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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关于派遣第七批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20:02:30  浏览:86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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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关于派遣第七批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关于派遣第七批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2年4月1日 生效日期1992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本着加强两国医疗卫生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以下简称埃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五人组成的第七批中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自抵达埃塞俄比亚之日起为两年。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纳兹瑞特医院。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与埃塞俄比亚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由医疗工作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中国医疗队队长担任所在医院的医务副院长,其权力范围应由双方适时商定。
  中、埃双方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职称较低的医生须尊重职称较高的医生的意见。
  按照中国医疗队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埃方将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条 中方将提交每个医疗人员的下列内容的材料,并正式译成英文。
  1.两份简历,两张护照照片。
  2.合法职业证书影印件。
  3.文凭或学位,如译成英文应由合法译者严格签字和封印。
  4.正式委任期的经验报告。

  第五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埃方提供。
  中方将无偿提供部分药品、医疗器械(包括针灸用具),由中国医疗队使用和保管。上述中方提供的医疗物资由中方负责运至阿萨布港或吉布提港。埃方将免除上述医疗物资的海关税和其他一切税务,并负责办理这些医疗物资的报关、提取手续和从阿萨布港或吉布提港运至中国医疗队驻地,并负责有关费用。

  第六条 埃方将免除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直接税以及他们首次来埃塞俄比亚工作、六个月内进口的私人物品包括每人一辆专用汽车的海关税及其他一切税务。如若中国专家在上述期限内未进口车辆,埃方应为该队提供当地交通。
  埃方还将免除中国医疗队在埃塞俄比亚期间所需的粮食、食品及其他消费品的海关税和其他税务。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薪金、交通费(车辆的燃料、维修和折旧费)和往返中国和埃塞俄比亚之间的国际旅费,以及按第五条规定由中方提供的药品和器械的费用(包括国际运保费)均由中国政府无偿提供,上述费用表将由中方适时提交。

  第八条 中国医疗队在埃塞俄比亚期间的住房,包括家具、卧具、炊具、水、电及其他基本必需品均由埃方提供,并负担其费用。

  第九条 埃方负责办理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埃塞俄比亚的居留身份证并负担其费用。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国和埃塞俄比亚的公共假日,每工作期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期。

  第十一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应遵守埃塞俄比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并尊重埃塞俄比亚的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埃塞俄比亚期间,如发生死亡或伤残,埃方应负担尸体或伤残者运回中国的费用。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至中国医疗队工作期满之日止。如果埃方要求延长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应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向中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签议定书或换文确定。

  第十五条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在亚的斯亚贝巴签定,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埃塞俄比亚过渡政府
   代     表        代     表
     金 森            伊兹雷尔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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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第二次修订)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文教科发[200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原部属艺术院校:

为了推动在文化艺术领域大力倡导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促进现代科学技术创新,鼓励和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文化创新的积极性,使创新活动渗透到文化艺术生产、流通、服务和管理等各个环节,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现将第二次修订的《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2006年3月21日印发的《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一月七日

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
(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在文化艺术领域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鼓励和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文化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结合文化行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文化部创新奖授予在文化行业各领域的文化实践中以科学理论、科学方法、科学技术实施创新,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为促进文化的发展与繁荣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项目完成人。

第三条 文化部创新奖的评选每三年一届,每届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对其中特别优秀的项目授予特等奖,特等奖项目不超过2项。

第四条 文化部创新奖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文化部创新奖是对文化实践过程的奖励。文化部创新奖针对项目的创新性、科学性、实践性、有效性、示范性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创新奖项目应有一套完整的科学理论、科学方法作指导,将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创造性地应用在文化工作中,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较大的借鉴和广泛的推广应用价值。

第六条 文化部创新奖参评项目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时间距完成时间不超过3年;

(二)在参评期间不涉及法律纠纷;

(三)申报材料真实、完整。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向文化部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参评项目;文化部直属单位及原文化部直属高等艺术院校可直接向文化部申报参评项目。参评项目申报工作包括材料报送、资格审查和选拔推荐等。申报时间以当年所发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文化部设立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文化部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一)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由文化部聘任,任期一届。

(二)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办公室设在文化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三)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成员若干人。专业评审组正、副组长由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担任。

各评审组成员由评审办公室根据当年创新奖项目推荐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从文化行业专家资源库中选出,经评审委员会秘书长审核,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九条 评审办公室对申报的参评项目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条 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分为初评和终评。

(一)各评审专业组对评审办公室提交的参评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分组审查,并以分组投票的方式产生初评结果。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终评结果。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参加,票数超过实到评审委员半数以上,评审结果有效。

(三)评审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提前向评审办公室请假,评审办公室按程序增补新的评审委员。

(四)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参评项目参与者不得参与评审委员会及相关评审组。

第十一条 评审结果由文化部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二条 在公示期内如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

异议书须写明项目名称、事实理由、异议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事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评审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该项目推荐单位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评审办公室负责将评审委员会裁决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异议人及项目完成单位。

第十三条 获得文化部创新奖的项目由文化部颁发奖状、奖金和证书。奖励人数每项限额为10人,奖金数额为每项2万元;特等奖项目奖励人数每项限额为15人,奖金数额为每项5万元。

第十四条 参评单位及项目完成人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由文化部撤销奖励,并追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五条 参与文化部创新奖评审活动的评审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相关规定。评审委员在评审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评审办公室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文化部创新奖评审全程接受驻文化部监察局的监督。

第十七条 每一届文化部创新奖的评审可由评审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参照本办法设立本行政区的文化创新奖。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7日起实施。2006年3月21日印发的《文化部创新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和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和内部工作规程》的通知

甘财办[2007]44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理顺我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工作关系,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的有关规定及省编办对我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批复,现将《甘肃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和内部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和内部工作规程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件:

甘肃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管理职责和内部工作规程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组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资产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对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4、负责省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5、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6、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7、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评价。
8、建立和完善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9、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工作规程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处)为我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处室,负责省级并指导全省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同相关业务处按内部工作规程实施具体管理。
(一)资产配置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审批。
1、预算处在布置省级部门下一年度预算时,同时布置资产购置预算,下发《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
2、行政事业单位按部门预算编制的统一要求,编制《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我厅资产管理处和相关业务处。
3、资产管理处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申请单位的人员编制、资产存量状况及配置标准等进行审核,提出增量资产初审意见。
4、资产管理处将资产增量计划初审意见会签各相关业务处,各相关业务处结合本级财力、部门人员及公用经费开支情况、项目安排情况提出书面意见,反馈资产管理处。
5、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业务处的反馈意见,明确增量资产计划审核依据和审核理由,汇总确定增量资产计划表后提交预算处。
6、预算处结合预算编制政策和财力情况统筹考虑后,确定单位增量资产预算安排意见,随本级预算草案报厅长审定后执行。
7、年度预算执行中,行政事业单位新购建资产,按照“资产管理处审批计划,相关业务处审核资金,政府采购办确定采购方式”的原则,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后,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报资产管理处提出初审意见后送相关业务处,相关业务处结合财力情况批复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事项,并将批复文件抄送资产管理处,用以办理资产占有登记。
8、对年度内变动较大的车辆、电子设备和遗留问题较多的土地、房屋等资产配置,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的资产存量情况,按照配置标准和工作需要,在省级预算盘子内,提出初步配置意见,会签相关业务处后汇总提交预算处报厅长审定。
9、行政事业单位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特殊原因需临时购置资产的,由资产管理处会签相关业务处,报主管厅长审定。
10、行政事业单位新购建的项目完成后,组织竣工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相关业务处审核并会签资产管理处,报主管厅长审定后,下达批复文件,并将批复文件抄送资产管理处,用以办理资产占有登记。
11、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履行政府采购规定,资产管理处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有登记时,发现单位未履行政府采购程序,自行购置应纳入政府采购项目范围的资产,要将信息及时反馈政府采购办。
(二)资产使用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由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省财政厅,具体工作由资产管理处办理。
2、资产管理处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及证明材料提出审核意见,会签相关业务处,报主管厅长审定。
3、资产管理处以正式文件批复,申报单位凭批复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变更等事项,并及时进行单位账务处理。
(三)资产处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设备等各类国有资产(含罚没资产和无形资产)处置工作由资产管理处商相关业务处室、有关技术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审核鉴定,委托产权交易中介机构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进行,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资产处置按下列程序报批: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处置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厅资产管理处。
2、资产管理处根据单位处置申请和权限以及资产状况等,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审批意见,会签相关业务处室后报主管厅长审定,并以正式文件批复行政事业单位。批复文件及时抄送相关业务处室。
3、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审核和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4、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提出调剂或处置意见,报主管厅长审定。
5、资产处置批复文件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今后申请购买同类资产的依据,对于不按规定处置资产或拒绝调剂的,资产管理处可会同相关业务处暂不受理下年度资产购置预算申请。
(四)资产收入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和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综合处、国库处及相关业务处按照非税收入管理分工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制定资产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对资产收入实施收缴管理。
(五)产权登记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由资产管理处根据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的规定,制定产权登记办法和年度检查制度,办理产权登记相关事项。
(六)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信息管理、监督检查
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由资产管理处依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会同相关业务处,根据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和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处室适时开展。对于各单位资产清查情况及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处应送相关业务处,资产动态信息库建立后作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管和编制部门预算的参考依据。资产管理处应根据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和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会同有关处室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七)其它事项
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其它事项,由资产管理处根据管理职责,按照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的有关规定,会同相关业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