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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调动收取教育培训补偿费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1:09:30  浏览:97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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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调动收取教育培训补偿费的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调动收取教育培训补偿费的暂行规定
市政府


为统一专业技术人员调动中收取教育培训补偿费的标准,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特作如下规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技术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之间调动,由调出单位出资培训,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技术人员,调出单位可向调入单位收取教育培训补偿费(以下简称补偿费)。
二、补偿费是对调出单位用于调出人员在职期间学习、进修、培训(以下统称培训)的教育培训费的补偿,不包括调出人员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各项劳保福利费、医疗费等。
三、补偿费以调出单位实际支付的教育培训费为基数,自技 术人员培训结业之日起,按其在调出单位服务期决定收费比例和数额,超过规定期的,不得收取补偿费。补偿费计算方法如下:
(一)服务期的确定
全脱产培训(一次性、下同)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服务期二年,一年以上,不足三年的,服务期三年,三年以上,不足四年的,服务期四年,四年以上的,服务期五年。
(二)收费标准
技术人员调动时,其在调出单位服务期不足规定服务期一半(含半数)的,按教育培训费基数的100%收取;超过半数,不足规定服务期的,按教育培训费基数的50%收取。
培训多次的,自每次结业之日起,分别计算各次费用后,总和计算。
四、不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夜大学、函授大学、电视大学、业余大学、职工大学的毕业生或结业生,只对其学习毕业或结业后工作不满一年的收取补偿费,并按其教育培训费的50%收取。
五、下列技术人员调动时,不得收取补偿费:
(一)调出单位未出资培训或一次性脱产学习不足六个月的;
(二)上级领导部门决定调整工作的;
(三)调到外地工作的;
(四)经本单位同意为解决个人实际困难而调动的;
(五)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中,未被聘任的。
六、补偿费由技术人员调入单位支付,在职工教育培训费项下列支。调出单位收取的补偿费,应用于本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七、本规定实施前,单位已与技术人员订有培训协议的,或技术人员调出调入的双方单位已就教育培训补偿费达成协议的,可以依照协议办理。
八、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干部局解释。



198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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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南盘江管理办法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令
第21号



《曲靖市南盘江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培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






曲靖市南盘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南盘江管理保护,维护治理成果,保障防洪安全,发挥南盘江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南盘江干流及坝区主要支流(以下简称“南盘江”)。

第三条 曲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南盘江主管机关。

南盘江所在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内的南盘江主管机关。

第四条 市、县(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南盘江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

(一)跨县(区)交界部、五闸一站(东风闸、丰收闸、龚家坝闸、下桥闸、中河闸、中河排涝站)及重大事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管理。

(二)其他部分及日常事务由南盘江所在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域分段实施管理。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南盘江管理处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水行政执法机构对南盘江实施管理;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本县(区)防汛部门或水政监察大队对南盘江实施管理。

第五条 南盘江的管理范围为:有堤防的河段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段为历史最高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及行洪区,但宽度最多不超过100米。

护堤地的宽度,为堤防的堤脚线外水平距离50米(新、老盘江接合段为200米)。

第六条 市、县(区)两级南盘江主管机关及水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加强南盘江管理,维护南盘江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盘江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八条 南盘江的防汛工作实行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根据防洪预案,由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别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工作。

第九条 南盘江的整治与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障行洪通畅。

第十条 修建跨越南盘江的桥梁、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南盘江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报告南盘江主管机关。

第十一条 在南盘江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南盘江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影响南盘江堤防安全的,限期由建设单位改建。

在南盘江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必须经南盘江主管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南盘江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已利用南盘江堤顶兼做公路的,交通部门及当地乡(镇)政府应加强对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与维护,保证河堤稳固,不影响防洪安全。

确需新利用南盘江堤顶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桥闸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监测、防雷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上堤影响防汛抢险。

第十四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南盘江上的涵闸设施;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南盘江主管机关及其委托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 在南盘江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捞沙、采矿、取土、爆破、钻探,设置拦河渔具,倾倒垃圾、矿渣、煤灰、泥土等。

在南盘江河道、堤防上,禁止种植水生植物、农作物和树木(堤防外坡防护林除外)。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新建房屋、放牧、开渠、打井、挖筑渔塘、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对在本办法出台之前已建成的房屋等建筑物,若对堤防安全有影响的,由南盘江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拆除;对在堤防的堤脚线外水平距离30米以内已建成的渔塘,由南盘江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回填,退渔还耕。

第十六条 加强南盘江两岸河堤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十七条 老南盘江的河堤、堤防工程设施等,未经南盘江主管机关批准,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十八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各县(区)南盘江主管机关在各自的区域内组织营造和管理,其林木所有权归各县(区)南盘江主管机关所有,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南盘江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前款进行扶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事先到当地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手续;用于防汛抢险采伐的林木,应在抢险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在汛期,南盘江主管机关有权依法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它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二十条 向南盘江排污的单位需设置或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过南盘江主管机关的同意,再向环保部门申报项目。

第二十一条 严禁未达标或超量废污水排入南盘江。否则由当地环保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规对排污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曲靖分局应做好对南盘江的水文测报和水质监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南盘江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南盘江主管机关依法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依法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依法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二十四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等跨南盘江工程设施及其它障碍物,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南盘江主管机关依法提出处理意见,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南盘江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擅自修建跨越南盘江的桥梁、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南盘江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及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南盘江主管机关同意,但未按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建筑物及设施的,由南盘江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南盘江主管机关验收合格,擅自启用南盘江堤防上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的,由南盘江主管机关责令停止启用,限期改正,依法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未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利用南盘江堤顶兼做公路的,由上级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使用,设置路障禁止车辆通行。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南盘江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防洪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桥闸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水文监测、防雷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的;

(二)非管理人员操作南盘江上的涵闸设施或干扰南盘江主管机关及其委托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的;

(三)在南盘江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捞沙、采矿、取土,爆破、钻探、设置拦河渔具,倾倒垃圾、矿渣、煤灰、泥土等活动的;

(四)在南盘江河道、堤防上,擅自种植阻碍行洪的水生植物、农作物和树木的;

(五)在堤防和护堤地,擅自新建房屋、放牧、开渠、打井、挖筑渔塘、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六)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或南盘江主管机关的规定或指令的。

第二十八条 擅自在南盘江设置或扩大排污口的,由南盘江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擅自侵占、砍伐南盘江两岸护堤、护岸林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阻碍、威胁市、县(区)两级南盘江主管机关及其委托管理单位的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南盘江主管机关及其委托管理单位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南盘江主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曲靖市南盘江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同时废止。



关于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厅〔2005〕51号

关于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在非煤矿矿山安全许可证颁发管理方面制定了相关办法、建立了颁证机构、开展了培训工作和认定临时中介机构资质等,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2004年5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对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管理工作进行了统一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根据总局工作安排,为推进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贯彻执行,现就做好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坚定颁证工作信心

  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高非煤矿矿山准入门槛,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事故的重要举措。安全生产许可是安全监管中一项基础性的工作,充分运用好行政许可制度,是反映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

  但是,从近期的统计数据情况看,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仅有15421个,占现有10.16万个非煤矿矿山的15%;已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201个,仅占全国非煤矿矿山的6%;有的省(区)甚至没有一个非煤矿矿山企业提出申请,或者尚未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为此,要提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坚决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开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以来,出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应当正确对待。要坚定不怕困难和勇于解决问题的决心,树立做好安全许可工作的信心,坚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不动摇。同时,还要坚持依法行政,积极负责地开展审查颁证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摆上重要日程,集中精力,务必抓紧抓好。

  二、树立服务思想,大力宣传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宣传贯彻工作,是推动当前颁证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非煤矿矿山企业申报许可证的数量过少,其原因之一就是宣传贯彻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工作尚不到位。要使所有非煤矿矿山企业树立起依法办矿、依法生产的意识,认识到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其生产行为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和制裁。对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有责任就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和培训,要让符合条件或者经过努力可以达到颁证条件的企业领到安全生产许可证,做到持证生产并安全生产;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让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退出生产领域。

  从为企业服务的指导思想出发,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包括了解企业的实际状况,指导企业改进安全设施和条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等。通过这些必要的工作,企业再不依法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就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要依法关停那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必须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真正落到实处。

  三、因地制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

  非煤矿矿山企业点多面广,特别是小矿山基础条件差,存在的问题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正视非煤矿矿山的这个基本现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千方百计地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要坚决杜绝无所作为的现象,克服等待、观望的消极情绪。

  目前,有些省针对人手少、任务重的问题,将一些非煤小矿山的受理、审查工作委托到基层安全监管部门,以减轻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压力,也有利于加快颁证工作的进度。有的省根据本省实际,对危险性较大设备的检测检验工作,在国家尚未颁发相关规定前,采取了相应办法。还有其它一些根据本地实际采取的相应措施,在当前情况下,比较妥善地解决了审查颁证工作中的问题,值得各地学习和借鉴。

  四、加大工作力度,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为做好下一步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针对颁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目标、任务、办法和措施;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务必于7月10日之前将本省(区、市)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报送总局(监管一司)。在上报的实施方案中,针对本省实际情况,提出加快发证工作的具体解决办法,包括对首次申请许可证的企业,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明确适当期限,促其整改;对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采取停产或关闭等相应措施。

  对于矿泉水、地热、粘土矿、采砂等危险性较低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必须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各地不得擅自决定不发或者暂时不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抓紧开展颁证工作。

  五、准确获取信息,强化安全许可信息管理

  各地要正确理解"企业申请"的含义,并做到准确统计各相关数据。目前,有些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未受理的企业申请,排除在"企业申请"的统计数据之外,应当予以纠正。为此,请各地对许可证信息统计数据进行清理,凡是企业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不论是否受理和向哪一级申请,都要作为"企业申请"数据予以统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并记录在案,要区别不同情况,以分清相关责任。

  按照总局有关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的要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信息管理工作在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配备专门人员和相应设备,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相关信息,特别要推动市、县安全监管部门的基础信息采集工作,做好为上级领导部门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的工作。

  六、保证质量,加快颁证工作进度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有关许可证申请办理期限的规定,企业申报的期限已过。各地一定要加大工作力度,集中精力完成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任务。同时,要正确处理质量和进度的关系,在保证颁证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颁证工作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推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做出贡献。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