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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关于长期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基本方向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0:18:34  浏览:89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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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关于长期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基本方向的协定

中国 保加利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关于长期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基本方向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5月6日 生效日期1987年5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和维护世界和平,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发展长期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的主要宗旨是通过开发和广泛采用现代科学研究成果和关键工艺技术,互相参与在双方境内的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现代化和新项目建设,建立合营企业和工业合作等方式实现:
  ——充分利用原材料;
  ——更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
  ——扩大生产能力;
  ——提供工程技术服务,交流工艺成果;
  ——交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缔约双方将探索、开拓互利的新合作领域,并就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和国民经济计划编制问题交流经验和信息,以便促进缔约双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地扩大双边合作。

  第二条 从科技进步是国民经济集约化的重要因素,是劳动生产力和生产效益增长的主要源泉这一观点出发,双方同意在下列领域探讨并充分利用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扩大双边换货的可能性:
  一、在现代化工艺、技术和管理的基础上发展机械制造业,互相提供成套装置、设备,机器和零部件等;
  二、在电器、电子等领域运用现代化技术;
  三、在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方面推行高效益的生产方法;
  四、生产高质量的工业、农业和民用的化工产品;
  五、运用现代化技术生产黑色和有色金属原料及深加工产品;
  六、利用现代化工艺和设备生产非金属和耐火材料;
  七、和平利用核能;
  八、在工业、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建筑材料领域研制并采用节能省料的设备和工艺;
  九、在地质勘探领域进行经验交流和技术合作;
  十、在轻工、食品和纺织工业方面研制和采用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品;
  十一、研究和运用发展交通运输和通讯事业的新方法;
  十二、发展医疗保健,生产现代化医疗器械、药品和化妆品,包括天然和合成香料;
  十三、互相交换科学技术的情报资料和文献,交流科研和工艺研究成果;
  十四、研究并采用保护自然环境的现代化科学方法;
  十五、发展旅游业;
  十六、商业方面的合作;
  十七、对工人和技术干部进行培训和进修。

  第三条 考虑到换货贸易对进一步发展两国合作日益增长的意义,缔约双方将致力于完成长期贸易协定和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中规定的任务:
  ——扩大换货和技术交流,发展二者之间的紧密联系;
  ——提供必需的维修零配件和技术服务;
  ——参加缔约双方举办的国际博览会、展览会以及科技活动;
  ——在第三国共同承包项目,在工程、咨询、设计、专家培训等方面进行合作。

  第四条 缔约双方考虑到业已签订的协定和缔约双方主管机构今后将签订的协定,应利用多种方式实施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领域的项目。这些方式包括:
  一、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科学技术研究;
  二、互相提供成套装置和生产设备,进行技术转让;
  三、互相交流技术情报、样品以及科学技术经验;
  四、互相参加缔约双方的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现代化和新项目建设;
  五、互派专家和实习生,培训技术人员;
  六、在工业合作方面采用互利形式;
  七、建立合资企业。
  缔约双方主管部门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将在有关合作项目的协议中确定具体的合作条件和合作形式。
  缔约双方间的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合作分委员会负责协调监督两国主管部门根据本协定商定的合作项目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将协助支持两国经济主管部门实施本协定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双方中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定签订的具体协议的执行,直至全部完成为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保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国务
     总 理             委员会主席
     赵紫阳             日夫科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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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交财发〔2007〕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管社团:
为加强交通预算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部根据财政部有关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的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选择部分项目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执行本办法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部财务司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00七年七月九日

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预算项目的管理,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财政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交通部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项目,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为改进项目管理和预算资金管理,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交通预算项目预期计划目标的实现程度及其经济性、效益性、效果性和可持续性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评原则:
(一)依法考评的原则;
(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考评的原则;
(三)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科学规范、简明实用的原则;
(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绩效考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部委的行政规章;
(二)与项目相关的发展规划、项目管理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第六条 绩效考评工作经费:
资金数额较大、社会效益明显的本部门或跨部门的重大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经费从项目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比例由交通部商财政部确定;
一般项目绩效考评工作经费由绩效考评实施单位自行承担,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七条 保密义务:
考评单位和受托考评机构的考评人员对绩效考评项目的涉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绩效考评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绩效考评的组织实施:
交通预算项目的绩效考评工作由交通部统一领导、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中央预算资金安排由地方单位管理的交通预算项目,原则上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属于交通部直属单位管理的交通预算项目,原则上由部属一级单位组织实施;对交通部直接管理的交通预算项目、特定项目或专项资金,交通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组织实施。
第九条 交通部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绩效考评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工作;
(二)确定预算年度交通行业项目绩效考评的重点、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直接组织专家(考评人员)对特定项目或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考评;
(三)明确预算年度项目绩效考评报告(包括自评报告和考评报告)的具体内容、指标、格式及编制办法;
(四)制订项目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定期发布考评指标的标准值;
(五)组织项目考评人员的培训,建立、维护交通预算项目考评专家库;
(六)建立和维护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信息系统,完善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的基础管理工作;
(七)建立绩效考评结果信息反馈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十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一级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财政部、交通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实施细则,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二)根据交通部预算年度确定的项目绩效考评重点、目标和工作计划,制定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预算年度交通项目绩效考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财政部、交通部直接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考评的项目,负责审核、报送项目单位的自评报告;
(四)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交通预算项目特点,补充完善考评指标体系,确定考评指标的标准值,并报交通部备案;
(五)组织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绩效考评人员的培训,负责向交通部推荐绩效考评专家;
(六)建立和维护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信息系统,完善项目绩效考评的基础管理工作,负责向交通部报送本地区项目绩效考评信息资料;
(七)建立项目绩效考评结果信息反馈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绩效考评工作的要求,编制本单位项目自评工作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
(二)对本单位的项目开展自评工作,编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单位);
(三)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开展项目绩效考评工作;
(四)落实项目绩效考评反馈意见,努力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章 绩效考评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绩效考评工作程序一般分为准备、实施、总结反馈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 绩效考评的准备阶段:
(一)交通部根据绩效目标及预算管理的要求确定考评对象,下达绩效考评通知,明确考评目的、内容、任务、依据、考评时间、考评的具体实施者等。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一级单位拟定年度项目绩效考评工作总体方案,报交通部备案。
(三)项目单位根据年度项目绩效考评工作总体方案和项目绩效考评通知,拟定自评工作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备案后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绩效考评的实施阶段:
(一)项目单位自评:项目单位按照本办法和项目绩效考评通知要求,调查、收集、整理、分析项目的有关资料,对项目实施、运营(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编报《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二)项目绩效考评:考评单位直接组织考评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评。根据项目绩效考评通知要求,对项目单位提供的《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自评报告》以及涉及项目管理的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提出考评意见,编报《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报告》。
第十五条 总结反馈阶段:
考评单位对项目单位自评、考评单位组织考评的过程与结果进行总结,并将考评结果及相关信息反馈给项目单位,提出改进措施、要求和工作建议。
考评单位应对项目单位落实考评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考评内容和考评指标
第十六条 项目绩效考评内容主要是项目立项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效率及项目本身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可持续性等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指标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内容绩效指标、项目功能绩效指标、资金管理绩效指标、经济效益绩效指标、公共(或社会)效益指标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考评指标。
(一)项目实施内容绩效指标,主要包括实施内容完成量、完成质量、完成进度和完成的及时性等项指标。
(二)项目功能绩效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的用途、配套能力以及项目达标(产)程度等项指标。
(三)项目资金管理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以及配套资金的筹措能力等项指标。
(四)项目经济绩效指标,主要包括投入产出效益(成本费用效益)、直接经济效益、持续经济效益以及间接经济效益(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等项指标。
(五)项目公共(或社会)绩效指标,主要包括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可持续性影响、使用价值、扶贫减灾、劳动就业以及协调发展等项指标。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型、考评的重点和管理要求,项目考评可设置不同的特性指标。基建项目考评指标应当与批准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中相关指标相互衔接一致。具体项目考评的指标和方案,由考评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在现场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规定予以明确。
第十九条 项目考评指标的分值及其权重根据不同的项目特点以及考评工作的具体要求确定。只具有公共绩效,不具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在具体实施考评时,需对分值和权重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交通预算项目绩效考评通用指标由交通部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和特点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绩效考评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绩效考评形式分现场考评和非现场考评。
(一)现场考评是指考评人员到现场采取勘察、问询、复核等方式,对考评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对所掌握的有关信息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分析和评价。
(二)非现场考评是指考评人员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提出考评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绩效考评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等。
(一)比较法。指通过对绩效目标与绩效结果、历史情况和考评期情况、不同单位和地区同类支出等指标的比较,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二)因素分析法。指通过分析影响目标、结果及成本等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三)公众评价法。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果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考评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四)成本效益分析法。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来考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考评方法。
(五)交通部确定的其他考评方法。
第六章 绩效考评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一级单位对预算年度绩效考评的实施情况和上年度项目绩效考评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年度总结,并报交通部核备。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目标和绩效考评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本单位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方向和结构,不断改进内部管理,合理配置资源,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应根据绩效考评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加强交通预算项目管理的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对绩效考评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找出项目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通过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加以改进、规范。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属一级单位应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和安排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交通预算项目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绩效考评信息发布制度,将绩效考评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部属一级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从“过劳死”漫谈人力资源管理科学——用科学发展观反省人力资源“强化”管理

张喜亮


一、过劳致死的社会原因之思考

  偶读韩国之报道,全世界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当属中国,年均过劳致死约60万人,知识分子的寿命十年来缩短了6岁。零点调查&指标数据于2005年9月利用电话、约访、mail、传真等多方式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4城市对跨国企业员工进行的访问调查,结果显示,在中国境内的跨国企业员工中,逾90%的员工都有“过劳”现象,5%的员工具有10项以上的症状,随时可能结束生命。这些数字的真伪不得而知,但是,近年来我国发生的过劳致死的事件似乎有越来越多的趋势。清华大学的两位教师因为过度劳累而相继辞世,后来又有上海的陈逸飞先生过劳致死,又闻北京的出租司机猝死,广东某女工连续做工几十个小时而猝死,何为员工过劳而死,演艺名星过劳而死或不寿而终者亦非罕见。遍查网报,过劳之死者似乎没有明显的行业特点,有高级知识分子也有官员、有脑力劳动者也有体力劳动者,还有自由职业者,教授、博士“无因”自尽等等不乏报端。
  这些人猝死的原因,也许会有很多的解释,比如身体健康不佳、个人心理素质问题等等。但是,有一个基本的事实不容否认,这些人大多长期处于高度紧张的状态,而其高度紧张的原因之一就是工作压力过大。北京出租汽车司机,他们每天的工作时间平均在12个小时以上,每星期几乎就没有正常休息的时间。这样的工作强度就是在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也不多见的。知识分子的情况就更是如此了,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他们承担着良知和道德的重压,有的高校教师不堪重负自绝生命。当今社会,各行各业的人士无不是在精神的或身体的或兼而有之的某种高度压力之中,就是那些公务员和企业管理者们也无几不是处于这样的状态。据社科院的研究报告,国人有约1600万的人处于某种精神病症的状态,且有60%未曾接受过任何心理治疗。
  过劳致死的事件并非主要是死者个人的原因,而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这种现象的出现要求我们必须从科学的发展观着眼,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新审视社会文化建设。曾几何时,似乎全社会都鼓吹的中国劳动力价格低廉、劳动力竞争优势等等,这样的观点实际上是忽视和漠视人性的潜意识之反映。这种观点波及到企业等各种用人单位中,就是为追求金钱效益而不惜人力,长期以来,我们的人力价值被严重低估。回想当年,党中央、国务院既定改革目标是改革那些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环节;可是,在实施改革的时候我们似乎是在绞尽脑汁地采取各种手段改革生产力:不思从提高管理水平和改进技术素质方面推动发展,不思群策群力集中全体员工的智慧来实现单位的进步,却专注于迫使职工服从和几乎是无节制地降低人工成本,从推销满负荷工作法到超负荷工作。劳动强度不断加大,不顾职工的心理和身体的承受能力,一味地实行“强权”管理:甚至提出口号:“今天不拼命干工作明天即拼命找工作”、“进了厂门放下一切自由”,实施所谓看似合理的“末位淘汰”等等,这些几乎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学”。这不能不说是造成过劳致死的重要原因。
  过劳死(karoshi)这个名词见于2002年的牛津网上英语辞典,源于日语,是指“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淤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进而出现致命的状态”。多年前,美国疾病控制中心已正式将此病症命名为“慢性疲劳综合征”,并拟定了相应的诊断标准。

二、科学发展的人力资源理念是预防过劳死的根本

  竭泽而渔只能是一时之利,可持续发展才是长久之计。避免过劳致死必须建立科学发展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
  第一,预防过劳致死就要在全社会倡导人本至上观。
  物质是基础但社会毕竟是人的组织,人的组织就必须以人为本。所谓人本至上,是相对于物质至上而言的,要求我们必须从人的本性、人的文明出发思考问题,而非物质的最大化。作为管理者一定要懂得惜民力,作为社会的一个分子要懂得“仁者爱人”。中国确实有着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但是,这不能是把全社会的人按照权力和金钱的标准地割裂开来的理据。物欲横流并非英雄本色,人欲文明才是天理的映照。从人的本性而言,他人的生存正是自己生存和生存意义的前提,这是人的社会性之本质所决定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既是我们重塑社会意识形态的基础,也是新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容。和谐社会是充满着诚信友爱和活力的社会,是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的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人本至上的观念将不再使人们之间产生极度紧张的关系,心理的健康和生理的平衡,使工作成为一种快乐而不是愤闷。
  第二,预防过劳致死要在全社会倡导科学发展观。
  所谓科学发展观应当是指以科学的态度认识和发展我们社会,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理性地遵从规律,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首先是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全面发展、真正进步的基础。如果人的发展是畸型的,即没有仁爱之心,那么,社会就必然是充斥着敌意和争斗。那种不顾他人的心理和生理的承受能力而有意或无意地强迫他人的行为,那种歇斯底里地把职工当成螺丝钉所谓“强化”管理的行为,其实主要是一种不健康的心理使然。“强化”他人的过程中,自己也处于一种高度紧张和压力之中。那些官员和一些管理者们,心理的高度紧张和失控的现象,其中不无“强化”自己和他人的因素。在人的全面发展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古有人云:修身养性方能齐家治国平天下。国家的发展在于人民的幸福,如果没有人民的幸福就不是真正的社会进步。而幸福不只是物欲一个方面,常言道:没有钱是不能的,但是,钱也绝对不是万能的。当我们能够按照人性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规律来设计我们的管理制度,就不至于出现过劳致死的问题。发展是硬道理之发展应当是人的全面发展和幸福,其中绝对没有以人的过劳而死积累财富的涵义。
  第三,企业的发展不只是加大劳动强度这样一条路。
  提高企业效益的根本在于劳动效率,提高劳动效率有很多的方法,无论哪种办法都比加大职工劳动强度、降低劳动力成本来得更有效果。延长工时且拒绝依法支付延长工时费用。这样的做法,一方面承担着法律制裁的风险,另一方面劳动者处于过度疲劳状态工作,其效率也不会很高。在培训职工技能和改进技术设备等方面做些努力,就能够持续而稳定地提高劳动效率;在均衡安排生产方面做些努力就不至于大量延长工时;注意减少浪费和节约开支,就不在于支付不起必要的延长工时费。还有,一些单位假强化管理之名,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律严格考勤,甚至加大罚款力度,以罚款来实现降低劳动成本的目的,——这些与管理的内涵相去甚远了。其实,如果用人单位能够针对不同工作岗位的性质而综合运用多种工时制度,就可以大大减少管理的成本。综合运用多种工时制度不仅可以减少成本还可以赢得职工的赞誉,使职工在有效的工作时间内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职工参与管理,也是提高效率降低劳动成本的好办法。相反,一味地所谓强化管理,职工在高度疲劳的状态下工作,一旦出现伤亡事故,所造成的声誉和经济等方面的损害,是那些“强化”手段所产生的所谓效益无法抵折的。
  第四,预防过劳致死的外力手段就是执法必严。
  导致劳动者过劳致死的另一个原因,就是用人单位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而政府职能部门实际上对此也采取了不告不理或甚至文过饰非的态度。劳动法律就这样被束之高阁。出租司机的劳动时间严重超标的问题,路人皆知,何以不能得到解决。由此便不难理解为什么会出现过劳致死事件了。政府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的监管应当不折不扣,自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至今国务院终于颁布了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之。完善劳动法律还应当赋予劳动者拒绝“过劳”的权利。时逢世界经济危机,藉此提升技术水平、保障休息权、减轻劳动强度,不失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尊重人权的明智选择。这也是亡羊补牢、避免过劳致死之有效的办法。
  第五,预防过劳致死还需建立职工压力援助制度。
  社会处于转型的过程中,各种矛盾的出现和各种冲突的产生也是在所难免的。物欲横流、生活奢靡,难免使人们迷失心智;以获得最多的物质财富为硬道理,便忘记了生活本身的真正意义。经济危机的来临将使人们的心理压力剧增,过劳的个人冲动或许会被激发出来。所以,预防过劳致死还需要在社会和单位中建立职工心理压力的援助制度。进入二十一世纪以后,新加坡社会也是处于转型时期,针对这样的情况,各NGO组织多设立了心理辅导机构,新加坡职工总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职工进行心理辅导援助,国家主办的社会心理辅导机构也比较发达。胡锦涛总书记曾经批示,“完善工会领导的职工维权机制很重要”。工会应当依法承担起职工维权的职责,辅导职工学会健康的生活和工作方式,在减轻职工工作压力方面多做一些工作。

  结束语:
  一个和谐的社会,是能够以法律和道德的手段调适利益冲突的社会,道德的观念应当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得到贯彻。首先应当是领导和管理阶层必须树立人本至上的道德意识,这一点,在一个以权力为中心的社会更显得重要。出现那么多的过劳致死的事件,不能不警醒我们的社会认真反省道德的缺失。科学发展是可持续的发展,发展是硬道理之发展是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文明进步,从科学发展观认识我们的社会,必须摒弃物欲横流的腐朽思想、塑造人本至上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
(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