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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50:30  浏览:87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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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转发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6)银发字第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各分行(包括下辖机构)是否成立信托投资公司,由各分行研究自定。
二、各行成立信托投资公司,要报经人民银行批准,严格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经营范围和要求开展业务。各信托投资公司要立足于开创新的业务领域,不得将建行现有存、贷款业务划转公司。
三、各行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要独立核算,成为法人。要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及有关帐表格式统一下达之前,有关核算问题暂按各省、市分行规定办理。
四、信托投资公司有关报表与建行报表要分别反映。
信托投资公司为建行内部核算单位,经济上不实行自负盈亏。但为便于考核经济效益,会计上应单独设帐核算,单独计算盈亏,按净损益列入建行统一计算利润分成。信托投资公司的营业税以及按规定就地交纳的其他各种税款,由其就地交纳。净利润的清交,应按照建行财务管理办法
规定处理,即:所得税按季通过分行汇交总行集中交纳;按财政部核定建行留利比例分成;其余的利润全部通过分行汇交总行。
五、成立信托投资公司所需最低资本金,可商请当地财政拨给;或由各行以“经营投资”方式对信托投资公司投资解决,总行不因此调整各行的1986年存、借差计划。
六、各行报送人民银行申请成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有关材料,需同时上报总行。其它有关情况,请各行及时与总行联系。




198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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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


淮南市水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2000年6月29日淮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0年9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工程建设管理,保障水工程质量,发挥水工程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国家和省直接管理的水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照法定的职责,负责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以国家、省、市投资为主的水工程,以及跨县、区的水工程,建设阶段的管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水工程建设阶段的管理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水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兴建各类水工程,对水工程建设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设计管理


  第六条 水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综合治理、讲求效益的原则,统一规划。


  第七条 水工程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水工程规划的调整或修订,应事先征求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 水工程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城市规划区内的水工程规划,还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专项水工程规划服从区域水工程规划,区域水工程规划服从流域水工程规划。


  第十条 兴建水工程以及对水工程或水资源有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涉及其他地区和部门利益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其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下同)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招标选定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水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编制工程概算。


  第十二条 水工程初步设计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改变工程标准、规模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作为设计依据。


  第十三条 水工程初步设计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报建后,对符合规定的应在十五日内予以批准。


第三章 施工与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对水工程建设施工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十五条 依法实行建设监理的水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建设监理。


  第十六条 水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审批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具备开工条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十五日内批准开工。


  第十七条 水工程竣工后,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资金管理。
  地方自筹资金应按规定的比例和时间落实到位。
  国家、省、市拨付的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应当按项目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并接受计划、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到市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期间,接受市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对隐蔽工程和重要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并接受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并接受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兴建水工程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有关手续,可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水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11〕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濮阳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濮阳市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以下称转型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使其更好地在促进转型方面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38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型专项资金是由中央拨付的用于支持我市资源型城市转型的专项资金,实行纳入财政预算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专户管理。
第三条 转型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凡使用转型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为确保转型专项资金发挥最大效益,按上级确定的转型专项资金适用原则,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转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接续产业发展,以加快经济转型。
第六条 接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高科技或重大工业项目奖励、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奖励、转型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和重大转型项目前期经费补助。
第七条 为支撑接续产业健康发展,改善人居环境,部分转型专项资金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对城市基础设施、资源勘查管理、生态环境治理、科教文卫、劳动保障等项目进行补助,对转型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 转型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无偿补助、贷款贴息补助方式。对于高科技或重大工业项目、企业研发平台建设以及转型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一般采取奖励方式;对于政府确定应予支持和政府投资为主的转型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补助方式;其余的转型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补助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奖励和无偿补助额度,根据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确定。贷款贴息的补助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一般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接续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企业)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申请高科技或重大工业项目奖励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为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税收贡献大、吸纳就业多的接续替代产业项目;
2.新建项目总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
3.已按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
(二)申请转型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应符合当前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布局,重点支持产业集聚区和专业园区的主导产业项目。
2.已按规定办理项目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
3.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订了银行贷款合同。
(三)重大转型项目前期经费补助,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发改委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
(四)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奖励资金,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根据《濮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予以管理。
第十二条 申请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补助和社会事业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必须是市政府确定的支撑接续产业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点工程项目。对转型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由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或单位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必须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须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编写。

第四章 项目资金计划申报、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市政府现行的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市本级项目资金计划由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初审工作;县(区)项目资金计划由各县(区)发改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申报、初审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计划申报工作在本县(区)、本部门内公开进行。市、县(区)有关部门应对申请项目单位和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七条 市直主管部门对市本级项目资金计划初审后,将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市发改委;各县(区)发改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初审后,提出初审意见,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将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市发改委。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明确资金支持额度、方式,提出项目转型投资计划建议,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下达;高科技或重大工业项目奖励、转型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先下达50%的资金计划,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下达剩余50%的资金计划;重大接续产业项目前期经费资金计划根据项目推进情况分批下达;企业研发平台建设以及对转型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的奖励资金计划一次性全额下达。
第十九条 经市政府审定批准后,市发改委下达项目转型资金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拨付资金。

第五章 项目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使用转型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建立月报制度,由项目业主于每月28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形象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对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于下年5月份上报市政府。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转型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和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项目,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获得转型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或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呈送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并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竣工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接到项目单位的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后,应会同有关部门成立项目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分别存档。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验收组应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再向验收组提出验收请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至中央停止拨付资源枯竭城市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止。

附件: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附件
资金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项目简介
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条件和基础,建设地点及起止时间,主要建设内容,总投资估算、资金构成及筹措方案,主要经济指标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三、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四、项目单位申请扶持资金数额及支持方式
五、有关附件
1.企业经营执照复印件;
2.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文件或已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3.自有资金证明及企业经营状况相关文件;
4.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项目法人对资金申请报告真实性负责的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