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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旅游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54:01  浏览:9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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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旅游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龙岩市人民政府文件

龙政[2000]综90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旅游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行、社、公司):
为增创新优势,扶持我市旅游重点产业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特作以下规定:
(一)加大旅游业发展政策的落实力度
要继续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重点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市旅游重点产业的若于规定》[龙政(1998)综19号],加快旅游重点产业的发展步伐,全面培育我市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加大旅游综合开发及招商引资力度
1、对列入省、市“十五”计划,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在合同规定的开发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对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进行旅游综合开发的企业,经批准可免缴土地使用费二十年(含建设期)。旅游项目用地征收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中央、省财政部分以外,全部用于区内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2、各级政府在制定建设发展规划时,要把总体规划与旅游规划衔接起来,有关部门对总体规划中旅游区划的变动、功能的调整应征求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3,大力吸引外资办旅游企业。凡在旅游度假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内新兴办的旅游服务性外资企业,其所得税减半征收;新办的生产性外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加快旅游商品开发步伐。经有权部门确认的国有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其所得税年净增额部分,由财政每年返还50%以上给生产企业,并可按销售收入的3%提平新产品开发基金,由企业自主用于开发新产品。对从事新产品研究、开发、销售的企业和生产拳头产品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由各级财政相应安排贷款贴息予以扶持。
5、提高重点景区的公路等级。市交通部问要把出入棉花滩旅游开发区、永定上楼景区、连城冠豸山、龙岩龙崆洞、梅花山旅游区的等级公路建设,纳入我市交通重点工程建设规划,积极争取上级支持,加快建设步伐。
(三)解决制约旅游业要素市场发展的几个问题
1、鼓励和支持国内任何集体、个人、社会力量和外商在我市开办旅行社。允许市外任何旅行社直接组团到我市各景区(点),并与市内旅行社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对组(接)团到我市旅游作出突出贡献的旅行社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市内旅行社要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签订接团目标管理责任状,对年接团人数达不到要求者,将不予评先及不予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鼓励龙岩中心城市及重点旅游县兴办旅游客运服务公司,根据客运市场的需要和行业管理规定发展直达景区、景点的旅游客运。公用事业部门要根据市区扩容和景点布局情况,按管理权限和《龙岩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增加公交班次或道路客运班次,推动市区和近郊旅游。旅游营运车辆经公路稽征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批准,对养路费、山区公路建设还贷基金、客运附加费给予适当减征。旅游、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客运予以扶持。
3、积极发展旅游饭店。对在旅游度假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内按照规划兴建的旅游饭店,在合同规定的开发期限内免缴土地使用费,新办国有、集体企业可给予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4、实行优惠促销政策。对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在景区(点)门票等方面要给予优惠价。在住宿方面,旅游定点饭店要拿出二分之一的标准房,供旅游团队使用,并给予优惠价。
5、加强旅游行业管理。旅游区包括旅游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旅游经济开发区、旅游小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度假村、游乐场、高尔夫球场等。凡在旅游区内新建的旅游项目,属于市级审批权限范围的,市有关部门予以从速从简审批。以上项目审批后,归属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
6、加强旅游人才的培养与旅游行业员工教育、培训和考核管理。凡在我市进行旅游职业培训和教育的单位(学校),在办班前,应先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再按规定掀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班。并且坚持实行旅游行业全员考核发证以及先培训、后上岗和持证上岗制度。各旅游饭店和旅游景区(点)、游乐场、旅游度假区的服务员均应接旅游行业法规规定,由劳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训和考核。同时,要利用现有的教育条件,尽快建立市旅游服务培基地,切实提高全市旅游教育培训水平,培养造就一批适应旅游重点产业发展的专业人才。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本着积极培育和扶持旅游重点产业发展的精神,相应制定可操作的实施细则及有力措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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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2001)3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管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商品房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商品房,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商品房计划、经济适用房计划和危陋房屋改造计划,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住宅。
第三条 住宅商品房实行准许使用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建造的住宅商品房在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未取得准许使用证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工作。
住宅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座落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住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座落在本市外环线以外的住宅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第五条 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或按规定享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住宅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四)具备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道路以及其他配套条件,并由相关配套单位出具住宅商品房已具备配套条件的证明;
(五)非经营性公建与住宅商品房同步建成,已具备使用功能,并由区、县配套单位出具证明。
经审查住宅商品房符合上述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发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第六条 分期建设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可以分期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分期入住。
第七条 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按幢发放。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该幢住宅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各配套单位应当签订配套合同。配套合同应当载明配套费用、配套工程交付使用的日期、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国家和本市对配套费用的标准有规定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
配套合同使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配套合同的约定支付配套费用。
各配套单位应当按配套合同的约定履行配套义务,并自配套工程竣工并具备使用条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配套证明。
配套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未按配套合同的约定履行配套义务或者配套工程竣工并具备使用条件后未按规定出具配套证明的,给房地产开发企业造成的损失,由配套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月2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区救灾防病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区救灾防病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我国长江发生了全流域性的洪涝灾害。在各级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广大军民团结拼搏,奋勇投入到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保卫家园的伟大斗争中,保护了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目前灾区社会经济稳定,尚未发生大的流行疫病。当前,南方汛情尚未解除,北方又相
继发生洪灾,近期还可能有较集中的强热带风暴的侵袭。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大灾之后易有大疫。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关系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危,关系巩固抗洪抢险的成果以及社会的稳定。因此,对救灾过程中和灾后的防病防疫工作决不能有丝毫松懈。现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特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救灾防病工作作为抗洪救灾的重要内容,立足于防大疫、抗大疫,对可能发生大规模疫病流行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清醒的认识。各级领导和卫生部门都要深入救灾防病第一线,要在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部署
下,切实加强对救灾防病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救灾防病预案,协调各部门和动员全社会支持并认真做好救灾防病工作。
二、大搞爱国卫生运动,彻底清理环境。要及时动员广大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尽可能清除疫病发生的条件。消灭蚊蝇鼠害,清除蚊蝇孳生地,对帐篷、窝棚、住房及临时垃圾点、厕所等公共场所全面实施药物喷洒消毒和其他卫生处理。
新闻媒介要积极主动配合救灾防病工作,加强卫生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病的自我保护能力。
三、保护好水源,加强饮水消毒工作,强化食品卫生监督。要及时对分散式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及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理,加强对饮用水的消毒处理,定期进行水质检验;在灾区发放消毒剂,指导和督促群众对饮水采取消毒措施;饮用地面水源的地区,可在恢复生产的同时,建立简易
的集中式供水设施,保证群众的饮水卫生。要认真做好灾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避免食用腐败变质食品,严防食物中毒发生。
四、加强疾病监测,及时扑灭疫情,做好重大疾病的防治工作。卫生防疫部门要坚持救灾防病紧急时期实施的疾病监测和报告制度,严密监视疾病的发生和流行动态。对发生的疫情,应当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予以扑灭。要派遣公共卫生专家和卫生防疫人员支援
灾区,加强灾区救灾防病工作的业务技术力量,指导环境清理和消毒、杀虫、灭鼠等方面的工作。广大卫生工作者要发扬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救死扶伤的优良传统,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做好灾民和抗洪抢险人员的医疗救护、疾病查治,对不同疫区的重点人群采用对应的预防药物或注射疫
苗,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灾区卫生机构的恢复和重建工作,落实救灾防病必要的经费和基本的预防治疗、实验检测条件,救灾经费中要有一定的比例用于救灾防病和卫生机构重建。
五、动员社会力量,支援灾区的救灾防病工作。受灾地区的大中城市要组织医疗卫生小分队,就近支援救灾防病工作;非灾区城市也要组织医疗卫生小分队,奔赴灾区,支援救灾防病工作。支援灾区的医疗卫生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连续作战的精神,与灾区群众同呼吸、共命运,要注
意不给灾区增加负担。
灾区救灾防病所需的药品和消毒、杀虫、灭鼠药品以及器械,首先从地方的国家储备中解决;如有必要,可以申请从中央国家储备中调剂调拨,不得延误;同时要迅速组织生产,补充储备。
六、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救灾防病工作,分工合作,明确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七、国务院责成卫生部在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统一部署下,负责部署、组织、检查、督促全国特别是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卫生部领导要深入灾区第一线,并且组织若干专家组和国家医疗队赴灾区协助当地开展防病抗灾工作。
当前,我国的抗洪抢险、救灾防病工作正处在关键时刻。我们坚信,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经过各级人民政府周密部署和精心组织,动员广大卫生防疫人员和灾区人民团结奋斗,就一定能够做到大灾之后无大疫,夺取抗洪救灾防病的全面胜利。



199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