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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继续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9:23:53  浏览:8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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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继续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继续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关于继续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近几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取得了较大进展,但基础还比较薄弱,必须进一步予以扶持和鼓励,请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强领导,坚持不懈地抓好机电产品出口工作。国家经贸委(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要与各地
方、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做好机电产品出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快速增长。

关于继续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
(1994年8月10日)
国务院:
为进一步增强机电产品出口的后劲,保持机电产品出口持续快速增长,现就继续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多渠道解决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和出口生产企业,下同)所需资金。
(一)对有市场、有效益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有关银行应随其出口增长相应增加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包括机电产品出口所需进口料件外汇贷款)。
(二)开展信用证贴现和抵押贷款等银行金融业务,为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解决资金周转困难。
(三)机电产品出口所需短期周转外汇贷款,由地方和有关银行在国家核定的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控制指标范围内优先安排。
(四)为扩大成套和大型设备出口,机电产品的中长期出口信贷要纳入国家信贷计划,每年适当增加。
(五)对少数有条件的主要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外贸、工贸总公司,可由人民银行批准赋予对外融资权,以其资产和信誉对外抵押融资,用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
二、考虑到部分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存在外销收益不如内销收益、部分机电外贸(工贸)企业利润不多和外贸企业过去未缴纳所得税的实际情况,作为照顾性过渡措施,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按统一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可由企业财政主管机关(指各级财政厅、局)根据企业出口机电产品
的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给予适当照顾。
对外贸、工贸企业普遍实行工资总额与出口增长和经济效益双挂钩办法。在出口增加且有效益的前提下,保证企业工资总额适度增长。具体办法由外经贸部商有关部门制定。
三、国家与地方技术改造投资应把增强机电产品出口创汇能力作为重点之一。按优化出口商品结构的要求,对出口已有一定基础且产品有市场潜力的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增强出口能力。对较大的出口型项目的技术改造,要纳入行业发展规划重点扶持。随着国家技术改
造信贷总规模的扩大,相应增加机电产品出口专项技术改造贷款(含贴息贷款)规模。在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内,每年安排一定规模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指标,用于机电产品出口项目的技术改造。
四、发挥中国进出口银行对推动我国机电产品出口的积极作用。中国进出口银行要积极筹措资金,为企业扩大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其政策性信贷规模今后要逐步增加,积极开展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业务。同时还应积极开展出口信用保险和出口信
贷担保业务,为出口企业承担收汇风险,确保出口信贷资金的安全,逐步在我国建立起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中国国情的出口信用风险保障制度。此外,要利用国外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为我国成套和大型设备出口提供信贷资金,重点解决我出口企业带资金投标困难的问题。
中国银行等有关银行要在完成原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同时,继续为机电产品出口提供商业性中长期出口信贷。所需信贷规模纳入国家信贷计划,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投标、履约保函等办法。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要继续为机电产品出口和出口信贷提供保险。
五、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展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出口。对开展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业务,其进口直接供加工复出口的原材料、元器件,继续实行保税办法,经海关审核,对确属加工复出口部分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对于特定商品以及违反海关管理规定
、有走私违法行为或资信不好的企业,其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原材料、元器件,海关可根据情况预先收取保证金(出口后退还)。
六、建立扶持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扶持机电产品出口(包括开拓海外市场,在国外设立分拨和展销中心,反倾销应诉以及宣传介绍机电产品等)。基金来源及管理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财政部、外经贸部等部门研究提出。
七、充分发挥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协调指导、咨询服务作用,建立正常出口秩序。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商会除继续做好出口价格、客户、市场的协调工作外,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可参与组织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的实施等工作。对商会重要的同行业协议,报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
准后,通知所有进出口企业遵照执行。商会应充实健全组织机构,以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
八、加强机电产品出口的组织领导。在过去几年里,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做了大量工作,今年要继续在国家经贸委(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指导下,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出口的组织领导工作。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9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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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颁布《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拆除城镇房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管理,严格控制拆除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拆除本市市区,郊区、县政府驻地,建制镇,工业区、点范围内的各类房屋,均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凡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房屋需要拆除时,均应在拆除前到房屋所在区、县房管部门办理拆房申请手续,在领取“房屋准拆证”后方可拆除。无房屋准拆证者,不准拆除房屋。
第四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的,应贯彻拆次不拆好,能少拆不多拆的原则。城市旧区规划改造或开发建设,按照规划,尽量选择房质较差(三类及三类以下房屋)的区段进行。
第五条 拆除文物建筑,须按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办理手续。拆除尚未确定保护级别的文物建筑,须先征得所在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各种风貌建筑和房质较好的一、二类房屋,一般不得拆除。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的,应按本规定程序审批。
第六条 办理申请拆除房屋手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申请拆除自有房屋的,需持房产所有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因规划改造、基本建设等项目需要拆房的,应列入市计委、建委年度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小型技改项目需要拆房的,需有主管局年度工程计划及规划部门核定的平面布置图。各部门、各单位在下达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时,应同时抄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三、凡属划拔用地的建设项目,需持规划部门发给的“核定用地通知”。
第七条 拆除房屋审批手续:
一、市区申请拆除三类以下的房屋(包括三类房屋),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下的,由区房管局负责审批。申请拆除的房屋建筑面积在二百平方米以上(含二百平方米),或属于一、二类房屋和风貌建筑物,需由区房管局审核后报市房管局审批。
二、申请拆除的房屋在郊区、县政府驻地和建制镇的,由郊区、县房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旧区改造和翻建,属市、区建设开发公司建设的,在规划审定后,由开发部门到房管部门办理准拆手续。
第八条 房管部门在核定拆除范围时,应以规划部门核定的平面布置图为准。规划部门在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准拆证”前,不予核发施工执照。
第九条 拆除房屋时,应严格按“房屋准拆证”规定的范围和数量拆除。如确需增加拆房数量的,应在拆房前补办手续。
第十条 房屋批准拆除后应在六个月内拆完。如逾期未拆应重新办理申报手续。房屋拆除后,应于一个月内持“房屋准拆证”和原房产所有证到所在区、县房管部门办理房产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拆除房屋,应交纳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拆房的,由各级房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属于单位私自拆房的,处以相当于所拆房屋价值50%以下的罚款;属于个人私自拆房的,处以相当于所拆房屋价值10%的罚款。罚款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0月28日
浅析WTO框架下的中国海关采行企业分类制度

(作者为林承铎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近年来,中国大陆海关加大了对走私案件的打击力度,在一系列有效的打击活动当中,案件价值也一再的下降,这也显示出中国大陆地区在加大打击力度之后,对于大宗的公司走私案件明显的减少,取而代之的是一系列较小额度与小批量的走私活动的增加.面对走私零散化、密集化的新情况之下,各地海关动员了大良的人力物力,重点打击高科技产品以及原材料走私等较为猖獗的走私.
自九八年开始,「中国大陆地区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工程」开始激活,在计算机联网以后,三个单位包括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始联手防止企业或个人利用假报关单来骗取外汇并且给境外购买私货提供资金来源.大陆地区于九九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它有关的法律等,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并且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其目的是为了让企业在分级制度当中能够进行自律,避免违法犯罪.
该办法除了由海关总署进行解释之外,当中所指的“企业”就是与进出口活动有直接关系的企业或单位,当中包含了外商、台商、港澳商等,基本上,只要是进出口业务有关联的企业或单位,都适用该办法,而不考虑该企业的投资背景.此外,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过去的报关情况、守法守纪等问题分别设置了A、B、C、D四级的动态管理.该企业除了A类与D类企需要报请海关总署备案之外,其余由所在地主管海关审定之后适用,并且,海关总署也会将适用A类企业的名单报送商务部.B类与C类企业尤其主管海关在其范围内实施.A类和D类企业的管理则由海关总署统一布置在中国大陆地区海关范围内实施.
该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经向主管海关申请并经海关审核确定的,海关实施A类管理,其中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或出口总额达到2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公司和自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机电产品自营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可予以优先考虑。(一)注册登记二年以上,并且(1)连续二年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2)连续二年无拖欠海关税款情事;(3)连续二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4)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签定免验协议后二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二)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三)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四)会计制度完善:财务帐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五)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六)连续二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七)凡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帐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帐货相符。
假使外资企业或台资企业需要申请A类管理的时候,应当向主管的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的报告,并且应当符合法定的申请程序以及申请条件,对于两年内有违法犯罪、弄虚作假、或呈报资料不真实者,海关将不予考虑其申请,一般来讲,企业设定的同时,基本上被初步定位在B类企业,假使没有出现C类或D类的情况时,一般应按B类来管理.
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之后,海关对有以下情事的企业实施C类管理:一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不满50万元人民币的;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帐册管理混乱,帐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帐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一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实行C类管理的企业, 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必须提交保证金;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按规定的比例交纳保证金;对其经营活动列入稽查重点;对其进出口货物实行重点查验;不予办理异地报关备案;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部。
同比来讲,C类企业的管理要比B类企业的管理严格了许多,采取的是一种防范的型态,对于比现较好A类企业或者是一般的B类企业都实行信任管理,D类企业在分级制度当中,基本上扮演着一种出场机制的角色,企业有下列情事者,适用D类企业管理: 二年内走私偷逃应缴税款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或批件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批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被外经贸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但企业被实行D类管理之后,则企业的经营活动,海关再对该企业管理时就必须符合以下几种规范: 不予该企业办理新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进出口货物逐票开箱查验;按有关规定暂停企业报关资格,或暂停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业务资格,暂停企业保税存储业务资格;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取消企业报关资格,或取消企业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业务资格,取消企业保税存储的业务资格。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部。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基本上,企业假使被宣告为D类企业之后,该企业在商业竞争当中可能会因此而失去时间与大量成本,因而退出商业竞争领域.
不过,有赏有罚向来是行政机关的管理模式,对于表现相当出色,遵法守纪的企业,海关也会对他们实行一种比一般管理要来得宽松与信任的A类分级模式,该办法当中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海关对其实行A类的分级管理, 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下发各海关执行,在实行常规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供以下便利:(一)在海关业务现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并应企业要求,优先实行“门对门”验货。(二)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计算机联网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三)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四)对企业进口海关必检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可免予取样化验。(五)为企业优先提供EDI联网报关的便利。(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可向外经贸部申报成立进出口公司,海关优先为其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所以,想要在中国大陆设立外资企业,并具有进出口权,就必须谨慎对待中国海关对于企业所采行的企业分类制度,避免因为对投资政策不熟悉而触法,更不要过度依赖行政救济,而忽略了司法手段的重要,这也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的后过渡期,企业应当具有的法制意识,以期合法经营,稳定发展.(本文完)


姓名:林承铎 男 汉族
联系地址:linchengto@vip.sina.com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美国天普大学比斯利法学院法学硕士
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