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六年货物交换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4:18:08  浏览:91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六年货物交换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一九六六年货物交换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6年6月10日 生效日期1966年6月10日)
  根据一九五六年二月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贸易协定”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支付协定”第九条,两国政府同意两国一九六六年的商品交换将依据“一九六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出口货单”和“一九六六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单”办理。上述货单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六年六月十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在条文的解释上有分歧时,以英文本为准。
  注:一九六六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出口货单和一九六六年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政 府 代 表        政   府   代   表
    康 矛 召            塞 伊 契 奇
    (签字)              (签字)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三门峡”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三门峡”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政〔200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中国·三门峡”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中国·三门峡”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三门峡”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管理,确保门户网站高效、安全运行,切实把门户网站建设成为政务公开的渠道、对外宣传的窗口、在线管理的平台和服务公众的桥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户网站包括市政府主网站(以下简称主网站)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主办的子网站(以下简称子网站),是政府在互联网上统一建立的网站群。
  第三条 门户网站主要是为公众提供信息服务,推进政务公开,加强政府与群众之间的联系,提高行政效能,展示三门峡形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三门峡市电子政务建设领导小组是门户网站的领导协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是门户网站的管理机构,负责网站建设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政府远程数据通信站(以下简称市政府远程站)承担。
  第五条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市政府远程站具体负责主网站建设项目的策划、组织实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监管、内容保障监督等工作,并对子网站进行技术指导等。各子网站主办单位负责子网站的日常管理,遵守子网站建设的基本要求和规范,积极配合主网站的统一策划,并接受主网站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 各子网站要建立管理机构,明确分管领导,落实经办人员,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三章 上网内容管理

  第七条 各级门户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及时、准确地发布政务信息。
  第八条 实行严格的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各子网站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和“谁上网、谁负责”原则,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安全。同时,建立上网信息复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复查工作,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
  第九条 及时更新上网内容,提高上网信息时效性,其中各子网站首页信息做到每日更新1次。    
  第十条 各子网站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并做好上网信息记录等工作,保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一条 建立门户网站信息员联络制度。各子网站要指定专人负责上网信息的上报、更新、发布等工作,并加强与市政府远程站的联系,配合做好信息采编、开发等工作。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子网站主办单位应以方便群众办事为出发点,大力开发网上办事系统,积极推进网上审批,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第十三条 各子网站主办单位要按照规定工作程序,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在网上反馈。
  第十四条 各子网站开发应用系统要做好与主网站的技术衔接工作。
  第十五条 门户网站邮箱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网站安全

  第十六条 树立门户网站安全意识,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门户网站建设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监控,对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应用系统进行安全加固等。
  第十八条 门户网站要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发生故障,要及时上报市政府远程站并尽快排除故障。
  第十九条 不得随意更改子网站域名和IP地址,如需变更,应报市政府远程站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六章 运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门户网站的域名管理要遵循以下规范:
  (一)主网站的域名为smx.gov.cn,代表三门峡市国家行政机关。
  (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子网站的域名为□□□.smx.gov.cn,其中□□□为各部门、单位规范简称的汉语拼音字母组合,并可以同时使用原有域名。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应确定主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子网站的网上政务公开、电子邮箱管理,以及子网站建设和日常维护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子网站的运行维护要做到:
  (一)采用虚拟主机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统一由市政府远程站负责,各子网站主办单位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的报送、编辑、上传和发布工作,并经常检测网站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市政府远程站联系。
  (二)采用其他方式的,网站安全运行及网络管理由各主办单位负责。
  第七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四条 门户网站将通过聘请监督员、组织开展网上评议等形式,对主网站和子网站建设情况进行不定期的评议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对主网站的内容保障和子网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由市政府办公室具体组织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发。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和正式文件等形式进行公布和通报,并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作为对单位年终目标考核的一项责任目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94号令《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经2007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计量局1987年7月10日发布的《计量基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计量基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基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基准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了定义、实现、保存、复现量的单位或者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有关量的测量标准定值依据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标准物质或者测量系统。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保存、维护、改造、使用以及废除计量基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计量基准由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需要,统一规划,组织建立。

基础性、通用性的计量基准,建立在国家质检总局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工作条件要求特殊的计量基准,可以建立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所属的计量技术机构。

建立计量基准,可以由相应的计量技术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申报。

第五条 计量技术机构申报计量基准,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六条 申报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具有从事计量基准研究、保存、维护、使用、改造等项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保存、维护和改造计量基准装置及正常工作所需实验室环境(包括工作场所、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的条件;

(四)具有保证计量基准量值定期复现和保持计量基准长期可靠稳定运行所需的经费和技术保障能力;

(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具备参与国际比对、承担国内比对的主导实验室和进行量值传递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七条 计量技术机构申报计量基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研究报告;

(三)省部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主持或认可的科学技术鉴定报告和相应证明文件;

(四)试运行期间的考核报告、复现性和年稳定性运行记录;

(五)检定系统表方案;

(六)计量基准操作手册;

(七)主体设备、附属设备一览表及影像资料。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专家组对计量技术机构申报的计量基准进行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并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报告。

文件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要求。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专家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批准该项计量基准的建立申报,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经批准的计量基准,由提出申报的计量技术机构保存和维护,其负责保存和维护计量基准的实验室为国家计量基准实验室。

第十条 保存、维护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保证持续满足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保存、维护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以下活动:

(一)排除各种事故隐患,以免计量基准失准;

(二)参加国际比对,确保计量基准量值的稳定并与国际上量值的等效一致;

(三)定期进行计量基准单位量值的复现。

对于开展前款规定活动的有关情况,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二条 计量技术机构不得擅自改造、拆迁计量基准;需要改造、拆迁的,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十三条 计量基准改造、拆迁完成,并通过稳定性运行实验后,需要恢复该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批准,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计量基准改值或因相应计量单位改制而改变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第十五条 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计量基准的技术状况,保证计量基准正常运行,按规范要求使用计量基准进行量值传递。

对因有关原因造成计量基准用于量值传递中断的,计量技术机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以及保存、维护计量基准的计量技术机构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基准保存、维护、改造的投入。

第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及时废除不适应计量工作需要或者技术水平落后的计量基准,撤销原计量基准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计量基准进行定期复核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复核周期一般为5年。

复核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计量基准的技术状态、运行状况、量值传递情况、人员状况、环境条件、质量体系、经费保障和技术保障状况等。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复核和监督检查结果,组织或责令有关计量技术机构对有关计量基准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从事计量基准保存、维护或使用的计量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计量基准进行不正当活动;

(二)未履行计量基准有关报告、批准制度;

(三)故意损坏计量基准设备,致使计量基准量值失准、停用或报废;

(四)不当操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相关职责,致使计量基准失准、停用或报废;

(五)故意篡改、伪造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六)不当处理、计算、记录数据,造成报告和证书错误。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计量技术机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计量基准证书和国家计量基准实验室称号,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计量基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0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计量基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