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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届一次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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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届一次第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十届一次第2号)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3年3月15日选举:
胡锦涛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曾庆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现予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2003年3月15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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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赣市府发[2007]2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元月5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七年元月十三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围绕“对接长珠闽,建设新赣州”的目标要求,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率,创新政府管理。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六、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七、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八、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领导班子每周例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要关心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十、秘书长协助市长、常务副市长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一、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市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行政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扩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度。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向社会公示并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对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通过适当方式作出反馈。
  二十、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制度。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
  二十一、建立行政决策效应跟踪反馈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保证政令畅通。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防范政府权力私利化,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出台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五、提出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国家方针政策和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议案、行政规章,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性;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相互衔接,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权威性。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通畅;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重要的群众来访。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并主动地查处和整改。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完善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及时公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五、各县(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领导班子每周例会制度。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党组其他成员、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或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党和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论、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三)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2、财政预决算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3、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规、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性规划的制定与调整;4、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5、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6、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或调整、产业区域布局的规划与调整;7、教育、人口和计划生育、土地管理、城市管理、财政体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措施;8、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
  (七)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听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每周例会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或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上周工作情况,通报本周工作安排,协调和决定有关事宜。
  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每周例会于每周星期一上午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政府副秘书长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四十一、需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的议题,由有关部门和地方自行会商,意见仍有分歧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协调,提出具体意见或倾向性意见。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领导班子每周例会的,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及领导班子每周例会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签发,2个工作日内印发。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
  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四十五、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市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审批。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若不需要保密,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四十七、严格会议纪律。市政府召开的各类重要会议,不准吸烟,不准接打手机,不准办理与会议主题无关的事情,不准会见客人,不准无故缺席。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的人事任免等议案,由市长签署。
  五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行文,上行文、平行文由分管领导、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下行文由分管领导审核,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一、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五十四、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十五、上级机关来文、来电,由秘书长签呈市长、常务副市长阅批,其他领导依次阅办;下级机关报送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后,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类的公文,使用专用文件夹,实行专人专送,即时办理。
  五十六、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依照《赣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办理。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规范性文件时,起草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作起草和审查说明。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作风纪律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要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做到:不昏,即政治上坚定,工作上清醒;不懒,即勤奋学习,努力工作;不贪,即廉洁行政,服务人民;不负,即不负全市人民的重托,全力谋发展;不张扬,即埋头苦干,扎实工作,塑造政府良好形象。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榜样,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人民政府通过不定期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六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的公务活动,均不安排接送;当地负责同志也不要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市人民政府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六十五、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市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市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上级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七)上级领导、重要客商来我市;
  (八)上级部门重要来文、来电和重要会议情况。
  六十六、副市长、市政府副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离开本市,应当在事前向市长报告,并将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离开本市,应事前向分管领导和秘书长报告,同时告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开本市,应事前征得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市长批准。
  六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安徽省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实施细则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计委


安徽省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实施细则
经省人民政府 省计委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20号文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制定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施(1986)1431号文《关于审批一九八六年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
含量包干综合系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凡符合《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在一九八五年前已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国营建筑施工企业以及直接为建筑安装服务的建筑构件(钢构件或予制构件)、建机修造、木材加工、材料供应运输等企业,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仍继续实行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企业
的主管部门(总公司)以及独立核算的附属医院、学校、科研所等事业单位不试行工资含量包干办法。一九八五年没有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今年不再扩大试行范围。
三、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核定。省属届企业由主管行政部门,地、市(县)属企业,由地、市计委分别会同同级劳动局、建设银行核定后,提出年度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报省计委。省计委会同省劳动局、建设银行审定后报国家计
委、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国家审批下达我省的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范围内,由省计委会同省劳动局,省建设银行审批下达给省主管部门和各地、市计委。省主管部门和各地、市计委,在省计委审批下达的包干综合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范围内,分别下达。省
属企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劳动局、建行审批;地、市(县)属企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由各地、市计委会同同级劳动局、建设银行审批,并报省计委、劳动局、建设银行备案。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上级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不准突破。工资总额随实际完成的产值和规定的挂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浮动。按企业实际完成的产值等指标和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计算的工资额比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有增减时,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编报调整计划
,按省计委、财政厅等五个部门劳计字(86)097号文规定办理。
计划执行中对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原则上不作调整,个别企业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突破原核定的工资含量系数的,必须专题报告,经开户银行签证。省属企业由主管部门核报;地、市(县)属企业由地、市主管部门核报同级计委会同劳动局、建设银行审核后转报省计委会同省劳动局,建
设银行审批。
四、省直各有关主管部门,各地、市计委,必须编制建筑业(施工)年度计划报省计委审批下达。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必须与省计委下达的工程质量、竣工率,产值利润率、安全生产指标接钩;直接为建筑安装服务的建筑构件厂,木材加工厂,材料供应运输等企业也必须与下达的产品质
量、安全生产、产值利润指标挂钩,完不成上述任何一项挂钩指标的,必须扣减工资含量包干系数。扣减总比例:凡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生产活动的企业,按上级核定的企业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的20%执行;从事直接为建筑安装服务的有关企业按核定的企业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的10%执行。
接钩分项扣减比例为: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生产活动的企业,其中:工程质量为7%,竣工率为4%,产值利润率为5%,安全生产为4%;从事直接为建筑安装服务的有关企业,挂钩分项扣减比例为,其中:产品质量为5%,产值利润率为3%,安全生产为2%。
挂钩考核指标,均按省计委批准下达的年度计划为准。各项挂钩指标的考核,除产值利润率由同级建行负责下达和考核外,其余指标均按隶属关系由省各有关主管部门、各地,市主管部门进行考核,执行结果报同级计委审核后转报省计委会同省劳动局、建设银行审定。
五、核定工资含量系数的产值,计提含量工资的产值及计算产值利润率的产值,口径必须一致,均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计算总产值范围的规定执行,单项工程人工挖土石方超过3000M3以上的,其产值和相应的工资额,不包括在工资含量范围内,而另行计算。
六、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企业的含量工资实行“按月予支,按季小结,年终结算,专户存偿,先存后用”的办法。企业都应提出结算资料,作为开户银行监督执行的依据。企业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指标,编制季度分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经主管部门签章后,计划报送开户银行支取工资。月度按计划予提的含量工资,不足以支付当月职工基本工资和内部经济责任制奖金兑现时,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在月度间调剂使用。在动用上年结余时,需申述理由,报经同级劳动部门同意。当年结余的含量工资,可以从税前利润中划出
存入专户,跨年度使用,以丰补歉。
七、根据《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含量包干工资总额包括材料节约奖,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施[1986]1431号文指出:“材料节约奖,要处理好控制工资总额和鼓励企业节约材料的关系,在核定的含量系数内,分别不同情况,拿出一定额度的含量工
资作为材料节约奖专用基金。专用基金的额度每年核定下达”。我省材料节约奖的具体办法,将另行制定。
八、企业的内部分配,要结合核定下达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和各项挂钩考核指标进一步落实内部经济承包责任制,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充分调动职工生产和经营的积极性。但企业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及工资标准的调整等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行确定。
九、过去有关规定凡与《试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有抵触的,均以《试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为限。本实施细则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十、本实施细则由省计委作统一解释。




1986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