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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物资部、建设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严格限制生产、使用建筑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6:03:09  浏览:93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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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物资部、建设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严格限制生产、使用建筑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的通知

国家计委 物资部 建设部 等


国家计委、物资部、建设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关于严格限制生产、使用建筑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的通知
国家计委、物资部、建设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铝的消费量越来越大。尽管六年来我国铝产量以平均10%左右的速度递增,每年还要进口大量铝锭,但仍然满足不了国家重要行业的用铝需要,供求矛盾日益加剧。与此同时,在铝的消费结构上却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近
一个时期,国内在建筑用铝门窗、室内、外装修、商店铺面及柜台方面兴起了一股铝装饰热,使铝型材生产企业大量盲目发展,达到二百一十四家,年综合配套生产能力二十二万吨;制造、组装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的企业已超过一千家。建筑用铝门窗等制品消耗铝占全国产量的比重由一九八
五年的3%增长到一九八八年的11%。这种增长势头不仅进一步加剧了国内铝材供应的矛盾,严重影响电力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所需铝的供应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而且把铝的消费引到了不适当的方向,这是不符合我国目前国力、国情的。最近,《国务院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
定》中明确规定,对建筑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的生产和建设要严格加以限制。为贯彻这一决定,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任何部门、单位和地区(包括乡镇企业)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建筑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包括柜台和桌椅等,下同)的生产能力和厂点,包括不再批准利用“三资”的新建或改造项目;禁止引进铝型材及铝门窗的生产线、单体设备;所有在建、改造的有关
项目必须立即停止,并取消立项。各级计经委、建委(建设厅)、银行、工商管理、审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对现有生产建筑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的企业(包括军转民企业)要加以限制和压缩。由国家计委、物资部、建设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根据材料落实情况、技术经济水平、产品质量等条件,择优定点,在定点范围内核发生产许可证,保留少数定点厂家生产,并鼓励其从事“
两头在外”的生产经营。对生产出口铝门窗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要按照“两头在外”的原则,所需铝原料必须进口解决,不得在国内采购;原料进口及产品出口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非定点企业一律不得生产建筑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各级政府要对非定点生产铝门窗等的企业根
据不同情况实行关、停、并、转。
三、对非定点企业,银行不予贷款;各级物资部门不再供应铝锭和铝型材(不论是计划内、计划外还是进口铝材);对定点企业也要适当核减原材料的供应基数,优先安排基础产业和人民生活必须品的用铝需要。
四、各地计委(计经委)、经委、审计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生产的监督检查。今后凡是违反规定擅自生产者,一经查出,要没收生产的铝门窗等产品及其铝材料并上交当地物资部门处理,其所得款按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并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
五、严格控制建筑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的使用。
(1)今后凡国家批准的涉外饭店、国际机场和特定场所(允许使用的场所附后)等要凭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定点生产厂订货,定点厂一律凭批准的文件供货。
(2)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银行、文化、商业服务业网点的街道铺面,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手段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进行室内、外建筑和装修。涉外饭店等在铝门窗、铝装修品的使用上也要本着节约的原则,能少用的尽量少用,能不用的坚决不
用。
六、为有效控制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的生产和消费,对使用建筑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的单位开征特别消费税,具体税率及征收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另行下达。
七、对不允许使用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的场所,设计部门不予设计,财务部门在其工程预算中不予列支,施工及装修部门在建设中对带有铝门窗及铝装修品的部分不予施工。对违反规定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以上各项规定从通知下达之日起施行。



1989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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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200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率,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本市国有独资投融资公司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列入经政府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办法。
审计机关对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用国外政府、社会团体、民间捐赠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本级或下一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央和上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大小,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本市建设项目计划安排、资金安排、建设项目实施的各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安排的投资计划、资金安排计划、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提交审计机关,并与审计机关共同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二)对基本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以及建设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重点审计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根据需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招投标、工程承发包情况,以及与上述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和核算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收入、结余资金进行审计。
第八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签订建设工程的有关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九条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时限进行审计。
第十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报财政部门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违规多付工程款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审计核减的工程款项和发现的违规违纪资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违法、违纪或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依法对社会审计、评审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单位承办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执业行为,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工作需要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四条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拒绝、阻碍审计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要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审计廉政规定。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向作出审计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审计费用列入审计机关业务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20日起施行。




附带民事诉讼的尴尬

李雪峰 任全莉


近日,一起强奸案件由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安某和梁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一年。但遗憾的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安某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了。
2008年2月23日晚九点半左右,被告人安某和梁某酒后骑摩托车在路上闲逛,遇到正放学回家的学生,看到其中一位女生便心生歹意,安某拉住该女生强行带到附近的庄稼地里,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将其奸淫。其后又将该女生带到另一地二人将其轮奸。案发后不久二人就被公安机关捉拿归案,东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受害人之父亦向人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治疗费、精神损失费80000万, 2009年3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仅对两被告人科处刑罚,却驳回了原告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人所提供的医疗费单据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所提供的交通费单据与实际损害之间无必要联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而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亦不予支持。
该案可能是许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一个缩影,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往往遭受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但法律对他们的保护实在是很有限。财产上的损失虽能得到判决的支持,却因被告人身陷囹圄而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精神上的伤害更是由于法律保护不够,受害人遭受的伤害根本无以慰藉。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只有原则性的规定,从这些规定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不够全面、具体,保护范围也显过窄,许多案件中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精神损害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在伤害、强奸、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等犯罪案件中,受害人都会留下严重的精神创伤。可现行法律在强调打击犯罪时仅注重对受害人物质权利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这些犯罪案件的被害人大多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尤其是对于强奸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无论是从抚平被害人的伤痛、体现犯罪人与司法体系对被害人人格、价值的尊重,还是鼓励被害人举报犯罪等方面考虑,我国都应该明确赋予强奸犯罪被害人精神损害请求权。

(作者单位: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