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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1:42:15  浏览:84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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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通知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4次会议决定: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1963年11月中旬在北京召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会议以前根据各人健康情况和自愿原则,可以就地或者到外地视察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6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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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鞍山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公领[200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鞍山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方案的通知》(鞍政公领5号)要求,保证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为政务公开发挥示范作用,根据《鞍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鞍委发[2006]3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的考评,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来组织实施。在示范点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确定建点的政务公开办公室组织考评。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全市示范点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市级示范点建设的考评,对县(市、区)级示范点进行抽查。

第三条 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四条 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考核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为:

(一)组织领导(20分)

1、政府重视,措施得力,及时研究解决问题。(4分)

2、领导及工作人员落实,政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工作运转顺畅。(4分)

3、建立了分工协作、各负其责的工作责任制并认真落实。(3分)

4、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方案全面、具体、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3分)

5、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安排部署,并进行经常性地督促检查。(3分)

6、工作总结、信息反馈及时、真实。(3分)

(二)公开内容(16分)

1、公开目录科学、详细、清晰。(4分)

2、内容全面、真实。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法定公开事项、行政决策事项、行政执行事项、重要人事事项、财政管理事项、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服务事项、行政监督事项、突发应急事项、勤政廉政事项等。(4分)

3、及时有效,群众满意。(4分)

4、依申请公开的事项办结率达到95%以上。(4分)

(三)公开程序(16分)

1、严格拟定方案、确定公开事项和公开形式、审查、公开、反馈、建档等程序进行主动公开。(6分)

2、严格按申请、受理、公开、反馈、建档等程序进行依申请公开,并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给予书面答复或提供服务。(5分)

3、认真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规范行政审批流程管理。(5分)

(四)公开制度(16分)

1、建立了预审制度。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对公开事项的提出和确定,进行了严格的预审。(2分)

2、建立了听证制度。凡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事项,均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举行了听证。(2分)

3、建立了告示制度。在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或需要人民群众配合和支持的事项实施以前,向社会进行明确告示。(2分)

4、建立了评议制度。积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认真评议。(2分)

5、建立了投诉制度。对群众的投诉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2分)

6、建立了责任追究制度。对推动工作不力,该公开的不公开,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了严肃查处。(2分)

7、注重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在制度创新方面有新的突破。(2分)

8、各项制度落实和执行情况较好。(2分)

(五)公开形式(16分)

1、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和办事指南。(4分)

2、电子政务中心、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6分)

3、政府公报、文件查阅中心、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3分)

4、其他形式。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或显示屏、指定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社会听证会、专家咨询会、可行性论证会、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3分)

(六)公开效果(16分)

1、较好地落实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8分)

2、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渠道更加畅通,干群关系融洽,社会稳定和谐,群众对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评价满意。(8分)

第(一)至(五)项凡没有达到标准的,按相应考核内容扣分,直至扣完该项得分;第六项按调查问卷计分。

第五条 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85分以上为合格,70分—84分为基本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 每年12月对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列入评定示范点建设单位及其领导人员年度工作业绩。被评为合格等次的,由本级政府通报表彰;被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责令其整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取消其示范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对在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过程中推动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甚至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其政务公开示范点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各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

第九条 各县(市、区)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考评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公告



为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促进外汇市场发展,丰富外汇交易方式,提高金融机构自主定价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方式。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年1月4日起,在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上引入询价交易方式(以下简称OTC方式),同时保留撮合方式。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主体既可选择以集中授信、集中竞价的方式交易,也可选择以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方式进行询价交易。同时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为市场提供流动性。

二、自2006年1月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时15分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OTC方式和撮合方式)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率的中间价。

三、引入OTC方式后,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将由此前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以撮合方式产生的收盘价确定的方式改进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所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全部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四、人民币兑欧元、日元和港币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分别根据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欧元、日元和港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五、本公告公布后,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等货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和银行对客户美元挂牌汇价价差幅度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千分之三的幅度内浮动,欧元、日元、港币等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非美元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银行对客户美元现汇挂牌汇价实行最大买卖价差不得超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交易中间价的1%的非对称性管理,只要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超过当日交易中间价的1%、且卖出价与买入价形成的区间包含当日交易中间价即可;银行对客户美元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交易中间价的4%。银行可在规定价差幅度内自行调整当日美元挂牌价格。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篮子货币汇率变动,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的正常浮动,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维护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