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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7:21:19  浏览:82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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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


银发[1998]26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促使企业扭亏增盈,去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银发〔1997〕385号)。文件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存在
着一些问题,如有的企业未严格执行封闭贷款的规定,将销货款挪作它用,致使贷款不能归位;有的银行对此项工作不够重视,没有作出具体部署;一些有关部门在办理贷款抵押时手续过于繁杂、收费偏高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国有亏损企业的支持。为进一步贯彻执行银发〔19
97〕385号文件,支持亏损企业培育新的赢利增长点,促进今年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现就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的产品生产补充通知如下:
一、要继续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精神,把支持国有亏损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作为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要按《通知》的精神对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
效益产品的生产实行封闭贷款,加大支持力度。
二、银行要积极帮助解决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特别是有出口定单的产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企业申请、联合调查、银行评估、专户管理、封闭运转、确保归还贷款本息的办法。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当地银行会同经贸委组织调查,共同帮助企业落实封闭运转的各项条
件,如办理抵押手续,落实产品的成本核算等。银行通过评估,自主决定是否贷款。贷款后企业要设专户管理,并做到供产销单独记帐,成本费用单独核算,效益利润单独反映。贷款在封闭运行期间,不能用专户的贷款扣取老的欠税、各种费用、支付拖欠的工资,银行也不能在这个帐户上
扣收老的欠款和欠息,切实做到对企业所欠的“税、费、薪、贷”一律不得在专户中扣缴。企业在专户上支出款项时,实行“双签”制度,必须有企业和银行信贷员双方的签字方能支付款项。对销货款的回笼,企业必须向银行提供必要的情况和报表,银行也有权对企业的经济活动和往来款
项进行监督,一旦发现销货款未进专户,银行要停止发放贷款,并对原发放的贷款给予扣收。
三、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换机制,努力提高生产经营管理水平。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扭亏增盈措施,不得在未归还贷款前制订破产及其它非积极扭亏的方案。
四、有关部门要从支持国有企业发展、支持银行防范风险出发,提高办理抵押手续的效率,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对依法收费的,凡有收费幅度的,应按收费最低限收取。同时,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帮助封闭贷款各项措施的落实。
五、各银行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制定贯彻银发〔1997〕385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和实施细则,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要改进金融服务,加快贷款评估,提高效率,支持企业寻求新的效益增长点。
各级银行、经贸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此类贷款的管理,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要把防范金融风险同促进经济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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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直接或者间接利用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工商企业、服务行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污水管渠、排水(涝)泵站、污水处理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管理工作;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管理工作。
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排水户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第六条 排水户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手续,其中城市排水设施属市管的,向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申请;属区管的,向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申请。
第七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手续,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单位排水设施平面图(注明流向、管径、标高等内容);
(二)有监测资质的水质监测机构出具的水质监测资料;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排水户所排污水的水质符合标准的,发给《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二)排水户所排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标准,但对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不构成严重影响的,发给《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
(三)排水户所排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可能造成损坏或者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予发证,并书面通知排水户。
(四)因工程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排放污水的,发给《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施工的期限。
第九条 《排水许可证》和《临时排水许可证》使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证件,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排水许可证件实行年检制度。
排水许可证件不得涂改、转让、租借,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办。
第十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的要求,在本单位排水设施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处设置采样、检测流量、排水控制装置等的标志。
第十一条 排水户排放灰浆、泥浆或者含有灰渣的污水,应当设置沉淀池,经沉淀水质符合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第十二条 排水户所排污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应当定期、如实向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报送水质监测资料。
第十三条 排水户所排污水的水质发生变化后不符合标准,或者本单位排水设施的流向、管径、标高等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当提前15日向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排水条件变更手续,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排水条件。
因紧急情况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排水户可以先变更,但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并在变更后3日内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申请换证。
第十五条 因水质不符合标准持《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在《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第十六条 有监测资质的排水户,应当自行对所排污水的水质进行监测;无监测资质的排水户,应当委托具有监测资质的水质监测机构对所排污水的水质进行监测。
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报送所排污水的水质监测资料。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排水户所排污水的水质进行监测,并对排水户自行或者委托监测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接通或者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向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排水许可证件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在排水许可证件期满后未换证继续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有关手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补办手续,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涂改、转让、租借排水许可证件,或者未办理排水许可证件年检的;
(二)擅自变更排水条件的;
(三)谎报、拒报水质监测资料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接通、改动城市排水设施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县和湾里区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8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理论研究的意见

全国妇联


〔2000〕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理论研究的意见

  加强妇女理论研究,是妇联组织从宏观上驾驭和指导妇女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工作。面临世纪之交,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妇女发展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要求从理论上给予阐释和回答,妇女工作的实践也迫切需要得到理论支持和理论服务。为了适应跨世纪妇女运动的发展要求,充分发挥理论研究在妇女工作中的基础和先导作用,全国妇联对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妇女理论研究的重要性
妇女运动的实践从来离不开正确理论的指导。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妇女运动的领导人和妇联领导机关,一直把妇女理论研究摆在重要位置上。正是由于妇女理论研究的必要支持,妇女工作才日益显示出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即将到来的21世纪,科技的竞争将更加激烈,经济全球化趋势会更加明显,知识和信息将成为经济发展的要素。根据党的十五大确定的跨世纪发展目标,我国改革和发展都会加快步伐。经济成份和经济利益的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社会组织的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的多样化,必将对妇女生存和发展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影响。跨世纪的妇女运动发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科学的妇女理论的支持和指导。妇联领导机关应当切实加强理论研究,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敏锐的洞察力分析新形势给妇女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思考跨世纪妇女发展的目标和途径,适时提出对妇女发展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指导意见。
二、妇女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方针和原则
妇女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着眼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对妇女发展重大实践活动的理论概括,从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出发,进行切实有效的研究。妇女理论研究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在实践中发展妇女解放理论。理论研究要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营造民主团结、相互探讨的良好氛围。妇女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为妇女运动实践服务的基本原则,及时回答重大的妇女问题,切实推动妇女问题的解决。
三、妇女理论研究的主要任务
中国妇女运动需要有我们自己的妇女解放理论来指导。妇女理论研究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面向新世纪,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女理论体系。
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女理论体系,应当紧密结合时代特征,创造性地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马克思主义,包括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是科学,它必定随着实践和科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不可能一成不变。我们要解放思想,勇于探索,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的基本问题为研究对象,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吸收借鉴国内外有关的理论与方法,对妇女的历史、现状、未来,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家庭多角度进行分析,科学地解释妇女地位变迁的轨迹,以及妇女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本质。特别要回答如何认识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妇女问题,说明在国家走向现代化进程中的妇女发展特点,揭示我国妇女发展的规律,建立起比较系统、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女理论体系。
在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女理论体系的过程中,我们要完成以下具体任务:
1、推进妇女基本理论建设。要深入学习研究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邓小平妇女解放与发展的思想,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妇女的实际出发,对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进行系统的研究、阐释。在此基础上,系统地论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发展的主要特点、基本动力、根本任务、发展战略、制约因素、主要途径、主客观条件、地位作用和社会环境等基本理论,揭示中国妇女发展道路的特征,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女理论体系。
2、着力开展妇女现实问题研究和对策研究。要抓住社会现实生活中涉及妇女生存与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影响男女平等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比如,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给妇女提供的机遇和挑战;劳动力市场中的平等就业政策;农业步入新阶段与农村妇女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与妇女权益保障机制;民主政治进程与妇女参政;法制建设与社会丑恶现象蔓延问题的解决;大众文化的发展与男女平等观念的确立;中国妇女运动与国际妇女运动的关系以及在全球妇女发展中的作用等等。在对重大的妇女现实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适时提出对策建议,既为国家制定法律政策提供依据,也对妇女工作实际进行理论概括,又对妇女社会生活进行指导,形成比较系统的宏观思路,对妇女发展的实践起到指导作用。理论研究的目的是解决现实问题,只有正确地回答和解决了重大的妇女现实问题,才能真正体现妇女理论研究的价值。
3、加强妇女工作理论研究。工作理论是重要的社会科学门类,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对提高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具有重要作用。要学习、总结和发展妇女工作理论,提高运用其指导工作的自觉性。要加强对妇联组织职能研究;新时期妇女工作对象及需求研究;工作方针和战略思想研究;群众团体活动方式和方法研究;干部队伍建设研究等等。要培养理性思维习惯,善于对鲜活的妇女工作实践进行理论概括和理论升华,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工作和妇女组织发展的规律,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妇女工作理论。
4、重视妇女运动历史研究。为了借鉴历史经验,需要研究中国妇女运动史。要系统地了解妇女运动历史上的重要事件、重要人物、重要思想,认真收集、研究和整理我国妇女运动历史文献资料,通过历史和现实的比较,不断丰富对历史和现实的理解,敏锐地观察和了解历史上重大事件的背景、影响、重要人物的作用,提高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认识与评析历史的能力,总结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在研究妇运史的同时,还要注意研究近现代和当代妇女思想史、文化史、婚姻史、生活史等,为现实的妇女运动提供历史借鉴。
5、加强国际妇女运动研究。注意关注国际妇运思潮,及时了解其中有影响的新情况、新经验,译介和分析国外各种妇女理论和方法,积极举办或参与国际妇女研讨会议。交流的目的在于学习和借鉴,吸收国外妇女研究的一切有益理论和方法。学习借鉴要坚持为我所用的原则,要结合本国实际消化吸收,不能生搬硬套。归根到底,我们要解决中国妇女的问题,不断提高我国妇女研究的水平。同时,也要为国际妇女运动的发展作出中国妇女的贡献。
6、促进妇女学学科建设。一种成熟完善的学科,需要经过长时间的社会实践的积累、学术争鸣和理论归纳才能形成,妇女学学科建设也是如此。妇女学本质上是一门跨学科的学问,与其他社会科学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需要从妇女的角度审视和变革哲学、史学、文学、社会学、人类学、人口学等传统学科,弥补人类知识的缺失与不足;也需要吸收、总结、借鉴上述学科的理论与方法来研究妇女,逐步构建起妇女学的基本理论框架和方法,建立比较系统完善的妇女学学科体系,使之成为社会科学中一个重要分支,成为妇女理论的组成部分。
四、加强妇女理论研究的措施
1、把妇女理论研究作为妇联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位置妇联要把妇女理论研究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总体工作之中,切实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妇联领导同志要带头参与妇女理论研究,每年听取理论研究工作的汇报,交任务,对理论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并注意抓检查落实。妇联机关业务部门每年至少要完成一个以上的调查研究课题,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深入基层,真正沉到妇女群众中,及时了解和捕捉现实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切实进行理论研究,用以指导工作。妇联所属的妇女研究机构,每年要完成几个重大研究课题。
2、制定短期与中长期相结合的妇女研究规划面向21世纪的妇女理论研究,需要制定一个五年规划,包括马克思主义妇女基本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研究、妇女法律政策研究、妇女工作研究、妇运史研究、妇女学学科建设、国际妇女研究等。结合各地实际,完成哪些任务,应有明确目标。同时,提出年度计划,力争每年妇联都有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产生出来,为实践所用,以进一步提高妇联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3、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对研究成果进行评估今后在确定重大调查和研究课题的基础上,定期进行优秀论文和调研报告的评选工作。对直接影响党和政府政策和妇联决策的研究成果,要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将调查和研究成果列入干部考核的内容,在妇联系统形成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的浓厚氛围。
4、加强妇女研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妇女研究所(室)、女子院校、妇女报刊在妇女理论研究中的骨干作用,发挥机关业务部门在调查研究中的主体作用,以中国妇女研究会为依托,建立妇女研究网络,联合党政部门、高等院校、社科系统、新闻出版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重大课题研究。注意加强对妇女研究队伍的培训,每年就开展妇女研究的方法及成果进行交流,注意发挥妇女报刊在研究信息交流上的作用。对研究人员要提供尽可能多的条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政治、政策、法律及妇女工作业务学习。
5、重视研究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对有价值的优秀研究成果,一是向党委、政府报送专题报告,向人大和政协两会提出提案和议案;二是确定妇联工作任务时,充分考虑妇女研究中提出的关键意见;三是注重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大众传媒以及信息网络,宣传文明进步的妇女观;四是把研究成果贯穿到各级党校、高校和女子院校对妇女和妇女干部的教学培训之中,作为实施女性素质工程的动力。各地妇联要根据全国妇联关于加强妇女理论研究工作的总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贯彻重点,采取有效措施,下气力狠抓落实,不断提高妇女理论研究的水平,为实现妇女工作的新跨越作出应有的贡献。
全国妇联
200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