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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常年租用摊位的经营户审批发证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50:30  浏览:93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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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常年租用摊位的经营户审批发证问题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国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常年租用摊位的经营户审批发证问题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国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彭佩云国务委员的批示和《关于严格执行〈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加强中药材专业市场管理的通知》(国中医药生〔1996〕3号)精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常年租用摊位的经营户审批发证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并作如
下规定:
进入中药材专业市场租用固定摊位经营中药材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经营户,必须由市场所在市(县)医药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发给《药品(中药材)经营企业合格证》,再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持以上“两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
执照》。固定门店“二证一照”的发放,应严格按《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国中医药生〔1995〕7号)规定办理。
各中药材专业市场所在市(县)医药、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以上规定执行。



199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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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1991年7月29日,中国农业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便于中国农业银行行使领导、管理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职能,促进信用社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用社坚持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简称“三性”)。实行入股自愿原则,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劳动者和集体经济组织均可入股。信用社的个人股、团体股,每股金额大小由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确定。
第三条 中国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贯彻“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信用社,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和措施。具体的分类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确定。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四条 信用社的建立和撤销由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提出申请,中国农业银行县(市)支行审查认可,经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和地(市)分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并发给或注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信用社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撤销手续,领取或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 信用社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及自身的能力,按照方便群众、经济合理、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设置分支机构和代办机构。分支机构的形式有信用分社、储蓄所或服务点;代办机构为信用站。分支机构的建立和撤并,由信用社提出申请,县联社签注意见,经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审核,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批准,并发给或注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据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或注销营业执照。信用站的建立和撤并,由信用社提出申请,报县联社或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备案。
第六条 信用社在自愿的原则下建立县联社,县联社的主要任务是: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县信用合作工作,为基层信用社服务。
县联社的建立和撤销,由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提出申请,中国农业银行地(市)中心支行签注意见,经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县联社经营金融业务的,要按规定办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章 业 务 管 理
第七条 信用社办理存款业务,必须遵守《规定》第十三条的原则。除办理好农户活期、定期储蓄和企事业存款外,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要求,积极开办群众容易接受且行之有效的储蓄种类。
第八条 信用社发放贷款,必须遵守《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在贷款管理上,要健全完善贷款合同制度、贷款“三查”制度、贷款集体审批制度、贷款担保、抵押制度、贷款经济责任制度、贷款监测考核制度、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在贷款的投向和投量上,实行“贷款使用序列”管理。按种养业、其他农业、社员生活、乡镇企业、个体工商业、农村其他工商业等列出序列,按照国家和区域产业政策的要求,优先支持农业生产所需资金,支持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贫困地区的信用社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户生活。信用社与信用社、信用社与国家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可以联合发放社团贷款和银团贷款。
第九条 信用社按照《规定》第十五条办理结算。县联社在自办信用社县辖往来结算的基础上,跨县的结算,可以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商定,参加其联行。相邻或相近的县联社,根据需要,也可试办区域性的信用社往来结算业务。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信用社要编制年度信贷收支计划,由县联社汇总后,报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经中国农业银行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后,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全国信用社信贷计划,一般应逐级下达到中国农业银行地、市级中心支行。是否下达到县支行,由农业银行各分行掌握。各地信用社按照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组织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缴存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比例,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农村信用社而有所差别。具体比例,由人民银行总行商农业银行总行确定。
第十二条 信用社的资产负债实行比例管理。其比例考核的单位是独立核算的信用社。允许各地在执行中适当灵活掌握,其幅度由农业银行省级分行提出,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核准。具体比例和计算如下:
一、信用社发放的各项贷款总额,年底考核不得超过其各项存款加自有流动资金及视同自有资金总额的75%。上述各项贷款总额指各项贷款余额,但不包括信用社用银行支持款发放的贷款余额;自有流动资金包括股金、公积金、信贷基金和专用基金等;视同自有资金包括应付未付利息、应付未付股金红利、暂收款减暂付款的差额等。计算公式是:
(各项贷款余额-银行支持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自有流动资金余额+视同自有资金余额)×100%
二、信用社股金加各项基金之和占其贷款总额的比例,在《规定》要求10%的基础上,由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结合本辖区情况,确定上下浮动幅度。计算公式是:
(股金余额+公积金余额+信贷基金余额+专用基金余额+固定财产基金余额)÷各项贷款余额×100%
三、信用社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余额的比例,在《规定》要求20%的基础上,由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结合本辖区情况确定上下浮动幅度。计算公式是:
固定资产贷款余额
--------×100%
各项贷款余额
四、信用社发放一笔贷款的最大额度不得超过其
自有资金的50%。自有资金包括股金、公积金、信贷
基金、专项基金、固定财产基金。计算公式是:
某一笔贷款的最大额度
----------×100%
自有资金余额
五、信用社的固定资产总额占其自有资金的比
例,在《规定》要求30%的基础上,由中国农业银行
省级分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结合本辖区情况,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固定资产总额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固定资产折旧后的数额或固定资产重置价值;自有资金包括股金、公积金、信贷基金、专用基金、固定资产基金。计算公式是:
(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折旧)
---------------×100%
自有资金余额

第五章 利率管理
第十三条 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根据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和保本微利的原则,信用社对不同贷款对象的贷款利率,实行不同的浮动幅度。信用社贷款浮动的具体办法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的最高限。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在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最高限内,制定不同产业、不同贷款对象的差别浮动幅度。原则上种养业贷款利率按照保本的原则不浮或少浮;其他农业贷款利率适当少浮;乡镇企业、其他工商企业、个体经济户贷款适当浮动高些。根据人、农两总行规定的幅度和原则,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制定信用社不同产业、不同贷款对象的具体浮动幅度。信用社结合本地情况,在规定允许的浮动范围内浮动,也可以不浮动。未经批准一律不准超过规定的浮动幅度。
第十四条 信用社存人民银行特种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信用社业务备付金利率和一般转存款利率,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按不低于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

第六章 劳动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社职工按照“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择优录取”的原则招收,并逐步实行招工改招生的制度。1983年以后(含1983年)到信用社工作的职工,一律按合同制职工办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会同国家劳动部制定。
第十六条 信用社职工的培训教育坚持“三为主”的方针,即短期培训为主、农业银行县支行、县联社培训为主和业余培训教育为主。重点抓好“应知应会”和岗位职务短期培训,同时,适当发展中专教育,有计划地试办大专教育。
第十七条 信用社贯彻按劳分配原则,逐步建立适合集体金融组织的工资制度,职工的工资总额与信用社的经济效益挂钩。具体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信用社按照经济核算的要求,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经民主管理组织讨论通过后,报县联社备案。
第十九条 信用社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全面、真实、准确地核算和反映其业务经营和财务收支状况。
第二十条 信用社要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加强成本管理,开展增收节支,防止铺张浪费;要清理固定资产家底,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购、建审批制度。具体审批权限由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信用社按照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在税前提取呆帐准备金,用于核销和处理贷款呆帐。并根据贷款呆帐形成的原因,采用“内销外挂”和“实销形不销”两种方法进行核销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用社要依法纳税。亏损社和纳税有困难的信用社,要如实向税务部门申请税收减免。
第二十三条 信用社的税后利润按兼顾集体、社员、职工三者利益和不断增强信用社自我发展能力的原则分配。其公积金及信贷基金不得低于50%;股金分红一般不超过股金额的20%,其他分配比例由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决定,报县联社备案。
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和上交信用合作发展基金。信用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信用社职工的培训教育事业。
第二十五条 信用社发生亏损,属于经营性的,责任自负;属于政策性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负责反映和处理。

第八章 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信用社(县联社)要制定本社章程,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县联社的社员是信用社)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其执行机构是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按《规定》第三十三条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信用社的管理委员会要体现群众性,并要有一定的代表性。一般由农民社员、乡村干部、乡镇企业厂长(经理)、信用社职工等方面的代表参加。信用社(县联社)的管理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较大信用社(县联社)的管理委员会可以由9-11人组成,较小信用社(县联社)的管理委员会可以由3-5人组成。管理委员会要推选正副主任委员。管理委员会一般每季召开一次,按照《规定》第三十四条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信用社(县联社)主任由信用社(县联社)管理委员会选举或招聘。选举或招聘的信用社主任,经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审查,由县联社批准;县联社主任,经中国人民银行地(市)分行审查,由中国农业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批准。

第九章 行政管理
第三十条 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政策和《规定》及本实施细则,制定信用社劳动工资、信贷、财会、稽核等制度办法,在尊重信用社独立法人地位和维护信用社经营自主权的前提下,依法对信用社进行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
第三十一条 中国农业银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各级行,设立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在各级行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信用合作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中国农业银行县支行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信用社实行政策领导和业务指导:检查信用社正确贯彻执行农村金融的工作方针、政策;督促信用社服从国家宏观控制,依法进行业务经营;指导信用社科学、合理地安排贷款投向和投量;帮助信用社做好安全保卫和监察工作;做好县联社、信用社的干部考察和思想政治工作;对信用社的机构、职工、信贷、财务、稽核、监察等重大事宜提出意见。
第三十三条 县联社在中国农业银行县(市)支行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信用社的日常管理工作。县联社的主要职责是:检查信用社贯彻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情况;综合并考核信用社的信贷、财务收支计划;稽核、辅导信用社的业务、财务和帐务;帮助信用社调剂资金余缺,组织信用社发放联合贷款;管理信用合作发展基金,统筹解决职工退职退休经费,办理信用社共同的集体福利事业;管理和培训信用社职工;监察、处理信用社案件;协助信用社搞好安全保卫工作;组织交流工作经验和信息;办理县辖内信用社之间的汇兑结算;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督促信用社
依法经营;协调信用社之间及信用社与其他方面的关系;根据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和信用社的要求,在搞好管理和服务的基础上,按规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办理金融业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可根据《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备案。
第三十五条 违反《规定》和本实施细则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制裁:
一、侵占、平调、挪用信用社人、财、物的,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外,要退赔信用社的经济损失;
二、侵犯信用社经营自主权,强令信用社发放贷款,限制信用社收回到逾期贷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直接人员的经济和刑事责任。
三、信用社职工及代办人员,有玩忽职守、以贷谋私、行贿受贿、贪污盗窃等行为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行政、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颁布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8]11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全省廉租住房建设,落实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实施廉租住房的意见》(甘政发〔2007〕3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甘政发〔2007〕9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范围和对象为全省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廉租住房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州、县市区政府抓落实。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民主、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廉租住房保障的实际效果兑现奖惩。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 落实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

  (一)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保障任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政府确定的廉租住房年度保障任务是否全面完成。

  (二)廉租住房保障目标完成进度,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政策规定对本市州范围内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保障户数、人数提供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做到应保尽保。

  (三)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管理。市州申报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在土地供应、规划许可、资金担保等方面手续是否完备;国家和省政府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进度、资金筹措及资金到位、竣工验收、产权关系等是否落实、规范。

  第五条 住房建设规划、计划编制和管理。包括开展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规定,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及时公示和上报备案。

  第六条 保障资金筹集和落实。市州政府是否建立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的资金筹措和监管制度。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土地出让净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社会捐赠和其它渠道筹措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落实情况。

  第七条 制度建设。

  (一)住房保障制度。主要考核是否制定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落实廉租住房保障各项优惠政策,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分配、退出等动态管理制度以及坚持廉租住房保障报告制度,县以上政府每年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情况。

  (二)统计报表制度。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统计报表数据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正确反映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

  (三)档案管理制度。依照《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措施以及档案更新等动态管理情况。

  第八条 基础管理。

  (一)健全住房保障机构。主要考核是否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明确管理职能,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等情况。

  (二)加强基础管理。主要考核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审核、答复、登记、公示等方面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是否按年度对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对复核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及时予以处理。

  (三)规范服务行为。是否设立对外服务窗口,公开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等事项,做到内容明确、标识醒目,方便群众以及管理人员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内容。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主要考核信息系统硬件、软件建设;网上报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日常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等。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主要从业务和管理两方面进行考核。业务考核:公积金覆盖、缴存、归集、使用及个贷率,公积金增值收益率和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率等。管理考核: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等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包括:人均增值收益、管理费用率、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和接受监督检查等。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 考核组织。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组成考核组,对省政府与市州政府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国家下达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市州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省建设厅的委托和市州政府要求,负责对其所辖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一条 考核标准。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实行100分制。考核评分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60分(含6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达标,60分以下的为未达标。

  第十二条 考核程序。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实行分级考核。市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考核,由市州住房保障部门牵头,会同市州发改、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考核组,并邀请市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对本辖区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全面考核,按照考核内容量化评分得出考核结果。全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在市州考核工作的基础上进行。考核工作分为上半年初步考核和年终全面考核。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对全面完成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且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有创新,争取国家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成效显著、建设速度快、质量达标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由省考核牵头部门报请省政府给予表彰。对廉租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结果未达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没有出台或出台后未全面实施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对廉租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目标责任管理考核表.xls
http://www.gansu.gov.cn/Upload/ZH/2008917151633404.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