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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系统内实验室注册准则:2000》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5:29:55  浏览:84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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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系统内实验室注册准则:2000》的通知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检认[2000]211号



关于印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系统内实验室注册准则:2000》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于1999年12月份正式发布了国际标准ISO/IEC 17025:1999《测试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并将用它替代ISO/IEC指南25:1990《校准和测试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为了使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注册工作及时采用新的国际标准,国家局决定发布《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系统内实验室注册准则:2000》(见附件),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本准则等同采用ISO/IEC 17025:1999国际标准。

国家局已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注册准则》(国检认[2000]44号)自2001年12月31日废止。

新旧准则过渡计划如下:

1.2001年1月1日起,大区考核领导小组可以同时接受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系统内实验室注册准则:2000》或按《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注册准则》的注册申请,按申请的准则对实验室进行现场评审。

2.2001年6月30日以后,大区考核领导小组停止按《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注册准则》接受注册申请。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按旧准则对实验室进行的现场评审工作。

3.2001年12月31日起,大区考核领导小组对系统内申请注册实验室进行的评审全部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系统内实验室注册准则:2000》进行。

二OOO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系统内实验室注册准则(2000)

1 总则

1.1 本准则规定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系统内(包括取样)的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其内容等同采用ISO/IEC 17025:1999《测试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1.2 依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系统内实验室注册管理规定》,凡申请注册的检验检疫系统内实验室,必须满足本准则的要求。

1.3 根据检验检疫系统内实验室的特性,国家检验检疫局可制定检验检疫注册实验室能力的特殊要求,并作为本准则的补充规定执行。

1.4 本准则适用于检验检疫系统实验室建立管辖其活动的质量、管理和技术体系。

1.5 本准则中的注释仅是对正文的说明、例证和指导,它们既不包含要求,也不构成本准则的必备部分。

1.6 检验检疫系统内实验室的运作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要求,本准则不包括这方面的要求。

2 引用标准

    以下引用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正文引用而构成了本准则的条款。对于标明时间的引用标准,其后的任何更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但是,基于本准则的协议各方均应探讨使用下述引用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对于未标明时间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是适用的。ISO和IEC的成员保存着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的登记。

    ISO 9001:1994,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ISO 9002:1994,质量体系——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ISO/IEC指南2,标准化及其相关活动的一般术语及定义

    VIM,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由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临床化学和实验医学联合会(IFC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理论化学和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国际理论物理和应用物理联合会(IUPAP)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联合发布。

3 术语和定义

    ISO/IEC指南2和VIM(国际通用计量学基本术语)中的有关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准则。

    注:ISO 8402给出了有关质量的一般定义,而ISO/IEC指南2则特别给出了有关标准化、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的定义。若ISO 8402中给出的定义有所不同,应优先采用ISO/IEC指南2和VIM中的定义。



4 管理要求

4.1 组织

4.1.1 实验室或实验室作为其一部分的组织须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实体。

4.1.2 实验室有责任使其测试和校准活动既符合本国际标准的要求,又满足客户、官方管理机构或提供承认的组织的需要。

4.1.3 实验室的管理体系须覆盖实验室在其固定场所、远离固定场所的其它地点和有关的临时或可移动的场所进行的所有工作。

4.1.4 若实验室是不从事测试和/或校准活动的组织的一部分,则须明确该组织中与测试和/或校准活动有关或有影响的关键人员的责任,以确定潜在的利益冲突。

    注1:如果实验室是一个大组织的一部分,则其组织机构设置应使有利益冲突的部门,如生产、市场营销或财务部门不会对实验室遵守本国际标准的规定施加不利影响。

    注2:如果要获得作为第三方实验室的认可,实验室应证明它是公正的,并且实验室及其人员不会受到任何可能影响其技术公正性的商业、财政和其它方面的不正当的压力。测试或校准的第三方实验室不应从事任何可能危及对其判断独立性和测试或校准工作诚实性之信心的活动。

4.1.5 实验室须

a)有管理和技术人员,他们拥有所需的权力和资源,以便能够履行其职责,确定是否出现偏离质量体系或偏离测试和/或校准工作程序的情况,并采取措施预防或尽可能减少这类偏离(另见5.2.);

b)有措施确保其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免受任何可能影响其工作质量的来自内部或外部的商业、财政和其它方面的不正当的压力及影响;

c)有政策和程序确保客户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得到保护,包括电子储存和传输结果的保护程序;

d)有政策和程序以避免涉及任何会降低其在能力、公正性、判断力或工作诚实性方面的可信度的活动;

e)确定实验室的组织和管理结构、其在母体组织中的位置,以及质量管理、技术工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

f)规定所有从事影响测试和/或校准质量的管理、执行或验证工作的人员的责任、权力和相互关系;

g)由熟悉方法、程序、测试和/或校准目的、测试和/或校准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测试和校准人员(包括被培训人员)实施充分的监督;

h)有对技术工作和所需资源供应全面负责的技术管理者,以保证所要求的实验室工作质量;

i)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质量经理(无论如何称谓),无论有何其他职务和责任,均须有明确的责任和权力确保质量体系在任何时候均能得以贯彻和执行;质量经理须与对实验室方针或资源做决策的最高管理层有直接联系;

j)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见注)。

    注:一个人可能有不止一种职务,为每个职务均指定代理人可能是不现实的。

4.2 质量体系

4.2.1 实验室须建立、实施并保持与其工作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将其方针、体系、计划、程序和指导书适当地文件化,以确保测试和/或校准结果的质量。体系文件须使有关人员知悉、理解、可得到和执行。

4.2.2 实验室质量体系的方针和目标须在质量手册(无论如何称谓)中予以规定;总体目标须在质量方针声明中予以文件化,质量方针声明须由行政主管批准发布,并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实验室管理层关于为客户服务的良好职业规范和测试及校准质量的承诺;

b)管理层关于实验室服务标准的声明;

c)质量体系的目标;

d)要求实验室内与测试和校准工作有关的所有人员熟知质量体系文件并在工作中执行其政策和程序;以及

e)实验室管理层关于遵守本国际标准的承诺。

    注:质量方针声明应简明扼要,可包括测试和/或校准须始终依据规定方法和客户需要进行的要求。如果测试和/或校准实验室是一个大组织的一部分,则某些质量方针要素可能包含在其他文件中。

4.2.3 质量手册须包含或引用包括技术程序在内的支持性程序,并概述质量体系中所用文件的结构。

4.2.4 质量手册须规定技术管理者和质量经理的作用和责任,包括确保符合本国际标准的职责。

4.3 文件控制

4.3.1 总则

    实验室须建立并保持有关程序,以控制组成其质量体系的所有文件(内部产生的或来自外部的),如法规、标准、其它规范性的文件、测试和/或校准方法以及图纸、软件、技术规范、指导书和手册。

    注1:本文中的“文件”包括方针声明、程序、技术规范、校准表格、图表、教科书、广告、通告、备忘录、软件、图纸、计划等,这些文件可能承载在不同的媒体上,可以是硬拷贝或是电子媒体,并且可以是数字的、模拟的、影像的或书面的。

    注2:测试和校准数据的控制见5.4.7,记录的控制见4.12。

4.3.2 文件批准和发布

4.3.2.1 所有发给实验室人员的质量体系文件,在发布之前均须由授权人员审核并批准使用。须建立总目录或相应的文件控制程序,以标明现行修改状态和质量体系内的文件分发情况,并须使之随时可得,以避免使用失效和/或作废文件。

4.3.2.2 采用的程序须确保:

a)所有对实验室有效运转起重要作用的工作场所都能得到有关文件的批准版本;

b)对文件进行定期审核和必要的修改,确保其持续适用和符合应用要求;

c)失效或作废文件要立即从所有发布或使用场所撤出,或用其它方法确保不被误用;

d)由于法律或知识保存目的而保留的作废文件要做适当标记。

4.3.2.3 实验室编制的质量体系文件须有唯一性标识,该标识须包括发布日期和/或修订标识、页号、总页数或表示文件结尾的标记以及发布人。

4.3.3 文件更改

4.3.3.1 除非另有特别指定,文件的更改须由原审核部门审批;指定人员须获得进行审批所依据的有关背景资料。

4.3.3.2 如果可行的话,更改的或新的内容须在文件或相应的附件中予以标注。

4.3.3.3 如果实验室的文件控制体系允许在文件重新发布前手写修改文件,则须规定此类修改的程序和权限,修改处须清楚地标明,并签名和注明日期。修改的文件须尽快正式重新发布。

4.3.3.4 须建立程序,描述保存在计算机系统内的文件的更改如何进行和受控。

4.4 要求、投标书和合同的评审

4.4.1 实验室须建立并保持对要求、投标书和合同的评审程序,为签订测试和/或校准合同而进行的此类评审的政策和程序须确保:

a)对包括使用方法在内的要求应进行适当地规定、文件化和理解(见5.4.2);

b)实验室具有满足要求的能力和资源;

c)选择适当的测试和/或校准方法并能满足客户要求(见5.4.2)。

    在工作开始前,须解决要求或投标书与合同之间的所有差异,每份合同均须被实验室和客户双方接受。

    注1:要求、投标书和合同的评审应以实际和有效的方式进行,并应考虑到财政、法律和时间等因素的作用。对于内部委托人来讲,要求、投标书和合同的评审可以简化。

    注2:能力的评审应证实实验室拥有必要的物力、人力和信息资源,并且实验室的人员具有进行所述测试和/或校准的必要技术和专长。评审也可包括以前参加实验室间比对或水平测试的结果,和/或使用已知值的样品或项目进行的试验性测试或校准计划的结果,以确定测量不确定度、检测限量、置信区间等。

    注3:合同可以是为客户提供测试和/或校准服务的书面或口头协议。

4.4.2 须保留评审的记录,包括任何重大变化的记录。在合同执行期间,与客户之间进行的关于客户要求或工作结果的相关讨论记录也须保存。

    注:对于常规或简单工作的评审,由实验室中负责该合同工作的人员注明日期并加以标识(如签名)即可。对于重复性的常规工作,如果客户要求不变,则只需在初期调查阶段、或在与客户总协议项下的连续常规工作确认合同时进行评审。对于新的、复杂的或高要求的测试和/或校准工作,则应保存较全面的记录。

4.4.3 评审也须包括由实验室分包的所有工作。

4.4.4 对合同的任何偏离均须通知客户。

4.4.5 工作开始后如果需要修改合同,须重复同样的合同评审手续并将变更情况通知所有受影响的人员。

4.5 测试和校准的分包

4.5.1 如果实验室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如工作量、需要另外的专门技术或暂时不具备能力)或在长期连续的情况下(如通过固定的分包、代理或特许协议)进行工作分包,须分包给有能力的分包方,例如将工作分包给符合本国际标准的分包方。

4.5.2 实验室须将分包协议书面通知客户,适宜时应得到客户同意,最好是书面同意。

4.5.3 除非客户或管理机构指定分包方,否则实验室要为分包方的工作向客户负责。

4.5.4 实验室须保存进行测试和/或校准的所有分包方的登记表,以及就分包工作而言其符合本国际标准的证明记录。

4.6 采购服务和供给

4.6.1 实验室须有选择和采购所用的影响测试和/或校准质量的服务和供给的政策及程序,有测试和校准所需的试剂和实验室易耗物品的采购、接收和储存程序。

4.6.2 实验室须确保所采购的影响测试和/或校准质量的物品、试剂和易耗品,在使用前经过检验或以其它方式证明其符合有关测试和/或校准方法规定的标准规格或要求。所使用的这些服务和供给须符合规定要求,须保存进行符合性检查的记录。

4.6.3 影响实验室输出质量的物品的采购文件须包含对选定的服务和供给的描述性资料。这些采购文件的技术内容须在发布前经过评审和批准。

    注:描述性资料可包括型号、种类、级别、明确的标识、规格、图纸、检验说明和其它技术资料,包括对测试结果、所需质量以及生产时所遵循的质量体系标准的认可。

4.6.4 实验室须对影响测试和校准质量的关键易耗品、供给和服务的供应商进行评价,并须保存这些评价的记录和经批准的供应商一览表。

4.7 对客户的服务

    实验室须与客户或其代表协作,以明确客户要求,并在实验室能确保其它客户机密的情况下允许客户监视实验室所做的与其工作有关的操作。

    注1:这种协作可包括:

    a)为客户或其代表提供适当的机会,到实验室有关区域见证为客户所做的测试和/或校准;

    b)制备、包装和分发客户验证所需要的测试和/或校准样品。

    注2:客户高度重视良好沟通的维持、技术方面的建议和指导以及对结果的评价和说明;尤其是对重大任务,应在整个工作过程中与客户保持沟通。实验室应将测试和/或校准过程中的任何延误或主要偏离通知客户。

    注3:鼓励实验室收集来自客户的其它反馈情况,包括正面的和负面的反馈(如客户调查)。这些反馈情况可用于改善质量体系、测试和校准工作以及对客户的服务。

4.8 投诉

    实验室须有解决来自客户或其它方面的投诉的政策和程序,须保存所有投诉和实验室调查并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另见4.10)。

4.9 不合格测试和/或校准工作的控制

4.9.1 实验室须建立有关政策及程序,并在测试和/或校准工作的任一方面或该工作的结果不符合其本身的程序或与客户的约定要求时予以执行,该政策和程序须确保:

a)确定不合格工作管理者的责任和权限,规定在不合格工作出现时采取的行动(包括停止工作并在必要时收回测试报告和校准证书);

b)进行不合格工作严重性的评价;

c)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同时对不合格工作的可接受性作出决定;

d)必要时通知客户并取消工作;

e)规定批准恢复工作的责任。

注:在质量体系内和技术操作中,对不合格工作、质量体系问题、或测试和/或校准活动问题的识别可能会发生在各个不同地方,如顾客投诉、质量控制、仪器校准、易耗品检查、人员监督管理、测试报告和校准证书检查、管理评审、内部或外部审核。

4.9.2 如果经评价认为不合格工作可能再次发生或对实验室的运行与其政策和程序的符合性产生怀疑时,须立即按4.10中规定的纠正措施程序运行。

4.10 纠正措施

4.10.1 总则

    实验室须制定政策和程序并明确相应的权限,以便在确定出现不合格工作或质量体系、技术操作中出现偏离政策和程序的情况时采取纠正措施。

    注:实验室质量体系或技术操作的问题可以通过多种活动来确证,如不合格工作控制、内部或外部审核、管理评审、客户反馈或工作人员的观察。

4.10.2 原因分析

    纠正措施程序须从调查确定问题的根本原因入手。

    注:原因分析是纠正措施程序中最关键、有时也是最困难的部分。根本原因通常并不明显,因此需要对问题的所有潜在原因进行仔细分析,潜在原因可包括客户要求、样品、样品规格、方法和程序、人员技术和培训、易耗品或设备及其校准。

4.10.3 纠正措施选择和实施

    需要采取纠正措施时,实验室须确定可能的纠正措施,须选择并实施最有可能消除问题并防止其再次发生的措施。

    纠正措施的力度须与问题的严重性和危险性相适应。

    实验室须记录和实施源自纠正措施调查的任何必要更改。

4.10.4 纠正措施的监控

    实验室须进行结果监控,以确保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是有效的。

4.10.5 附加审核

如果发现的不合格或偏离导致对实验室与其本身的政策和程序的符合性、或实验室与本国际标准的符合性产生怀疑时,实验室须确保尽快依据4.13对有关活动区域进行审核。

    注:此类附加审核经常在纠正措施实施后进行,以确定其有效性。只有在发现严重问题或业务风险时才有必要进行附加审核。

4.11 预防措施

4.11.1 须确定必要的改进机会和潜在的不合格原因,无论它是技术方面的或是与质量体系有关的。如果需要采取预防措施,须制定、实施并监控预防措施计划,以减少出现此类不合格的可能性并利用改进的机会。

4.11.2 预防措施程序须包括措施的启动和控制的运用,以确保措施的有效性。

    注1:预防措施是事先主动识别改进机会的过程,而不是对发现的问题或投诉的反应。

    注2:预防措施除涉及操作程序评审外,还可能涉及数据分析,包括趋势和风险分析以及水平测试结果的分析。

4.12 记录的控制

4.12.1 总则

4.12.1.1 实验室须建立并保持质量和技术记录的标识、收集、编目、使用、归档、储存、维护和处置的程序。质量记录须包括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报告、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

4.12.1.2 所有记录均须字迹清楚,储存保管方式须使其便于检索,储存保管设施环境适宜,避免损坏、变质和丢失。须规定记录保存期限。

    注:记录可载于任何一种媒体上,如硬拷贝或电子媒体。

4.12.1.3 所有记录须保证安全和保密。

4.12.1.4 实验室须有程序来保护和备份以电子方式储存的记录,防止未经授权接触或修改这些记录。

4.12.2 技术记录

4.12.2.1 实验室须将原始观察记录、导出数据、进行审核跟踪的足够信息、校准记录、人员记录、签发的每份测试报告或校准证书的副本保存一定时间。每项测试或校准的记录须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在可能的情况下找出不确定度的影响因素,并使测试或校准可以在最接近原来条件的情况下重复进行。记录须包括负责取样、每项测试和/或校准操作和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

    注1:在某些领域,保存所有原始观察记录可能是做不到的或不实际的。

    注2:技术记录是进行测试和/或校准所得数据(见5.4.7)和信息的积累,这些数据与信息标明了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和过程参数要求。技术记录可包括表格、合同、工作单、工作手册、核查表、工作记录、控制图、外部和内部测试报告及校准证书、客户的记录、文件和反馈。

4.12.2.2 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须在工作的同时予以记录,该记录须可识别为属于某项具体任务。

4.12.2.3 如果记录出现错误,不须擦掉、涂掉或使之难以辨认,而须划去每个错误,并在旁边标上正确值。所有此类记录更改均须由更改人签名或签姓名首字母。对电子储存记录也须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丢失或改动。

4.13 内部审核

4.13.1 实验室须按照预定的时间表和程序,定期对其活动进行内部审核,以证实其运行持续符合质量体系和本国际标准的要求。内部审核计划须涉及质量体系的所有要素,包括测试和/或校准活动。质量经理应负责按照时间表和管理层的要求安排和组织审核;审核须由经过培训并具备资格的人员承担,只要条件允许,审核人员应独立于被审核活动。

    注:内部审核周期通常应在一年内完成。

4.13.2 如果审核结果引起对运行的有效性或实验室测试或校准结果的正确性及有效性产生怀疑时,实验室须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如果调查显示实验室的结果可能已经受到影响,须书面通知客户。

4.13.3 须记录审核的活动范围、审核结果和所采取的纠正措施。

4.13.4 跟踪审核活动须核实并记录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

4.14 管理评审

4.14.1 实验室的执行管理层须按照预定的时间表和程序定期进行实验室质量体系和测试和/或校准活动的评审,以确保其持续适用性和有效性,并进行必要的更改或改进。该评审须考虑到:

——政策和程序的适用性;

——管理和监督人员的报告;

——近期内部审核的结果;

——纠正和预防措施;

——外部机构的评定;

——实验室间比对或水平测试的结果;

——工作量和类型的变化;

——客户反馈;

——投诉;

——其它有关因素,如质量控制活动、资源及人员培训。

    注1:进行管理评审的典型周期为每12个月一次。

    注2:结果应输入实验室计划体系,并应包括来年的目标、任务和措施计划。

    注3:管理评审包括对日常管理层会议上有关问题的考虑。

4.14.2 管理评审的结果及由此产生的措施须加以记录。管理层须确保这些措施在适当的商定时间内实施。

5 技术要求

5.1 总则

5.1.1 决定实验室所进行的测试和/或校准正确性和可靠性的因素有许多,这些因素包括:

——人的因素(5.2);

——设施和环境条件(5.3);

——测试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确认(5.4);

——设备(5.5);

——测量溯源性(5.6);

——取样(5.7);

——测试和校准样品的处理(5.8)。

5.1.2 这些因素对不同(类别)的测试和不同(类别)的校准的测量总不确定度的影响程度有很大差异。实验室须在测试和校准方法及程序制定、人员培训和资格鉴定、所用设备选择和校准时考虑到这些因素。

5.2 人员

5.2.1 实验室管理层须确保操作特定设备、进行测试和/或校准、评价结果以及签发测试报告和校准证书的所有人员的能力。使用正在培训中的人员时,须进行适当的监督。需要的话,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须在适当的教育、培训、经验和/或实际技能的基础上考核合格。

    注1:某些技术领域(如无损检测)可能要求从事特定工作的人员获得认证,实验室有责任满足特定人员认证要求。人员认证的要求可能是法定的、在特定技术领域的标准中包括的或是客户提出的。

    注2:负责测试报告中的评价和说明的人员,除了具有相应的资格、培训、经验和所进行测试的令人满意的知识以外,还应具有:

    ——所测试样品、材料、产品等的生产技术、使用或预期使用的方法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缺陷或降级的有关知识;

    ——法规和标准中通用要求方面的知识;和

    ——对有关样品、材料、产品等在正常使用时出现的偏离的严重性的判断力。

5.2.2 实验室管理层须制定实验室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技能目标,实验室须有确定培训需求和提供人员培训的政策及程序,培训计划须适合于实验室现有的和预期的任务。

5.2.3 实验室须使用雇用的(正式的,译者注)或与之签定合同的人员。使用合同制人员和另外的技术及关键支持人员时,实验室须确保这些人员受到监督并且具备相应能力,而且其工作符合实验室质量体系的要求。

5.2.4 实验室须保持涉及测试和/或校准的管理、技术和关键支持人员的现行工作描述。

    注:工作描述可用多种方式,至少应规定以下内容:

    ——进行测试和/或校准的有关责任;

    ——安排测试和/或校准以及评价结果的有关责任;

    ——报告评价和说明的责任;

    ——方法改进和新方法开发及确认的有关责任;

    ——所需的专门知识和经验;

    ——资格要求和培训计划;

    ——管理责任。

5.2.5 管理层须授权特定人员来进行特殊类型的取样、测试和/或校准,签发测试报告和校准证书,做出评价和说明,操作特殊类型的设备。实验室须保持所有技术人员、包括合同制人员的有关授权、能力、教育和专业资格、培训、技能和经验的记录,这些资料须便于查询并须包括进行授权和/或能力确认的日期。

5.3 设施和环境条件

5.3.1 用于测试和/或校准的实验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能源、照明和环境条件,须有利于测试和/或校准的正确进行。

    实验室须确保环境条件不会使结果无效或对要求的测量质量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在实验室的固定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取样、测试和/或校准时须特别注意,对可能影响测试和校准结果的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技术要求须加以文件化。

5.3.2 实验室须在有关规范、方法和程序有要求或对结果质量有影响时,监测、控制并记录环境条件。对有关技术活动涉及的因素,例如生物无菌、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电源、温度、声音和振动水平等须予以适当注意。当环境条件危及测试和/或校准结果时须停止测试和校准。

5.3.3 相邻区域内的工作互不相容时,须进行有效隔离。须采取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5.3.4 须对进入和使用影响测试和/或校准质量的区域加以控制,实验室须根据其特定情况规定控制范围。

5.3.5 须采取措施确保实验室有良好的内务管理,必要时须制定特殊程序。

5.4 测试和校准方法及方法确认

5.4.1 总则

    实验室须采用适当的方法和程序来进行其范围内的所有测试和/或校准,包括测试和/或校准样品的抽取、处置、传送、储存和制备,适当时,还包括测量不确定度的评价以及测试和/或校准数据分析的统计技术。

    如果缺少指导书可能危及测试和/或校准结果,实验室须有所有有关设备的使用及操作、测试和/或校准样品的处置及制备(或者二者兼有)的指导书。所有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指导书、标准、手册和参考数据都须保持现行有效并便于人员使用(见4.3)。与测试和校准方法的偏离只有在这种偏离已经被文件化、经过技术验证、批准并被客户认可后才允许存在。

    注:对于包含了足够而且简明的测试和/或校准操作指导信息的国际、区域性或国家标准或其它公认的规范,如果其书写方式使得实验室操作人员可以直接使用,则不必增补或改写为内部程序。可能有必要制定对方法中可任意选择的步骤的补充文件或附加说明。

5.4.2 方法选择

实验室须采取满足客户要求并且适合于所进行的测试和/或校准的测试和/或校准方法、包括取样方法,最好是采用国际、区域性或国家标准中发布的方法。实验室须确保使用标准的最新有效版本,除非不适用或无法做到。必要时,须补充标准附加说明以确保应用的一致性。

    客户未指定所用方法时,实验室须选择已在国际、区域性或国家标准中颁布的、或由知名的技术组织或有关科学文献和期刊公布的、或由设备生产厂家指定的有关方法。实验室制定的方法或被实验室选定的其它方法如果适合于预定用途并且经过确认,也可以采用。须将选用的方法通知客户。在开展测试或校准前,实验室须证实其能够正确执行该标准方法;如果标准方法有改变,须重新进行证实。

    如果客户推荐的方法不适用或已过时,实验室须通知客户。

5.4.3 实验室制定的方法

    实验室制定的供其内部使用的测试和校准方法的采用须是一种有计划的活动,并须指定配备有适当资源的有资格的人员来进行。

    计划须随着方法制定工作的进行而适时修正,并须确保在所有有关的人员中有效交流。

5.4.4 非标准方法

    如果需要使用标准方法中没有的方法,这些方法须经客户同意并须清晰地说明客户要求及测试和/或校准目的;制定的方法使用前须进行适当确认。

    注:对于新的测试和/或校准方法,应在进行测试和/或校准之前制定程序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适当的标识;

    b)范围;

    c)待测试或校准样品类型的描述;

    d)待测定的参数或量值以及范围;

    e)器具和设备,包括技术操作要求;

    f)所需的参考标准和标准物质;

    g)所需的环境条件和稳定期;

    h)程序描述,包括

    ——样品加贴标识、处置、传送、储存和制备;

    ——开始工作前进行的检查;

    ——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工作,需要时,可在每次使用前校准并调校设备;

    ——记录观察情况和结果的方法;

    ——需遵守的任何安全措施;

    i)予以接受/拒绝的判断标准和/或要求;

    j)需记录的数据和分析及表示的方法;

    k)不确定度或评价不确定度的程序。

5.4.5 方法确认

5.4.5.1 确认就是通过检查并提供客观证据证实某一具体预期用途的特定要求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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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土地承包经营权1的性质

李荣冰


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二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立法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表述;而学理上一般将其定义为是一种“承包人因从事耕地、种植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2本文拟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作一简要探讨。

一、学说
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位为物权还是债权,我国学界历来就有物权说与债权说之争。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物权的观点,主要出于以下理由:(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一节所直接规定的权利,并且学界通常认为该节是对物权制度所作的规定;(2)承包人对所承包的土地有在法律和合同规定范围内直接控制、利用的权利;(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
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债权的观点,主要出于以下理由:
(1)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连带性上看,土地承包经营权连带于联产承包,属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组成部分,农民以具有复杂意义的“联产”为对价,取得土地这一生产资料的承包经营权,而发包人对作为承包经营的标的物的土地,仍有相当大的支配力。
(2)从承包人与土地所有人的关系上看,上述联产承包合同关系,本质上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因这种内部关系而取得的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只有对人(作为土地所有人的集体)的效力,而并无对世效力。
(3)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条件来看,承包人不能自主转让承包权,而须经发包人同意,这种转让方式完全是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
(4)依《民法通则》第80条第二款,对国家所有而集体使用的土地设定承包经营权,就会出现土地所有权上设定土地使用权,又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梯次结构,这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不无疑问。
(5)土地转包关系中,转包人取得的权利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若该权利性质为物权,这显然违背一般物权法原理,若该权利性质为债权,则立法上和实践上就不得不区别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本文的观点
就财产而言,债权方式和物权方式均可以达到利用他人客体物的目的。但 通过对债权方式保护与物权方式保护的比较,本文认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位为物权更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利用关系,保护农民利益。
(一)债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定位的缺陷
债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定位的缺陷,最主要的是以承包合同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加上发包方具有行政色彩,导致发包方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和经营过程中任意变更、终止合同等权利滥用行为,这种行为造成的后果会严重影响其他承包人对于承包经营土地的收益预期,影响到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和改良,最终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改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被确定为30年,这在一定程度上以法的形式固定了农民对土地使用的期限,减少了农民对承包期内变更的担忧。但是,如果承包经营权还是定位在债权的话,那么从本质上说,其对世效力、可转让性还是区别于物权。
目前,我国土地承包制下的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基本是以债权方式进行的。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承包人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否则,转让无效。这显然符合民法通则债的转让须经对方同意的规定。另外,受让人一般也被限定在本村范围内,具有封闭性。1994年12月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中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方式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之间承包转包、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至1998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对转让范围的限制虽有所放宽,但依然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可见,我国立法者仍倾向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限制在一个较封闭的范围之中。这种债权式的、封闭式的流转方式上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利于资源的社会配置,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定位的优势
第一,可以用物权法定主义原则,运用法律规范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内容及权利的消灭、权利取得规则的透明化,缩减完全依靠当事人意思导致的随意性。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二款,第81条第三款都规定“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第14条也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种以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做法最大的弊端莫过于债权的不稳定性及纠纷的易发性。正如上文所论及的,债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必然通过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但它在体现了承包户的意思自治的同时,也为发包方得以任意侵犯承包户的合法权利提供另外极为便利的途径。
第二,借助于物权地位,承包经营权不仅具有了对抗一般世人的效力,而且具备了对抗发包人的权利,对抗所有不正当的干预。另外,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限内转让或进行其他允许的处分时,也就有了较强的自主性。因为,物权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对世性的排他支配权,物权的处分一般情况下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例如,当承包户的权利遭受第三人侵害时(现实中确实存在“一地两包”的现象,即某个集体组织,把一块土地承包给某承包户后,又把同一土地以较高的提留出包给了另一户),基于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承包户可以直接追及第三人处,请求返还,以实现对其所承包的土地的直接支配的效力。但若是基于债权性质,即使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但在法律救济上承包人只能向发包方请求,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自己的权利。

总之,对承包经营人而言,债权保护不如物权保护有利。用物权规则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农村土地有效利用的社会目的,也符合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长远需要。

1 梁慧星教授认为“承包经营权”这一概念带有债权的特点,继续留用会与债法上的“承包经营”相混淆,故而应改为“农地使用权”。参阅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713页
2 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289页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李荣冰
联系电话:13693366585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农办牧〔2008〕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农林)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中国奶业协会:

  生鲜乳生产环节质量控制与乳品质量安全紧密相关。为进一步规范生鲜乳生产,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我们组织制定了《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生产实际,参照执行,并及时向农业部畜牧业司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

  附件:

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

(试行)

  为严格实施《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范生鲜乳生产过程中环境控制,饲料与饲养管理,挤奶操作,贮存与运输,疫病防治等技术环节,特制定《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该规程以《生鲜牛乳质量管理规范》(NY/T 1172-2006)、《奶牛饲养标准》(NY/T 34-2004)、《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等标准为基础,重点对生鲜牛乳生产技术加以规范。其他奶畜生鲜乳生产参照此规程实施。

  1 奶牛场选址设计与环境

  奶牛场的建设与环境控制是生鲜牛乳质量安全的保障。奶牛场的规划建设要利于生产发展,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不污染周围环境。鼓励适度规模的奶牛养殖小区向奶牛养殖场、各种形式的奶牛合作社过渡。

  1.1选址

  1.1.1原则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规划,与农牧业发展规划、农田基本建设规划等相结合,科学选址,合理布局。

  1.1.2地势选择总体平坦、地势高燥、背风向阳、排水通畅、环境安静,具有一定缓坡的地方,不宜建在低凹、风口处。

  1.1.3水源应有充足并符合卫生要求的水源,取用方便,能够保证生产、生活用水。

  1.1.4土质以沙壤土、沙土较适宜,不宜在黏土地带建设。

  1.1.5气象要综合考虑当地的气象因素,如最高温度、最低温度、湿度、年降雨量、主风向、风力等,选择有利地势。

  1.1.6交通交通便利,但与公路主干线距离不小于500米。

  1.1.7周边环境应距居民点1000米以上,且位于下风处,远离其他畜禽养殖场,周围1500米以内无化工厂、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兽医院等容易产生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距离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上。

  1.2布局奶牛场一般包括生活管理区、辅助生产区、生产区、粪污处理区和病畜隔离区等功能区。养殖小区实行集中机械挤奶,统一饲养管理。

  1.2.1生活管理区包括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建筑物。应建在奶牛场上风处和地势较高地段,并与生产区严格分开,保证50米以上距离。

  1.2.2辅助生产区主要包括供水、供电、供热、维修、草料库等设施,要紧靠生产区。干草库、饲料库、饲料加工调制车间、青贮窖应设在生产区边沿下风地势较高处。

  1.2.3生产区主要包括牛舍、挤奶厅、人工授精室和兽医室等生产性建筑。应设在场区的下风位置,入口处设人员消毒室、更衣室和车辆消毒池。生产区奶牛舍要合理布局,能够满足奶牛分阶段、分群饲养的要求,泌乳牛舍应靠近挤奶厅,各牛舍之间要保持适当距离,布局整齐,以便防疫和防火。

  1.2.4粪污处理、病畜隔离区主要包括隔离牛舍、病死牛处理及粪污储存与处理设施。应设在生产区外围下风地势低处,与生产区保持100米以上的间距。粪尿污水处理、病牛隔离区应有单独通道,便于病牛隔离、消毒和污物处理。

  1.3奶牛场内环境

  1.3.1道路场区内净道和污道要严格分开,避免交叉。净道主要用于牛群周转、饲养员行走和运料等。污道主要用于粪污、废弃疫苗药物和病死牛等废弃物出场。

  1.3.2牛舍牛舍内的温度、湿度和气流(风速)应满足奶牛不同生长和生理阶段的要求;保证牛舍的自然采光,夏季应避免直射光,冬季应增加直射光;控制灰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含量。

  1.3.3牛床牛床应有一定厚度的垫料,坡度达到1°-1.5°。

  1.3.4水质牛场用水水质要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1.3.5运动场地面平坦,中央高,向四周方向有一定的缓坡或从靠近牛舍的一侧向外侧有一定的缓坡,具有良好的渗水性和弹性,易于保持干燥。可采用三合土、立砖或沙土铺面。应经常清理运动场的粪便,防止饮水槽跑、冒、滴、漏造成饮水区的泥泞,保证奶牛体表的清洁。四周应建有排水沟。

  1.3.6牛场排水场内雨水可采用明沟排放,污水采用三级沉淀系统处理。

  1.3.7粪污堆放和处理粪污应遵循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安排专门场地,采用粪尿分离方式处理。粪呈固态贮放,最好采用硬化地面。固态粪便以高温堆肥发酵处理为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米),并应设在养殖场生产及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最好在农田附近。

  2 选育与繁殖

  2.1母牛选留要求

  2.1.1母犊牛初生重应达到品种标准要求,身体健康,发育正常,无任何生理缺陷,三代系谱清楚且无明显缺陷。

  2.1.2后备牛根据母牛的体尺、体重、生长发育和系谱资料进行选留和淘汰。主要指标包括6月龄、第一次配种(15-18月龄)的体尺、体重。各项指标须达到品种标准。

  2.2冻精选择

  2.2.1种公牛提倡选用优秀种公牛,最好选择有后裔测定成绩的公牛。

  2.2.2细管冻精细管冷冻精液应符合《牛冷冻精液》标准(GB 4143-2008),标注生产种公牛站名称或代码、种公牛号和生产日期等内容。

  2.3繁殖

  2.3.1发情配种配种员要定时观察母牛发情情况,并及时进行配种。

  2.3.2繁殖障碍防治对发情异常与久配不孕的母牛进行直肠检查,及时对症治疗。

  2.3.3产后监护包括产道损伤、胎衣排出、产后瘫痪、恶露排出和炎症检查等。

  3 饲料与日粮配制

  饲料与日粮是奶牛生产的基础,直接关系生鲜牛乳的质量。饲料配制必须以满足奶牛健康为前提,根据奶牛生产各阶段的营养需求加以调整。

  3.1饲料类型在生产上常用饲料一般分为粗饲料(包括青绿饲料、青贮饲料、干草和秸秆等)和精饲料(指玉米等能量饲料、豆粕等蛋白类饲料以及矿物质饲料和维生素等饲料添加剂)等。

  3.2全年的饲料需要量为确保奶牛饲料常年均衡供应,尽可能采用适合本地区的经济、高效的平衡日粮。根据各阶段牛的饲料需要量,制定全年饲料生产、储备和供应计划。各阶段奶牛年头均主要饲料需要量见下表。

各阶段奶牛年头均主要饲料需要量

单位:千克

阶段

饲料
成年牛
青年牛
育成牛
犊牛

精饲料
2200-2500
1000-1200
900-1000
300-330

羊草
1500-2000
1500-2200
1000-1400
300-400

苜蓿干草
1100-1500
400-600



青贮玉米
6000-8000
2500-3000
1800-2000


糟渣类
2000-3000




块根、块茎类
500-1000




牛乳



300-400

1.本数据适用于年产奶量5000千克以上的母牛。

2.精饲料中能量饲料占55%-65%,蛋白质饲料占25%-35%,复合预混料占4%-5%。

3.犊牛饲料是犊牛期6个月的需要量。







  3.3粗饲料的收获、加工、调制与储存管理优质粗饲料是保证奶牛高产、瘤胃健康以及改善生鲜牛乳质量的重要饲料。在奶牛生产中,鼓励增加优质牧草的使用量,满足奶牛合成乳脂和乳蛋白的需要。

  3.3.1干草禾本科牧草应在抽穗期收割,豆科牧草应于初花现蕾期刈割。割后应及时晾晒,打捆后放在棚内贮藏,也可露天堆垛,应避免发霉变质。垛基应用秸秆或石头铺垫,垛顶应封好。

  3.3.2青贮饲料主要有玉米青贮和半干苜蓿青贮两种。我国目前制作的青贮饲料多为玉米青贮。

  3.3.2.1原料要求青贮玉米适宜收割期为乳熟后期至蜡熟前期。入窖时原料水分应控制在70%左右。青贮原料应含一定的可溶性糖(>2%),含糖量不足时,应掺入含糖量较高的青绿饲料或添加适量淀粉、糖蜜等。

  3.3.2.2铡切长度青贮前,原料要切碎至1-2厘米,不宜切得过长。

  3.3.2.3压实和密封填料时,应边装料边用装载机或链轨推土机层层压实,避免雨淋。可用防老化的双层塑料布覆盖密封,不漏气、不渗水,塑料布表面应覆盖压实。

  3.3.3农作物秸秆农作物秸秆的加工处理包括物理、化学和微生物处理方法。

  3.3.3.1物理处理主要包括切短、粉碎、揉碎、压块、制粒和膨化。

  3.3.3.2化学处理主要包括石灰液处理、氢氧化钠液处理、氨化处理。氨化处理多用液氨、氨水、尿素等。

  3.3.3.3生物处理主要是黄贮和秸秆微贮技术。

  3.4保证生鲜牛乳质量的饲料原料控制

  3.4.1饲料原料要求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添加国家禁用的药物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禁止在饲料中添加肉骨粉、骨粉、肉粉、血粉、血浆粉、动物下脚料、动物脂肪、干血浆及其他血浆制品、脱水蛋白、蹄粉、角粉、鸡杂碎粉、羽毛粉、油渣、鱼粉、骨胶等动物源性成份(乳及乳制品除外),以及用这些原料加工制作的各类饲料。禁止在饲料中加入三聚氰胺、三聚氰酸以及含三聚氰胺的下脚料。不饲喂可使生鲜牛乳产生异味的饲料,如丁酸发酵的青贮饲料、芜菁、韭菜、葱类等。

  3.4.2饲料卫生要求使用的精料补充料、浓缩饲料等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防止饲草被养殖动物、野生动物的粪便污染,避免引发疾病。不喂发霉变质的饲料,避免造成生鲜牛乳中黄曲霉素等生物毒素的残留。

  3.4.3饲料的贮藏要防雨、防潮、防火、防冻、防霉变及防鼠、防虫害;饲料应堆放整齐,标识鲜明,便于先进先出;饲料库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有准确的出入库、用料和库存记录。化学品(如农药、处理种子的药物等)的存放和混合要远离饲草、饲料储存区域。

  3.5日粮配制

  3.5.1配制原则应按照《奶牛营养需要和饲料成份》的要求,结合奶牛群实际,科学设计日粮配方。日粮配制应精、粗料比例合理,营养全面,能够满足奶牛的营养需要。

  3.5.2日粮配制应注意的问题

  3.5.2.1优先保证粗饲料尤其是优质粗饲料的供给日粮中应确保有稳定的玉米青贮供应,产奶牛以日均15千克以上为宜;每天须采食5千克以上的干草,应优先选用苜蓿、羊草和其他优质干草等,提倡多种搭配。

  3.5.2.2精、粗饲料搭配合理,营养平衡日粮配合比例一般为粗饲料占45%-60%,精饲料占35%-50%,矿物质类饲料占3%-4%,维生素及微量元素添加剂占1%,钙磷比为1.5-2.0:1。

  3.5.3全混合日粮(TMR)指根据奶牛营养需要,把粗饲料、精饲料及辅助饲料等按合理的比例及要求,利用专用饲料搅拌机械进行切割、搅拌,使之成为混合均匀、营养平衡的一种日粮。TMR的水分应控制在40%-50%。

  3.5.3.1饲料添加原则遵循先干后湿,先轻后重的原则。添加顺序为先干草,然后是青贮饲料,最后是精料补充料和湿糟类。

  3.5.3.2搅拌时间掌握适宜搅拌时间的原则是确保搅拌后TMR中至少有20%的干草长度大于4厘米。一般情况下,最后一种饲料加入后搅拌5-8分钟。为避免饲料变质,夏季应分2-3次搅拌投喂。

  3.5.3.3效果评价搅拌效果好的TMR表现为精、粗饲料混合均匀,松散不分离,色泽均匀,新鲜不发热、无异味,不结块。以奶牛不挑食为佳。

  4 饲养管理

  4.1犊牛的饲养管理(0-6月龄)

  4.1.1犊牛哺乳期(0-60日龄)

  4.1.1.1接产犊牛出生后立即清除口、鼻、耳内的粘液,确保呼吸畅通,擦干牛体。在距腹部6-8厘米处断脐,挤出脐内污物,并用5%的碘酒消毒,然后称重、佩戴耳标、照相、登记系谱、填写出生记录、放入犊牛栏。

  4.1.1.2喂初乳应在新生犊牛出生后1-2小时内吃到初乳,每次饲喂量为2-2.5千克,日喂2-3次,温度为38℃±1℃,连续5天,5天后逐渐过渡到饲喂常乳或犊牛代乳粉。

  4.1.1.3补饲犊牛出生一周后可开始训练其采食固体饲料,促进瘤胃的发育。犊牛哺乳期日增重应不低于650克。

  4.1.1.4去角和副乳头犊牛出生后,在15-30天用电烙铁或药物去角。去副乳头的最佳时间在2-6周,最好避开高温天气。先对副乳头周围清洗消毒,再轻拉副乳头,沿着基部剪除,用5%碘酒消毒。

  4.1.1.5管理犊牛要求生活在清洁、干燥、宽敞、阳光充足、冬暖夏凉的环境中。保证犊牛有充足、新鲜、清洁卫生的饮水,冬季应饮温水。犊牛饲喂必须做到“五定”,即定质、定时、定量、定温、定人,每次喂完奶后给牛擦干嘴部。卫生应做到“四勤”,即勤打扫、勤换垫草、勤观察、勤消毒。

  4.1.2犊牛断奶期(断奶-6月龄)

  4.1.2.1饲养犊牛的营养来源主要是精饲料。随着月龄的增长,逐渐增加优质粗饲料的喂量,选择优质干草、苜蓿供犊牛自由采食,4月龄前最好不喂青贮等发酵饲料。干物质采食量逐步达到每头每天4.5千克,其中精料喂量为每头每天1.5-2千克。犊牛断奶期日增重应不低于600克。

  4.1.2.2管理断奶后犊牛按月龄体重分群散放饲养,自由采食。应保证充足、新鲜、清洁卫生的饮水,冬季应饮温水。保持犊牛圈舍清洁卫生、干燥,定期消毒,预防疾病发生。

  4.2育成牛饲养管理(7-15月龄)

  4.2.1饲养日粮以粗饲料为主,每头每天饲喂精料2-2.5千克。日粮蛋白水平达到13%-14%;选用中等质量的干草,培养其耐粗饲性能,增进瘤胃消化粗饲料的能力。干物质采食量每头每天应逐步增加到8千克,日增重不低于600克。

  4.2.2管理适宜采取散放饲养、分群管理。保证充足新鲜的饲料和饮水,定期监测体尺、体重指标,及时调整日粮结构,以确保15月龄前达到配种体重(成年牛体重的75%),保持适宜体况。同时,注意观察发情,做好发情记录,以便适时配种。

  4.3青年牛饲养管理(初配—分娩前)

  4.3.1饲养青年牛的管理重点是在怀孕后期(预产期前2-3周),可采用干奶后期饲养方式,日粮干物质采食量每头每天10-11千克,日粮粗蛋白水平14%,混合精料每头每天3-5千克左右。

  4.3.2管理采取散放饲养、自由采食。不喂变质霉变的饲料,冬季要防止牛在冰冻的地面或冰上滑倒,预防流产。依据膘情适当控制精料供给量,防止过肥,产前21天控制食盐喂量和多汁饲料的饲喂量,预防乳房水肿。

  4.4成母牛各阶段的饲养管理

  4.4.1干奶期进入妊娠后期,一般在产犊前60天停止挤奶,这段时间称为干奶期。

  4.4.1.1饲养干奶期奶牛的饲养根据具体体况而定,对于营养状况较差的高产母牛应提高营养水平,从而达到中上等膘情。日粮应以粗料为主,日粮干物质进食占体重的2%-2.5%,每千克干物质应含奶牛能量单位(NND)1.75,粗蛋白水平12%-13%,精、粗料比30:70,精料每头每天2.5-3千克。

  4.4.1.2管理停奶前10天,应进行隐性乳房炎检测,确定乳房正常后方可停奶。做好保胎工作,禁止饲喂冰冻、腐败变质的饲草饲料,冬季饮水不宜过冷。

  4.4.2围产期指母牛分娩前后各15天的一段时间。产前15天为围产前期,产后15天为围产后期。

  4.4.2.1围产前期饲养管理日粮干物质占体重2.5%-3.0%,每千克饲料干物质含NND 2.00,粗蛋白13%,钙0.4%,磷0.4%,精、粗料比为40:60,粗纤维不少于20%。参考喂量:混合料2-5千克、青贮料15千克、干草4千克,补充微量元素及适量添加维生素A、维生素E,并采用低钙饲养法。典型的低钙日粮一般是钙占日粮干物质的0.4%以下,钙、磷比例为1:1,减少产后瘫痪。但在产犊以后应迅速提高日粮中钙量,以满足产奶时的需要。

  奶牛临产前15天转入产房。产房要保持安静,干净卫生。昼夜设专人值班。根据预产期做好产房、产间、助产器械工具的清洗消毒等准备工作。母牛产前应对其外生殖器和后躯消毒。通常情况下,让其自然分娩,如需助产时,要严格消毒手臂和器械。

  4.4.2.2围产后期饲养管理产后粗饲料以优质干草为主,自由采食。精料换成泌乳料,视食欲状况和乳房消肿程度逐渐增加饲喂量。每千克日粮干物质含钙0.6%,磷0.3%,精、粗料比为40:60,粗蛋白提高到17%,NND为2.2,粗纤维含量不少于18%。

  母牛产后开始挤奶时,头1-2把奶要弃掉,一般产后第一天每次只挤2千克左右,满足犊牛需要即可,第二天每次挤奶1/3,第三天挤1/2,第4天才可将奶挤尽。分娩后乳房水肿严重,要加强乳房的热敷和按摩,每次挤奶热敷按摩5-10分钟,促进乳房消肿。

  4.4.3泌乳早期(指产后16-100天的泌乳阶段,也称泌乳盛期)

  4.4.3.1饲养干物质采食量由占体重的2.5%-3.0%逐渐增加到3.5%以上,粗蛋白水平16%-18%,NND为2.3,钙0.7%,磷0.45%。加大饲料投喂,奶料比为2.5:1。提供优质干草,保证高产奶牛每天3千克羊草,2千克苜蓿草的饲喂量。

  4.4.3.2管理应适当增加饲喂次数,有条件的牛场和奶农最好采用TMR饲养,如果没有TMR搅拌车,可以利用人工TMR。搞好产后发情检测,及时配种。

  4.4.4泌乳中期(指产后101-200天的泌乳阶段)

  4.4.4.1饲养日粮干物质应占体重3.0%-3.2%,NND为2.1-2.2,粗蛋白14%,粗纤维不少于17%,钙0.65%,磷0.35%,精、粗料比为40:60。

  4.4.4.2管理此阶段产奶量渐减(月下降幅度为5%-7%),精料可相应逐渐减少,尽量延长奶牛的泌乳高峰。此阶段为奶牛能量正平衡,奶牛体况恢复,日增重为0.25-0.5千克。

  4.4.5泌乳后期(产后201天—停奶阶段)

  4.4.5.1饲养日粮干物质应占体重的3.0%左右,NND为2.0,粗蛋白水平13%,粗纤维不少于20%,钙0.55%,磷0.35%,精、粗料比以30:70为宜。调控好精料比例,防止奶牛过肥。

  4.4.5.2管理该阶段应以恢复牛只体况为主,加强管理,预防流产。做好停奶准备工作,为下一个泌乳期打好基础。

  4.5DHI测定指奶牛生产性能测定,每个月对牛奶产量、乳成分和体细胞数等进行测定。为奶牛场提供泌乳奶牛的生产性能数据,是奶牛选种选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也是提高奶牛场饲养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4.5.1牛奶采样每头泌乳牛每月采集奶样一次,采样前,应先将牛奶充分搅拌,采样管插到贮奶容器中间采样,每个样品总量应严格控制在40毫升以内,全天早、中、晚三次挤奶分别按4:3:3(早、晚两次挤奶按5.5:4.5)比例采集。采样时注意保持奶样清洁,切勿使粪、尿等杂物污染奶样。

  4.5.2保存每班次采样后,立即将奶样保存在0-5℃环境中,防止夏季变质和冬季结冰,影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4.5.3送样时间奶样从开始采集到送检测室的时间应控制在:夏季不超过48小时,冬季不超过72小时。

  5 挤奶操作与卫生

  5.1挤奶方式与设备我国目前的挤奶方式分为机械挤奶和手工挤奶,鼓励手工挤奶向机械挤奶转变。机械挤奶分为提桶式和管道式两种,管道式挤奶又分为定位挤奶和厅式挤奶两种。厅式挤奶主要有鱼骨式、并列式和转盘式三种类型。

  5.2挤奶设施

  5.2.1挤奶设施组成挤奶设施包括挤奶厅、待挤区、设备室、贮奶间、更衣室、办公室、锅炉房等。

  5.2.2挤奶厅位置挤奶厅应建在养殖场的上风处或中部侧面,距离牛舍较近,有专用的运输通道,不可与污道交叉。既便于集中挤奶,又减少污染。要避免运奶车直接进入生产区。

  5.2.3挤奶厅的环境要求和卫生控制

  5.2.3.1地面与墙面挤奶厅应采用绝缘材料或砖石墙,墙面最好贴瓷砖,要求光滑,便于清洗消毒;地面要做到防滑、易于清洁。

  5.2.3.2排水挤奶厅地面冲洗用水不能使用循环水,必须使用清洁水,并保持一定的压力;地面可设一个到几个排水口,排水口应比地面或排水沟表面低1.25米,防止积水。

  5.2.3.3通风和光照挤奶厅通风系统应尽可能考虑能同时使用定时控制和手动控制的电风扇,光照强度应便于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的操作。

  5.2.3.4贮奶间只能用于冷却和贮存生鲜牛乳,不得堆放任何化学物品和杂物;禁止吸烟,并张贴“禁止吸烟”的警示;有防止昆虫的措施,如安装纱窗、使用灭蝇喷雾剂、捕蝇纸和电子灭蚊蝇器,捕蝇纸要定期更换,不得放在贮奶罐上;贮奶间的门应保持经常性关闭状态;贮奶间污水的排放口需距贮奶间15米以上。

  5.2.3.5贮奶罐外部应保持清洁、干净,没有灰尘;贮奶罐的盖子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得向罐中加入任何物质;交完奶应及时清洗贮奶罐并将罐内的水排净。

  5.2.3.6外部环境保持挤奶厅和贮奶间建筑外部的清洁卫生,防止滋生蚊蝇虫害。用于杀灭蚊蝇的杀虫剂和其他控制害虫的产品应当经国家批准,对人、奶牛和环境安全没有危害,并在牛体内不产生有害积累。

  5.3挤奶操作

  5.3.1健康检查挤奶前先观察或触摸乳房外表是否有红、肿、热、痛症状或创伤。

  5.3.2乳头预药浴对乳头进行预药浴,选用专用的乳头药浴液,药液作用时间应保持在20-30秒。如果乳房污染特别严重,可先用含消毒水的温水清洗干净,再药浴乳头。

  5.3.3擦干乳头挤奶前用毛巾或纸巾将乳头擦干,保证一头牛一条毛巾。

  5.3.4挤去头2-3把奶把头2-3把奶挤到专用容器中,检查牛奶是否有凝块、絮状物或水样,正常的牛可上机挤奶;异常时应及时报告兽医进行治疗,单独挤奶。严禁将异常奶混入正常牛奶中。

  5.3.5上机挤奶上述工作结束后,及时套上挤奶杯组。奶牛从进入挤奶厅到套上奶杯的时间应控制在90秒以内,保证最大的奶流速度和产奶量,还要尽量避免空气进入杯组中。挤奶过程中观察真空稳定情况和挤奶杯组奶流情况,适当调整奶杯组的位置。排乳接近结束,先关闭真空,再移走挤奶杯组。严禁下压挤奶机,避免过度挤奶。

  5.3.6挤奶后药浴挤奶结束后,应迅速进行乳头药浴,停留时间为3-5秒。

  5.3.7其他固定挤奶顺序,切忌频繁更换挤奶员。药浴液应在挤奶前现用现配,并保证有效的药液浓度。每班药浴杯使用完毕应清洗干净。应用抗生素治疗的牛只,应单独使用一套挤奶杯组,每挤完一头牛后应进行消毒,挤出的奶放置容器中单独处理。奶牛产犊后7天以内的初乳饲喂新生犊牛或者单独贮存处理,不能混入商品奶中。

  5.4挤奶员要求

  5.4.1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获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5.4.2应保证个人卫生,勤洗手、勤剪指甲、不涂抹化妆品、不佩戴饰物。

  5.4.3手部刀伤和其他开放性外伤,未愈前不能挤奶。

  5.4.4建议挤奶操作时,应穿工作服和工作鞋,戴工作帽。

  5.5生鲜牛乳的冷却、贮存与运输

  5.5.1贮运容器贮存生鲜牛乳的容器,应符合《散装乳冷藏罐》(GB/T 10942-2001)的要求。运输奶罐应具备保温隔热、防腐蚀、便于清洗等性能,符合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的要求。

  5.5.2冷却刚挤出的生鲜牛乳应及时冷却、贮存。2小时之内冷却到4℃以下保存。

  5.5.3贮存时间生鲜牛乳挤出后在贮奶罐的贮存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8小时。贮奶罐内生鲜牛乳温度应低于6℃。

  5.5.4运输从事生鲜牛乳运输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获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身体健康证明。生鲜牛乳运输车辆必须获得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必须具有保温或制冷型奶罐。在运输过程中,尽量保持生鲜牛乳装满奶罐,避免运输途中生鲜牛乳振荡,与空气接触发生氧化反应。严禁在运输途中向奶罐内加入任何物质。要保持运输车辆的清洁卫生。

  5.6挤奶设备及贮运设备的清洗

  5.6.1清洗剂的选择应选择经国家批准,对人、奶牛和环境安全没有危害,对生鲜牛乳无污染的清洗剂。

  5.6.2挤奶前的清洗每次挤奶前应用清水对挤奶及贮运设备进行冲洗。

  5.6.3挤奶后的清洗消毒

  5.6.3.1预冲洗挤奶完毕后,应马上用清洁的温水(35℃-40℃)进行冲洗,不加任何清洗剂。预冲洗过程循环冲洗到水变清为止。

  5.6.3.2碱酸交替清洗预冲洗后立刻用pH值11.5的碱洗液(碱洗液浓度应考虑水的pH值和硬度)循环清洗10-15分钟。碱洗温度开始在70℃-80℃左右,循环到水温不低于41℃。碱洗后可继续进行酸洗,酸洗液pH值为3.5(酸洗液浓度应考虑水的pH值和硬度),循环清洗10-15分钟,酸洗温度应与碱洗温度相同。视管路系统清洁程度,碱洗与酸洗可在每次挤奶作业后交替进行。在每次碱(酸)清洗后,再用温水冲洗5分钟。清洗完毕管道内不应留有残水。

  5.6.3.3奶车、奶罐的清洗消毒奶车、奶罐每次用完后应清洗和消毒。具体程序是先用温水清洗,水温35℃-40℃;再用热碱水(温度50℃)循环清洗消毒;最后用清水冲洗干净。奶泵、奶管、阀门每用一次,都要用清水清洗一次。奶泵、奶管、阀门应每周2次冲刷、清洗。

  5.7挤奶设备的维护挤奶设备必须定期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挤奶设备除了日常保养外,每年都应当由专业技术工程师全面维护保养。不同类型的设备应根据设备厂商的要求作特殊维护。

  5.7.1每天检查

  5.7.1.1真空泵油量是否保持在要求的范围内。

  5.7.1.2集乳器进气孔是否被堵塞。

  5.7.1.3橡胶部件是否有磨损或漏气。

  5.7.1.4真空表读数是否稳定,套杯前与套杯后,真空表的读数应当相同,摘取杯组时真空会略微下降,但5秒内应上升到原位。

  5.7.1.5真空调节器是否有明显的放气声,如没有放气声说明真空储气量不够。

  5.7.1.6奶杯内衬/杯罩间是否有液体进入。如果有水或奶,表明内衬有破损,应当更换。

  5.7.2每周检查

  5.7.2.1检查脉动率与内衬收缩是否正常。在机器运转状态下,将拇指伸入一个奶杯,其他3个奶杯堵住或折断真空,检查每分钟按摩次数(脉动率),拇指应感觉到内衬的充分收缩。

  5.7.2.2奶泵止回阀是否断裂,空气是否进入奶泵。

  5.7.3每月检查和保养

  5.7.3.1真空泵皮带松紧度是否正常,用拇指按压皮带应有1.25厘米的张度。

  5.7.3.2清洁脉动器脉动器进气口尤其需要进行清洁,有些进气口有过滤网,需要清洗或更换,脉动器加油需按供应商的要求进行。

  5.7.3.3清洁真空调节器和传感器用湿布擦净真空调节器的阀、座等(按照工程师的指导),传感器过滤网可用皂液清洗,晾干后再装上。

  5.7.3.4奶水分离器和稳压罐浮球阀应确保这些浮球阀工作正常,还要检查其密封情况,有磨损时应立即更换;冲洗真空管、清洁排泄阀、检查密封状况。

  5.7.4年度检查每年由专业技术工程师对挤奶设备做系统检查。

  5.8生鲜牛乳质量检测

  5.8.1生鲜乳化验室和检测设备鼓励机械化挤奶厅和生鲜乳收购站设立生鲜乳化验室,并配备必要的乳成分分析检测设备和卫生检测仪器、试剂。

  5.8.2检测指标和检测方法按照《生鲜乳收购标准》(GB/T 6914-1986)的要求对生鲜牛乳的感官指标(气味、颜色和组织状态)、理化指标(密度、蛋白质、脂肪、酸度、乳糖、非脂固形物、干物质等)进行检测。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微生物指标和体细胞数的测定。

  6 卫生防疫与保健

  6.1卫生防疫

  6.1.1防疫总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净化奶牛主要动物疫病,防止疾病的传入或发生,控制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传播。

  6.1.2防疫措施

  6.1.2.1奶牛场应建立出入登记制度,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

  6.1.2.2职工进入生产区,穿戴工作服,经过消毒间洗手消毒后方可入场。

  6.1.2.3奶牛场员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如患传染性疾病应及时在场外治疗,痊愈后方可上岗。

  6.1.2.4新员工必须持有当地相关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方可上岗。

  6.1.2.5奶牛场不得饲养其他畜禽,特殊情况需要养狗,应加强管理,并实施防疫和驱虫处理,禁止将畜禽及其产品带入场区。

  6.1.2.6定点堆放牛粪,定期喷洒杀虫剂,防止蚊蝇孳生。

  6.1.2.7污水、粪尿、死亡牛只及产品应作无害化处理,并做好器具和环境等的清洁消毒工作。

  6.1.2.8当奶牛发生疑似传染病或附近牧场出现烈性传染病时,应立即按规定采取隔离封锁和其他应急防控措施。

  6.2消毒

  6.2.1消毒剂应选择国家批准的,对人、奶牛和环境安全没有危害以及在牛体内不产生有害积累的消毒剂。

  6.2.2消毒方法可采用喷雾消毒、浸液消毒、紫外线消毒、喷洒消毒、热水消毒等。

  6.2.3消毒范围对养殖场(小区)的环境、牛舍、用具、外来人员、生产环节(挤奶、助产、配种、注射治疗及任何与奶牛进行接触)的器具和人员等进行消毒。

  6.3免疫奶牛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强制免疫病种和有选择的疫病进行预防接种,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必须经国家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4检测及净化奶牛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对结核、布鲁氏菌病等动物传染性疾病进行定期检测及净化。

  6.5奶牛保健

  6.5.1乳房卫生保健应经常保持乳房清洁,注意清除损伤乳房的隐患。挤奶时清洗乳房的水和毛巾必须清洁,建议水中加0.03%漂白粉或3%-4%的次氯酸钠等进行消毒。

  6.5.2蹄部卫生保健保持牛蹄清洁,清除趾间污物或用水清洗。坚持定期消毒,夏、秋季每隔5-7天消毒1次,冬天可适当延长间隔。每年对全群牛只肢蹄检查一次,春季或秋季对蹄变形者统一修整。对患蹄病牛应及时治疗。坚持供应平衡日粮,以防蹄叶炎发生。

  6.5.3营养代谢病监控高产牛在停奶时和产前10天左右作血样抽样检查,测定有关生理指标。应定期监测酮体,产前1周,产后1月内每隔1-2日监测1次,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加强临产牛监护,对高产、体弱、食欲不振的牛在产前1周可适当补充20%葡萄糖酸钙1-3次,增加抵抗力。每年随机抽检30-50头高产牛作血钙、血磷监测。

  6.6兽药使用准则

  6.6.1禁止使用国家明文禁用的兽药和其他化学物质;禁止使用禁用于泌乳期动物的兽药种类。

  6.6.2禁止使用未经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

  6.6.3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法规、规范和质量标准使用兽药,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

  6.6.4预防、治疗奶牛疾病的用药要有兽医处方,并保留备查。

  6.6.5建立并保存奶牛的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患病奶牛的治疗记录和用药记录。治疗记录应包括:患病奶牛的畜号或其他标志、发病时间及症状。用药记录应包括:药物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生产厂家、产品批号、有效成分、含量规格、使用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用药人员签名等。

  7 记录与档案管理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畜禽标识与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建立生鲜牛乳生产收购等相关记录制度,配备专门或兼职的记录员,并逐步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主要记录包括:

  7.1育种与繁殖记录

  7.1.1奶牛谱系记录

  7.1.2奶牛配种日志

  7.1.3奶牛繁殖和产犊记录

  7.2奶牛进出场记录

  7.2.1奶牛死亡、淘汰、出售记录

  7.2.2牛群异动台帐

  7.3饲料、兽药使用记录

  7.3.1饲草料入库和使用记录

  7.3.2奶牛疾病和处方记录

  7.3.3兽药使用和休药期记录

  7.4卫生防疫与保健记录

  7.4.1奶牛检测和疫苗注射记录

  7.4.2隐性乳房炎监测记录

  7.4.3奶牛产后监控卡

  7.4.4牛场消毒记录

  7.5生鲜牛乳生产和收购记录

  7.5.1挤奶设备保养维修记录

  7.5.2生鲜牛乳生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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