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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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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渝规审发[2005]12)

2005年05月0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程序进入我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人员。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重庆市水利局组建,并负责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成立的水利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依法自主组建评标专家库,并加强管理。评标专家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市水利局委托,负责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的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审核评标专家的资格,建立专家工作情况反馈和动态管理机制;

(三)负责全市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全市评标专家管理、使用工作;

(五)依法查处评标专家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评标专家

第四条 进入我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水利水电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领域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工程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同意履行评标专家义务,遵守纪律,服从管理;

(六)没有经济犯罪史和被取消评委资格史。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六条 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分为7类、14个专业。

(一)水工建筑类

1、工程地质

2、水文

3、水工建筑

4、施工

(二)机电和金结安装类

1、水轮机制造

2、水力动力学

3、金属结构制造

(三)电力工程类

1、电力系统

2、继电保护

3、电机

4、高电压技术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类

1、工业与民用建筑(土建)

2、建筑装饰工程

3、给、排水工程

(五)工程造价(经济)类

(六)建设监理类

(七)其它

市水利局根据评标工作实际需要,可对评标专家库的专业类别设置进行调整。

第七条 进入我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单位推荐或本人提出申请,采用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将有关申请材料报市水利局;

(三)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市水利局委托组织评审,录入评标专家库。

第八条 申请评标专家资格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登记表》

(二)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须提供离(退)休证明(复印件);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项目评标专家;

(二) 查阅与评标工程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资料,对投标文件独立评审,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

(四)对招标文件中可能影响评标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做出解释;

(五)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以及评标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六)对评标工作报告持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在评标报告中持保留意见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七)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评标专家库抽取结果产生的评标专家,在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评标活动;

(二)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遵守评标纪律,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的情况严格保密;

(四)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评标专家独立地开展评标工作,承担个人责任,不遵从招标人的授意,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影响;

(六)不得收受投标人的任何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参加投标人组织的宴请、娱乐等可能影响招标投标公正性的活动;

(七)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八)参加有关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评标水平;

(九) 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十) 接受市水利局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由水利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组成的专家名册。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册专家总数不少于500人,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进行分类、分专业登记,评标专家库人员结构应当合理;

(二)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招标人通过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参加评标的评标专家于开标前一天抽出,特殊情况可以提前一天抽出。

第十四条 项目评标专家的组成采取抽取与通知分离的方式。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先由招标人按照1:1的比例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评标专家,再由专人立即通知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正选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选评标专家按顺序、专业替补。抽取与通知结果由抽取人员和监督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归入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

对于特殊或者重大工程,经有关部门同意,可以直接邀请(包括从异地聘请)不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三分之一的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正式评标前,招标人应当核验其身份。

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评标实行回避制度。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具有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其他情形评标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评标专家人数不够的可以补抽: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经查实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同一工程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三名(含三名)以上的评标专家的;

(四)其它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十七条 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按规定增减专家人员。并建立评标专家个人评标工作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个人简历、年检情况、评标次数、迟到和未出席评标活动次数及原因、培训及考核情况、业务能力和评标表现、被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的依据。

评标专家个人工作及其他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评标专家因故要求退出评标专家库的,须向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参加评标活动:

(一)被抽取为项目评标专家后,一年中无故缺席评标1次,或因各种原因3次未能参加评标工作的;

(二)不认真履行评标专家义务的。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自联系、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

(三)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的;

(四)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知情不报的;

(五)有其他违反评标纪律行为的。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被取消资格的,由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报市水利局同意后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水利局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名册管理办法》(渝水基〔2002〕17号)随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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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方式的转变体现法律监督的强化

杨 涛


日前在合肥召开的中国检察机关反贪侦查技能研讨会传出信息,全国检察机关根据当前新形势和新任务,将加大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各级检察机关将由依赖举报和移送、等案上门,转变为增强职业敏感性,依法主动出击、摸排线索,从新闻媒体、街谈巷议中发现线索.(新华网 2004年5月6日)
尽管笔者并未参加这次会议,但由笔者执笔撰写的《反贪涉案信息的收集与运用》一文被提交会议作了主题发言。笔者为撰写文章而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对当前检察机关侦查方式的转变必要性有一定的认识。
在我国,尽管检察机关也属于司法机关,但法律监督权与审判权仍存在很大的不同,审判权是消极、中立、不告不理,但是法律监督权却带有主动性。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有必要主动去发现和纠正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检察机关行使的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更是要求检察机关不能等案上门,更需要主动出击。因此,从被动的等案上门到主动出击的侦查方式的转变,从本质上讲就是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在调研中,笔者还感觉到从侦查方式的转变也是检察机关侦查办案现实的需要。
首先,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相当一部份是属于“无被害人”的案件。贿赂案件行、受贿双方各有所图、各有所获,一般都不会主动报案,很难案发;贪污、挪用公款等案件,单位也是碍于“家丑不可外扬”,自然也是很难被发现而案发。此外,一些群众对于职务犯罪尽管经常发牢骚表示强烈不满,但由于害怕报复或“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心态,并不主动举报。对于这些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务行为廉洁性的案件,侦查人员必须通过从新闻媒体、街谈巷议寻找线索等方式在主动出击中发现犯罪。
其次,当今时代,科技日新月异,职务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法也越来越狡猾,群众仅凭单枪匹马越来越难发现和揭露犯罪,举报材料的价值也有所下降。因此,仅仅依靠群众的举报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检察机关必须发挥自身的组织和科技优势,主动出击,深入发现和严厉打击犯罪。
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要实现侦查方式的转变,由等案上门转为主动出击确有必要,这一举措体现了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强化,必将对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由此,笔者想到前不久著名跨国企业朗讯科技中国的4名主管被集体解雇的事件,原因是他们涉嫌行贿,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当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市检察院反贪局相关负责人时,该负责人表示,朗讯中国的行贿对象尚未确定,根据检察机关的工作原则,北京市检察机关如果没有接到相关举报,不会主动介入调查。笔者认为,这种说法并不妥当, 对于可能涉嫌重大职务犯罪的事件,检察机关有必要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获取线索,而不是等举报上门。因为,检察机关行使的是具有主动性的法律监督权力。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公用事业和公益服务价格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公用事业和公益服务价格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遂府发〔200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五届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遂宁市公用事业和公益服务价格听证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遂宁市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
听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价格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对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四川省行政行为听证暂行实施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听证,适用本办法。
公用事业价格是指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行业的价格。
公益性服务价格是指涉及公众受益的服务行业的价格。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主要包括:
(一)有线电视收视费、维护费;
(二)出租汽车票价;
(三)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价格及拍卖底价;
(四)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
(五)政府拨款的幼儿园、大、中、小学学费和杂费;
(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
(七)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有财政拨款的部分公益性服务收费;
(八)其他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四条 实施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客观、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五条 应当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决定依法举行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听证的,最终作出决定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为听证组织机关。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听证事项,由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对于管理职能交叉、特殊的听证事项,价格主管部门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机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第六条 听证设听证人1—3名,由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派出或指定有关人员担任,负责听取意见、搜集信息,必要时对听证参加人询问并就听证事项进行说明、解释。听证人应对听证会纪要进行整理就形成报告;听证秘书负责听证记录,并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主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秘书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客观、全面地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意见;
(二)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决定中止或者延期听证;
(四)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
(五)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六)要求听证申请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七)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人、记录员是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调定价申请的审查人员;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近亲属;
(三)与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调定价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听证代表应当与拟定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或直接关联,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确保公正性。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分配听证代表名额时,一般按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机关团体代表各30%的比例确定。每次听证会的代表应在25人以上。
第十条 听证代表的基本条件:
(一)听证代表应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所在群体或社会层面的意见;
(二)听证代表应对听证的行业、内容比较了解,具备较高的阅读理解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认识问题客观、公正,能准确的阐述观点,表达意见,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
(三)听证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负责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四)专家学者代表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五)政府部门代表应是分管领导。
第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调定价事项,应当自受理调定价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同时在举行听证会30日内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在正式会议10日前将聘请书和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确认能够参会的代表人数。并向听证代表发出听证通知,听证通知应载明听证时间、地点、内容和有关听证须知。
第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对申请材料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听证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秘书查明听证人、听证代表是否到会;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代表、听证人,告知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及听证须知,说明听证事项,宣布听证程序、听证会纪律;
(三)申请人说明定价方案、依据和理由;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介绍有关价格政策、法律、法规、初审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评审机构对申请方的财务状况进行评审的,由评审机构说明评审依据及意见;
(六)听证代表按照听证会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各自观点和理由。
(七)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析,组织听证代表对申请人提出的定价方案的分歧进行质证和辩论;
(八)最后陈述意见;
(九)听证主持人总结;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听证代表发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可予以纠正、制止。拒不改正并影响会议正常进行的,可责令其退场。
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代表可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查阅听证笔录并有权要求补正。
第十五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当进行新闻采访和报道。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参加听证会的记者告之以下内容:
(一)参加听证会的记者凭记者采访证入场。听证组织单位向记者发送会议须知、会场纪律和新闻采访报道的注意事项。
(二)举办敏感问题的听证会,听证组织单位应当提供新闻通稿,新闻单位按照新闻通稿进行报道。凡未提供通稿的,一律不得报道。
(三)参加听证会的记者必须全程参加会议,宣传报道的内容范围和关键用语在刊播前必须送听证组织单位领导审稿签字同意。
第十六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10日内组织制作出听证会纪要,送达听证代表和有关领导。
第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听证义务,或者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召开听证会的费用应当由财政拨款。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物价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