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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8:11:41  浏览:83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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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管理办法


(2004年3月3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4月5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51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夜景灯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现代化发展,营造优美的城市夜景灯饰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景灯饰是指独立设置和依附于建(构)筑物、山体、绿化带等用于装饰、宣传、广告等的户外光源设施、设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夜景灯饰的规划、建设及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四条 市市容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夜景灯饰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市城市亮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亮化办)负责夜景灯饰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夜景灯饰专项规划,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夜景灯饰工程设计的招标与审核;

(三)组织夜景灯饰工程建设并进行监督、指导、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公用、规划、国土、环保、交通、建设、工商、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夜景灯饰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参与夜景灯饰技术、艺术及文化的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提倡绿色照明,营造先进的夜景灯饰文化。

第六条 下列范围必须设置夜景灯饰:

(一)位于主、次干道两侧、城市广场周边的建(构)筑物立面(住宅楼除外)和顶部;

(二)位于其它位置高度在3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的临街立面(住宅楼除外)和顶部;

(三)符合内透光形式设置灯光的建(构)筑物立面;

(四)城市广场、绿化带等;

(五)重要的行政区、商业街及旅游区内的广告、牌匾、橱窗、店面;

(六)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

(七)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应亮化的场所。

第七条 已建成的建(构)筑物设置夜景灯饰的,必须填写《夜景灯饰设置申请表》,并提供设计方案(含工程效果图及概算)和场地使用许可证明。经市亮化办同意,依法办理土地等有关手续后,方可设置;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 新建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设置与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纳入建设工程审批及验收程序。

已建成建(构)筑物根据夜景灯饰整体规划分期组织设置。

第九条 城市夜景灯饰建设按照统一规划、专业设计、多方投资的原则进行。城市夜景灯饰工程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和施工。

第十条 夜景灯饰建设的资金来源及建设责任:

(一)新建的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工程由建设单位出资建设;

(二)已建成的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设计、设置由业主出资。同一建(构)筑物属于多家业主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市亮化办负责)按照各自房屋产权确定出资额,并由市亮化办组织审查、建设;

(三)商业夜景灯饰由业主与经营使用单位协商出资建设。

政府出资建设的夜景灯饰工程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夜景灯饰设施由出资建设单位维护管理。政府投资的,由市亮化办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夜景灯饰设施的设置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防雷、防火、防盗、防渗漏、防漏电、防光污染等安全措施,确保设施正常运行,亮灯率达到95%以上。

夜景灯饰设施的设置单位必须对其设置的夜景灯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踏查,排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夜景灯饰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确保灯饰功能良好,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排除,出现残缺时,应当在48小时内修复。

废弃的夜景灯饰设施应当及时拆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偷盗、破坏、擅自移动、拆卸夜景灯饰设施。

第十四条 夜景灯饰的开关按照市亮化办要求统一启闭。

夜景灯饰在法定节假日、大型活动期间、市政府规定的特别时间必须全部开启,开启时间为夏季19时,冬季17时,关闭时间为夏季23时,冬季22时。

商业夜景灯饰夏季应于18时开启,冬季应于16时开启,于23时关闭。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未设置夜景灯饰的,限期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并由市亮化办组织设置,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夜景灯饰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经验收或复验仍不合格的,予以强制拆除;

(三)违反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新建建(构)筑物未建设夜景灯饰及未经验收而交付使用的,责令建设,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九条规定,不具有相应设计、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建设夜景灯饰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并处以灯饰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

(五)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采取相应措施,致使夜景灯饰无法正常运行的,责令整改,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逾期未整改的,由市亮化办组织整改,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六)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夜景灯饰设施出现故障及残缺,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并由市亮化办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七)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已废弃的夜景灯饰设施,责令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并予以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八)违反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损坏、擅自移动、拆卸夜景灯饰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可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九)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夜景灯饰设施未按规定时间启闭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每次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阻挠、妨碍、围攻、殴打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0日起施行。《吉林市城市夜景灯饰和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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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4-1-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开发区的建设上,出现了越权制定和违规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乱开减免税口子的问题,个别地方还较为严重。为了加强和规范开发区的税收管理,坚决制止和纠正越权减免税问题,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和统一,确保开发区的有序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总局决定对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清理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范围
  (一)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其他国家级园区;
  (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类开发区。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
  (一)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是否存在超出国家统一政策规定给予企业税收优惠的问题:
  1.有无区内注册区外经营企业享受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
  2.有无不严格审查“新办企业”资质,给予其税收优惠的。
  3.有无自行扩大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提高优惠比例、延长优惠期限的。
  (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是否存在超越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和比照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自行设立的各类开发区,是否存在违法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和比照享受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三、清理检查的方法
  此次清理检查采取基层税务机关自查和上级税务机关抽查的方法。2004年3月底前,市(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开展自查自纠,省级税务机关组织检查验收;2004年4月份,总局在税收执法检查中进行重点抽查。
  四、清理检查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清理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对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检查,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强化税收管理,整顿规范税收秩序,适应WTO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增强法制观念和全局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政策法规部门牵头,税政、征管、涉外、稽查、监察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认真开展清理检查工作。严禁清理检查走过场,确保检查深入,清理彻底,收到实效。
  (二)履行职责,认真把关,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对地方越权制定的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应当立即停止执行,并建议越权机关予以纠正,暂时得不到纠正的,要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对违规执行的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坚决纠正,并追补2003年度少缴的税款;对利用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偷、骗税的企业,要依法立案查处;对税务机关不严格执行税法,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按期完成清理检查的各项任务,认真进行总结,如实上报情况。各地应于2004年3月底前将清理检查工作的总结及报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

附件:清理检查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略)


关于控制行政费问题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控制行政费问题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控制行政费问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几年行政费增长过快,超过了同期国民收入和财政支出的增长水平,这不仅不利于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国家财政收支平衡,也助长了某些不正之风,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我们国家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经济还不富裕,极少数地区群众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财政收入每年增加有限,而需要办的事情很多。从这个现实出发,对行政费必须实行从严从紧控制的方针,量力而行,力求节俭。要坚决纠正摆阔气、讲排场、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等不良风气
,大力提倡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促进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
控制行政费的增长,不仅是财政部门的工作,也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克勤克俭,廉洁奉公,切实起到表率作用。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按照财政部报告中提出的措施,作出具体规定,
认真贯彻落实。财政、计划、编制、审计、银行、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特别是审计部门要从今年起,对行政单位普遍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务使控制行政费的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附:关于控制行政费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
近几年来,行政费增长很快。一九八五年全国行政费支出150.2亿元(不含外交支出,下同),比一九八0年的64.4亿元增加94%,“六五”期间平均每年增长14%。如扣出原包括在行政费中的武警、干部训练、海关等经费支出,按同口径比较,一九八五年则比一九八0
年增加67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6%,超过了同期财政收入增长水平。一九八六年行政费继续增长,达到142亿元,比上年增长21%以上。“七五”后4年如无有效措施,行政费过快增长的势头将难以控制。
近几年行政费增长过快,有合理的因素,主要是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充实和加强政法部门、建设乡政权、增设必要的机构以及行政单位调整工资、发放副食品补贴等。但是,机构过分膨胀,人员无限增加,讲排场、摆阔气、请客送礼之风盛行,自行提高补贴和福利待遇标准等等,这些
不合理的因素,也是行政费增长过快的重要原因。这不仅影响国家资金的合理安排,而且助长官僚主义,败坏社会风气,影响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控制行政费开支,重点要解决机构膨胀、人员费用增加过猛问题。对公用费用,总的原则是从严从紧安排,使行政费的增长不超过财政支出增长的速度。一九八七年行政费预算,要按照一月省长会议关于压缩支出10%的要求安排,除人员工资等必不可少的支出外,其他各项都要认真
压缩。为了切实抓好节减行政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和精简机构,控制人员编制。这是节减行政费的关键。我们建议,在机构未全面改革前,原则上不得增设机构和扩大编制,不准搞机构升格。有特殊情况必须新设机构的,要严格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增加的人员编制,主要在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或从军队转业干部中
选调。凡必须增加编制的,一律先经编制部门审核,由主管编制工作的领导同志“一支笔”审批。对非常设机构,要按照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日《国务院关于清理非常设机构的通知》认真清理,该撤销的要尽快撤销,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预。今后,未经专项报告批准,各部
门在报告、会议纪要中夹带的有关增加机构、编制的意见,不得作为执行的依据。编制、人事和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严格按编制配备人员,按编制内人员核拨行政费。
二、进一步整顿行政费开支范围。目前行政费的开支范围庞杂,应加以整顿。如离退休费用,随着离退休人员增多,开支越来越大。建议在全国未统筹解决之前,从一九八八年起,行政机关人员离退休费用从行政费划出,单设科目反映。对新设机构和扩编单位,应由计划部门落实基建
投资,解决办公用房问题。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租房的,应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租金。超过期限的,财政部门不予拨款。
三、整顿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的收费标准。近几年来,一些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收费上升幅度过大,伙食标准也不断提高,致使会议费、差旅费迅速增加。财政部、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内部宾馆、饭店和招待所收费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
真贯彻执行。
四、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近几年,各地区、各部门购买小汽车过多,这不仅使车辆购置费、燃料修理费等支出大量增加,也助长了机关讲排场、摆阔气等不正之风,应当严格控制。对各部门通过“条条”向下分配车辆问题,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部门给本系统
配置业务用小汽车问题的通知》已有明确规定,要认真执行。对中央各部门未经批准自行下达的配车文件,财政部门不得执行。建议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机关、各部门配车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超过规定的,都要调出统一处理。
随着办公现代化的需要,不少部门要求配备复印机、微机等设备,但利用率不高。各地财政部门应研究提出控制购置现代化办公设备和加强管理的办法。提倡部门联合使用,避免浪费。
五、大力压缩会议。近几年,各地区、各部门会议多、规模大、标准高的情况有所发展。为了减少会议,中央各部门召开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长以上领导干部参加的会议,要严格按一九八二年六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关于健全各部委责任制的一些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各部
门凡超过文件规定召开全国性厅局长以上干部会议,要报国务院审批,按批准的会期、规模和会议预算严格执行,不得超支。各地区也要制定会议审批办法,大力精简会议。不得在涉外宾馆、饭店开会,也不得在旅游旺季到旅游区、风景名胜区开会。对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召开的会
议,要严格控制,如要召开,所需经费由主办单位自筹解决,财政部门不拨经费。
六、改进和完善经费包干办法。从一九八0年开始实行的行政经费“预算包干”办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不够完善。有些单位只讲需要,不问可能,往往通过领导批条子,频繁追加预算,造成“包而不干”。今后在包干预算确定后,要严格执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的,要坚持
“一支笔”审批。还有些地区反映,近几年来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经费增加较猛,应采取措施控制。有的省对这些单位采取全额预算包干办法,收到较好效果,值得提倡。
七、机关后勤服务部门要逐步实行经济管理。近几年不少单位对招待所、印刷厂、修缮队等试行企业化管理,对机关食堂、车队、礼堂等实行内部核算,在保证机关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提高了效率,增加了收入,节约了开支。但是,这项工作还未引起普遍重视。建议各部门
进一步采取措施,在保证机关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节省行政费开支的原则下,加快机关后勤工作改革的步伐。
八、对行政单位全面实行定期审计。据审计署去年统计,全国已有1300个审计局开展了对行政单位实行定期审计,占全国审计局总数的43%。实践证明,开展定期审计,对于迅速制止和纠正违纪行为,严肃财政纪律,节减行政费,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加强财会工作等,收效明显
。建议从今年起对行政单位普遍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对审计出的问题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对于不报审和拒审单位,由审计机关通知财政或财务部门,暂时停止或减少拨款。
九、大力提倡勤俭节约。鉴于一些地区和单位讲排场、摆阔气、大吃大喝、花钱大手大脚的风气盛行,有必要普遍进行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教育,提倡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不得借出差、开会之机用公款游山玩水,严格禁止在内部工作交往中用公款馈赠礼品和超标准宴请,如有违反
的,费用不得报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以会议名义发放奖品、奖金。不得用公款订购与业务无关的报刊,出版、发行单位也不得搞摊派发行。现在各种文件、简报、资料、刊物太多,应当认真清理、压缩。此外,许多单位在用水、用电、用煤、用气方面浪费
很大,应加强宣传教育,注意节约。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上述要求制定具体办法,下达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财政部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日



1987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