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55:21  浏览:93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搞好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开展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建法〔1997〕345号)下发以来,各试点企业集团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发展不平衡。为了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的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
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建设系统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企业集团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企业集团是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决定》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采取公司制,实行集团化的企业组织和管理体制。建设部58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只有一部分集团真正建立了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大部分集团还在进行理顺集团内部关系的探索工作。
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依据《公司法》,建立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是建设系统企业集团在新形势下面临的重要任务。
(二)培育和发展建设企业集团,是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需要
当前,建设企业的规模、结构和运作方式还不适应市场竞争和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影响了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就要打破行业、地区和所有制的界限,着力发展一批代表行业形象的大型企业集团,形成规模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主导作用。
(三)发展建设企业集团,是促进建设产业结构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的消费需求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居民对住宅及装饰装修、供水、供气、供暖、园林绿化、公共交通等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我国建设产业发展已到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时期。建设产业结构升级需要培育一批大型企业集团,发展资金密
集、技术密集的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大型企业集团有条件按照建设产业发展的战略需要,发挥自身的经济实力和技术优势,把握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趋势,研究制定集团的长期发展战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四)培育大型企业集团,是增强我国建设产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经济全球化趋势引起的国际竞争日益激烈。国际经济竞争的主体,是规模巨大的跨国公司。我国加入WTO以后,必将有更多的从事房地产、勘察设计咨询、建筑施工等业务的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市场。目前我国建设企业集团在规模实力、技术开发能力等方面,与跨国公司有很大的差距
。在1999年的世界500家大企业中,我国只有工业企业、贸易企业和金融企业位居其中,还没有建设企业集团。面对严峻的竞争形势,建设系统只有培育一批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大型企业集团或国际型工程公司,才能够在国内外市场上与跨国公司相抗衡。
二、企业集团要建立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一)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要按照《公司法》改制,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形成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母公司一般可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一般应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试点企业集团在公司制改建中,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建立母公司:
1.已组建的企业集团,可将原核心企业改建为母公司;
2.拟组建的企业集团,可将一个主要企业改建为母公司;
3.强强联合形成的企业集团,可新设一个以资本营运为主要职能的公司为母公司。
(三)明确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的国有资本出资人,建立出资人制度。试点集团母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其出资人应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少数具备条件的试点集团母公司,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成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
(四)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要完善资本营运职能,负责集团子公司资本营运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并依据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决定对子公司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奖惩。母公司可以根据国家行业管理的要求和企业集团经营的特点,确定考核子公司的经济指标、营运服务和安全生产指标。
(五)试点企业集团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出资人,依出资额对子公司承担责任,同时依法享有重大决策、选择经营者、资本收益等出资人权利。
母公司应在以下方面强化自己的职责,切实发挥主导作用:
1.制定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2.决定集团重大投资、融资、技术改造项目,决定对外经贸与经济合作,决定重大科研与开发项目;
3.协调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
4.编制集团合并会计、统计报表;
5.推进集团组织结构调整;
6.统一管理集团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六)试点企业集团子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法人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对母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子公司自主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按照规章实施具体管理和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子公司之间的经济交往,要遵循自愿、平等、互惠、
互利原则。母公司不是子公司的行政管理机构,与子公司不是上下级行政录属关系,而是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母公司不得干预子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无偿占用、调拨子公司资产,不得收取管理费用,不得加大或挤占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
(七)母公司与子公司可以通过订立协议,明确相互之间在某些重大事项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对母公司与子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八)企业集团中的成员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通过制订企业集团章程加以规定。企业集团章程由集团成员企业共同制定,集团章程依法生效后,对全体成员企业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试点企业集团实施联合、兼并与资产重组的发展战略,实现低成本有效扩张的目标
(一)支持试点企业集团跨地区、跨国兼并联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试点企业集团打破地区封锁,实现企业集团间的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打破地方、行业保护,促进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的建设市场。要鼓励和支持企业集团与国外公司兼并、联合、合资、合作,充分利用外
国资本,提高我国建设系统企业集团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为开拓国际市场创造条件。企业集团的兼并联合要坚持自愿原则,坚决制止行政干预或强制捆绑的行为。
(二)支持试点集团跨行业兼并联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试点集团向其他行业拓展业务,与其他行业的企业兼并联合,尤其是与上下游行业的企业兼并联合,扩大建设企业集团的经营范围,提高抗风险能力,增强企业实力。
(三)支持试点集团跨所有制兼并联合。国有企业集团可以兼并非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集团也可以兼并国有企业,应当支持管理水平高、经济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非国有企业集团兼并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
(四)支持试点集团进行内部资产重组,提高集团的整体竞争能力。试点集团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和产业结构升级换代的需要,及时对集团的内部资产进行重组,剥离非经营性资产,优化组合经营性资产,强化母公司的资本经营功能,提高子公司的专业化经营水平。
(五)企业之间的联合兼并与企业内部的资产重组都必须依法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对于长期亏损、管理混乱、资不低债、扭亏无望的企业,要实施规模化的兼并,兼并企业要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务,并负责安置被兼并企业的职工,同时要对被兼并企业进行改制。
四、加快制订企业集团试点方案的工作进度
研究、制订试点方案是企业集团试点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试点企业集团要高度重视。试点方案一般由一个主件和若干附件组成。主件要重点突出,简明扼明。附件主要是文字、图表和数据说明。
(一)主件的内容
1.集团基本情况。包括企业集团母公司、主要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的主要业务、主要技术与经济指标,简要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2.集团发展战略提要。阐述企业总战略、战略目标以及为达到目标拟采取的关键措施。
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方案。(1)母公司改制的形式及按《公司法》要求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方案。(2)子公司改制的方案。(3)集团组织结构调整和改组方案。(4)母子公司管理体制和决策体制。
4.集团技术进步策略。集团技术开发体制、技术开发的人力、资金投入、技术进步战略目标,重要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目标和措施。
5.集团母公司、主要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分离社会职能、职工下岗分流及再就业的主要目标和措施。
6.集团母公司、主要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主要步骤和措施。
7.集团协商议事机构的设立及管理体制。
8.集团发展的功能建设。包括集团的战略规划、融资、资本运营、产品和技术开发、市场营销、外经外贸等功能实现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试点预期目标及措施。
(二)附件的内容
试点方案还应具备下列附件:
1.集团的经济效益概况表。
2.企业集团发展战略(全文)。
3.企业集团、集团母公司及上市子公司的章程。
4.集团母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及向子公司委派产权代表的管理办法。
5.集团组织结构调整方案及改制前后的组织结构图和全部子公司、参股公司名单。
6.集团母公司、主要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分离社会职能、职工下岗分流及再就业方案。
7.配合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建立医疗、养老保险等项改革的实施办法。
8.需要政府明确和解决的重要政策和难点问题。
试点方案要符合《建设部开展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要按照制定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集团自身情况。试点方案要体现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企业改革与企业发展同步进行的原则;要坚持“三改一加强”的工作方针,走兼并、联合、重组的发展道路;重点
要突出,措施要具体,要有可操作性。试点方案要以企业为主制定,其中涉及有关政策需要协调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支持,试点方案的制定工作要于二○○○年底完成。试点方案的论证由试点企业集团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部各有关司局参加。论证会通
过试点方案后,企业集团的试点工作即可进入实施阶段。试点方案抄报建设部。
五、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
建设系统企业集团试点工作在建设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会同部各有关业务司负责企业集团试点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企业试点方案的论证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的统一要求,切实抓好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与本地区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争取金融、财政、税务、外贸等部门对试点工作的更大支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试点中
出现的问题。



2000年7月1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防治噪声污染,保护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环境噪声,是指四川省城市市区内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其他社会生活活动等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 城市有噪声污染源的单位、个人和入城机动车辆、船舶的驾驶者,必须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标准将所辖行政区划为不同的噪声控制区,制定实施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由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督实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六条 公民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交通噪声管理
第七条 各类机动车辆在城区禁止使用高声喇叭,夜间 (二十二时到六时)行车应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设有禁止鸣号标志的地段,不准鸣喇叭。不准鸣喇叭叫人。噪声大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整车噪声应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不符合的,不发给? 谐抵凑铡? 第八条 经批准装有警报器的警备、消防、工程抢险、救护车等,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警报器,其他时间一律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九条 禁止拖拉机驶入城区。经批准临时驶入城区运输的拖拉机,应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条 火车驶入城市,只准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气笛。
第十一条 驶入城市水域的各类船舶,应符合船舶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工业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二条 一切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活动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执行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 (试行草案)》。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的防治噪声设施,必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审查批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在特殊住宅区、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和医院、机关、科研单位附近,禁止新建和扩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厂、车间、作业点。
第十五条 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限期治理,逾期未能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可限其作业时间或停止使用噪声性设备,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令其迁移。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使用的打桩机、打夯机、破碎机、风镐、移动式空压机、搅拌机、电锯等高噪声性施工机具,只准在昼间使用,并采取消声、防震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音响。因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时间使用的,应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社会生活活动噪声管理
第十七条 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庆祝活动及抢险救灾等情况外,城区禁止使用高大声响的喇叭。
车站、码头、港口、航空港、文娱体育场所等使用的广播喇叭,不得影响周围单位的工作和居民休息。
第十八条 商店及家庭使用的音响器材、发声设备不得妨害四邻。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本办法,对防治环境噪声危害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警告、限期改进、罚款。
第二十一条 凡对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通行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有关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县城、镇的环境噪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2月27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家用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


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实施出口家用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检监联〔1996〕307号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轻工(二轻)厅、局、总会(总公司),各有关检测单位:

  根据国家商检局、中国轻工总会联合发布的《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国检监联(1995)302号,简称《办法》)规定,现将实施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的产品包括:滚筒洗衣机、波轮式双桶洗衣机、波轮式单桶洗衣机、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和脱水机。

  二、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取证条件、申请和发放程序、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的减免、工厂质量体系审查要求等均按《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工作由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试验室(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机械工业部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承担。

  四、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按《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见附件一)执行。

  五、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按《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收费规定》(见附件二)执行。

  六、其它有关事宜:

  1、申请取证的企业如有异地分厂或加工场所的,如分厂或加工场所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在其所在地单独按程序申请取证,否则应随主体厂共同申请并分别进行抽样检验和工厂审查,其抽样和工厂审查由主体厂所在地商检局和轻工厅、局进行。

  2、产品检测或工厂审查不合格的,允许企业进行一般不超过半年的整改。整改后企业可向有关商检局和轻工厅、局提出复测或(和)复审申请。复测由原承检单位进行,对首次检验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测试,复审由初审单位对不合格的项目及相关项目进行审查,并分别出具检测及审查报告。对复测或复审仍不合格的,一年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3、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证书按申请单元发放。

  七、本通知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   出口洗衣机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要求

  一、适用范围:

  滚筒洗衣机、波轮式双桶洗衣机、波轮式单桶洗衣机、波轮式全自动洗衣机和脱水机。

  二、申请单元划分:

  按产品品种划分申请单元。

  三、抽样方法:

  1.整机:每一单元封样台数为同一型号洗衣机6台(同品种同规格选择控制功能多,结构复杂的),其中1台样机用于安全项目检验,2台样机用于性能项目检验,其余备测。

  2.零部件:电镀件盐雾试验样品各3件。

        油漆件试验样品各3件(箱体)。

        排水管、进水管样品各3件。

  3.在企业仓库抽取(基数不少于100台)或在生产线上随机抽取(基数不受限制)。

  4.抽样时填写抽样单(见附表3)。

  四、承检单位:

  1.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北京303)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下斜街29号

  邮编:100053

  电话:(010)63013391

  传真:(010)63013391

  联系人:赵家瑞、乔惠琦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南礼士路支行

  收款单位: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帐号:144105-69

  2.国家商检局家用电器认可实验室(广州307)

  (机械工业部广州日用电器科学研究所)

  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204号

  邮编:510302

  电话:(020)84451692

  传真:(020)84183160

  联系人:李伯宁

  开户银行:广州市中行新港西办事处

  收款单位:广州电器科学研究所

  帐号:256-517002-05

  五、检验依据:

  1.GB4706.1-92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通用要求》

  2.GB4706.24-9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洗衣机的特

                 殊要求》

  3.GB4706.26-9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离心式脱水

                 机的特殊要求》

  4.GB4288-92    《家用电动洗衣机》

  5.《出口轻工业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的规定。

  六、按国标检验的项目内容和缺陷性质:

  1.安全要求(检验项目见附表1)

  2.性能要求(检验项目见附件2)

  七、按国标检验的产品综合判定原则:

  1.按安全要求检验的项目检验时若有一台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2.按性能要求检验的项目,判定如下:

  对A类不合格数,B类不合格数,C类不合格数允许数的判定。

  (1)在第一批受检的2台样机中,A类不合格数为零,B类不合格数为零,C类不合格数为1,则判为合格;

  A类不合格数为2或B类不合格数为3,或C类不合格数为3,或者上述两类同时或三类同时出现,则判定为不合格,如果第一批受检的2台样机中,A类不合格数<2或B类不合格数<3或C类不合格数<3,或上述两类或三类同时出现,则可对第二批受检的2台样机进行该项目检验。

  (2)在第一批第二批4台样机中,A类不合格数≤1,B类不合格数≤3,C类不合格数≤4,则判定为合格;A类不合格数≥2或B类不合格数≥4或C类不合格数≥5或者上述两类同时或三类同时出现,则判定为不合格。

  八、按《办法》第二章第九条2、3、4款规定进行检测的按相应规定进行判定。

  附表1:       安全要求检验项目表

┌──┬─────────────┬────┬────┬────┬──┐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检验方法│缺陷性质│备注│

├──┼─────────────┼────┼────┼────┼──┤

│1  │额定值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  │分类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3  │标志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4  │防触电保护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5  │电动电器的启动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6  │输入功率和电流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7  │发热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8  │带电热元件的器具在过载情况│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下工作          │    │    │    │  │

├──┼─────────────┼────┼────┼────┼──┤

│9  │在工作温度下的电气绝缘和泄│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漏电流          │    │    │    │  │

├──┼─────────────┼────┼────┼────┼──┤

│10 │防水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1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2 │过载保护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3 │耐久性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4 │非正常工作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5 │稳定性和机械危险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6 │机械强度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7 │结构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8 │内部布线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19 │元件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0 │电源连接及外部软缆和软线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1 │外导线的接线端子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2 │接地措施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3 │螺钉和接线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4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和穿通绝│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缘距离          │    │    │    │  │

├──┼─────────────┼────┼────┼────┼──┤

│25 │耐热、耐燃和耐漏电起痕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6 │防锈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27 │辐射、毒性和类似危险   │见国标 │见国标 │致命  │  │

└──┴─────────────┴────┴────┴────┴──┘

  附表2:        性能要求检验项目

┌──┬────┬──────┬──────┬─┬─────┬────┐

│  │    │      │      │使│不合格分类│    │

│序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 检验方法 │用├─┬─┬─┤ 备注 │

│号 │    │      │      │仪│A │B │C │    │

│  │    │      │      │器│ │ │ │    │

├──┼────┼──────┼──────┼─┼─┼─┼─┼────┤

│ 1 │  2  │   3   │   4   │5 │ │6 │ │  7  │

├──┼────┼──────┼──────┼─┼─┼─┼─┼────┤

│1. │包装标志│包装箱外表面│      │ │ │√│ │GB4288- │

│  │    │应有以下各项│      │ │ │ │ │92 8.1条│

│  │    │:     │      │ │ │ │ │    │

│  │    │产品名称;产│      │ │ │ │ │    │

│  │    │品型号;净重│      │ │ │ │ │    │

│  │    │(Kg);毛重 │      │ │ │ │ │    │

│  │    │(Kg)。   │ 视  检 │ │ │ │ │    │

│  │    │外形尺寸1×b│      │ │ │ │ │    │

│  │    │×h(mm);机 │      │ │ │ │ │    │

│  │    │箱颜色;  │      │ │ │ │ │    │

│  │    │制造厂名;并│      │ │ │ │ │    │

│  │    │有符合GB191 │      │ │ │ │ │    │

│  │    │规定的“向上│      │ │ │ │ │    │

│  │    │”、“防湿”│      │ │ │ │ │    │

│  │    │、“小心轻放│      │ │ │ │ │    │

│  │    │”等标志。 │      │ │ │ │ │    │

│  │包装件振│包装箱包装符│按GB1019附录│ │ │ │ │GB4288- │

│  │动试验 │合GB1019的有│A中A3条规定 │ │ │ │ │92 8.2.3│

│  │    │关规定。  │的振动试验强│ │ │ │ │条   │

│  │    │      │度按流通条件│ │ │ │ │    │

│  │    │      │2。     │ │ │ │ │    │

│  │    │      │试验结果应符│ │ │ │ │    │

│  │    │      │合GB1019中2.│ │ │ │ │    │

│  │    │      │2.4.2条规定 │ │ │ │ │    │

│  │    │      │。     │ │ │ │ │    │

│  │    │      │或:将包装放│ │ │ │ │    │

│  │    │      │在模拟运输台│ │ │ │ │    │

│  │    │      │上进行模拟运│ │ │ │ │    │

│  │    │      │输试验。其功│ │ │ │ │    │

│  │    │      │率谱主振频率│ │ │ │ │    │

│  │    │      │:     │ │ │ │ │    │

│  │    │      │ f1=2.7±0.5│ │ │ │ │    │

│  │    │      │Hz,     │ │ │ │ │    │

│  │    │      │ f2=7±0.9Hz│ │ │ │ │    │

│  │    │      │ 试验后,拆│ │ │ │√│    │

│  │    │      │除包装,检查│ │ │ │ │    │

│  │    │      │整机安装牢固│ │ │ │ │    │

│  │    │      │性。    │ │ │ │ │    │

│2. │试运行 │在额定电压为│在额定电压和│ │√│ │ │GB4288- │

│  │    │220V,额定频│额定频率下通│ │ │ │ │92 5.3 │

│  │    │率为50Hz,洗│电运转控制器│ │ │ │ │    │

│  │    │衣机通电开机│的一个满量程│ │ │ │ │    │

│  │    │应能运转,定│      │ │ │ │ │    │

│  │    │时器或程控器│      │ │ │ │ │    │

│  │    │运转一个满量│      │ │ │ │ │    │

│  │    │程,无异常现│      │ │ │ │ │    │

│  │    │象出现。  │      │ │ │ │ │    │

│3. │电镀件盐│电镀件表面应│阅:电工电子│ │ │ │√│GB4288- │

│  │雾试验 │光滑细密,色│  产品基本│ │ │ │ │92 5.16.│

│  │    │泽均匀,不得│  环境试验│ │ │ │ │2    │

│  │    │有剥落、露底│  规程试验│ │ │ │ │    │

│  │    │、针孔、鼓泡│  Ka:盐雾│ │ │ │ │    │

│  │    │、明显的花斑│  试验方法│ │ │ │ │    │

│  │    │和划伤等缺陷│  GB2423. │ │ │ │ │    │

│  │    │。     │  17-81  │ │ │ │ │    │

│4. │机箱涂饰│涂漆件或涂塑│视检    │ │ │ │ │    │

│  │层耐腐蚀│件的涂饰层应│按6.12条图3 │盐│ │ │√│GB4288- │

│  │试验  │附着力强,结│,截取200mm │雾│ │ │ │92 5.16.│

│  │    │合牢固,不应│宽50mm的机箱│箱│ │ │ │3    │

│  │    │有明显的气泡│试样一块,在│ │ │ │ │    │

│  │    │、流痕、漏涂│外表一边的中│ │ │ │ │    │

│  │    │、底漆外露、│部,用新刮脸│ │ │ │ │    │

│  │    │皱纹、裂痕等│刀划两条长 │ │ │ │ │    │

│  │    │现象。   │150mm、间距 │ │ │ │ │    │

│  │    │耐腐蚀试验后│为17mm,深达│ │ │ │ │    │

│  │    │,腐蚀宽度不│底材的平行切│ │ │ │ │    │

│  │    │应大于1mm。 │口,然后置于│ │ │ │ │    │

│  │    │      │盐雾试验箱中│ │ │ │ │    │

│  │    │      │,用浓度5的│ │ │ │ │    │

│  │    │      │食盐溶液35±│ │ │ │ │    │

│  │    │      │2℃环境中喷 │ │ │ │ │    │

│  │    │      │雾24h,取出 │ │ │ │ │    │

│  │    │      │后把表面附着│ │ │ │ │    │

│  │    │      │物充分水洗,│ │ │ │ │    │

│  │    │      │最后测定切口│ │ │ │ │    │

│  │    │      │处的锈蚀宽度│ │ │ │ │    │

│  │    │      │应符合要求。│ │ │ │ │    │

│5. │振动性能│机箱前、后、│在额定工作状│ │ │ │√│    │

│  │    │左、右各侧面│态下运转达到│ │ │ │ │    │

│  │    │中央部位  │稳定时,测量│ │ │ │ │    │

│  │    │振幅:5Kg和 │机箱前、后、│ │ │ │ │    │

│  │    │ 5Kg以下不 │左、右各侧面│ │ │ │ │    │

│  │    │ 大于0.8mm │中央部位的振│ │ │ │ │    │

│  │    │ 5Kg以上不 │幅。    │ │ │ │ │    │

│  │    │ 大于1.0mm │      │ │ │ │ │    │

│  │    │机箱中央部位│      │ │ │ │ │    │

│  │    │的振幅:  │      │ │ │ │ │    │

│  │    │ 5Kg和5Kg以│      │ │ │ │ │    │

│  │    │ 下不大于 │      │ │ │ │ │    │

│  │    │ 1.0mm   │      │ │ │ │ │    │

│  │    │ 5Kg以上不 │      │ │ │ │ │    │

│  │    │ 大于1.2mm │      │ │ │ │ │    │

│6. │噪声  │洗涤、脱水时│样机放在半消│ │ │ │√│GB4288- │

│  │    │的声功率级噪│声室的环境中│ │ │ │ │92 5.9 │

│  │    │声均应不大于│,符合GB4214│ │ │ │ │    │

│  │    │75dB(A计权) │标准要求。 │ │ │ │ │    │

│  │    │      │样机放在铺以│ │ │ │ │    │

│  │    │      │厚5~10mm弹 │ │ │ │ │    │

│  │    │      │性垫层上,洗│ │ │ │ │    │

│  │    │      │衣机在额定洗│ │ │ │ │    │

│  │    │      │涤状记下运转│ │ │ │ │    │

│  │    │      │(测脱水噪声 │ │ │ │ │    │

│  │    │      │时,额定脱水│ │ │ │ │    │

│  │    │      │容量,洗涤物│ │ │ │ │    │

│  │    │      │浸渍1分钟后 │ │ │ │ │    │

│  │    │      │均匀投入脱水│ │ │ │ │    │

│  │    │      │桶中),待平 │ │ │ │ │    │

│  │    │      │稳后,离洗衣│ │ │ │ │    │

│  │    │      │机1m远,四周│ │ │ │ │    │

│  │    │      │各点(参看图1│ │ │ │ │    │

│  │    │      │)。     │ │ │ │ │    │

│  │    │      │测定噪声、读│ │ │ │ │    │

│  │    │      │取在噪声较大│ │ │ │ │    │

│  │    │      │情况下,指示│ │ │ │ │    │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