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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13:07  浏览:9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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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安徽省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第十一条修改为:“下列行为为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第十二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利用经济合同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视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删去第十三条。
四、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经济合同仲裁机构”修改为:“仲裁机构”。
五、第十七条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仲裁机构处理经济合同案件时,需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邮电、运输等部门予以协助的,应当持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仲裁机构的正式函件。”



1997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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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监察员工作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监察员工作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察机制,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促进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廉政勤政,保障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监察员是监察部门联系和依靠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的重要力量,协助监察部门开展行政监察工作。
第三条 人民监察员系兼职监察人员,由特邀监察员、特约监察员、特聘监察员组成。
第四条 人民监察员受聘任单位的委派,其监督对象是:
(一)特邀监察员主要负责对政府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和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监督;
(二)特约监察员主要负责对政府部门处级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和政府部门任命(聘任)的其他人员进行监督;
(三)特聘监察员主要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第五条 人民监察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纪为准绳。

第二章 人民监察员的聘任
第六条 人民监察员实行分级聘任。特邀监察员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级监察机关聘任;特约监察员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部门批准聘任;特聘监察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批准聘任。
第七条 人民监察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关心廉政建设,愿意参加行政监察工作;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三)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并有一定的群众基础,能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身体能胜任人民监察员工作。
第八条 人民监察员在各级人大、政协、政府部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群团组织、新闻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中聘任。聘任的在职人员和非在职人员应保持一定比例。特邀监察员应着重聘任专家、学者、知名人士,一般可聘任五至二十人;特约监察员应着重聘任熟悉、了解
聘任单位业务工作的人员,一般可聘任五至二十人;特聘监察员应着重聘任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具有行政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便于进行监督的人员,一般可聘任十至三十人。
第九条 选聘人民监察员,应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征得被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意。被聘人员可以同时担任特约监察员和特聘监察员。
第十条 人民监察员的聘任期限每届二年。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情况可以续聘、提前辞聘或解聘。
第十一条 受聘的人民监察员由聘任单位颁发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监察局统一印制的聘书和《人民监察员证》.

第三章 人民监察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人民监察员的职责
(一)了解并及时反映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政府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
(二)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政府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
(三)参与行政监察工作中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对行政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四)参加执法监察、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行政监察工作;

(五)宣传行政监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民政建设的情况;
(六)反映人民群众对监察部门建设和执法情况的意见和要求;
(七)办理聘任单位及其监察部门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第十三条 人民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了解有关情况,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三)督促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办理;
(四)参加行政监察业务知识的学习;
(五)获得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人民监察员的义务: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三)遵守监察部门的工作制度,保守国家秘密。

第四章 人民监察员工作的管理
第十五条 人民监察员实行分级管理。聘任单位负责人民监察员工作的管理。
第十六条 聘任单位确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人民监察员工作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一)组织人民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二)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及时了解、反映人民监察员对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做好联络和服务工作;
(三)建立人民监察员工作档案和考评制度,加强与人民监察员所在单位的联系。
第十七条 聘任单位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的人民监察员可给予或建议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对拒绝、干扰、阻碍人民监察员执行行政监察任务和损害其合法权益以及对其打击报复行为的,监察部门或聘任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犯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民监察员应予以解聘;监察部门或聘任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人民监察员所在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支持人民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人民监察员的行政管理和工资、奖金、福利等仍由其所在单位负责。人民监察员参加聘任单位组织的工作时所发生的费用,由聘任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成都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2月20日

关于印发遵义市旅游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遵府办发〔2008〕71号


关于印发遵义市旅游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旅游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遵义市旅游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为推进我市旅游业加快发展,实现建设文化旅游强市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14个县、区(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种类

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两类。

三、考核等级

综合考核成绩纳入市委、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区(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目标考核。

四、考核内容

(一)综合考核内容(100分)

1.年度旅游业发展重点工作完成情况(60分)

全面完成当年旅游业发展重点工作任务计60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实际完成任务计分;超任务不加分。

2.每年度旅游综合收入指标(10分)

完成每年度旅游综合收入指标计10分。未完成指标按实际完成数计分;超指标不加分。

3.建立旅游发展的组织协调机构及运行效果(5分)

(1)建立县一级旅游发展综合协调机构,并设有从事旅游工作的专门部门;

(2)全年召开研究旅游业发展工作会议不少于四次,并有具体措施。

4.旅游专项经费安排及使用(5分)

(1)一类旅游发展县、区(市)有财政细化预算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经费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

(2)二类旅游发展县、区(市)有财政细化预算安排的旅游发展专项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3)旅游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旅游规划、市场开拓、教育培训、旅游项目编报等。

5.旅游统计、信息及资料上报工作(5分)

(1)按国家、省、市旅游部门要求及时上报、提供统计资料;

(2)全年报送本地旅游工作信息不少于30条;

(3)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6.旅游教育培训(5分)

(1)参加国家、省、市旅游局组织的教育培训;

(2)举办本地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7.旅游安全和旅游市场秩序管理(10分)

(1)全年组织召开旅游安全和旅游市场管理专门会议不少于五次;

(2)组织旅游安全检查及旅游市场整治不少于五次;

(3)全年不发生旅游重大安全事故;

(4)旅游投诉全年不超过三次。

(二)单项考核内容

1.评定星级宾馆、酒店

(1)每评定1家一星级宾馆酒店(5分);

(2)每评定1家二星宾馆酒店(10分);

(3)每评定1家三星级宾馆酒店(15分);

(4)每评定1家四星级宾馆酒店(30分);

(5)每评定1家五星级宾馆酒店(40分)。

2.评定A级旅游景区

(1)每评定1个A级旅游景区(5分);

(2)每评定1个AA级旅游景区(10分);

(3)每评定1个AAA级旅游景区(15分);

(4)每评定1个AAAA级旅游景区(30分);

(5)每评定1个AAAAA级旅游景区(35分)。

3.评定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

(1)每评定一个全国工业旅游示范点(20分);

(2)每评定一个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20分)。

4.评定乡村旅馆

(1)每评定一家一朵花乡村旅馆(5分);

(2)每评定一家二朵花乡村旅馆(10分);

(3)每评定一家三朵花乡村旅馆(15分);

(4)每评定一家四朵花乡村旅馆(20分)。

5.建立游客服务中心

(1)在中心城区每建立一个游客服务中心(20分);

(2)在景区每建立一个游客服务中心(10分)。

五、评分办法

综合考核评分采取百分制,单项考核评分采取累进制。

六、考核方式

(一)综合考核

根据我市旅游业发展不平衡状况,将14个县、区(市)分为一、二类进行综合考核。一类:红花岗区、汇川区、赤水市、习水县、仁怀市、绥阳县、遵义县;二类:桐梓县、湄潭县、余庆县、凤冈县、正安县、道真县、务川县。

(二)单项考核

单项考核14个县、区(市)不分类别,统一考评。

七、考核时间

每年12月至次年元月为考核时间,由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组织考核小组分赴各县、区(市)进行考核。

八、考核结果利用及奖励

(一)综合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除分值纳入对各县、区(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目标考核外,还将对一、二类县、区(市)的前三名给予奖励。

(二)单项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后,对每个单项的第一名进行奖励。