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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企业在调整中办理全国统一营业执照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16:10:40  浏览:8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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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企业在调整中办理全国统一营业执照问题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工业企业在调整中办理全国统一营业执照问题的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制止企业重复建设、盲目发展,保证工业交通企业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根据工业企业调整原则,对营业执照的发放、缴销和企业变更事项进行登记以及歇业办理注销手续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一、凡生产省及省以上管理的产品的企业,要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省一级产品归口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生产凭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进行登记,换发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对没有生产许可证或凭证的企业,要缴销原有营业执照,不准继续生产。
二、新办工业企业,一律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批登记,核发证照。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不得核准登记和擅自开业。
1、凡属生产省及省以上管理的产品的企业,一律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一级产品归口管理部门批准证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核发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如属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计委批准的新建企业(包括扩建和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由主办单位或筹建单位申
请办理筹建登记,核发筹建许可证,筹建完成具备投产条件后,申请开业登记,由工商行政部门核发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
2、对生产省以下管理的产品工业企业的证照审批办法,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政府规定的批准证件,核批登记,发放筹建许可证或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
三、在调整中,凡决定实行关闭、合并、分立、转产、限期整顿以及放开和集体承包经营的企业,按下列办法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歇业注销手续和变更登记事项:
1、凡决定关闭的企业,有关部门应将关闭决定抄送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必须在接到决定后三十日之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2、凡实行合并、分立、转产的企业,要按产品分管权限,报省有关部门和市、县批准,领取证件,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结合变更登记换发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
3、凡在调整中按专业化原则重新组合的企业(实行人财物产供销六统一的经济联合体),需要持主管部门批准的证件,重新办理联合企业营业执照,按实体性联合企业对待。缴销联合体各企业原有营业执照,发给非独立核算的分照。
4、企业关停后,待安排人员租用原有厂房、设备和物资,开办集体经营的零部件加工、修理、服务及其它临时性营业,可按集体经济对待。企业原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凭企业原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核发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
5、对放开的小型国营企业,实地集体承包。生产省管产品的企业,由省有关主管部门出证。生产省以下产品的,持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证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缴销原有执照,发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但应注明全民所有集体经营或下放经营。
6、对实行限期整顿的企业,限期满后,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产品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作出的决定,换发全国统一营业执照或缴销原发营业执照。
四、坚决贯彻执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维护法规的严肃性,必须消除有令不行,有法不依的无政府状态。
1、国家授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确定企业的法人资格,其他各部门都不得干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登记审批程序办事,做到执法守法。
2、对过去凡属违反规定发放的营业执照,要结合这次工业调整、整顿和换发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认真进行清理改正。
3、对不执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经核准私自开业,擅自变更事项不登记,歇业不办理注销手续,冲击计划,扰乱经济秩序,经教育又不改正的企业,要依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4、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税务、公安等部门,要互通情况,密切协作。凡没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银行不予建户、不给贷款,公安部门不批准刻制印章;有照超范围生产经营的,银行不划拨款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要通告税务部门,以便加强税务管理。
此规定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执行。




198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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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能否依据(85)工商138号(通知)的规定处理投机倒把案件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能否依据(85)工商138号(通知)的规定处理投机倒把案件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二日《关于能否依据(85)工商138号(通知)的规定处理投机倒把案件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解答》中明确规定:“投机倒把行为,情节较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投机倒
把定罪判刑。”对投机倒把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5)工商138号文件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己职权的政策规定,因此依照(85)工商138号文件认定某些投机倒把行为是有效的。一九九0年八月四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1号
令中,认定(85)工商138号文件继续有效。



1990年10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对股权转让涉税事项进行管理、评估和检查,并对其中涉及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五、税务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内部控管机制。税务机关应建立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实施动态管理。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分别负责信息获取、评估和审核、税款征缴入库和反馈检查等环节的工作,各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完整的管理链条。
  六、各地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做好相关税法及政策的宣传和辅导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