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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财政预算审批监督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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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财政预算审批监督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财政预算审批监督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10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对财政预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决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预算的部分变更,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预算的执行;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可以审查和批准决算。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编制财政预算,必须依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编制决算,必须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收支数字准确,不得隐瞒收入,虚列支出。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总预算、总决算时,本级预算、决算应当单独编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可以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决算。
由财政部直接管理的计划单列市的预算、决算,其各项收支数字包括在全省总预算、总决算中,在编制预、决算时单列,并作出说明。
第五条 各级财政预算应设置预备费,用于解决当年预算执行中预料不到的特殊开支。
预备费按各级财政预算中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设置;确因财力困难的,也可低于百分之二。预备费的具体比例、数额由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预算时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预备费的使用,由各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提出的预算报告,一般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决算报告一般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一个月前,就预算和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向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未
设专门委员会的,可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安排初审。
预算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编制预算的依据、预算指标的安排和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以及实现预算的主要措施。
决算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预算的执行情况,财政工作的基本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未实现预算的主要原因,以及预算调整、预备费使用等情况。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及时了解预算编制、执行情况。
第七条 各级财政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预算年度内,遇有实施重大改革措施或者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对预算作部分变更的,可以根据本规定作出变更。但追加支出必须有相应的收入来源进行弥补;追减收入必须有相应的压缩支出措施。
对本级预算变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提出建议,交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审,未设专门委员会的,可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安排初审,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预计预算收入总调减额超过预算额的3%以上;
(二)预计预算支出总增加额超过预算额的3%以上;
(三)支援农村生产、教育事业费、科技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支出预算预计需要调减的;
(四)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实现额预计需要调增3%以上;
(五)行政管理费支出预算预计需要调增5%以上;
(六)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强调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需要调减指标的;
(七)增加预备费。
第九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上级追加追减或预算划转等原因,引起的本行政区域内预算变动,以及上级专门规定需要预算变动,视为预算调整。调整结果由人民政府在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于每年的第三季度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总预算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地区一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行政公署负责。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它的地区工作委员会,就地区预算、决算和预算部分变更,听取行政公署的汇报,提出意见,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组织专门调查。对本级财政决算需要提前进行审查的,应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决算前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第十三条 乡镇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并将收支管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成人民政府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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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授予常进等同志第四届“江苏青年五四奖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5〕41号

省政府关于授予常进等同志第四届“江苏青年五四奖章”的决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在推进“两个率先”的实践中,全省广大青年继承和发扬五四运动的光荣传统,锐意进取,勤奋工作,在各条战线取得了优异成绩,发挥了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引导和激励全省青年奋发向上、开拓创新,省政府决定,授予常进等11位同志第四届“江苏青年五四奖章”。
  希望获得第四届“江苏青年五四奖章”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进步、创造新业绩、作出新贡献。全省广大青年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创业创新创优的时代精神,以先进典型为榜样,认真学习,敬业爱岗,勤奋工作,团结奋进,为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目标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

  附件:第四届“江苏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名单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第四届“江苏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名单

  常 进 中国科学院紫金山天文台空间实验室主任,研究员
  顾忠泽 东南大学生物科学与医学工程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分子与生物分子电子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
  李相成 省人民医院肝脏外科主任医师、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省肝脏移植中心副主任
  李 响 省广播电视总台城市频道总监,总台电视传媒中心党总支副书记
  蔡济波 苏美达集团副总裁,江苏苏美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总经理
  沈 杰 江苏移动苏州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李震洲 江苏震洲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五醍浆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雪梅(女) 徐州市文化艺术学校演员兼教师
  邵开成 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第一汽车公司102车队3路线班长
  朱 涌 江海志愿者、南通市红领巾理事会总辅导员,南通港口集团姚港港务公司商务科长
  吴 猛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委会委员


金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金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 长:



二OO七年四月十三日





金昌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助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镇职工。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地税部门负责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卫生、药品监督、物价、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本市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生育保险所需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核拨。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同级财政足额补贴。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费率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费主要用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按定额发放。
(一)生育医疗费补贴:正常分娩(含怀孕7个月以上早产)的,补贴1650元;难产(含剖宫产)的,补贴1850元;多胞胎生育的,补贴2350元;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补贴6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50元;绝育手术补贴1000元;复通手术补贴1500元。
第十二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在定点的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生育、流产(引产)、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符合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三条 女职工在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签发的计划内生育证明;
(三)定点医疗机构或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四)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
委托他人代领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四条 参保职工生育、流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提供的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间从生产或手术之日起计算,时效为6个月。
第十五条 女职工妊娠期并发症、合并症及产后产褥病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个人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虚报冒领的全部金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