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33:51  浏览:91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的决议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的决议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决议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武汉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1997年6月25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适应城市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街道办事处的建设,规范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发挥街道办事处的作用,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区人民政府领导。
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以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为重点,为经济建设服务。街道办事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辖区内对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街道经济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行使组织领导、综合协调、执法监督检查等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创建安定团结、邻里和睦、
环境优美、方便生活的文明社区。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行政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内设社会发展、城市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保障、财政经济、居民工作等机构,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指导、支持居民委员会的工作;
(二)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做好有关社会保障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爱国卫生、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
(五)依法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六)领导街道经济工作;
(七)开展拥军优属、青少年校外教育、社区文化工作;
(八)参与检查、督促新建、改建住宅的公建配套设施的落实,指导、监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暂住人口管理、防灾救灾等工作;
(九)向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十)办理区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对属于本部门办理的行政业务,不得交给街道办事处承办;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工作,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同意。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的行政事业经费和办公用房,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八条 在街道组建市容监察队。市容监察队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由街道办事处领导,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容监察队应当宣传爱国卫生、市容环境、城市绿化等法律、法规,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对街道辖区里巷、居民区内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违法搭盖、占道、挖掘的单位和个人,市容监察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以依照处罚权限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市容监察队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为警告、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拆除违法搭盖物、清除违法占道物。市容监察队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对超越处罚权限的,市容监察队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当事人对市容监察队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复议的,从其规定。
市容监察队员应当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文明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公安、工商等机构和市容监察队的执法活动。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在本街道的派出机构行政负责人的任免、调动、考核和奖惩,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决定上述事项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召开由辖区内有关单位参加的社区联席会议,商讨、协调健全治安防范网络,维护社区整洁,优化生活环境等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事项。
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支持社区工作,参与社区活动。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至少每年召开一次街道居民代表会议,就涉及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的重要事项以及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改进工作。街道居民代表会议由辖区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居民、单位推荐的代表组成。区人民
政府应当派员参加会议,并督促落实居民代表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公开办事制度,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的领导和监督,对街道办事处的错误决定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处理,根据情节轻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阳泉市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5〕58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阳泉市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阳泉市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我市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凡是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登记证书》能够证明其为乡镇企业性质的各类企业,从2005年起均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乡镇企业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可以按户籍分类参保,即:城市户口的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村户口的职工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可不分户籍,企业整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市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和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执行。其中,企业缴费基数为本企业城市户口职工工资总额,企业城市户口职工工资总额低于本企业城市户口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以城市户口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费以本人全部工资收入为基数,月缴费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低于60%的按60%计算,缴费比例为8%;职工缴费年限按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职工过去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缴费年限与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农业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按以下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1、企业按本企业农业户口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费,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

2、建立职工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本人帐户;企业缴纳的10个百分点,其中6个百分点划入个人帐户,4个百分点纳入专项调剂基金。专项调剂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省、市农保经办机构各管理50%,主要用于调整养老待遇水平和超过平均寿命的领取人员的养老金支出。动用专项调剂基金须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城市户口的乡镇企业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21号)等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本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 年的,其个人帐户储蓄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第五条 农业户口的乡镇企业参保职工年满60周岁,经审核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月领取额为本人帐户累计储蓄额的1/160。特殊情况下,经批准,职工最多可提前或推迟1—5年领取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1.5%的养老金,每推迟一年增发1.5%的养老金,职工不满领取养老金年龄或领取不足10年去世的,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余额。

第六条 农业户口的乡镇企业参保人如患大病或绝症难以支付医疗费的,经医院和所在单位(或集体)出具证明,可以从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借支部分医疗费用乃至全部积累额或余额。病情好转后可以如数归还,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如没有归还的可以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七条 乡镇企业农业户口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行规定执行。乡镇企业农民工在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之间转移和衔接的办法另定。

第八条 乡镇企业农业户口职工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新规定续缴;已参加商业保险的不能代替社会养老保险,仍须按本规定参保。

第九条 乡镇企业农业户口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它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事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条 企业参保之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其待遇仍按原渠道解决。

第十一条 原乡镇企业演变为其它企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抓试点企业名单







附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抓试点企业名单



1、千亨实业总公司

2、林里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3、下白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4、金石化工有限公司

5、山西晋达碳素股份有限公司

6、阳泉市平定莹玉陶器有限公司

7、南娄集团

8、西小坪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9、乌玉光阳耐火耐酸材料有限公司

10、华岭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体育局


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深体〔2008〕21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体育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4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02 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审核

  03 二级裁判员审批

  04 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核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一、审批内容

  经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章第十一条;

  (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发〔1995〕14号)第四条第(二十一)项;

  (三)《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令第19号发布)第十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从事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2年以上;

  (二)基本掌握体育锻炼和比赛的理论与方法,能够承担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和锻炼指导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效;

  (三)基本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熟悉社会体育工作的特点,能够承担基层组织社会体育活动的计划、实施和总结工作并取得比较明显的成绩;

  (四)具有指导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能力。

  法律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二)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所在单位或体育组织的推荐书(原件1份);

  (四)免冠大1寸彩色照片2张;

  (五)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原件)。

  法律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批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体育局信息网站(http://www.szsport.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深圳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三)深圳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四)对符合条件的,由市体育局批准发证。

  十、审批时限

  (一)深圳市体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决定;

  (二)深圳市体育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证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义务从事社会体育的指导工作;

  (二)开展体育技能传授、锻炼指导、组织管理以及体育表演、体育咨询等的有偿服务;

  (三)可应聘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担任社会体育指导工作;

  (四)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后,可以开展经营性体育活动。

  法律依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第十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审核

  一、审批内容

  负责本市二级运动员审批以及一级运动员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体竞字〔2005〕172号)第六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达到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所规定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二)参加过深圳市体育、教育部门主办的市级比赛或代表深圳市参加市级以上体育比赛;

  (三)各项目可以授予相应等级称号的比赛须列入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年度计划,具体比赛、种类和名称按各项目等级标准执行;

  (四)必须在取得成绩后6个月内提出办理申请;

  (五)以集体球类成绩申请等级称号的,须由运动员所属部门在等级标准规定的人数内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申请材料:

  1.《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原件2份);

  2.经过竞赛组委会核准下发的有效成绩证明,包括获奖证书、比赛裁判长签发的成绩证明单、比赛秩序册和成绩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免冠大1寸红底彩色相片2张。

  (二)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核申请材料:

  1.《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原件2份);

  2.经过竞赛组委会核准下发的有效成绩证明,包括获奖证书、比赛裁判长签发的成绩证明单、比赛秩序册和成绩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免冠大1寸红底彩色相片2张。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体育局信息网站(http://www.szsport.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六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六条。

  九、审批程序

  (一)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

  1.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区级体育部门审核;

  2.经区级体育部门审核合格后报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3.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4.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5.对符合条件的,由深圳市体育局批准发证。

  (二)一级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核:

  1.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提交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2.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3.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4.对符合条件的,报广东省体育局审批。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十、审批时限

  (一)深圳市体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决定;

  (二)深圳市体育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证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运动员证书》,无期限规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二级运动员审批合格后,即取得相应专业运动技术资格;一级运动员审核合格后,还需由市体育部门报省体育部门审批才可取得相应专业运动技术资格。

  法律依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二级裁判员审批

  一、审批内容

  负责二级裁判员专业技术资格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1999〕153号)第二条、第三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

  (二)任三级裁判员满2年,并且至少3次在区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

  (三)参加并通过深圳市体育局的裁判员技术晋级考试。

  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原件2份);

  (二)《三级裁判员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二级裁判员考试合格证明材料(原件1份);

  (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免冠大一寸红底彩色照片2张。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等级裁判员登记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体育局信息网站(http://www.szsport.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九、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三)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四)对符合条件的,由深圳市体育局批准发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审批时限

  (一)深圳市体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决定;

  (二)深圳市体育局在作出审批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证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裁判员证书》,无有效期限,但每年需注册一次。

  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审查合格授予相关证书且经过注册的裁判员方能参加全国体育竞赛裁判员临场执法工作。

  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一)深圳市体育局每两年对所批准的二级裁判员进行注册,并报广东省体育局备案;

  (二)深圳市体育局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次年的2月5日受理各项目二级裁判员注册;

  (三)裁判员有下列情况者,暂停注册一次:

  1.受到赛区或市单项协会处罚;

  2.考核不合格;

  3.两年内未担任裁判员工作和未参加裁判学习。

  (四)连续两次未注册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自动取消,其裁判员证书失效。

  法律依据:《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核

  一、审批内容

  在深圳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体育竞赛(含体育竞赛活动的时间、地点、组织形式等的变更及撤消)审核。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2000年3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发布)第五条。

  (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体政字〔2004〕78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须在比赛前6个月申报审核;

  (二)举办体育竞赛的组织和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拥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

  (四)拥有竞赛规程、竞赛组织实施方案、安全保证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符合规定要求;

  (五)具备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器材和必要的经费。

  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举办体育竞赛申请表》(原件1份);

  (二)竞赛规程,内容包括竞赛项目、竞赛时间和地点、参加单位和参加办法、竞赛办法、竞赛规则及奖励办法等(复印件1份);

  (三)举办单位法人身份证以及登记、注册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资金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场地、设施、器材的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举办体育竞赛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体育局信息网站(http://www.szsport.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九、审批程序

  (一)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青少年及学校的体育竞赛(含体育竞赛活动的时间、地点、组织形式等的变更及撤消)向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提交申请材料;

  (二)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除青少年及学校以外的体育竞赛(含体育竞赛活动的时间、地点、组织形式等的变更及撤消)向深圳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提交申请材料;

  (三)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群众体育处受理申请,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受理通知书》;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四)深圳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群众体育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现场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五)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举办体育竞赛的批文,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报上级体育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书面说明。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出具准予举办体育竞赛的批文,在批准时限内有效。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方可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体育竞赛;另经由深圳市体育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对体育竞赛活动的时间、地点、组织形式等进行变更及撤消活动。

  法律依据:《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十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举办体育竞赛申请表

批准件号:深体赛第 号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

(盖章)
名称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竞赛名称

(全称)


主办单位

责任人


承办、协办、推广单位


竞赛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比赛场馆

地址


比赛设备、器材的名称、类型及来源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