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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13:32  浏览:84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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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核准职工退休年龄依据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3〕00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企业办理职工退休是以档案中历史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还是以职工身份证,户口本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启用身份证以前,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原则上应以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
证条例实施细则》发布以后,凡启用了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以职工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由此引起的争议,属于职工因享受社会保险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国发〔1987〕69号)第30条的规定,凡属于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实施细则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199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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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13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工作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需确定代理人选时,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职务。直到主任能履行职务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以及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省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以及决定撤销他们的职务。
第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以及撤销他们的职务;批准撤销设区的市和地区所辖市、县的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以及撤销职务。
第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可以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须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撤销上述人员的职务;批准设区的市和地区所辖市、县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以及撤销他们的职务

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分别在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如主任会议提名的不是现任副职中的人选,省人大常委会可先决定任命为副省长、
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任命副省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并决定其为代理人选可以在一次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代理省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省长、院长、检察长为止。
决定代理检察长,由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代理的人选。
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由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代理的人选。
第十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须写出提请报告。提请任职的,要附被提名人简历、表现、考察情况和任职理由。提请免职的,附免职理由。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请求辞职的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
提请任免报告、辞职请求,均应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送达省人大常委会。逾期不能送达,本次常委会会议不列入议程。
第十一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和辞职请求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对提请任免的人员需要进一步考察的,经主任会议决定转告提请人进行考察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 提请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各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决定任免省政府组成人员,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提请人应到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
作出说明。提请人不能到会说明的,可以委托其他领导人到会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应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人事任免案后,被任命的省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到会作就职发言。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的两个月内,省长应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省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

省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出缺时,省长一般应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人选。
第十五条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对该项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对拟任免人选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连续两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未通过任命的人选,不得再提请任命同一职务。
第十七条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各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省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及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和撤职,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
决定代理人员,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委员,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
对辞职请求的表决及对其他人员的任免、批准任免、撤职的表决,均采用举手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人事任免案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书面通知提请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
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请求后,书面通知请求辞职的本人及其所在工作单位。
第十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名单都应载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代理人员、补充任命的人员、决定任免的副省长、接受辞职的人员及被撤职人员的名单,由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及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省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及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名单,由《河北日报》公布。
第二十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决定的代理人员、补充任命的人员、决定任命的副省长和批准任命的人员不发任命书。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集中任命的省政府组成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颁发任命书。
平时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和各工作机构的领导人员,省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及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及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在该次常委会会议上颁发任命书。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人员的任命书,分别委托分管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
第二十二条 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接受辞职和撤销职务的人员,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不得提前对外公布,不得提前到职或离职。其中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人员职务,应在批准任免后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6月12日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9月13日

关于附发《利润留成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附发《利润留成办法》的通知

1988年2月2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成都市分行,南京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调动各行经营管理的积极性,逐步完善我行财务管理体制和利润留成办法,总行拟定的利润留成办法改革方案,业径今年1月份召开的全国建设银行工作会议讨论。现将新的利润留成办法及利润留成办法说明一并发给你行执行。
各行的利润留成比例,待总行收齐各行1987年度会计决算及有关资料计算确定后另行下达。在利润留成办法改革后需相应修改《会计核算办法》内部资金核算部分,将另行通知。

附件一:利润留成问题
为了逐步完善我行财务管理体制和利润留成办法,进一步调动各级行经营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全行业务的发展,对我行现行利润留成办法改革如下:
一、财务体制实行总、省、地、县分支行四级核算。少数基层行如因条件限制发行亏损,可以实行减亏考核,计算提留。
二、按“二、三、四”的比例计算留成比例,即留利额中,利润因素占30%,业务量因素占30%,人员因素占40%。实行按“三、三、四”比例计算利润留成比例的办法以后,利润留成不再划分计划内、超计划和信托等不同比例,改为按一个留利比例留利。
三、计算利润留成比例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一)确定留成比例的依据。
利润额:按1986年和1987年两年平均实现的利润数计算(含经批准本行独自经营附属企业的利润,下同);
业务量:存款余额(包括财政性存款、企业存款、各项储蓄存款,不包括财政拨存资金)、贷款余额(包括各种拨改贷、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种贷款,各种委托贷款,但不包括地方财政委托贷款)按1986年和1987两年的月平均余额计算,拨款支出按1986和1987两年年末余额计算。
人数:按1986和1987两年年末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平均数计算。
(二)确定留成比例的办法。
1.由总行分别计算出全行万元利润留利额,万元业务量留利额,每个职工平均留利额,作为计算留利比例的参数。计算公式分别为:
全行万元利润留利额=(1986、1987全行平均留利数)×30%
÷(1986、1987年全行实现利润平均数)
全行万元业务量留利额=(1986、1987全行平均留利数)×30%
÷(1986、1987全行业务量平均数)
全行人员平均留利额=(1986、1987年全行平均留利数)×
40%÷(1986、1987年全行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
平均数)
2.各分行基期留利额和留成比例的计算方法:
以上述全行万元利润留利额、万元业务量留利额、人员平均留利额分别乘各分行1986和1987两年平均的利润额、业务量和人数相加之和,为各行基期留利额,然后除以分行1986、1987年的平均利润数为基期留成比例。
计算公式:
[(全行万元利润留利额)×(分行利润额)+(全行万元业务量留利额)
×(分行业务量)+(全行人员平均留利额)×(分行人数)]÷[
(各行1986和1987两年实现利润平均数)]×100%=分 行
留成比例
四、留成比例核定程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的留利比例,由总行核定;各省分行在总行核定的留成比例范围内,核定所属行处(包括金融改革试点城市行、特区行)的留成比例。
五、按“三、三、四”计算的留成比例,从1988年开始暂定三年不变。如果财政部对我行的总留利比例变动,则按升、降率作相应调整,比例由总行当年通知。
六、对民族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三省,在按三、三、四确定比例后,上调留利比例1%。

附件二:利润留成办法说明
我行长期实行统收统支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收支不挂钩,不利于调动各行经营管理和全行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在经济改革的推动下,1985年我行对财务管理体制进行全面改革,把行政事业单位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改为收支挂钩利润留成的企业管理体制,向企业化迈进了重要一步。利润留成的财务管理办法,贯彻了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留利多少同各行经营好坏挂钩,同各行的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密切关联,它促使全行进一步重视经营管理,增强了成本、利润和经济核算观念,提高了经济效益。从1985年到1987年,三年全行共实现利润100亿元,其中大部分上交了国家财政,一部分补充了信贷基金,少部分留作了发展基金,在为国家增加积累的同时,也支持和促进了全行事业的发展,改善了职工福利。实践证明前一阶段我行财务体制的改革是成功的,效果是显著的。但是,通过三年实践,我们也看到现行财务体制和利润留成办法,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逐步完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核算单位和利润留成办法没有落实到基层,不能充分调动广大基层行的积极性。现行财务体制,全行实行总行、省行(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地(市)行三级核算,县支行未规定实行独立核算,目前除少数省对县支行实行利润留成试点外,绝大多数县支行仍实行收入上交,支出报批,这种收支不挂钩的办法,干好干坏一个样,不能奖勤不罚懒,缺乏调动广大基层行改善经营管理的动力和活力。二是利润留成比例的计算方法不够合理,在客观上还起到助长增人的弊端。现行利润留成比例是按人均留利额为基数计算的,没有考虑创利额和业务量这两个重要因素,形成人多利润少的留利比例高,人少利润多的留利比例低,虽然总行采取超计划利润分成比例进行调节,但仍不能彻底改变利润分配不合理的问题。三是留利计算手续繁锁。现行留利比例分为基本业务利润计划内留利比例,超计划部分留利比例,信托业务利润留利比例等等,这种一个行按多个留利比例留利的方法,不仅计算留利比例复杂,会计核算手续也很繁锁,而且不利于计划管理,每年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时矛盾尤为突出,留利比例低的,为了能取得超计划部分的高比例,把计划利润尽量压低,留利比例高的,为了避免超计划部分的低比例,把计划利润打得很高,影响财务计划的准确性。
为了解决基层行的经营活力,克服现行财务体制的弊端,要继续深化改革。当前,实行全行业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尚需创造条件.因此这次财务体制和利润留成办法的改革,是在财政部对我行仍然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条件下,针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改革完善,目的是通过进一步合理分配利润留成,鼓励各行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给予基层行独立核算和留利的权利,更好的调动全行的积极性,为国民经济建设贡献力量。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一、财务体制,由现行的总行、省行、地(市)行三级核算,改为总行、省行、地(市)行、县行四级核算。县支行实行独立核算是因为它是基层行,我们基层行的机构最多,人员最多,全行的大量工作靠基层去完成,基层行经营管理的好坏,对全行来说至关重要。基层行实行独立核算和利润留成,将会充分调动他们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积极性,为我行的发展和企业化创造条件。基层行实行独立核算后,个别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个别基层行暂时是亏损的,管辖行可以在上级行核定的留利范围内实行减亏考核的留利办法。
二、留利比例的计算方法,由现行单纯按人均留利额与利润额相比核定留利比例,改为按利润额占留利额的30%,业务量占留利额的30%,人员占留利额的40%与利润额相比核定留利比例。为什么要按照二、三、四的比例呢?这是考虑尽量照顾到全行和各地的实际情况,把留利分配得比较合理,使各行不至于差距过大,而又能鼓励经营管理好的行,鞭策经营管理暂时差的行,如果只按利润额分配留利,不仅各行之间差距太大,而且我行有许多业务收入很少甚至完全没有收入,显然只按利润额是不行的,还必须考虑业务量,那么只用利润额和业务量两项指标分配留利行不行呢?也不行,因为利润额、业务量,除了主观努力的因素外,更主要是由于客观条件造成的,所以在留利分配上,当前对人员数量的因素也是不能缺少的,而且必须占一定的比例,所以确定目前按三、三、四比例计核留利比例。为了防止一年的利润额、业务量和人数变化太大,在具体计算时,按1986年和1987年两年的平均额,其中存款、贷款为防止年度间变化过大,准备按月平均余额计算,使大家都不占便宜或吃亏。
按三、三、四比例计算出留利比例后,即按这一个比例核算留利,改变过去那种按基本业务计划利润留利比例、超计划部分留利比例和信托业务利润留利比例的核算留利办法。
留利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是:
1.计算利润留成比例的基本方法
以1986年和1987年的财务决算报表的数字为依据,由总行根据财政部核定全行的总留利比例,算出全行的留利总额,分别按30%计算出全行万元利润留成额,按30%计算出全年万元业务量利润留成额,按40%计算出全行每个职工的利润留成额,再根据各省分行两年的平均利润额、业务量和职工人数,计算出各省分行的留利基数,然后与两年平均利润额相比,确定各省分行的留利比例。
2.计算留利比例有关数据的口径
(1)利润额按1986年和1987年两年的平均利润计算。
(2)业务量,包括各项存款、贷款余额和拨款支出数。各项存款余额(包括财政存款、企业性存款、各种储蓄存款的余额,但不包括财政拨存资金),各项存款余额(包括拨改贷、信贷资金发放的各种贷款余额、委托贷款余额,但不包括地方财政委托贷款余额),存、贷款余额按1986年和1987年两年各月的平均余额计算。拨款(包括中央、地方基建和地质勘探预算拨款、地方机动财力拨款)按1986年和1987年两年年末的平均拨款支出计算。
(3)职工人数,按1986年和1987年两年年末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不包括临时工)的平均数计算。
3.为了照顾民族自治区的情况,按三、三、四比例计算出民族自治区分行的留利比例后,给予上调留利比例1% 。云南、贵州、青海省分行比照办理。
4.为了适当平衡各省分行留利额,按三、三、四比例计算出的留利比例和留利额后,对人均留利特别高的少数分行适当下调留利比例,下调留利比例不超过1.5%。
5.新的留利比例核定后,准备从1988年起三年不变,改变过去按年核定留利比例,核定时间晚工作被动的局面,让各省分行心中有数,给予更多的发展余地,以进一步调动各行的积极性。但由于各行的留利比例受财政部核定全行总留利比例的制约,因此如果财政部对全行总留利比例变动,总行按升、降率对各省分行的留利比作相应的调整。
6.按三、三、四比例核定留利比例的办法,适用于总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分行对辖属行处核定留利比例可以比照这个办法,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补充核定留利办法,但全省留利例不得超过总行核定的留利比例。
实行新的利润留成计算办法后,原由总行核定的特区分行和十三个金融改革试点城市行(不含计划单列市)的留利比例,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