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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3:38:36  浏览:92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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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4]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园林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查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及《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现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

     2.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一月九日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办法

  为了规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审查工作,确保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质量,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评,由风景名胜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

  二、对于跨市、县的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级人民政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风景名胜区,由涉及到的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联合报国务院。

  三、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定公布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二年以上,风景名胜区面积必须在10平方公里以上。

  四、申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请示(30份);

  (二)风景名胜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10份);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书(30份);

  (四)风景名胜区位置图、地形图、风景资源分布图、风景名胜区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图件资料(10份);

  (五)重要景点、景物的图纸、照片、录像带、 VCD和有关材料(10份);

  (六)同风景名胜区有关的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10份);

  (七)批准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的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等有关资料。

  五、申报材料必须于每年的7月1日前报送,逾期则按次年度申报工作处理。

  六、建设部成立由多学科、多专业组成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评审、复查工作。

  七、建设部收到国务院办公厅批办件之后,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合格的,每年10月底前派出专家考察小组赴申报风景名胜区实地考察,并向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评审委员会提交考察评估报告。

  八、根据各地呈送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申报材料、专家考察评估报告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审查评分标准》,建设部组织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申报项目打分表决。经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含委员委托的代表或书面评审意见)表决通过的风景名胜区,具备报国务院审批的资格。

  九、建设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结论,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协商一致后报国务院。

  十、凡批准建立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在一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十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必须每年就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及实施、基本建设、旅游发展、组织机构等内容提交书面报告。

  十二、建设部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实行定期检查。对未按要求编制总体规划或严重违背总体规划、造成风景资源破坏的风景名胜区提出警告和书面整改意见,并在系统内通报。

  十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在接到整改意见后,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并取得明显成效。对于不进行整改或整改无效、己不具备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条件的,由建设部报请国务院撤销其命名。

  十四、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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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领导采取果断措施进一步做好“非典”防治应急处理预案的紧急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领导采取果断措施进一步做好“非典”防治应急处理预案的紧急通知


为有效应对非典型肺炎的发生,全面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会议精神,深入贯彻温家宝总理 “沉着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有效防治;加强合作,完善机制”的指示和部党组的要求,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确保及时、迅速、高效地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切实保障文化部及直属单位广大职工和家属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部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工作小组重点针对文化部机关和各直属单位近期开展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研究制定了“非典”防治应急处理预案。

一、高度重视防疫工作,切实加大领导力度

(一)4月14日,文化部成立了由孙家正部长任组长、赵维绥副部长具体分管、各有关司局领导参加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文化部非典型肺炎防治应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办公厅李景和主任任组长,负责具体指导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二)连日来,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小组多次召开会议,制定出一整套工作方案和应急措施,明确了各操作环节上的处理步骤、处理方法和具体责任。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都要重点加强与领导小组的联系,遇有情况随时报告。

(三)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是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大事,文化部系统各单位都要把这项工作放在当前所有工作的首位,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紧迫性,在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应急工作小组的具体指导下,立即行动起来,共同防治非典型肺炎。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领导班子中要有专人抓,建立工作机构、协调机构和应急机制,明确责任,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二、实施重点防范,严格各项措施部机关和各单位要将预防发病和防止可能出现的疫情扩散作为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的工作重点,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检查。部机关和各直属单位要按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北京市政府公布的有关预防措施和要求,搞好各项卫生防疫,并针对有关操作环节分清轻重缓急列出检查清单,确定检查规程,开展严格检查,做好相应记录。

(二)部党组成员和二线部长身边的工作人员要控制外出活动的范围;对机关大楼3至6层,严格控制外部人员出入。

(三)各司局、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近期内原则上不要出差,全力抓好“非典”的防治工作。

(四)控制会议、活动。尤其要严格控制到地方、部门去参加各类会议、活动。能不参加的尽可能不参加,非参加不可的会议、活动也要减少参加的人员。暂停到地方和部门的调研活动,待疫情基本控制后进行。

(五)减少感染途径。部机关与各直属单位、各直属单位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尽量通过电话进行。部机关与各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在午休期间,应尽量减少相互之间的走动往来。午休期间禁止聚众打牌、下棋等活动。

(六)做好离退休干部的防治保障和服务工作

1.部机关离退休干部局、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和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全力以赴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要随时与广大离退休干部保持联系,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离退休干部及其家属出现非典型肺炎或疑似非典型肺炎的,要迅速送卫生部门救治并向应急小组报告情况。

2.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思想工作,近期内不得组织离退休干部的集体活动,暂缓进行离退休干部的医药费报销工作。离退休干部有事需到部机关的,由离退休干部局上门或电话做好服务工作。

3.各离退休干部活动站即日起暂时停止各项活动。

(七)从即日起,部机关幼儿园暂时放假。同时,幼儿园负责同志和教师要随时注意与幼儿家长的联系,协助家长做好幼儿防治工作。

(八)保证通风畅通。各单位办公室每天必须打开全部门窗通风,保持空气对流清新;保证办公楼和公共设施中央空调系统安全输送新风。

(九)严格进行消毒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的卫生清洁操作程序,对办公楼等公共设施必须全面消毒,对重点部门和区域要请本地区卫生防疫站进行消毒。

1.工作人员的办公室必须坚持每天消毒一次;

2.对外开放且人群密集活动的区域,包括图书馆、博物馆、剧场、音乐厅、排练场,以及会议室、公共卫生间等区域,必须每天消毒一次;

3.易发生交叉感染的公共用具,如电梯、机动车内等,必须每天消毒一次;

4.各单位食堂、活动室、浴室、更衣室、宿舍等员工活动集中的场所,必须每天消毒一次;

5.收发室收到的文件一律经统一消毒后方可分发;

6.报销单据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消毒后方可办理。

(十)青年单身职工居住的集体宿舍从即日起禁止留宿外单位人员,同时尽量减少与外单位人员和相互之间的接触。除发放必要的消毒物品外,还要重点做好筒子楼的灭蟑灭鼠工作,防止交叉感染。

(十一)严格实施隔离检查。对于患有呼吸道病状的职工,要密切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有关人员的隔离和检查,做好对有关场所的消毒,严防疫情传播和蔓延。同时应强令其休息,痊愈之前不得允许其上班工作。

(十二)加强对服务员、炊事员、勤杂工等临时工的管理,严格控制外出,凡违反纪律的一律予以解聘。为加强管理,机关服务局服务处等临时工多的单位,要设立值班制度。

(十三)对直属院团的排练演出活动,要有重点地加以控制。不具备通风条件的各排练场所,近期内禁止组织演员排练;各团队原则上不得组织到外地巡演。

(十四)重点防范。切实加强对图书馆、博物馆、剧场、音乐厅、排练场,以及老干部活动场所、幼儿园等人群密集、流动性大的公共文化设施和有关附属场所的监控和防范,认真落实通风换气、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综合预防措施。

三、认真开展培训教育

(一)部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务必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预防控制非典型肺炎知识的普及教育,要求他们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注意个人的健康防护,保持生活、工作环境的空气流通,加强个人卫生,勤洗手、勤饮水、多锻炼,增强自身抵抗疾病的能力。

(二)部机关和各直属单位务必教育和培训干部职工做到以下几点:

1.熟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非典型肺炎的症状、特征和预防措施;

2.熟知所在地治疗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留验站及医院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3.能够对非典型肺炎表现症状做出大致判断和及时反映;

4.能够及时履行报告制度,并搞好现场控制。

四、严格实行首见报告制

机关各司局和直属单位要建立预报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各单位必须密切关注本单位干部职工身体状况,一旦发现疑似病症,第一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应急工作小组,该负责同志和应急工作小组应立即向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部应急工作小组报告。重大疫情部应急工作小组要立即向部领导小组报告。

各单位一旦发现疑似病人,在报告至送医期间,必须采取临时应急措施,对疑似病人实施有效隔离,然后按照防疫部门的要求做好善后工作,同时要立即报告应急小组,并提供疑似病人及与其密切接触者的相关信息。

五、实施24小时值班制度

(一)部机关和各单位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随时应对处理突发情况。对没有建立或已建立但未认真实施值班制度的单位,领导小组将予以通报。

(二)部机关和各单位必须实行医务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各司局、各单位举办的活动,原则上不得请本单位医务人员随行,特殊情况确需随行的必须经过部领导小组批准。鉴于医务室2位医生在家留观,将在203医务室工作的医务人员抽回机关医务室,加强医务室的值班工作。

六、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和领导责任制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地掌握和上报疫情,决不允许缓报、漏报和瞒报。对缓报、漏报甚至故意瞒报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七、各单位要在两天之内抓紧制定有很强操作性的“非典”防治工作预案,在实施的同时,上报部应急工作小组备案。

文化部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高〔2005〕230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吸引、鼓励外资发展技术、知识密集型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两个密集型企业的认定是目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主要政策之一,对吸引外资,开拓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空间,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两个密集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积极宣传,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用足用好政策,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五年十月五日

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八八战略”,引导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企业(以下简称两个密集型企业),推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促进我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第13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两个密集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从事国家科技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的企业。
(二)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其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遵纪守法,依法纳税。
(三)企业的负责人应是重视科技创新,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四)企业直接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和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企业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六)企业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其中,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应占企业当年产品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七)企业“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常年受理,分批审核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申请。
第五条 两个密集型企业的认定采用中介机构评估、省科技厅审定的办法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企业向省科技厅委托的中介机构提出评估委托(不得同时委托2家或2家以上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支付),签订委托合同,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数据。
(二)评估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全面评估后,向申请企业出具《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评估意见书》,并同时送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经评估的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市、区)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所申报的材料,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对其完整型和真实性进行核实,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四)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初审情况进行审定,同时在省科技信息网上公示征询异议,并组织力量进行必要的抽查和异议复核。
(五)在审定和复核合格的基础上,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告,授予申请企业“两个密集型企业”称号。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两个密集型企业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申请表(见附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有关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如高新技术产品属于国家规定需要生产许可证的,须提供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直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的学历复印件
6.企业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7.企业生产工艺和设备的环保检测报告复印件
8.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凭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向当地国家税务局申请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每两年对已认定的两个密集型企业进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将撤销其认定。
第九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浙江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编号:






浙 江 省
两个密集型企业认定申请书





申请企业(盖章):

填 写 日 期 :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制
二○○五年八月
一、企业概况
联系人 E-Mail
电 话 传真 移动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性别 年龄 文化程度 职称
厂房面积(M2) 注册资金(万元) 外资比例 注册时间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法人代码
职工总数(人) 大专学历以上科技人员(人) 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人)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投入(万元)
经济指标 销售收入(万元) 利税总额(万元)
企业总完成数
其中 高新技术产品完成数
企业技术性收入完成数
合 计
二、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情况
编号 产品名称 投产时间 鉴定时间 获奖情况 技术水平 销售收入(万元) 利税总额(万元)
1
2
3
4
5
6
7
8
三、申请理由
(简述主要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水平及先进性、技术来源与对该技术产权的拥有权、生产规模、国内外市场占有情况与下一步发展设想、生产工艺流程与环保达标情况)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四、评估意见: 评估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五、审查意见
同级财政机关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认定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应实事求是、认真填写本表,其内容一律打印,涂改无效。
2.申请表中各栏数据,均指申报企业上一年度数据,并应以年报数据为准。除第一季度申报的企业之外,其余各季度申报的企业,还需提供申报当年第一季度至申报前一季度止的经济指标及其中高新技术产品经济指标完成数的统计资料。
3.申请书一式5份;并附所需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3份,包括:企业年度负债表、损益表、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技术成果受让合同(协议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评审)证书、获奖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书、产品生产工艺环保证明、产品入网许可证等,属专利权受让的,应提交专利权受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公告副本。
4.封面编号由省认定部门填写。
5.申请表可从网上下载,网址:www.zjinfo.gov.cn






















主题词:科技 两个密集型△ 企业 认定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财政厅、国税局,各市财政局、国税局。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5年10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