培训、考核、发证等管理工作,一律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机动车统一进行管理。
二、对农用运输车统一实施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列入目录的生产企业及其农用运输车产品,查验车辆合法来历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检验车辆合格后,办理核发牌证手续。
三、农用运输车安全技术检验的依据是《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公安部第12号令发布),凡不符合安全基准的农用运输车,一律不予核发牌证,不准上道路行驶。
四、农用运输车可先行启用“92”式农用运输车牌证。新申领牌证的,可核发农用运输车牌证;尚未制作农用运输车牌证的,仍可继续核发拖拉机牌证,并逐步将拖拉机牌证更换为农用运输车牌证。
五、四轮农用运输车驾驶员的培训、考核及准驾规定,按照大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的有关规定执行;三轮农用运输车驾驶员的培训、考核(手把式三轮农用运输车场内驾驶,可参照摩托车场内驾驶图考核)及准驾规定,按照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的有关规定执行。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按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证件标准的规定签注,即四轮农用运输车为“G”,三轮农用运输车为“L”。
六、农用运输车不准拖带挂车,不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在其他道路上行驶,其行驶路线和时间,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规定。
七、基于有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交通不便,以及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可否允许农用运输车乘人,由各地自行掌握,凡允许乘人的地区,要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并严格管理。
八、以前有关规定和各地自行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于加快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加快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1993年8月19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旅游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和标准》。五年来,我国旅游涉外饭店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硬件标准化、软件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等方面均跃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由于星级制度是国际旅游业的通用语言,促进了
我国旅游涉外饭店进入国际市场,直接推动了饭店经营效益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深受旅游涉外饭店和海外旅游者的欢迎。但在执行星级制度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欠缺之处,如由于掌握标准的宽严程度不同,各地区同星级的饭店有一定的差异;重硬件轻软件的现象时有发生;评定后星级饭
店的服务质量有所下降等等。为使星级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加快星级评定工作的步伐,促进整个旅游涉外饭店业的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国家旅游局重申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标准和规定仍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业实施管理的主要手段。为充分发挥其作用,各地旅游局及星级评定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和标准》的要求,树立整体观念。饭店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评定一
个饭店既要按照“标准”所列项目一个一个地严格打分,进行定量评定,也要从饭店整体上看它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从整体的高度上去综合评定。实践证明,把握整体,注重软件是整个星级评定的核心。对三、四、五星级饭店要严格全面达标;对一、二星级饭店要突出重点项目。
二、部分下放三星级饭店审批权
根据我国星级饭店的发展需要,为了加快星级饭店的评定工作,国家旅游局决定:委托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陕西省、广西自治区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负责评定本地区三星级饭店,报全国旅游
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办公室备案。其它省、自治区旅游局暂按原规定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委托对三星级饭店的审批。此决定自本文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三、各地旅游局要注意抓住旅游事业的发展机遇,慎重而不失时机地加快壮大星级饭店的队伍。比如上海、天津等地的旅游局都利用原有涉外饭店不足以接待海外旅游者之机,顺势扩大了涉外饭店的数量,并重视对新纳入涉外饭店行列的饭店总经理进行系统培训,使他们很快走上争创
星级饭店的轨道。而有的地区对星级评定工作抓得不紧,星级饭店只占本地区旅游涉外饭店总数的25%左右,大大落后于全国的平均数48.3%。希望这些地区的领导和星级评定委员会充分认识星级评定对推动改造饭店和提高质量及行业管理的意义,争取在今年年底前将星级饭店总数
扩展到旅游涉外饭店总数的60%左右,到一九九四年完成星级饭店的评定。
四、加强星级复核,防止服务质量滑坡。
今年三月份国家旅游局对北京、上海、广州、桂林、西安五个城市的星级饭店进行了一次选点复核,复核中应提出表扬的有:上海花园饭店、广州白天鹅宾馆、北京香格里拉饭店、广州花园酒店、北京建国饭店、上海远洋宾馆等。他们的主要特点是执行制度严格、服务质量保持稳定并
有提高。问题较多、服务质量下降的饭店有北京国际饭店、广州市粤新酒店、上海国际贵都大酒店等。他们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管理制度不落实、维修保养跟不上、设备完好率和清洁卫生状况下降。
为此,在今年全国旅游行业管理工作会议上已要求各地抓紧对星级饭店的管理工作,防止饭店服务质量滑坡。现在重申各地旅游局要严格执行每半年对星级饭店复核一次的规定,要从严要求,加强督促,绝不能对问题视而不见。通过严格的管理使各星级饭店始终保持相应的等级质量,
并不断有所改革。今年下半年,国家旅游局仍要对星级饭店进行复核。望不合格的饭店抓紧治理,限期改变面貌,维护星级饭店的声誉,为我国旅游事业多做贡献。



199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